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社区,听取社区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向业主公开。
街道责令业委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的,可书面通知暂停业委会印章使用及单笔3000元以上财务支出;漏水、电梯故障等紧急经费支出除外,事后3日内向街道、全体业主报备。暂停期限最长60日,业主大会召开后自动解除。业委会拒不执行的,由街道依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责令改正,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长河路;南至:双龙路;
西至:花蒋路;北至:余杭塘路。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业主大会。
第六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若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确定物业项目管理方式;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费标准、公共能耗费分摊方案;
(六)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案;
(七)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
(八)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情况的除外);
(九)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使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资金,但在议事规则中约定额度和次数限制内的除外;
(十三)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则及办法;
(十四)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机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十五)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上述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未公示议题进行表决。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布。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于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或临时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同步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填报相关信息。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事项采用电子投票的,应当通过市房产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下简称电子投票系统);集体讨论形式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是否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对使用电子投票系统投票有障碍的业主或业主要求提供纸质表决票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供纸质表决票。投票期限不少于五日且不超过六十日。
第九条对可预判的重大事项,如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物业服务合同期满选续聘等事项,应当按照主大会定期会议决定外,业主大会会议应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对以下主要事项进行报告或审议:
(一)报告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
(二)报告上一年度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三)审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及其他经费预算方案;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多于60天)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二)发生诸如消防、电梯、停水、停电等重大事故或者物业管理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街道经调查发现业主大会的决定违反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的,以及因其他原因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应当在接到正式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召开;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业主提议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并附有房号与联系电话)后,需及时报告社区,并在社区的监督指导下在30日内对提议的业主签名、事由等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不多于60天)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提议议题涉及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街道指导下由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街道和社区审核;
(三)公示议题草案、内容征求业主意见,收集汇总意见并回复,公布采纳和不采纳的情况,并公告最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草案、内容;
(四)业主大会会议组织方推选若干名业主为监票人,对表决票发放、回收、统计、投票箱使用及电子投票系统的投票情况等进行监督;
(五)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注:是否延期的前提是书面表决未开箱、电子投票未统计结果情况下);
(六)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社区的监督;
(七)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八)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在30日内组织召开;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参与表决的人数与专有部分面积计算,原则上以领到书面表决票和在电子业主卡中确认领票进行统计。如果有其他投票方式并统计的,应当在本议事规则中约定;无约定的,该投票方式及统计无效。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和表决票发放、回收采用以下方法:
(一)电子表决方式
应当通过市房产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结果统计。
(二)书面表决方式及表决票发放和回收
(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固定发放点,由业主自行到发放点领取;
(2)业主大会会议组织方安排有关人员逐户送达表决票,或对不方便自行领取的业主送达表决票;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
(4)业主大会会议组织方安排有关人员逐户上门回收,由业主自行将表决票投入票箱。
同一个专有部分的业主在一次业主大会表决中通过电子票、纸质票等形式多次投票的,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计票:
1.以电子票意见为准;
2.视为无效意见,但该张表决票计入参与表决。
使用书面表决票表决的,表决票和表决票存根应当纳入档案管理。
(三)电话录音表决方式
业主通过接听电话录音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意见。
使用书面表决票表决的,表决票和表决票存根应当纳入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本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项可以设置“同意”“反对”“弃权”“随多数”;业主参与表决时明确选择随多数/从多表决意见项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同意/反对/弃权)票权人数最多的表决意见中,若表决意见票权人数相同,则计入专有面积数多的表决意见中。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投票人需本人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四)单张表决票中涉及2个(含)以上表决事项的,单个事项(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拟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及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单个成员候选人、单个拟终止成员、单个补选成员)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修改处未签名的,视为无效票;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一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但街道、社区决定召开或提议的除外。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由11名成员组成,另可根据报名与选举结果产生不超过正式委员50%的候补委员(即0-5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世纪中心7号楼2号门东侧一楼。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达到法定票数的人数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但达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最低人数5人要求并且超过本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二分之一的单数人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
若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出现7至11人之间双数情况的,将得票数最少的一名成员作为候补委员,使正式委员符合法定最低人数且超过本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二分之一的单数人数要求,缺额的业委会成员需在后期增补中一次性补足。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三)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四)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协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六)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七)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拟定共有部分及共有收入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九)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十)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一)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二)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三)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一)采用下列第1项方式分配候选人名额:
1.以幢为单位,每幢候选人1-2名(如该幢无业主报名,则由其他幢报名业主进行补充);
2.以单元为单位,幢单元候选人名;
3.以楼层为单位,幢楼层候选人名;
4.划分为个区域。其中:住宅候选人名(别墅名,排屋名,公寓名,其他物业名),非住宅候选人名(商业物业名、办公物业名、工业物业名、其他物业名);
5.不划分区域,以业主自愿报名为准。
(二)采用下列办法产生候选人:
1.社区推荐;
2.业主自荐报名;
3.业主联名推荐(需10名或总人数10%以上业主联名)。
在上述3种办法产生初步候选人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议事规则候选人条件、名额分配区域的约定进行审查,提出候选人名单,并提请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审核把关。候选人确定后,物业管理委员会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将候选人的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4.如该分配区域无业主报名、报名人数不足或无符合候选人条件的, 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向该分配区域业主发放候选人推荐表或向整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候选人条件和名额分配区域及推荐区域内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的多少提出候选人,并提请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审核把关确定。
5.如符合条件的初步候选人超过约定要求的,按下列方式依次产生正式候选人:
(1)由符合条件的预备候选人进行民主协商(不采用内部投票或推选,仅根据实际情况由预备候选人自行协商并明确参选意愿);
(2)经民主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由全体业主(按每户业主一个推选权,可推选的人数不超过目标提交业主大会候选人人数)按照中共党员和非中共党员进行“双项择优”的方式进行推选,并分别按中共党员和非中共党员候选人的实际推选得票情况从高到低(票数相同时以面积多者为先)产生正式候选人。
6.如确定的候选人在公告发布后提出退出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上述3种办法产生的初步候选人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推荐产生的候选人中提出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名单,并提请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审核把关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对确定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公告说明情况,该公告不受15日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原则上中共党员候选人应占总候选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不低于50%),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需要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且未恶意拖欠物业费;
(八)本人及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九)签订竞职承诺、履职承诺和辞职承诺书,积极参加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等开展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本人及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七)未按时缴纳物业费、车辆泊位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服务人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交纳需要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的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九)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不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已书面向业主委员会或社区提出辞职的;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成员中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因退休、辞职、调离等不再承担社区相关工作的;
(六)候补成员本人放弃自动递补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被党纪处分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或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七条已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可以建议业主大会罢免其成员资格,或业主委员会、百分之二十业主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
(二)索取、非法收受本项目建设单位、本项目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
(三)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者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
(四)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的;
(五)不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移交会计资料的;
(六)不按照规定刻制、使用、移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七)不履行成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情节严重的;
(八)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人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九)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十)在选举中有贿赂、胁迫、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二)发生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情形的。
被提出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辩意见,并记录归档。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成员资格的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不少于15日。
第二十八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按分期开发的面积比例来分配业主委员会成员名额,该成员名额包括在第十八条约定的成员组成总人数中。后期增补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为双数。后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法应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如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为1人。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的,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中的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未能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可以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候补成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从候补成员中按照当选时的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并经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公示不少于7日)之日起生效。
自动递补时,原得票数靠前的候补成员本人放弃递补的,由其次得票多的候补成员自动递补。
候补成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要求,但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约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增补;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要求或者未超过本事规则第十八条约定的成员总人数二分之一的,应当重新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
(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的,由提议成员组织召开;
(二)符合下列第1、2(可多选)项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1.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2.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成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社区指定一名成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成员,并邀请社区列席;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报告社区,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不少于3日,听取社区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
(四)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全体成员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同步上传系统,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领取工作津贴,津贴标准如下:
主任:2000元/月;副主任1000元/月;委员500元/月。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1名执行秘书和1名财务人员,负责协助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若聘请的,经费标准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擅自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给业主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成员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或同意作出的决定,造成业主或他人经济损失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开下列信息,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5日: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每半年度共有收入筹集、使用的详细情况;
(六)每半年度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其他信息。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杭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填报上述规定的信息。上述规定的信息有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将变更后的信息向全体业主公开,并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重新填报。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在街道、社区指导下,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或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
(一)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换届改选工作;
(二)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等审核并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三)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中的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根据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依次当选候补成员。
第四十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按根据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业主大会履行职责。
第四章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届满90日前,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先就是否续聘进行协商,物业服务人同意续聘的,以协商一致的合同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协商不成的,以物业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在60日内作出是否续聘决定。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或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拟定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并按照选聘方案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开展物业服务人的选聘工作。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物业服务人的产生方式等。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15日。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在杭州市智慧物业平台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信息,根据选聘方案开展报名物业服务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人数量为(1)。
(1)两家 (2)三家 (3)家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人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筹集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
第四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共有收入的30%。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采取2筹集:
1.由业主分摊; 2.从共有收入中列支。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费用;
4.组织业主开展的社区生活、民俗、文体活动等费用;
5.业委会成员的工作津贴;
6.以业委会为主体的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
7.以业委会为主体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聘请法律顾问、业委会专职/兼职秘书、专职/兼职财务、第三方会务服务和物业评估监理等);
8.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的使用,按支出金额不同分为下列程序:
(1)单次使用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单次使用金额在三千元(含)以上但不超过十万元的,须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少于7天且无20%业主书面反对后支出;如公示期有20%业主书面反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方案进行重新调整并公示,如确实无法调整的,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决定;
(3)单次使用金额未达到三千元的,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后向社区报备,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运作经费账簿,妥善保管收支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并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计。
第六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业主共有收入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第五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登记簿由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登记内容一般包括查阅日期、查阅是由、查阅内容(事项)、查阅人、审批人等。
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成员缺额任期终止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集体辞职、成员缺额任期终止或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物业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社区暂时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经2023年12月23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本议事规则长期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布。
第五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