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萧山区北干街道湖滨花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单位)委托乙方(经评审并通过业主大会最终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湖滨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湖滨花园小区
2、物业类型:共有建筑物53幢,由15幢高层、16幢多层、15幢排屋(78户)、2幢商铺(10户)等组成。
3、坐落位置:萧山区北干街道湖滨花园小区
4、物业辖区四至:东至:博学路,南至北海塘,西至博奥路,北至北塘河。总建筑面积:380510.7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99430.74平方米(不含架空层:279943.15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279943.15平方米,商铺建筑1641.80平方米,地上车位62个,地下车位1773个,绿化率30 %。其中社区服务用房建筑面积299.43平方米,物业经营用房建筑面积1197.72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898.29平方米。
(一期:多层住宅约44251平方米,排屋住宅约19411平方米,叠排住宅约8250平方米,商业约3849平方米;二期:高层住宅约128459平方米;三期:高层住宅约79518平方米)。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檐沟、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弱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球场、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小区消杀。
6、小区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7、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登记等。对小区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进行全天候监控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小区保安工作。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及整理;
10、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1、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小区内其他工作。
12、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13、公共区域绿地、花木、建筑品、水系的养护维修管理。
第三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期3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乙方可提出续签申请,具体是否续签由业主大会决定。如未能达成续签协议的,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直到甲方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定合同,期间物业服务费将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标准收取。
第四条物业装备、耗材的使用
甲方免费提供物业管理的办公场地,但办公用品(指办公桌、电脑、打印机、对讲机、文件柜等自身使用的办公用品等)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五条物业管理收费
1、本合同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分摊后收费标准为:
一期多层住宅物业费:元/月*平方米;
叠排住宅物业费:元/月*平方米;
排屋住宅物业费:元/月*平方米;
二期高层住宅物业费:元/月*平方米;
三期高层住宅物业费:元/月*平方米;
商铺物业费:元/月*平方米;
地下车位管理费:元/月*个(子母车位按1.5个计)。
上述收费含小区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等高能耗设备运行所需能耗及其它公共能耗费用。
注:收费标准以业主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为准。
2、本合同到期后,如业主大会未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也未与乙方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乙方仍在提供服务的,视为本合同自动续期,合同到期后的3个月内提供服务的标准仍按原标准,之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度CPI指数进行同比调整。
2-1)国家CPI指数以当年公布的上年度的数据值为准,自公布之日的下月起调整;
2-2)第二年收费周期内,国家CPI指数结果未正式公示前(含公示当月),仍以上一年标准进行收费;
2-3)国家CPI指数成负增长的,物业服务费按同比例下调。
第六条费用结算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含物业服务费、能耗费、车位服务费)按半年一次全额预交,业主应在每个收费周期的第一个月的30日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缴纳费用的2‰收取违约金。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1、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3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没有按时足额到账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该保证金在甲方的规定存续期间不计息。
2、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用于修复乙方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场地或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金额和违约金,且乙方应在接到扣除履约保证金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补足扣除差额,保证服务期间履约保证金的完整。
3、甲方认为乙方在服务期内没有涉及甲方的应付而未付金额或违约行为,甲方在服务期满后或提前终止服务后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将在扣除乙方应付金额或违约金后退还保证金余额。
4、每年度业委会对物业服务进行考评:
奖惩具体实施办法由甲乙双方商量实施,无论何种情况下一旦发生扣除履约保证金,中标服务企业承诺15个工作日内补齐保证金。
5、乙方员工动手殴打业主的,乙方除需先行支付业主的医药费外,同时还需额外向被害人支付5000元赔偿金。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对乙方员工动手殴打业主零容忍,一经发生,甲方视情节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具体情节由公安部门鉴定为准。
6、在乙方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财产及人身伤害,如果乙方不能证明其已尽职,乙方应对业主做出酌情补偿,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如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负责。本规定不适用于业主现金的失窃。
7、如甲方委托乙方代收公共收益的,乙方应每半年向甲方上报各项收费情况及其他公共收益情况。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服务,服务半年度和一年度向业主公告一次公共收益财务收支,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超期不公开的,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1万元。
8、甲方对物业各项服务工作进行抽查和巡查,并根据业主投诉,如有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事项,业委会发函督促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按期整改。另乙方对甲方的承诺事项应按期完成。如以上两项未按时完成,甲方可扣除单项不超过1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物业服务整体转包给其它公司或个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10、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股东发生变化或者股东出资额比例发生变化的,需在两个星期内告知甲方,发现有甲方业委会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乙方股份的(包括乙方本级以及乙方下属公司、下属项目部等),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要求
1、甲方严格按综合管理服务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如双方认为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可以通过附件形式进行进一步明确;
2、急修:应在20钟内到位,确保在最短时间内予以修复,除不能克服的特殊情况乙方可以征得甲方同意后延迟外,应在半个工作日内修复;
3、小修: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修复,除非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延迟;
4、甲方工作人员可随时组织进行对乙方物业服务的综合考评。
第九条经营制约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在服务区域中从事任何广告活动或类似宣传,甲方有权依照广告法和甲方相关的规定责令乙方限期改正,并接受1—5万元处罚;但甲方在该区域发布的广告宣传保证不致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
2、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经济活动,且由此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乙方对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1、不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抵押服务区域,在服务区域只从事甲方认可的服务工作。在服务期间,乙方的任何股份配置变动应通知甲方。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任何占有支配地位的股份转让都将视为乙方出租、转让的行为。
2、乙方允许甲方或其授权的人员对服务区域内各项服务质量控制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具体办法另定。
3、在服务区域的各项服务,其工作时间必须满足甲方的工作要求,包括周末及法定假期。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可要求乙方调整工作时间直至全天二十四小时工作。
4、乙方必须聘请(或指定)一位经理(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并保证服务区域服务工作。根据综合考评或工作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个星期内更换经理(负责人)、相关骨干人员。
5、为提高区域的服务工作,甲方要求乙方配备的人员数量不少于人(白班实际在岗人数为人,晚班实际在岗人数为人)。乙方需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递交下月员工排班表给甲方,逾期不递交的每次罚2000元/次;甲方不定期抽查乙方在岗人员数量,如果抽查时发现乙方在岗人员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甲方可以按缺少岗位人数每人1000元/次累计扣除。乙方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劳动部门有关用工规定,并经乙方相关专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甲方有权进行审核,该类费用开支由乙方负担。
6、在服务期间,乙方所有人员仅与乙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所有人员使用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乙方人员发生任何事故或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均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相关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以保证甲方在乙方人员索赔时不受任何责任的约束。
7、乙方工作人员上岗穿着由甲方确认的制服及甲方许可的装饰物品,费用和制作均由乙方负担。
8、乙方必须出具或办妥法律及甲方规定的与服务区域经营业务有关的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并在经营中遵守一切有关条例和规定。自行缴纳有关税费。
9、乙方必须确保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改变不满意的服务状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同时,乙方自觉参加甲方认为有助提高甲方形象的宣传活动。
10、在服务期内乙方应保证服务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良好的运营状况和环境状况,并接受甲方或其授权(第三方监理)人员的检查,对由乙方引起或造成设施、设备的损坏及环境卫生不理想状况,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修复或整改,仍未按要求修复或整改,甲方将负责完成这一工作,所需费用连同15%附加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在服务区域因作业所需增加机械、电力设备及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并聘请有资格的承造商进行安装、保养并将施工安装保养记录手册和图等,交由甲方备案。
12、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供绿化管理维护制度、车辆管理规定。
13、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确定电梯维保单位并与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该合同签订前需与甲方或其授权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征得甲方同意方可签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合同中应明确奖惩、配件的采购途径以及配件的采购主体等。每年向甲方提供电梯的检测报告。
14、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会同甲方或其授权人员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测,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制度,并提交甲方备案,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每年向甲方提供该等设施设备的检测报告。
15、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建立并备齐所有档案,包括业主档案、污水管路、自来水管路、粪便管路、消防管路、电线管路、视频监控设备及线路图等;
16、乙方负责小区内所有的机房、设备用房的维修、维护等,并要求在各个机房、设备房室内醒目位置张贴相关制度、操作流程、责任人等,管理人员须执证上岗。所有机房、设备用房应配置温、湿度计和加热制冷除湿等设备,确保房间温度和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二次供水房配备杀菌设施,确保水源不受二次污染。
17、禁止事项
17.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支付费用或赠送实物,免收或打折收取物业费等,违者将终止合同。乙方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相关人员索取小费或钱物等。
17.2乙方非该项目员工不得在服务区域住宿(经甲方同意的除外)或从事非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活动,同时不允许在服务区域对甲方经营活动进行滋扰性的行为。
17.3除经甲方批准进行必要的维修工程外,乙方不得损毁服务区域原有的设施和装潢,不得更改已铺设的电缆、电线等电力装置。同时,也不得安装任何可能造成电缆负载过大的电器设备,以免无线电受干扰。
17.4未获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任何时候都不能在服务区域存放易燃物品、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的液体等。
18、保险
18.1第三者责任保险
乙方应对乙方人员以及第三方全权负责(如乙方应投保第三责任险),在乙方的责任区内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自己员工或第三方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8.2员工人身意外
在服务期内,乙方所有人员的事故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如乙方应对其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以保证甲方在乙方工作人员索赔时不受任何责任的约束。
18.3其他保险及费用
乙方须按《劳动合同法》和政府有关各部门规定为全体服务人员交纳所有相关的社会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对此全权负责。
19、乙方及其员工遵守公寓内的一切管理、消防安全等规定和制度,保证服务区域的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同时承担违规责任。
20、遇突发事件或安全检查时,乙方必须配合有关部门执行任务,并指定专职人员协助工作,直至完成。
21、乙方保证在服务期满新物业确定进场当天下午五时前撤离现场。
22、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对其进行的物业服务综合考评。
第十一条甲方对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1、甲方在职权范围内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干扰。
2、保证乙方的员工按规定正常进入服务区域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终止
2.1提前终止
2.1.1如果甲方在服务期内无理由终止合同,甲方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服务,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5万元的赔偿金。
2.1.2因乙方在服务期内考核未达标,可按照合同考核部分的约定,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服务,按考评相应条款处理。
2.1.3如甲方发现乙方出现转租、转让、抵押承包等情况,甲方视同无效且可以单方面终止乙方转租、转让、抵押承包等合同,且乙方须支付给甲方人民币5万元的赔偿金。
2.1.4如果乙方在服务期内无理由终止合同,乙方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服务,乙方须支付给甲方5万元的赔偿金;如果乙方在服务期内突然无理由终止合同,未提前三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服务,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2.1.5如果乙方在服务期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服务合同,且乙方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须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万元的赔偿金。
2.1.6提前终止服务期早于月底最后一天,应视为月底最后一天期满,此条适用于上述2.1.1、2.1.2、2.1.3、2.1.4、2.1.5五条。
2.1.7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和遵守有关规定,在甲方发出书面警告后一周内乙方仍无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1.8乙方破产清处、重组及兼并等事实发生,或被债权人接管经营,甲方不必通知乙方即可终止服务。
2.1.9甲方因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2.1.10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2协议终止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
2.3自然终止
合同规定的服务期满,服务自然终止。在服务期内乙方服务通过甲方考评,每年综合得分均在85分(含)以上,业委会向业主大会推荐续聘。
3、服务终止后果
3.1终止服务,不影响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赔偿、补偿,也不影响履约保证金的效力。
3.2上述2.1.6、2.1.7二条的终止,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3.3服务终止时,双方应进行结算,甲方同时进行乙方服务区域设施、设备状况检查并要求乙方三天内将乙方物品撤离服务区域,否则甲方将代理处理,乙方支付甲方代理费及10%的手续费。
4、不放弃权利
甲方接受乙方的服务,但不放弃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同时,若甲方对乙方某一违约行为放弃进行追究的权利,但不放弃对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十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5)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根据管理需要向乙方提供房屋相关资料和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6)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止物业服务的措施;
(7)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8)提供乙方所需的办公用房。
(9)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10)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11)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12)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13)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4)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2、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竞选文件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方案,根据甲方核定的物业管理制度、方案自主开展物业日常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按甲方要求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情况;
(3)征得甲方同意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服务给个人;
(4)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乙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向甲方工作人员和其他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并负责监督;
(6)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相关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7)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8)因乙方在管理中的过错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自行承担办公桌、电脑、打印机、文件柜等自身使用的办公用品,自行承担所有人员服装费用,但服装样式需经过甲方认可,办公、生活用水、电、通讯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管理规约》对违反《业主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11)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12)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3)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5)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第十四条乙方的人员配置
1、乙方的人员配置
1.1乙方的项目总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1.2乙方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乙方人员稳定,特别是骨干人员。骨干人员变动须经甲方同意,其他人员变动须甲方备案。
1.3乙方项目总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须及时与甲方沟通,第一时间报告重大、紧急事件;每月须向甲方汇报上月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报告。
2、物业人员要求:
(1)所有相关人员的配备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认证的,须配证并持证上岗,且根据不同岗位统一着装。
(2)所有相关人员要求政治上可靠,身体素质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3)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有物业人员还需进行相关的培训。
(4)秩序维护人员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
(5)环境保洁人员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方与乙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仲裁。
2、对于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由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特别约定
1、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
2、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理;
注:1、承接查验工作费用额度由甲方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商确定;2、第三方机构进行物业服务质量监理的费用测算在物业费中,由物业费收入中支出(监理费需按月及时支付,时间为次月10日前)。
3、所有经营收入除乙方经营管理费外属于全体业主,收入存入业委会专用账户,乙方的经营管理费另行约定。
4、物业费的构成即模块测算(测算表详见竞选文件)是合同的一部分,今后作为模块收回时作为相关费用结算的依据;
5、服务模块可收回的约定
电梯维保、消防设施、绿化维护、环境卫生、保安秩序、设备维护等模块分项测算见附件。服务中乙方在某分项目未能达到本合同相关要求的,甲方可随时收回该分项目的管理权,并将该项目预算的费用从乙方收取的物业费中扣除,甲方有权对该项目进行外包或自主管理。本服务合同中,乙方累计三项达不到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服务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6、撤场约定
乙方撤场时需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保证特种设备年检报告均在有效期内。如乙方未能达到相关约定,可由甲方委外完成,相关费用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7、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不含单价3000元以上的物业中大修和业主专项维修的费用,物业中大修及以上费用由业主分摊或在维修资金中列支。业主专用部位维修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承担。
8、物业公司为业主户内提供上门维修及家政服务等价格参照杭州市物业有偿服务价格标准,并将公布于客服中心。
9、如乙方为小区获得区级荣誉奖励乙方1万元整,获得市级荣誉小区奖励乙方3万元整,获得省级荣誉小区奖励乙方5万元整。
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的文件组成。1)合同文本;2)选聘文件及关于选聘文件更改的通知;3)乙方的竞选文件;4)乙方在竞选期间提供的书面资料。
5、本合同条款如与本合同文件组成有不一致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6、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选聘单位(盖章):物业服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人: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约地点:签约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甲级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