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翠金澜府全体:
云翠金澜府物业管理委员于2026年8月15日至8月24日期间开展《云翠金澜府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意见征求工作,期间收到部分业主提交的书面修改意见,物管会对各位业主积极参与小区公共事务、认真建言献策表示衷心感谢。物管会已对所有反馈意见逐条进行梳理、研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小区实际情况,现就集中反映的主要问题统一回复如下:
业主建议:恢复“随多数” 表决选项,提升业主投票参与率,解决部分业主立场模糊不愿直接投赞成 / 反对 / 弃权,造成参与率不足的问题。
回复:不予采纳。
1、为防止业主大会议题参与度不足,物管会经过长时间讨论在议事规则增设楼栋代表制度,后期所有议题都将事先通过楼栋代表,业主群等方式前期宣传、释疑,再征询广大业主意见,大大提高业主对议题的了解,增加参与度;
2、业主大会议题在尽量吸收民意的前提下将议题上业主大会投票,将业主支持较多的议题提交业主大会投票,有效提高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率;
3、业主大会投票决定的议题,包含民法典278条明文规定的事项,特别是议事规则第七条的六至八项规定,民法典要求同意比例不少于75%,设置“随多数”选项容易引导弃权业主加入同意,对少数业主(少数楼栋)显失公平,不建议增设;
4、有业主提出“住建部相关指导规则第二十六条”,经查阅该意见出台于2009年,原文为“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而且《民法典》已于2021年实施,物管会讨论认为应充分尊重法律,保护少数业主合法权益,该条应谨慎使用,不予采纳。
多位业主集中提出楼栋代表表决效力、选举门槛、票权设置、空缺处置、履职约束、代表意见采集等修改意见。
业主意见:“需参照” 约束力过重,楼栋代表会议仅作为民意收集渠道,咨询表决结果仅作为参考,不应具备强制约束力。
回复:采纳部分意见;楼栋代表对事项的咨询表决意见,应该是在收集本幢业主对事项的意见后,代表楼栋表达该楼栋较多业主对事项的意见,因此该意见即是初步收集的多数民意,业主委员会应将意见作为参考;物管会将酌情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在咨询表决后,在综合考虑咨询意见情况后,由业主委员会内部表决做出决议,如议题无强烈反对的,议题有效,但是该议题如有1/3楼栋代表或小区全体业主的10%集体反对的,说明议题矛盾较大,业主委员会应就该议题扩大表决,扩大表决票权参照咨询表决,但楼栋代表必须向业主委员会提供经公开收集的本栋业主意见汇总作为证据,与本栋最多数一致意见参与扩大投票,避免代表个人意志替代该整栋大多业主诉求,扩大表决形成的决议,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决议执行。该条款将写入议事规则。
业主意见:现有仅20% 参与即可当选门槛过低,建议参照业委会选举,设置人数 + 专有面积双重门槛。
回复:不予采纳;
1、楼栋代表属于咨询性民意代表,不等同业委会委员。若直接套用业委会“人数、面积双三分之二参与” 的高门槛,在小区现实情况下极易出现绝大多数楼栋选不出代表,楼栋民意收集渠道直接瘫痪;
2、楼栋代表仅为自愿者服务性质,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报名和选举参与度不足,所以放低楼栋代表选举参与下限,但选举参与率不设上限,希望每个楼栋业主均积极参与投票;
3、楼栋代表需收集楼栋业主的多数意见后代表该楼栋表达多数意见,不应该以个人意愿对议题表决,考虑到业委会组织选举的工作量,简化程序,不再计算专有面积。
业主意见:每栋一票会稀释大户楼栋话语权;业委会委员既做决策者又参与咨询投票存在角色冲突。
回复:不予采纳;
1、楼栋代表咨询表决为民意收集、代表民意投票,且讨论决定的事项均为除本议事规则第七条1-16项以外的小区一般事项,并非业主大会正式投票,业委会在处理小区一般事项时,通过楼栋代表咨询业主意见,由于事项涉及面较小,很可能会产生咨询议题参与度不足的情况,再考虑大户型或楼栋户数多的面积占比等也意义不大,且过于繁杂,后期如事项有重大分歧,建议由业主大会表决;
2、业主委员会委员作为整个小区的业主代表,也是法定执行主体,本身具有一般事项的决策权,楼栋代表在咨询楼栋业主意见后代表该楼栋多数意见参与咨询表决和决策性表决,已充分约束业主委员会委员权限;
3、考虑到楼栋代表不一定能第一时间选齐全,如果未选出全部楼栋的代表,部分楼栋意见失声,咨询表决时楼栋之间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能公正站队,考虑未选出代表的楼栋,投出公正的一票。
业主意见:未选出代表直接剥夺整栋咨询表决权不合理;建议空缺限期补选,补选前该楼栋表决权由本栋业主直接行使或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
回复:不予采纳;议事规则有补选条款,且不设时限,楼栋代表未选出前,该楼栋意见无法统计,暂时不计算票权,业委会委员工作量大,属于义务劳动,不建议增加工作负担,希望未选出代表的楼栋能有业主报名补选楼栋代表履职,代表楼栋业主利益发声和表决。
业主意见:代表违反管理规约应当终止任职。
回复:不予采纳;楼栋代表本身是自愿者工作内容,不具有自身权利体现,楼栋代表资格如终止,该楼栋意见直接失声,会造成业委会决策误偏差,所以不建议,前期希望热心公益的业主踊跃报名,选出真正为楼栋利益发生的正直业主做代表,在报名前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议事规则终止其报名资格,在上任后违反管理规约的,建议由本楼幢业主依据本议事规则五十一条第三款提出更换,希望该楼栋有热心自愿者报名替代。
业主意见:续聘未通过不等于物业服务差,不应当直接剥夺原物业参与后续选聘资格。
回复:部分采纳;物业不予续聘,是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代表大多数业主意见,本议事规则规定入选投票的物业服务企业仅2家,所以考虑被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参选,但目前物管会代表人数较少,物管会考虑在议事规则中明确,被业主大会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后续选聘资格,由业主委员会联合楼栋代表广泛咨询业主意见后通过咨询表决或扩大表决形式投票决定。
业主建议:增加物业路演、方案说明、公开答辩、评分机制;原物业关联企业(马甲)限制;续聘明确时间节点(合同到期前90 日启动)。
回复:予以采纳;
1、在议事规则物业选聘章节增加原则性条款:公开选聘物业时,可以组织候选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开展方案介绍、公开答辩,具体实施细则可由后续业委会另行制定;
2、修改条文,将“原物业服务企业” 扩充为原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控股、实际控制、关联企业,防范 “马甲投标”;
3、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已有明确时间约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 日,应当启动续聘或者选聘相关工作。
业主建议:聘请第三方单位应当设置利益冲突审查、回避制度,相关信息公示。
回复:予以采纳;拟新增条款:业委会、物管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相关利害关系人员应当主动披露、执行回避;选聘过程、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主建议:门槛过高,调整为1/3 楼栋代表或者 10% 以上全体业主。
回复:予以意见;原草案20% 全体业主门槛,物管会拟下调该发起门槛,将合理调整比例。
业主意见:业主提供咨询性扩大表决、实质性扩大表决两套文本。
回复:采纳部分意见;咨询性表决形成的决议,业主委员会仅作为参考,仍由业委会自行决定,但如楼栋代表或业主依据本议事规则发起异议复核,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有异议的议题进行实质性扩大表决,扩大表决前楼栋代表必须向业主委员会提供经公开收集的本栋业主意见汇总证据,与本栋最多数一致意见参与扩大投票,扩大表决形成的决议,业委会成员应当按决议执行。
业主建议:临时业主大会发起按照法规10% 执行。
回复:不予采纳:严格按照《民法典》、住建部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随意降低启动临时业主大会,容易消耗小区为数不多的经费。
业主意见:无效票不计入参与表决基数;公租房产权单位弃权票的计票规则。
回复:不予采纳:关于无效票,严格遵照民法典、省物业管理条例计票规则执行;无效票不计入赞成、反对票;针对是否计入参与基数,法规有明确规则,议事规则不得突破法定计票规则。公租房产权单位投票、弃权计票问题,属于法定权利,议事规则不能突破法律规定。
业主意见:业主提出扩大查阅档案范围、提出“业主有权查阅、复制业主大会、业委会全部公共事务档案,含会议记录、决议、物业服务合同、公共收益收支、维修资金账目、公共部位租赁协议、业主名册等;业委会收到查阅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查阅,可以复制,仅收取工本费,不得无故拖延、拒绝合法查阅申请”。
回复:不予采纳:会议记录、决议、物业服务合同、公共收益收支、维修资金账目、公共部位租赁协议等属于业主委员会法定应该公开的内容,业主可以查阅,公共事务档案,可以公开的部分,业主可以查阅,但涉及其他业主隐私的,不能查阅,业主大会记录、业主名册等涉及其他业主隐私的内容不建议查询,业主委员会委员仅可因工作需要查阅,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意见:禁止业委会将法定业主大会重大事项擅自归类为一般事项自行决策。
回复:不予采纳;《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和本议事规则第五十三条已有规定。
业主意见:业主建议提高成立表决门槛。
回复:不予采纳:业委会成立条件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议事规则不得突破法定条件,该条不作调整。
业主意见:业委会成员建议增加守规要求
回复:本议事规则二十二条已有规定。
业主建议:建议在议事规则中明确小区党组织对物管会、业委会、楼栋代表的指导监督职责。
回复:予以采纳;物管会拟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予以修改,在小区未成立党组织的情况下,业主大会均需依法在街道和社区的指导下进行,后续如小区成立党组织的,业主委员会需在小区党组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
后续物管会将把本次业主反馈的全部意见完整存档,结合本回复内容,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逐条修改,交由业主大会表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云翠金澜府物业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