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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乡镇)、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及属地街道(乡镇)、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一)物业名称:西岸花园;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昼锦街12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运河七区公园;南至:昼锦街;西至:后横港路;北至:浙窑公园。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43506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131629平方米,其中:住宅99553.08平方米,非住宅32076.51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640.62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230平方米,坐落:16幢1单元1楼;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410.62平方米,坐落:昼锦街。
(七)本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杭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杭州之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勘测单位:
(八)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下同):
办公地点:16幢1单元1楼
联系方式: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监督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入的管理、使用;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停车泊位费、公共能耗费等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以及本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书面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十四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运载电动车辆或其电池;
(七)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八)在电梯内吸烟。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检测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的,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相关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可按相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相关业主自行筹集。
第十七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人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四)空调安装、使用过程中(包括冷凝水)对他人生活造成影响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八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车辆充电。
发现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消防执法部门。
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物业服务人可予以清理。
第十九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和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二)不得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投放垃圾。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除、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违法改变建筑物外立面;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五)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六)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七)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总管上接管;
(八)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九)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查看安装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外的设备、设施或物品,防止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事件。
如发现违反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装修企业及其人员应配合物业服务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按要求领取并在入户门外侧显著位置张贴“装修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要求开展不少于3次的装修现场“扫码巡查”,认真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四)装修人或装修企业可以自行委托清运装修垃圾,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人清运的,清运装修垃圾的起点、清运费用等由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人自行协商明确;
(五)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按规定时间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实施,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六)参照《杭州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进户门、外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八)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人(装修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全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现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装饰装修活动中存在强买强卖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批的非备案车位及地下车库公共区域不得私自停放车辆。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所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泊位(含无障碍泊位),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所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泊位(含无障碍泊位),应符合规划、消防、绿化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对车辆停放收费的,按照停车管理制度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向全体业主明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栋单元门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四)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六)严禁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电梯。
第二十四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和停车管理
1. 车辆管理
(1)业主和租户凭有效证件可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2)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小区;
(3)外来车辆不允许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如遇如下特殊情况,经安保人员同意并登记后可进入:
运载老、弱、病、残、孕等乘客的出租车;
探访亲友的车辆(有临时停车位时);
运送装修材料,搬运家具的货车。
执行任务的警、消、救、环、殡、工程等特种车辆允许先放行且尽快引导到目的地;
(4)车辆驶入小区后须减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转弯处不得超过5公里,以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5)车辆在小区内禁鸣喇叭,尽量不使用对响声过于敏感的电子报警器,以确保小区环境安静;
2. 停车管理
(1)购买或租用固定车位的业主须严格遵守有关合同规定,不得将停车位改作它用,不得安装电气设备、隔栏等影响小区安全和环境的构筑物;
(2)小区路面临时车位优先供业主使用;由于停车位数量较少,按照先到先得的的原则处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制定方案并经业主大会表决;
(3)车辆需停放在停车位内,小区交通主干道两侧、车库门前人行横道上、消防通道、绿化园地及其他非停车位禁止停车;
(4)对于在小区内不按规定停车妨碍业主进出、占压草坪、停泊主干道、转弯口或侵占他人车位者,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后果由车主自负;
(5)车辆停放时,请注意关好车门车窗,勿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物业对车辆及车内物品无保管义务。
为了更好地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减少故障的发生及保证各位业主和住户的人身安全、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根据本物业电梯性能和使用规范,请各位业主和住户按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1)请不要超过额定人数、载重量乘梯,严禁超时、超重、超大使用电梯,超载时电梯会报警,请主动礼让,退出,乘下一趟电梯;
(2)进出电梯时,电梯会自动开、关,切勿企图用手扳开电梯门或将身体倚靠在电梯门上,以免造成人身损伤事故;
(3)请适当操作电梯,勿以坚硬的物品敲打按钮;
(4)请不要在电梯内嬉闹和蹦跳,轿厢内禁止粗暴行为;
(5)请不要在电梯内吸烟,禁止携带其他火种进入电梯;禁止电瓶车进入电梯,禁止电瓶车停放楼道内。
(6)请保持轿厢及地面清洁卫生,不要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
(7)请不要乱按、狂按操纵箱按钮,如要保持开门状态,请按住“开门”按钮或挡住侧光电开关即可;
(8)切勿私自打开轿厢操纵箱和拨动操纵箱内的开关;
(9)老、弱、病、残、幼乘梯要人陪同,以免电梯故障突然停止时不知所措;
(10)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和货物和大件物品时,应事先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并在电梯管理员的指挥配合下执行操作;
(11)停电或故障导致电梯停止运行时,不必惊慌,不要冒险打开轿厢门或由天花板紧急出口等强行出电梯,可用“呼叫”、按钮“紧急电话按钮”或手机与外部联系,以免发生事故,警铃仅供在紧急状态下使用;
(12)带水清扫候梯厅或携带湿物品乘坐电梯时,应防止水渗入进道内;
(13)发生火警和地震时,切勿搭乘电梯;
(14)发现电梯故障、异常,请随时通知物业管理处;
(15)发现违章使用电梯、损坏电梯的行为,请大家配合制止,并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对此行为将严肃处理,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关处罚和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和业主生命财产的安全,业主和租户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如下消防管理规定:
(1)小区严禁存放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2)严禁在小区内焚烧废纸废物、燃放烟花爆竹;
(3)不得占用或损坏电梯厅、楼梯、通道、走廊、屋面、救援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不得遮挡和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好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标志和事故照明设施;
(5)不得在窗台外侧摆放花盆,以防高空坠落砸伤他人;
(6)进行室内装修须向住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批准且向物业项目中心备案方可动工;施工中使用烧焊、用火、用电作业,必须认真落实防火安全保障措施;
(7)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8)严禁在物业公共部位安装燃气设备和电气设备;
(9)遵守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严禁使用铁丝和超规格的保险丝;不得使用残缺的灯头和破损的电线;
(10)请勿进入公共水池,以防触电;
(11)小心使用燃气炉具;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对于违反上述约定的行为,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四)绿地绿化管理
不得在小区内实施下列损害绿地绿化的行为:
(1)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晾晒衣物、捆绑树身;
(2)绿地内取土、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倾倒废弃物;
(3)擅自占用、挖掘绿地,或者在绿地内铺路、开垦种植蔬果;
(4)进入水景水域内(特指进入水池内)嬉水、洗衣物;
(5)擅自修剪、砍伐、迁移树木、绿篱、花卉,破坏草坪;
(6)损坏绿地设施、设备。
对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底层房屋的封闭型专用绿地,底层房屋业主不得改变专用绿地围栏或围护的类型、结构、高度,不得扩大绿地范围,不得在围栏或围护上开门。发生树木修剪争议的,相关业主可以申请业主委员会进行调解,并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绿化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修剪,消除争议和影响。
(五)宠物饲养管理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养犬人除遵守《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外,尚需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本小区内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违反法律法规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业主和物业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2)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明;
(3)养犬人应每年定期对所饲养犬注射相关狂犬病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以防各类疫情发生;
(4)允许携犬外出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5)携犬外出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6)携犬乘坐电梯时,尽量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进出电梯、上下楼梯时,小犬抱在手上,大犬绳索拉紧;
(7)严禁携犬进入地下车库和物业服务中心;不要践踏草坪、花坛;
(8)严禁携犬在小区楼道、电梯、绿化带、地下车库等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请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9)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10)犬只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11)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12)违反上述规定的犬只和养犬人,业主和物业向城管及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13)饲养犬类须将相关信息报备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
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等。
(14)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信鸽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在业主共用部位设置鸽棚、鸽笼,不得污染环境卫生,不得扰民,并及时清理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上的鸽毛、鸽粪;鸽粪污染其他业主物品的,由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充电桩管理
(1)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安装个人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杜绝消防安全隐患。
(2)业主需要在专有车位、车库安装个人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应参照最新的政策法规和报装流程进行申请和操作的报装流程进行申请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向供电公司提出报装申请,经供电公司查看,安装部位符合供电条件;
②向物管委、业主委员会报告,并经物业服务企业查看登记,安装部位和供电路径符合消防条件;
③选择取得相应级别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和安装。
(七)装饰装修
为了保障住宅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需遵守《杭州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本物业的相关约定:
(1)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期间,要对电梯轿厢内壁采用木板保护。
(2)住宅装修严禁下列行为:
①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他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②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③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④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⑤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
(3)安装防盗窗或封闭阳台时,需遵循下列要求:
①严禁防盗窗安装在窗户外侧;防盗窗须留逃生通道;
②阳台窗外立面颜色必须和原有窗户外立面颜色保持一致。
(4)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5)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 1:30~ 5:30,其他时段不得施工;节假日(含周末)施工时不允许产生噪音;
(6)空调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统一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声及冷凝水的处理;
(7)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涉及封包阳台、安装卷帘、安装晾衣架、安装遮阳棚、雨篷等行为,应该遵守小区《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协议》等相关约定,上述行为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决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的共有部分,由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六条 保修期满9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对物业质量进行全面查验,对存在物业质量问题的,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实施保修,并做好保修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人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社区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确需临时占用共有部分或挖掘道路、场地、绿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 人为原因造成共有部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三十三条 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危及物业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住房出租应当遵守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
物业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到居住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物业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人,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或者设立居住权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三十六条 住房出租应当遵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以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除外)。为保障小区其他业主的生活不受到干扰和影响,业主不得将居住房屋(商住房除外)作为经营用途出租给网点,公司进行仓储、经营等活动或作为群租用途出租。对业主违反此规定,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出租给网点、公司进行仓储、经营等活动或进行群租的,全体业主授权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相应违规人员下发,对于逾期未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物业限制服务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产权所有人(出租人)对承租人下列行为有连带法律责任:1、提供侵权场所或便利条件;2、未履行法定的登记、报告等义务;3、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致侵权后果;
小区商铺、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证照,不得危害环境(如噪音、废水、废渣、废气)。不得经营油烟扰民类项目,不得影响交通通行,不得占用公共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为保证商铺的合法经营、保障业主的健康生活以及日常的生活不受商铺经营的干扰,如果商铺使用人在无工商、卫生以及环保等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营业,要求商铺业主必须立即且主动停止继续将商铺出租或继续使用,需要时,可以向社区法务人员请求法律援助以便解除出租合同关系,同时向物业通报该情况,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启动停水、停电等限制措施。小区商铺所有权人在自用和出租中,不得改变产权使用功能。如有一经发现通报社区和街道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后果自负。小区商铺所有权人不得占用住宅业主物业权属范围内房屋、绿化、通道等相关物业和设施设备。
实际居住人不得为可能涉及黄、赌、毒人员及相关高危人群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若一旦发生公安部门查处的案件,必须取缔租赁资格并负相关法律责任;凡用于出租的房屋,物业公司按房屋原始功能,每个起居室配置2个出入卡;租客应自觉遵守小区公约,保护公区环境,不得损害公物,若出现损害公物、损害公共区域环境的,除赔偿外,还应公开赔礼致歉,发生3次以上,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如造成损失的,由业主承担修复、赔偿的责任。出租客若长期从事与大众作息时间不一致的工作,租住前需与相关利益方的业主沟通,并作出不影响邻里生活的承诺,租赁房屋租客在小区内发生盗窃、骚扰业主、打架斗殴、故意伤害或侮辱业主等恶性事件,一经核实,业主需要负连带责任。根据规划和消防规定,不得将商铺用于居住。
商铺所有权人应按商铺产权性质及功能出租,并按对应且合规的使用功能物业公司备案,物业公司日常要履行落实检查责任,严把消防安全责任,该事项列入物业续聘的考核范围。
对业主或承租者违反此规定,擅自改变用途,全体业主授权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相应违规人员下发,对于逾期未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物业限制服务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用房等物业共有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并按下列约定分配:
1. 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 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3. 用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运行经费;
4. 用于物业承接查验费用;
5. 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小区公共收益的结余,业主委员会应首先考虑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决定是否转入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以保证小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充足,提倡补助满足业主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倡导健康的文化生活活动。业主共有收入不得以现金、购物卡等纯福利形式等方式直接发放给业主。
小区鼓励发展社团,开展健康且有利于邻里和睦的活动。每个成熟社团每年可以申请补助(1000元至5000元),补助发放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社团规模,运行情况讨论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业主专项小组、业主社团主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辅助,其工作职责和薪酬发放标准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外聘专业工作人员或组织建议采用公开招募方式进行,有必要应符合招投标流程,且应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同时,外包服务协议或合同应在管理区域内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共有收入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委托街道、社区或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共有收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专门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每季度公示一次收支情况;共有收入由街道、社区或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应以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在银行开设共有收入专门账户,不得与其他收支合用一个账户,每季度公示一次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人落实公示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在开设共有收入账户之日起20日内,应指定专人负责在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开户,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共有收入收支项目、金额、摘要等录入系统,方便业主查询、监督。
第四十条 建立共有收入日常开支联审联签制度,资金支出一般应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小区党组织书记等联签。
1、 5 万元(含)以下的,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
2、 5万元- 10万元(含)的项目,由业委会会商业主代表并经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同意;
3、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业主大会决定;
① 凡10 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和改造维修项目(包括房屋维修,电梯、供电和给排水等设施设备维修、技改、更新等单项工作),需进行招投标;竣工验收合格后,须进行决算审计。
② 突发的 10 万元以上单项修缮工作,由业委会会商业主代表并经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同意后书面报备社区;竣工验收合格后,须进行决算审计。
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擅自拆解、变相拆分、切块实施,不得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法定流程与合规管控。
应急突发事件和紧急维修的事项不受额度限制,但需在1天内立即报备社区居民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征求社区指导意见后方能使用,但是使用后一周内必须公示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共有收入收支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业主委员会届满或中止,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负责财务管理的成员离职,须对共有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共有收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在物业服务人更换时应当对共有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审计费用从共有收入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其他成员负责保管,或委托社区代管;
2. 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 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成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负责保管,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用印审批人、盖章人等。
第四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因辞职或资格终止等原因不再保管印章的,应当在3日内将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保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及社会公告,书面报告街道(乡镇),通知物业服务人、开户银行,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每半年公布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四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如需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审核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事项、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资金申请额、资金列支范围等,经公示和相关业主投票表决后确定。
投票表决时,涉及地下室等所有权不明确或者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由业主委员会代为履行表决权利。维修费用在地下室、物业用房等相应的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户中列支。
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应邀请社区和业主代表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由相关业主按照相关规定表决同意后实施,并在90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额度。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第1.3.4.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 从共有收入中一次性划转;
2. 每年从共有收入中提取50%额度,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 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业主共有收入中划转;
4. 由物业服务人在收取物业费的同时,代收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共有收入中划转。
第五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审核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人持相关材料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行组织调解或申请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受损业主或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人制定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等相关具体办法,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劝阻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物业服务人可以清理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物品,以恢复原状;
2. 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消除隐患;
第五十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缴,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人进行催缴。
1.欠费12个月以上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开。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七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公布公示范围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公告栏、房屋门栋以及上传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公开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九条 业主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提供变更信息。
第六十条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各留存1份。业主委员会应在其办公场所及物业服务中心长期公示本管理规约。
第六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