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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岸花园管理规约

西岸花园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 阅读量:422 2017-06-26 13:59: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西岸花园。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昼锦街12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运河七区公园       ;南至: 昼锦街             

西至: 后横港路           ;北至: 浙窑公园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43506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131629平方米,其中:住宅99553.08平方米,非住宅32076.51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640.62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230平方米,坐落:16幢1单元1楼;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410.62平方米,坐落:昼锦街。

(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16幢1单元1楼。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第五条  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七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定、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十二条  物业出租应当遵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住房出租仅限于供他人居住,不得供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淘宝店、培训班等);

2.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3.住房出租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单套住房居住人员不超过6人,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4.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1)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共同居住使用人,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

2)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车辆和停车管理

1.车辆管理

1)业主和租户凭有效证件可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2)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小区;

3)外来车辆不允许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如遇如下特殊情况,经安保人员同意并登记后可进入:

· 执行任务的警、消、救、环、殡、工程等特种车辆;

· 运载老、弱、病、残、孕等乘客的出租车;

· 探访亲友的车辆(有临时停车位时);

· 运送装修材料,搬运家具的货车。

4)车辆驶入小区后须减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转弯处不得超过5公里,以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5)车辆在小区内禁鸣喇叭,尽量不使用对响声过于敏感的电子报警器,以确保小区环境安静;

2.停车管理

1)购买或租用固定车位的业主须严格遵守有关合同规定,不得将停车位改作它用,不得安装电气设备、隔栏等影响小区安全和环境的构筑物;

2)小区路面临时车位优先供业主使用;由于停车位数量较少,按照先到先得的的原则处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制定方案并经业主大会表决;

3)车辆需停放在停车位内,小区交通主干道两侧、车库门前人行横道上、消防通道、绿化园地及其他非停车位禁止停车;

4)对于在小区内不按规定停车妨碍业主进出、占压草坪、停泊主干道、转弯口或侵占他人车位者,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后果由车主自负;

5)车辆停放时,请注意关好车门车窗,勿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物业对车辆及车内物品无保管义务。

(二)电梯使用

为了更好的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减少故障的发生及保证各位业主和住户的人身安全、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根据本物业电梯性能和使用规范,请各位业主和住户按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1.请不要超过额定人数、载重量乘梯,严禁超时、超重、超大使用电梯,超载时电梯会报警,请主动礼让,退出,乘下一趟电梯;

2.进出电梯时,电梯会自动开、关,切勿企图用手扳开电梯门或将身体倚靠在电梯门上,以免造成人身损伤事故;

3.请适当操作电梯,勿以坚硬的物品敲打按钮;

4.请不要在电梯内嬉闹和蹦跳,轿厢内禁止粗暴行为;

5.请不要在电梯内吸烟,禁止携带其它火种进入电梯;

6.请保持轿厢及地面清洁卫生,不要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

7.请不要乱按、狂按操纵箱按钮,如要保持开门状态,请按住“开门”按钮或挡住侧光电开关即可;

8.切勿私自打开轿厢操纵箱和拨动操纵箱内的开关;

9.老、弱、病、残、幼乘梯要人陪同,以免电梯故障突然停止时不知所措;

10.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和货物和大件物品时,应事先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并在电梯管理员的指挥配合下执行操作;

11.停电或故障导致电梯停止运行时,不必惊慌,不要冒险打开轿箱门或由天花板紧急出口等强行出电梯,可用“呼叫”、按钮“紧急电话按钮”或手机与外部联系,以免发生事故,警铃仅供在紧急状态下使用;

12.带水清扫候梯厅或携带湿物品乘坐电梯时,应防止水渗入进道内;

13.发生火警和地震时,切勿搭乘电梯;

14.发现电梯故障、异常,请随时通知物业管理处;

15.发现违章使用电梯、损坏电梯的行为,请大家配合制止,并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对此行为将严肃处理,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关处罚和赔偿责任。

(三)消防安全

为了保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和业主生命财产的安全,业主和租户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如下消防管理规定:

1. 小区严禁存放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2.严禁在小区内焚烧废纸废物、燃放烟花爆竹;

3.不得占用或损坏电梯厅、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不得遮挡和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好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标志和事故照明设施;

5.不得在窗台外侧摆放花盆,以防高空坠落砸伤他人;

6.进行室内装修须向物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施工中使用烧焊、用火、用电作业,必须认真落实防火安全保障措施;

7.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8.严禁在物业公共部位安装燃气设备和电气设备

9.遵守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严禁使用铁丝和超规格的保险丝;不得使用残缺的灯头和破损的电线;

10.请勿进入公共水池,以防触电;

11.小心使用煤气炉具;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对于违反上述约定的行为,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四)环境卫生

本物业的业主租户和进入本小区来访者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区环境卫生,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1. 禁止在本物业公共部位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违者负责清除粉刷费用,如属未成年人所为,则由监护人负责

2.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或垃圾桶内不得将垃圾摆放在门口,走廊或楼梯间

3.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倾倒污水、抛掷垃圾和杂物等;

4.严禁在窗台外晾晒滴水的衣物、拖把等物品; 

5. 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

6严禁任何人员在区内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瓜皮果壳;

7禁止把垃圾、布屑、塑料袋、油漆等杂物投入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导致堵塞或损坏,由该户业主承担全部修理费用

8. 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9.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10.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11.周边商业网点不得占用公共空间、走廊,堆放物品扩大经营场地,应在适当位置放置垃圾筒

12.晚上九点后,请停止在室内从事弹奏乐器、跳绳、拍球等影响邻居休息的活动。

13.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4.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物业将配合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卫生管理规定予以阻止,阻止无效者将通过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五)养犬管理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养犬人除遵守《杭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外,尚需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杭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本小区内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违反法律法规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业主和物业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2.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3.养犬人应每年定期对所饲养犬注射相关狂犬病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以防各类疫病发生

4.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5.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6.携犬乘坐电梯时,尽量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犬只进出电梯、上下楼梯时,小犬抱在手上,大犬绳索拉紧; 

7.严禁携犬进入地下车库和物业服务中心;不要践踏草坪、花坛;

8.严禁携犬在小区楼道、电梯、绿化带地下车库等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请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9.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 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10.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11.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12.违反上述规定的犬只和养犬人,业主和物业部门向犬类管理部门举报。

(六)装饰装修

为了保障住宅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需遵守《杭州市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及本物业的相关约定:

1.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2.住宅装修严禁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他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4)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5)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

4. 安装防盗窗或封闭阳台时,需遵循下列要求:

1)严禁防盗窗安装在窗户外侧;防盗窗须留逃生通道;

2)阳台窗外立面颜色必须和原有窗户外立面颜色保持一致。

5.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6.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 1:30~ 5:30,其它时段不得施工;节假日(含周末)施工时不允许产生噪音;

7.空调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统一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8.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违反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地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  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五章  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所得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并单独列账,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4.服务于全体业主的其他必要开支。

 

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第六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审核工程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后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同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经专有部分占相关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申请表、工程预算方案及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征求业主意见表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意见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续交”)。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按以下内容拟订,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一年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以下简称“应续交金额”)。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限制其行使以下共同管理权:

1.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

2.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3.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超过12月以上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可以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物业服务企业留存一份。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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