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全面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街道(乡镇)、社区和小区党组织的指导监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凯缤巷;南至:平涛弄;
西至:华平巷;北至:艮山西路辅路。
(二)业主大会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茂宸金座A座业主大会。
第六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物业管理形式;
(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则及办法;
(十二)使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收入或者其他资金,但是在本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约定的次数和额度限制内的除外;
(十三)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
(十四)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五)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六)审议是否授权业主委员会对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
(十七)审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的工作报告;
(十八)审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年度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
(十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布,并于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或临时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经街道(乡镇)、社区审核后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未公示议题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当使用市房产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对使用业主电子投票系统不便的业主,或要求提供纸质表决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纸质表决票。投票期限不少于5日且不超过60日。
第九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每年召开壹次(不少于1次),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对以下主要事项进行报告或审议:
(一)报告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业主共有收入收支情况;
(二)报告上一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补充、使用情况;
(三)审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及其他经费预算方案;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对可预判的重大事项,如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续选聘等事项,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进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物业管理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召开;
(二)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街道(乡镇)经调查发现业主大会的决定违反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的,以及因其他原因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或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四)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业主提议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并附产权证明复印件)后,及时向社区报告,并在社区指导监督下,10日内对提议的业主签名、事由等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前款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15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日。
提议议题涉及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街道(乡镇)指导下由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内容及相关说明,明确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以及表决内容和相关说明等应当经社区审核后,向全体业主公示;
(三)收集汇总业主对于公示内容的意见并回复,形成最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议题内容并正式公告;
(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且在书面表决未开箱、电子投票未统计结果情况下,应在街道(乡镇)、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向全体业主公布;
(五)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乡镇)、社区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和表决票发放、回收采用以下方法:
(一)电子表决方式;
应当通过市房产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二)其他表决方式及表决票发放和回收。
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固定发放点,由业主自行到发放点领取;不方便自行领取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采用电话、上门送票等方式送达。
2、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
3、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5、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多种表决方式同时运用情况下,在领取和送达纸质票时,应核对电子投票情况,已通过电子方式表决的,不再发放纸质票。
使用纸质表决票表决的,表决票和表决票存根应当纳入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表决票认定、统计规则:
(一)计入参与表决的人数与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业主电子投票系统中领取的电子票和送达的纸质票进行统计,但同一人、同一专有部分面积只作一次统计;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纸质票需本人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但该张表决票计入参与表决数。
(四)单张表决票中涉及2个(含)以上表决事项的,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纸质票在投票前,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修改处未签名的,视为无效票。
(五)同一个专有部分的业主在一次业主大会表决中通过电子票、电话录音、纸质票等形式多次投票的,优先以电子投票为准,其次以纸质票为准,再次以电话投票为准。
(六)本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设置“随多数”意见项的,“随多数”意见只能计入“赞成、反对、弃权”三项意见中人数和面积同时最多的一项,若三项意见中人数和面积均无同时最多一项的“随多数”意见不得计入,但计入参与表决数。
(七)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内容代为行使共同管理权,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
(二)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含)人;
2.同一名非业主使用人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含)人。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但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提议或其他特殊情况(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选举或物业选聘工作等)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情形不受该条款约束。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组织召开;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乡镇)指导业主召开或委托社区组织召开。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原则上主任、副主任不是同一栋楼的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3—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物业服务中心内。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三)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和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协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五)与物业服务人订立、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定共有部分及共有收入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授权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采用以下方式分配名额:
10幢和11幢候选人各3名;12幢、13幢、14幢、15幢候选人共2名。
如该分配区域无业主报名、报名人数不足或无符合候选人条件的, 向整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发放推荐表。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采用下列办法产生:
1.社区两委推荐;
2.小区党组织推荐;
3.业主自荐;
4.业主联名推荐(需10名或总人数10%以上业主联名)。
在上述4种办法产生参选人员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议事规则候选人条件、名额分配区域的约定进行审查,并提请街道(乡镇)和社区审核把关后,若参选人数超过8名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参选人员进行内部差额推选产生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在选举日的15日前将正式候选人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如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在公示发布后提出退出的,缺额人选按照上述办法产生的候选人中进行递补或重新组织推荐,再次提请街道(乡镇)和社区审核把关确定,并对确定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说明情况。该公示不受15日规定限制。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二)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需要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且未恶意拖欠物业费;
(四)本人及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五)住宅业主参选前一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3个月以上或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参选前一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满3个月以上,以实际居住在小区的业主优先;
(六)无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禁止性行为的。
鼓励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社区用房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业主的,可以聘请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成员,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役军人;
(三)社区班子成员、专职社区工作者、小区党组织书记、网格长、楼道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人员;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七)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九)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为1人。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可设立候补成员,候补成员人数为0-2人,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中的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的候选人,因得票靠后未能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可以当选为候补成员。候补成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从候补成员中按照当选时的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应为单数,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自动递补时,原得票数靠前的候补成员本人书面放弃本次递补的,由其次得票多的候补成员自动递补。
候补成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增补候补委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的,本届自行终止,应当重新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向全体业主公布: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八条已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提议业主大会罢免其职务: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三)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者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四)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
(五)不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移交会计资料;
(六)不按照规定刻制、使用、移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七)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或者不再具备本议事规则约定的资格条件的,除已依照本议事规则规定自行终止职务的外,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提议业主大会罢免其职务,业主委员会也可以按照本议事规则的约定提议业主大会罢免其职务。
被提出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辩意见。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辩意见的,业主大会应当在听取申辩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的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的;
3.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成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提议的成员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社区指定一名成员召集;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告知相关的社区,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二)召集人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成员,并邀请社区列席;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报告社区,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社区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
(四)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六)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和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填报公开不少于15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成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不领取工作津贴。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1名执行秘书和1名兼职财务人员等人员,负责协助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若聘请的,经费标准根据本议事规则明确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或同意作出的决定,造成业主或他人经济损失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或同意作出的决定,造成业主或他人经济损失的,由全体业主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擅自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给业主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成员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辞职,应当提前7日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并通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5日向业主大会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街道(乡镇)、社区。由街道(乡镇)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或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自行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的,报名下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现任成员应当回避换届选举工作。回避后,业主委员会会议无法正常研究换届选举工作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由街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换届选举工作,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指派的代表担任;
(二)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街道的指导下,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对报名业主进行资格审查并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三)报名期限截至后,当参选人员不足6人时,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是否延期报名;当参选人员为6-8人时,经联合资格审核后,直接确定为候选人;当参选人员超过8人时,经联合资格审核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参选人员进行内部差额推选产生8名候选人。
(四)若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成员候选人数达到应选成员人数的,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超出数量的成员候选人不列为业主委员会正式成员,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
(五)若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成员候选人数未达到应选成员人数的,可按下列两种方式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1.符合当选条件的成员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成员在未当选的成员候选人中重新进行补选;
2.符合当选条件的成员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成员在重新调整确定成员候选人后,重新进行补选。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按照法律法规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四章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人
第三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就是否续聘进行协商。物业服务人同意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在60日内作出是否续聘决定。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协商一致但与原物业合同有变更的条款或与物业服务人协商不一致的物业合同条款等内容,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向全体业主说明,供业主表决时参考。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或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或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物业服务人的产生方式等。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选聘方案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信息,并根据选聘方案开展报名物业服务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人数量为2家。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候选物业服务人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并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开,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五章筹集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行经费(以下简称“运行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聘请专职秘书、兼职财务、法务费用;
聘请执行秘书、兼职财务人员费用支付标准如下:
(1)执行秘书,费用不超过5000元/月;
(2)兼职财务,费用不超过2000元/月。
4.业主大会会务费;
5.承接查验费用。
(三)鼓励业主委员会编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年度运行经费预算,提前报请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运行经费账簿,妥善保管收支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并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计。
第六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共有收入收支情况账目;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九)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十)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十一)业主的名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登记簿由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登记内容一般包括查阅日期、查阅事由、查阅内容(事项)、查阅人、审批人等。
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成员缺额任期终止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自任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所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和其他资料移交给物业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社区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所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和其他资料。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业主公开下列信息: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及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共有部分的经营出租合同;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共有收入筹集、使用、审计等详细情况;
(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九)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情况;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
(十一)定期接待业主的时间、地点以及咨询投诉电话;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开时间以及期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四十六条相关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出入口、宣传栏、楼道口等显著位置以及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中进行公开。信息有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重新公开。
第四十九条业主对公开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议事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各自留存1份,业主委员会应在其办公场所长期公布本议事规则。
第五十二条业主大会未能及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议事规则的约定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相关运行经费依照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