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叠潮雅庭管理规约(草案)》和《叠潮雅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公示期间收到部分业主意见,经杭萧山区叠潮雅庭物管会讨论决定,现调整《叠潮雅庭管理规约(草案)》和《叠潮雅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内容,公示时间为2026年2月7日-2026年2月13日,全体业主自本公告之日起可以将相关意见及建议以书面署名(房号、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的形式,于2026年2月13日17:00前提交至叠潮雅庭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前台或三江社区居委会,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管理规约(草案)第二十四条(细化补充,调整部分)
原:第二十四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宠物饲养: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及时办理宠物登记手续,定期为宠物接种疫苗。携带宠物外出时,必须使用合适的牵引绳(链)牵领,由成年人携带,并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宠物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时,应当采取等有效约束措施,如怀抱、装入专用袋,防止宠物伤人或惊扰他人。宠物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理干净,保持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禁止在小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具有攻击性或可能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宠物品种(具体品种以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为准);
调整为:第二十四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宠物管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及时办理宠物登记手续,并向物业服务人登记报备,物业服务人建立宠物管理台账。定期为宠物接种疫苗。携带宠物外出时,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牵引绳(链)全程约束,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牵引,并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宠物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时,应当采取等有效约束措施,如怀抱、装入专用袋,防止宠物伤人或惊扰他人。宠物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理干净,保持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禁止在小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具有攻击性或可能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宠物品种(具体品种以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为准);
2.文明养宠:养宠能带来欢乐,亦需承担相应责任,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需善待宠物,不虐待、不遗弃。犬只无论大小都可能会咬人,外出时牵好犬绳,礼貌避让他人,并及时清理犬粪。及时定点为犬只开展注册、年审、免疫。为了营造和谐的邻里环境,需妥善处理犬吠扰民,必要时应做矫正或迁移。如您确实无力再饲养犬只,请联系属地城管部门进行收容。对小区内流浪动物,若无法正式收养,严禁以长期定点投喂、固定照料等方式形成饲养关系,避免引发公共卫生、人身安全隐患及邻里矛盾;授权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内流浪动物采取公示寻找正规收养人、收容等规范处置措施。
7.其他通用约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还应遵守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管理约定,包括且不限于《物业服务合同》、《停车管理规定》、《叠潮雅庭小区文明公约》(如有)中的补充或细化约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如高空抛物、噪音扰民、摄像头安装、移风易俗等具体事项。
二、调整管理规约(草案)第四十二条(细化补充)
原: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合理支出;
(八)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的支出;
(九)物业服务合同中另有的约定部分及缴纳国家法定税费。
调整为: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用账户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物业酬金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水、电、燃气的公共能耗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管道清洗、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及保洁、保安、工程物资用品采购费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物业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承办的活动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委员会认定且公示听取意见后的,单次支出金额在6万元以下的其他合理支出;
(八)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的支出;
(九)物业服务合同中另有的约定部分及缴纳国家法定税费。
三、调整管理规约(草案)第四十五条(细化补充)
原: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账户与共有收入账户分账列支,禁止资金混用。物业服务费用账户与共有收入账户收支情况每年开展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体业主公布,审计费用从共有收入账户中列支。除年度审计外,物业服务费用账户、共有收入账户的收支情况按季度在小区内部公示。
调整为: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账户与共有收入账户分账列支,专款专用,禁止资金混用。物业服务企业酬金、物业服务相关支出须使用物业服务费用账户;业委会运营经费、其他共有收入的使用从共有收入账户列支,其中业委会运营经费由业委会每年编制预算。
物业服务费用账户与共有收入账户收支情况每年开展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体业主公布,审计费用从共有收入账户中列支。除年度审计外,物业服务费用账户、共有收入账户的收支情况按季度在小区内部公示。
四、调整管理规约(草案)第五十六条(细化补充、删除第三项)
原:第五十六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人制定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等相关具体办法,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劝阻、公示批评(公示批评内容不得泄露个人隐私、语言规范中立、事实依据充分,且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部进行)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物业服务人可以清理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物品,以恢复原状;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消除隐患;
3.物业服务人可以联合社区、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违规违约行为告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其单位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违规违约人是党员的,同时告知其所在党组织;
4.对于严重违反人身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持械威胁他人、破坏消防/应急设施导致安全风险、电瓶车上楼等),物业服务人可暂停违规业主或使用人使用电梯、门禁、健身房等公共设施及服务的权限,暂停期限不超过3日;违规人整改完毕并提交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的书面承诺后,物业服务人应于及时恢复权限。违规人有紧急突发情况(如紧急就医)的除外。
调整为:第五十六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制定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等具体办法,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劝阻、公示批评(同一事项多次告知、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可以公示批评,公示批评内容不得泄露个人隐私、语言规范中立、事实依据充分,且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部进行)等必要措施制止。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物业服务人可以清理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物品,以恢复原状(物业服务人应提前书面告知物品所有人在3日内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的,物业服务人可清理;清理全程录像留痕,有价值物品暂存并通知业主认领,无主物品按规定处置);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在公安机关、社区或业主委员会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消除隐患;
3.对于严重违反人身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持械威胁他人、破坏消防/应急设施导致安全风险、电瓶车上楼等),物业服务人在履行法定催告义务后仍不整改的可暂停违规业主或使用人使用电梯(仅限电瓶车或电瓶上楼)、门禁(自动化功能部分,如刷脸/刷卡自动开门)、健身房等公共设施及服务的权限,暂停期限不超过3日;违规人整改完毕并提交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的书面承诺后,物业服务人应及时恢复权限。违规人有紧急突发情况(如紧急就医)的除外。
五、调整管理规约(草案)第五十七条(细化补充)
原:第五十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人进行催交:
1.欠费6个月以上或3次以上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开;
2.欠费12个月以上或6次以上拒交,且经公示后仍未补交的,暂停业主门禁卡、人脸自动识别功能。
调整为:第五十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措施与物业服务人共同催交:
(一)欠费满6个月或1年内累计3次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15日内仍未缴纳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专属业主群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内容仅限房屋楼栋房号、欠费期间、欠费金额,不得泄露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等任何个人隐私信息。
(二)欠费满12个月或1年内累计6次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再次书面催交15日内仍未缴纳的,按前款要求再次公示7日;公示结束后30日内仍未补缴的,采取以下措施:
1.物业服务人追讨欠费及违约金;
2.暂停业主门禁卡、人脸自动识别等自动化便利通行功能,但物业服务人必须保障24小时人工通行服务,不得增加业主任何通行门槛;业主完成补缴后,物业服务人应于24小时内恢复自动化便利通行功能。
3.限制使用小区非基础通行类公共设施(如健身房、泳池、儿童游乐区、小区公共充电设施等),直至欠费补缴完毕;业主有紧急使用需求的除外。
《议事规则》(草案)部分
一、调整议事规则(草案)第二十条(细化补充)
原: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采用下列方式分配名额:
1.原则上,每幢正式候选人不超过1名;
2.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调整为: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采用下列方式分配名额:
1.原则上,每幢正式候选人不超过1名,有经业主联名推荐的初步候选人(自愿参选),不受本名额限制;
2.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二、调整议事规则(草案)第四十一条(细化补充)
原: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行经费(以下简称“运行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每年不超过7万元。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行经费额度优先从共有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分摊。
超过管理规约约定额度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二)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聘请兼职财务、法务等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费用。
调整为: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行经费(以下简称“运行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每年不超过7万元。由业委会每年编制预算、公示听取意见后列支,遵循公开透明、合理节约原则。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行经费额度优先从共有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分摊。超过约定额度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二)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如业主大会、临时业主大会会务服务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如办公物资(办公用品、办公设采买、图文印刷)、快递费用、通讯费用(固话费用、宽带费用、其他网络费用等)。
3.聘请兼职财务、法务等专业第三方业务服务机构费用。如年度财务审计费用、工程监理费用(如有)、法律顾问咨询及可能的银行账户、档案管理、软件使用产生的费用等。
三、调整议事规则(草案)第四十四条(细化补充)
原:第四十四条在酬金制物业管理模式下,物业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由项目经理负责,业委会承担监督、审计和重大决策的职责,共同保障物业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为调动物业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物业服务质量和资金合理使用。对物业服务公司及个人的扣款与激励制度规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可以根据服务质量进行合理的薪酬调整。
调整为:第四十四条在酬金制物业管理模式下,物业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由项目经理负责,业委会承担监督、审计和重大决策的职责,共同保障物业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为调动物业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物业服务质量和资金合理使用。对物业服务公司及个人的扣款与激励制度规定,物业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薪酬调整,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或所属相关附件中予以明确。考核标准、执行流程、结果及相关资金收支(含酬金、扣款、激励资金等)均向业主公开,专款专用,接受全面监督。
萧山区叠潮雅庭物管会
2026年2月6日
抄送:三江社区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