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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语蓝庭管理规约(草案)

杭州市余杭区杭语蓝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1 2025-12-05 08:49:47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物业项目名称:杭语蓝庭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华坞村。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云联路;南至:凤新南路

西至:凤南路;北至:凤新路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37606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116403.2平方米。

(六)物业服务用房面积581.492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面积为250.492平方米,坐落:9-6;经营用房面积为331平方米,坐落:12-1、12-2、12-3、


12-4;1-2、1-3、1-4。

(七)本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杭州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勘测单位: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八)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地点:9幢物业服务中心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具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监督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入的管理、使用;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车位管理费、车辆泊位费、公共能耗费等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八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九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条含有住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水、电费用需要分摊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收费周期及时向业主公开用量、单价、金额等情况,由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方式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书面同意后,报规资

局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运载电动车辆或其电池;

(七)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检测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的,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相关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可按相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相关业主自行筹集。

第十九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人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四)空调安装、使用过程中(包括冷凝水)对他人生活造成影响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二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车辆充电;

(三)不得占用楼道间内强弱电井、水表井,不得堆放私人物品;

(四)不得在楼道等公共区域进行停放及充电;

(五) 不得在楼道、连廊堆放杂物。

发现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消防执法部门。

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物业服务人可予以清理。

第二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和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二)不得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投放垃圾;

(三)不属于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由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便丢弃。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十二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益、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封包阳台;

(二)不得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阳台等部位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得


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

(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违法改变建筑物外立面;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五)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六)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七)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总管上接管;

(八)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九)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查看安装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外的设备、设施或物品,防止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事件。

如发现违反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装修企业及其人员应配合物业服务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按要求领取并在入户门外侧显著位置张贴“装修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要求开展不少于3次的装修现场“扫码巡查”,认真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四)装修人或装修企业可以自行委托清运装修垃圾,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人清运的,清运装修垃圾的起点、清运费用等由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人自行协商明确;

(五)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按规定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其余时间含周未、法定节假日不得进行噪音施工)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实施,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六)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进户门、外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七)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现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装饰装修活动中存在强买强卖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批的非备案车位及地下车库公共区域不得私自停放车辆。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所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泊位(含无障碍泊位),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所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泊位(含无障碍泊位),应符合规划、消防、绿化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对车辆停放收费的,按照停车管理制度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向全体业主明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架空层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将电动车电瓶带入电梯,电动车充电需停入电动车库;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四)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宠物饲养:遵守《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饲养宠物必须取得相应证照,并去物业服务中心备案,不得饲养藏獒等大型凶猛、攻击性较强的动物。遛狗时间按照杭州市城管制定时间(19时至次日7时)和地点遛狗,及时处理宠物的粪便。严禁在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无牵绳遛狗,严禁在地下室遛狗;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区域,需牵好狗绳等安全防范指施,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上下班高峰时间,以防止伤及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宠物主人为第一责任人,宠物饲养人未遵守规定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宠物主人承担,伤及他人的应及时将伤者送往卫生防疫部门诊治,并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损失;若业主未遵守上述宠物饲养规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将宠物进行曝光并由行政执法部门上门约谈饲养人。

2.防盗窗、网、门、栅安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得私自安装防盗窗、网、门、栅;

3.晒衣架安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仅限于阳台安装,不得超出外立面,阳台的外立面禁止悬挂花盆,简易瞟衣架等其它物品;

4.封闭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封包阳台(含竹帘、窗帘,遮阳布等);

5.小区噪声:遵守《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等产生噪音的用品,影响业主正常的休息、生活;饲养宠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施,避免产生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噪声;

6.高空抛物: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严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伤害;

7.不得种植影响外立面、公共照明,监控,电子围栏等藤蔓类植物;

8.不得擅自在屋顶平台、公共绿地种植蔬菜及其它植物;不得在以上区域晾晒衣物、被褥、干菜等物品;不得堵塞或占用屋顶消防平台;

9.未经业主委员会许可,不得设置临时营业摊点、店铺跨门、占用小区公共区域经营;

10.外立面不得私自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晾衣架、空调外机、雨棚等,不在玻璃窗、玻璃门上张贴广告类的标识、企业铭牌,不得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以此发生的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11.爱护小区内公共绿化,小区内的果树、花草仅供观赏,不得擅自采摘果实,践踏草坪;

12不得在车辆出入口区域内、地下车库进行嬉戏玩耍、追逐打闹、骑车、散步、洗车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楼栋群、业主群中予以曝光、公示,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

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维

修养护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的共有部分,由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八条保修期满30日(不少于30天)前,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对物业质量进行全面查验,对存在物业质量问题的,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实施保修,并做好保修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人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或相关视频记录仪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确需临时占用共有部分或挖掘道路、场地、绿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四条人为原因造成共有部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三十五条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住房出租应当遵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以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除外)。住房出租未经公安机关审批,不得作为民宿、青旅等宾馆形式出租。

第三十七条住房出租应当遵守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


物业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到居住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物业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及告知物业服务人,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第三十八条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时,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相关收费的标准作为与受让人、承租人、居住权人签订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承租人、居住权人作出书面承诺。当事人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 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或者设立居住权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七章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原则上均需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在扣除经营成本和物业服务人的分成(分成比例按照物业合同约定)后,按下列约定分配:

(一)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按本规约第八章的约定进行。

(二)用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运作经费的,按支出金额不同分为下列程序:

1.单次使用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或全年超过10万元)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单次使用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须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少于7天且无20%业主反对后支出;如公示期有20%业主反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方案进行重新调整并公示,如确实无法调整的,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决定;

3.单次使用金额未达到1万元的,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后向社区报备,


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用于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新增项目的,按支出金额不同分为下列程序:

1.单次使用金额在10万含元以上(或全年超过50万元)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单次使用金额在5万含元以上但不超过10万元的,须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少于7天且无20%业主反对后支出;如公示期有20%业主反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方案进行重新调整并公示,如确实无法调整的,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决定;

3.单次使用金额未达到5万元的,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后向社区报备,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如当年(自然年内)经营性收益在上述使用后仍有结余的,应当先其20%按面积占比情况分配到单元楼道(该金额应在业主委员会的账户下设立对应账目,其使用按照经营性收益的使用要求、并由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获得该单元楼道相应比例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比例同意后使用,但不得用于发放红包或福利),其余部分仍归属全体业主所有,并自动转入下一年度的共有收入中。

(五)独立群体享受的特定经营性收益(如电梯广告等),应在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归于该独立群体业主所有,不列入上述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收益及其分

配之中。

业主共有收入不得以现金、购物卡或实物等方式直接发放给业主。

 

第四十条经营性收益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属地街道、社区或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经营性收益由属地街道、社区或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应当开设专门账户并单独列账。

第四十一条为规范业主共有收入的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收支情况


委托所在地街道进行集中代理记账工作,并由业主委员会将相关情况以每半年一次的方式向业主们公示。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在开设共有收入账户之日起20 日内,应指定专人负责在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开户,并于每月10 日前将上月共有收入收支项目、金额、摘要等录入系统,方便业主查询、监督。

第四十三条业主共有收入收支情况委托所在地街道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于15 日。业主委员会届满或中止,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负责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离职的,须对业主共有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于15 日。

业主共有收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在物业服务人更换时也应当对业主共有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审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委托。

对业主共有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审计费用从业主共有收入中列支。

 

第八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如需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审核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事项、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资金申请额、资金列支范围等,经公示和相关业主投票表决后确定。

投票表决时,涉及地下室等所有权不明确或者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由业主委员会代为履行表决权力。维修费用在地下室、物业用房等相应的房屋物业


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户中列支。

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应邀请社区和业主代表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30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额度。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业主共有收入中一次性划转;

2.每年从业主共有收入按比例提取额度,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

3.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业主共有收入中划转;

4.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业主共有收入中划转;

第四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审核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人持相关材料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


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受损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人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劝阻、公示、曝光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物业服务人可以清理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物品,以恢复原状;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特殊情况,物业服务人可以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的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解除隐患;

3.物业服务人可以联合社区、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违规违约行为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其单位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违规违约人是党员的,可以书面形式将其行为通报其所在党组织,由党组织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

第五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人进行催交:

1.欠费12个月以上或2次以上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在经上述方式催缴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仍不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修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经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明确应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仍不交


纳的,作为黑名单上报相关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十二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四条本管理规约自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五条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具体变更信息。

第五十七条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各留存1份。业主委员会应在其办公场所及物业服务中心前台长期公布该规约。

第五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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