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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合府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杭州市拱墅区尚合府物业管理委员会 阅读量:858 2025-10-20 11:30: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街道(乡镇)、社区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街道、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街道、社区,听取街道、社区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街道、社区再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规划支路;南至:蒋家桥路

西至:顾扬路;北至:新开河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24684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89519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59135.24平方米,572户,地下建筑面积27808.54平方米,地下停车位604个,地面33个。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491.14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93.1平方米,坐落:顾扬路666号尚合府6幢2单元202室;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298.04平方米,坐落:顾扬路680号顾扬路670号顾扬路660号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杭州市拱墅区尚合府业主大会

(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顾扬路666号物业二楼

第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大会议题经街道、社区审议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筹备会议期间,各类公告发布前应向属地社区报备后张贴;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发放和回收表决票;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统计表决结果;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大会议题及相关流程未经过街道办事处、属地社区审核通过的,业主大会暂缓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对已公示会议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15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八)会议延期。如需延期,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九)统计意见表或选票。组织验票、计票,进行表决,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有必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议题应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业主需提供房产证或其他证明业主身份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二)发生消防电梯供电供气供水设施设备公共区域共有设施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需要召开的;

(四)经属地街道、社区讨论决定后认为需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

(五)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紧急召开业主大会的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业主本人签名并附产权证明),需及时报知社区,并在15日内应当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日。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可通过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业主委员会应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签署多份《授权委托书》的,以最后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并就单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内容代其行使共同管理。

代理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非业主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业主委托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

1、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4、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期限为:一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次委托,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则委托终止;

(三)委托权限为: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当业主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含)人;

2.同一名代理人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含)人;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应当符合法定人数,业主大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符合法定人数的业主同意方为有效):

(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三)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四)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五)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六) 用短信、传真、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查收确认;

(七)专人送达时,由业主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在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的。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或第三方工作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六)用短信、传真、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票。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 参会表决(回收票)有效票达到本物业管理区域可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明确表达其表决意见为“同意计入多数票”、“随多数”、“从多”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已参会未表决,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本条款内容如有与《民法典》及其解释性文件相冲突的,以《民法典》及其解释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三)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投票人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签名,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且废票不计入任何表决意见

(五)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破坏小区公共设施及环境、严重违反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且拒不改正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限制其被选举权,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六)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

(七)任何通过不正当形式拉票,贿票,不按委托规定等,及违反本议事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收票,一律按废票处理且废票不计入任何表决意见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2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除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第三、第四款)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由5名正式委员和2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7天内从委员中推选产生,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

业委会成立后,同意社区派驻小区专员、社区三方办主任列席业委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组织,暂不符合单建条件的,通过临建、联建等方式进行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般兼任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顾扬路666号物业二楼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及业主委员会履职实施情况;

(三)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四)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并向业主通报;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十三)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 按照《杭州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将物业经营性收支项目、金额、摘要等录入经营性收支信息平台,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十)定期书面向全体业主通报小区物业管理情况。

通报内容如下(但不仅限于):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业主大会收支报告;下一年度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业主提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建议。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可以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本人,且中共党员候选人比例原则上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推荐或者业主自荐、联名推荐经本人同意),并由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以及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审查与确定,审查时可将候选人基本情况提交相关部门联审,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回复意见。并符合下列条件: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为业主;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合法建造、继承等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与建设单位订立买卖合同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并占有的,可以认定为业主;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规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未与小区公共利益有任何牵扯,未承租共有商铺、本人或所在单位未与本小区有任何经济业务往来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上属单位任职;

(七)无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八)无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或通过其他方式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

(九)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且任期内每年在小区居住满6个月以上);

(十)经查实房屋商业、配套用房整体出租的业主不能参加业委会报名,没有被选举权,但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鼓励符合下列情形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街道可委派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社区用房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业主的,社区可选派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选后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在小区公告的;

(五)业委会任职期间经查实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集团工作的;

(六)业委会任职期间拒缴或者无故拖延缴纳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达到6个月以上的;

(七)业委会任职期间被判处刑罚,或涉黑涉恶,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

(八)业委会任职期间利用黑恶势力干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九)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十)当选后没有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个月以上的,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当选之后每年没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满6个月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违反公序良俗,或涉黑涉恶,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报名期间经查实本人或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七)拒缴或无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管理及相关公共费用的;

(八)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主动辞职或被业主大会终止职务的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含候补委员)。

第二十六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任职期间罢免提议)

(一)业委会任职期间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二)业委会任职期间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三)业委会任职期间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四)业委会任职期间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五)业委会任职期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撤销的;

(六)业委会任职期间存在违法搭建、装饰装修等行为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七)业委会任职期间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八)业委会任职期间道德品行低劣、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九)业委会任职期间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

(十)业委会任职期间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或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十一)业委会任职期间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罢免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委员资格的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差额/等额)选举。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规定为1人(87);

采用下列办法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经资格审核后人数小于8人时,则延长报名时间,以产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候选人人数为截止;延期时间及次数由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在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并将延期事由报街道三方办;

也可以经社区党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内部推荐讨论决定指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经本人同意)经社区党组织资格审核、确认人数通过后直接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2.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人数等于8人时,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则全部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3.报名人数超过候选人数的两倍时采用差额两轮选举

第一轮:由物业管理委员和报名人共同选出初轮报名人员中的三分之二;

第二轮:候选人由物业管理委员和报名候选人集体内部推选的方式产生;

4.业委会候选人初步公示期间有退出选举的,由推选时其他得票高的候选人进入委员会候选人

5.业委会委员正式公告期间,候选人不得退出选举,直到备案结束。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当投票人数相同时则以面积为准,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总数的50%。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4.街道、社区认为确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应邀请小区专员,社区三方办主任参加;

(三)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应报送小区专员,社区三方办主任;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八)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后才可发布。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自动递补候补委员无故拒不进入正式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及属地社区党委可对其进行劝勉,仍拒不进入正式委员的,其候补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7日。

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三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规则并开展工作。已有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应当依法遵照执行。

经调查发现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撤销该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三日内通告全体业主。

经调查发现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召开。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辞职,应当提前7日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并通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5日向业主大会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进行离职审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委员人数的50%以上的,先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待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补选。

 

第四章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换届改选办法]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办法:

(一)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换届、改选工作;

(二)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二十,二十审核并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三)若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人数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差额时,按业主大会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超出数量的候选人不列为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根据第二十九条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若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人数未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下列3方式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1)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补选;

(2)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重新调整确定候选人后,重新进行补选;

(3)先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待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补选。

第三十条[换届期间权力限制]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确有必要召开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召开:

(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除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之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

(四)决定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案;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换届移交]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因缺额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或者终止之日起10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指导下,将下列资料和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的,应当移交给物业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给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会议材料和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

2、所有财务会计资料;

3、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4、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及财物。

 

章选聘(含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鼓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业主提出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协商合同续订。物业服务人同意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

第四十如决定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与物业服务企业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个单元公告不少于15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公示无异议后递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四十如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遵照下列程序:

一:如业主大会表决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或根据合同规定的实际提前时间),向物业公司书面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省、市相关条例,及小区议事规则,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业主委员会负责起草《物业选聘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要求;

2.《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等;

3.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的产生方式;

4.公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不得低于现有物业资质等级,且物业服务合同标准不得低于之前续聘表决时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

5.本小区确定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为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分为前2名的物业企业。

(二)《物业选聘方案(草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最终的《物业选聘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

(三)业主委员会负责按照《物业选聘方案》,组织实施“发布选聘信息、接受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开标及评标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等物业选聘的具体工作。

(四)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将2家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选聘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并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二: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内,如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等多种方式,接受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实时评价。

第四十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第四十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以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确定,并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协会可以在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成本变动情况,定期发布各类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参考价格。

第四十因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或者其他物业服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机构对上一年度本物业服务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物业服务人支出;

(二)物业服务人根据审计情况拟定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包括调整范围和理由,提交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将审计报告、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业主委员会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事项和结果及时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四十含有住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水、电费用需要分摊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收费周期及时向业主公开用量、单价、金额等情况,由业主按照约定方式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业主对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四十九物业交付给业主前,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给业主后,物业费由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协助物业服务人催交;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预收物业费的,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超过合同期限。

第五十条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或者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五十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且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共有部分和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物业承接查验资料,以及受委托管理的共有收入等相关财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移交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监督下进行。

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后十日内,与新物业服务人对共有部分进行承接查验;查验合格的,订立承接查验协议,并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其他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物业服务合同未履行完毕等理由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不得以原物业服务人已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第五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服务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周转金、保证金等费用。

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已代收但未向专业单位缴清的费用,专业单位应当请求原物业服务人偿还,不得因此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五十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用房中的经营用房等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共有收入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开设专门账户,不得与物业服务人其他收支合用账户,并定期公开共有收入的详细收支情况。共有收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专门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开设账户。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共有收入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布。

共有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补充后达到首期交存金额的可以停止补充,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运作经费可以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中列支。

五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单项建设工程和公共维修费用支出依据以下规则决定:

1、 5万元(含)以下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2、突发的10万元以下紧急修缮工作,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报社区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须进行决算审计;

3、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委员会要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由业主大会表决决定。

五十其他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运作经费5万元(含)以下由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运作经费超过5万元需递交业主大会决定。

1.业主大会组织召开费用(优先保证)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工作人员费用: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电话补贴费:主任按月300元、副主任按月200元、委员按月100元;按每季度末发放。

4.外出公干办事产生的费用凭票报销。

5.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其他专业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辅助,其工作职责和薪酬发放标准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外聘专业工作人员或组织建议采用公开方式进行,有必要应符合招投标流程,且应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同时服务外包协议或合同应在管理区域内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实施;

6.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

五十小区公共收益的结余,业主委员会应优先考虑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决定是否转入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以保证小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充足。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7月和1月公布上一个半年度运作经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五十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除应包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二)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五)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六)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七)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八)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九)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十)各类经营性合同;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五十九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原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上述物品的,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4.如业主委员会开设银行账户的,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由主管财务的委员保管,负责人印章由负责人保管。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良影响,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六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财务管理

六十条[财务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物业经营性收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建账,并依法享受非盈利性组织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杭政办函〔2019〕61号文件精神,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经营性收支在杭州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并按时更新数据,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收支原始凭证及形成的会计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经营性收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十条[审计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经营性收支、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一)经已交付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占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财务人员在任期内离职的;

(四)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监督情况提议认为需要审计的;

(五)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定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拒绝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计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审计费用可以在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第十章物业管理委员会

六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并会同民政部门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相关培训:

(一)新交付物业项目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二)新交付物业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

(四)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

(五)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是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六十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可以不再指派人员参加。

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由街道办事处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推荐产生。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业主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指派的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布其成员名单。

六十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指导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或者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并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未能及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大会履行职责,并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六十九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七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本议事规则经2025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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