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全面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街道、社区和楼宇党组织的指导监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新塘路;南至:凤起东路;
西至:蔚蓝巷;北至:景芳一区。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上城区新城时代广场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则及办法,管理规约授权业主委员会开展经营活动事项除外;
(十)使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收入或者其他资金,但是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次数和额度限制内的除外;
(十一)确定物业项目管理方式;
(十二)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费标准、公共能耗费
分摊方案;
(十三)确定选聘物业服务人方案;
(十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五)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等专职人员;
(十六)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按
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内容及相关说明,明确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以及表决内容和相关说明等应当经社区审核后,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收集汇总业主对于公示内容的意见并回复,公布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的理由,形成最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议题内容并正式公告;
(四)鼓励业主作为监票人,对投票情况进行监督;
(五)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且在书面表决未开箱、电子投票未统计结果情况下,应在街道、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五)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社区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大楼门厅公告栏公告不少于15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八)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未公示议题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当使用市房产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对使用业主电子投票系统不便的业主,或要求提供纸质表决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纸质表决票。投票期限不少于5日且不超过60日。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业主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召开时间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工作计划决定,对以下主要事项进
行报告或审议:
(一)报告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业主共有收入收支情况;
(二)报告上一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补充、使用情况;
(三)审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及其他经费预算方案;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如当年度有业主委员会换届、物业合同到期续聘这些固定节点的根据
时间节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相应期限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应当在核实提议业主人数比例之日起30天内召开;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物业管理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召开;
(三)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发现业主大会的决定违反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的,以及因其他原因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应当在接到正式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召开;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并附产权证明复印件)后,需及时报告社区,并在社区指导监督下,10日内对提议业主签名、事由等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15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提议议题涉及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街道指导下由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组织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街道指导业主或者委托社区组织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或临时会议7日前确定会议形式、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等,经街道、社区审核后向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不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业主代表只可代业主表达其意愿,不得代替其作出相关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内容代为行使共同管理权,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
(二)委托人数为:不限。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携带身份证明自行前往投票;
(二)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
(三)网络投票:应当优先通过市房产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计入参与表决的人数与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业主电子投票系统中领取的电子票和送达的音像、影像(电话)和纸质票进行统计,但同一人、同一专有部分面积只作一次统计;同一个专有部分的业主在一次业主大会表决中通过电子票、纸质票等形式多次投票的,投票结果的认定优先级以电子业主卡投票>纸质投票>音像、影像投票(电话)。
(二)未列入买卖合同中的露台、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业主大会表决项可以设置“赞同”“反对”“弃权”“随多数”。业主参与表决时明确选择随多数/从多表决意见项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明确表决意见的(赞同/反对)的多数表决项中;
(四)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
费用、扰乱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限制其被选举权,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五)投票人需用钢笔、水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六)单张表决票中涉及2个(含)以上表决事项的,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纸质票在投票前,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修改处未签名的,视为无效票。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2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但街道、社区决定召开或提议的除外。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另设1名候补委员,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如需加入原有楼宇党支部。。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新城时代广场4幢5楼。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三)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和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拟订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的方案,协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五)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有部位及共有收入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采用下列办法产生:
1.社区两委推荐;
2.楼宇党组织推荐;
3.业主自荐;
4.业主联名推荐(需10名或总人数10%以上业主联名)。
在上述4种办法产生初步候选人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议事规则候选人条件进行审查,根据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的多少提出候选人名单,并提请街道和社区审核把关。候选人确定后,在选举日的15日前将候选人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及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八)签订竞职承诺、履职承诺和辞职承诺书,积极参加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等开展的培训。
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员在总候选人数中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二十三条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社区用房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业主的,可以聘请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役军人;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楼宇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道德品质低
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本人及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
作的;
(七)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九)在楼宇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已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本人及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物业服务的企业工
作的;
(五)社区指派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调离等不再承担社区相关工作的;
(六)候补成员本人书面放弃递补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曾受过
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八)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被党纪处分,或曾受过留党
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七条已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提议业主大会罢免其职务: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
(二)索取、非法收受本项目建设单位、本项目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
(三)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者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
(四)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的;
(五)不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移交会计资料的;
(六)不按照规定刻制、使用、移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七)不遵守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不履行成员职责和业主义务,情节严重的;
(八)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九)在选举中有贿赂、胁迫、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发生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七)(八)(九)(十)项情形的;
被提出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辩意
见,并记录归档。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委员资格的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差额选举。如实行差额选
举的,差额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按下列方式确认:
(一)经资格审核后,如符合条件的业主报名人数少于5人的,则报名工作顺延;
(二)经资格审核后,如符合条件的业主报名人数等于5-6人,进行等额选举;
(二)经资格审核后,如符合条件的业主报名人数为7-8人的,进行差额选举;
(三)经资格审核后,如符合条件的业主报名人数超过8人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内部推选(由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相互投票<按得票高低>选出8位正式候选人成员)产生最终候选人(不得委托及不进行电话等其他方式推选,不来现场内部推选的视为自动放弃推选权,但有被推选权)。
第三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可以设立候补委员1名,具体规定如下: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未能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的,可以按照得票多少,依照顺序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三十一条候补委员可以受业主委员会委派,负责本楼宇业委会各项事务中具体某项事务或职务安排。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召集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的;
3.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4.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的,由提议成员在7日内
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社区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成员,并邀请社区列席;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报告社区,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听取社区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
(四)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六)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 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社区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大楼门厅公告栏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递补规则如下: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从候补成员中按照当选时的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应为单数,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大楼门厅公告栏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候补成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但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增补,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应为单数;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的,本届自行终止,应当重新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
届满3个月前,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日期、需要交接的物业管理重要事项等情况,并按照规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成员缺额任期终止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自任期届满或者终止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委员会监督下,将下列资料和财物移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社区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一) 业主委员会会议材料和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
(二) 所有财务会计资料;
(三)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四) 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及财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共有收入的收支情况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审
计:
(一)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
(二)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负责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
(三) 社区或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四)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审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委托。
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审计费用可以在共有收入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1名执行秘书和1名财务人员等专职人员,负责协助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街道、社区。由街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或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自行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的,报名下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现任成员应当回避换届选举工作。回避后,业主委员会会议无法正常研究换届选举工作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5名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或同意作出的决定,造成业主或他人经济损失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或同意作出的决定,造成业主或他人经济损失的,由全体业主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擅自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给业主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成员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7-11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一名,由街道办事处指派的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可在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中确定一至二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四条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本楼宇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参选条件,由街道办事处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推荐产生。
第四十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式时间不得少于7日;业主有异议的,可以
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书面公告。
第四十七条根据不同情形,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履行换届选举工作职责,按规定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换届选举完成前,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按规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在重新选举期间,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因客观原因(如无人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等)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楼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委员会代为履职期间,行使各项权利不得越超业主委员会的权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何决定都应及时向业主公开。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撤销决定,并在撤销之日起3日内通告业主。
第五章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人
第五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协商合同续订。物业服务人同意续聘的,以协商一致的合同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协商不一致的,以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协商一致但与原物业合同有变更的条款或与物业服务人协商不一致的物业合同条款等内容,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向全体业
主说明,供业主表决时参考。
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在60日内作出是否续聘决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在原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五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或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等。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大楼门厅公告栏公告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大楼门厅公告栏公告7日。
第五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信息,并根据选聘方案开展报名物业服务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人数量为两家。
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将候选物业服务人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大楼门厅公告栏公告15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六章筹集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
第五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5%,该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超过该额度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采取2筹集:
1.由业主分摊;2.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聘请执行秘书、财务等专职人员费用;
4.审计费用;
5.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大楼门厅公告栏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运行经费账簿,妥善保管收支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并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计。
第五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不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补贴制度。
第七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五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第五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登记簿由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登记内容一般包括查阅日期、查阅事由、查阅内容(事项)、查阅人、审批人等。
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 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成员缺额任期终止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自任期届满或者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等资料、印章、所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和其他资料移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社区暂时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所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和其他资料。
第六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财务章)由主任以外的委员专人保管;
(二)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三)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用印情况说明每半年公示一次。
第六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六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业主公开下列信息: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及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共有部分的经营出租合同;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共有收入筹集、使用、审计等详细情况;
(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九)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情况;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
(十一)定期接待业主的时间、地点以及咨询投诉电话;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五条公开时间以及期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约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四十六条相关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出入口、宣传栏、楼道口等显著位置以及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中进行公开。信息有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重新公开。
第六十七条业主对公开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各自留存1份,业主委员会应在其办公场所长期公布本议事规则。
第七十条业主大会未能及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议事规则的约定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相关运行经费依照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