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业主大会(业主)同意,选聘乙方对南安新苑·宝林公寓(物业项目名称)提供物业服务,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甲方(业主委员会):杭州市余杭区南安新苑·宝林公寓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南安新苑1-3-101
邮政编码:311121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杭州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1100743239619
法定代表人:金国芳联系电话:88628899
通讯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狮山路278号
邮政编码:311121
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等义务。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南安新苑·宝林公寓;
物业类型:住宅、商铺;
座落位置: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径香路8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
东至:禹航路围墙,南至:径香路,
西至:南安路,北至:宝林河。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面积约44954.4平方米,规划住宅总户数为317户。
第三章 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
(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建筑幕墙(包括但不限于幕墙、干挂石材、砖面等)的安全维护责任人为全体业主,业主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对本物业区域内建筑幕墙进行日常维护、检修。维修和检修的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若单个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按照“质价相符”原则,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应达到约定的标准(参照《杭州市余杭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丙级)》,即具体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
级别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丙级 | 1 | 管理处/服务中心设置 | 小区内设有管理处/服务中心办公机构,配置一般的办公设施设备,办公场所较整洁有序。 |
2 | 管理服务 人员要求 | (1)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2)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 |
3 | 服务时间 | 周一至周五在小区管理处/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接待,周六、周日在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 | |
4 | 日常管理与服务 | (1)服务规范应符合杭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遇紧急意外事件接电话后应尽快达到现场。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五天内答复处理。 (4)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明确。 (5)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较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根据装修进度情况每月不少于2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或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 (7)按有关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8)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基本健全。 (9)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对合理的意见与建议进行整改。 (11)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 (13)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14)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基本齐全。 |
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
级别 |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丙级 | 楼内公共区域 | 1 | 地面 | 每日清扫二次。 |
2 | 扶手、开关盒、表箱盖、单元门、信报箱 | 扶手、信报箱、2M以下单元门、开关盒、表箱盖每日擦抹一次,2M以上单元门、开关盒、表箱盖每半月清洁一次。 | ||
3 | 栏杆 | 非电梯公寓每周擦抹二次,电梯公寓每月擦抹二次。 | ||
4 | 天花板、公共灯具 | 每半年除尘一次。 | ||
5 | 进户门 | 每月擦抹一次。 | ||
6 | 楼道玻璃 | 每半年清洁一次。 | ||
7 | 天台、屋顶 | 每半年清洁一次。 | ||
8 | 电梯轿厢 | 隔日擦拭、清扫一次。 | ||
9 | 地下车库 | 每月清扫二次。 | ||
楼外公共区域 | 10 | 垃圾收集 | 居民自行投放至小区集中投放点。 | |
11 |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一次,无明显暴露垃圾;明沟每周清扫一次。 | ||
12 | 宣传栏、小品等 | 每季清洁一次,高杆路灯2M以上部分每半年清洁一次。 | ||
13 | 垃圾箱(房) | 垃圾房每周冲洗二次,垃圾桶内胆夏天每周清洁二次,冬天每周冲洗一次。 | ||
14 | 消毒灭害 | 每季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6、7、8月每月喷洒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
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
级别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丙级 | 1 | 人员要求 | (1)专职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应,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 |
2 | 门岗 | (1)小区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有交接班记录和登记记录。 (2)封闭管理小区对进出小区外来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小区实行登记。 | |
3 | 巡逻岗 | (1)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三小时至少巡查一次。 (2)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
4 | 技防设施和救助 | 有电子保安门。 | |
5 | 车辆管理 | (1)地面、墙面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 (2)引导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械,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
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
级别 | 项目 | 内容 | 要素 | 服务标准 |
丙级 | 公共 绿化 | 草坪 | 修剪 | 每年普修三遍以上,切边整理一次以上。 |
清杂草 | 每年普除杂草四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9%。 | |||
灌、排水 | 干旱、高温季节基本保证有效供水,有积水应及时排除。 | |||
病虫害防治 | 发现病虫害及时灭杀。 | |||
树木 | 修剪 | 乔、灌木按规范修剪每年一次以上;篱、球每年修剪三次以上;地被、攀援植物每年修剪、整理不少于二次。 | ||
中耕除草、松土 | 每年中耕除草四次以上。 | |||
施肥 | 每年普施基肥一遍。 | |||
病虫害防治 | 有针对性及时灭治,每年喷药不少于二次,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 |||
扶正 加固 | 发生倒伏及时扶正、加固。 |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服务标准
级别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丙级 | 1 | 门窗 | 每季一次巡视楼内共用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 |
2 | 楼内墙面、顶面、地面 | 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大面积剥落,面砖、地砖平整,无大面积起壳、缺损现象。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 |
3 | 路灯、楼道灯 | 完好率不低于80%。 | |
4 | 雨、污水管道 | 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一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一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 |
5 | 化粪池 | 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清掏一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 |
6 | 围墙 | 每半年巡查一次,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 |
7 | 道路、场地等 | 每月对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巡查一次,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 |
8 | 安全标志等 |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月检查一次,保证标志清晰完整,设施正常运行。 | |
9 | 房屋结构 | 每年对房屋结构检查二次,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 |
10 | 弱电系统 | 1、电子防盗门:每月定期保养,保持电子防盗门使用正常。 2、监视系统: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各项监控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摄录图像清晰,录像功能正常。 | |
11 | 消防系统 | 1、消防栓每两个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2、每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 3、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及时更新或充压。 |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
物业类型 | 收费标准 |
多层住宅 | 物业服务费:0.60元/月·平方米 |
商业用房(商铺) | 1.20元/月·平方米 (不包含门前三包费和垃圾费) |
车辆泊位费 | 包月100元/月·个,临时停车4元/小时·个(半小时内免费) |
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按照变更后物业的相应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算。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预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双方约定的费用付费;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当前小区无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高能耗费用;如后期有加装电梯等高能耗费用的,根据上级文件的要求另行协商处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岗位人员安排合理保安6人,保洁3人,管理人员2人,兼职财务和修理工各1人)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管理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9、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0、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1、经业主同意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自乙方实际提供服务之日起计收。
物业已交付的,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已竣工但未出售或已出售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支付物业服务费。
已交付但业主尚未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
业主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变更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专用车位费等相关费用按每年一次的方式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分别在每年9月份之前和2月份之前分别交纳该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和专用车位费等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费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本合同的剩余期限不足12个月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九条在物业服务期限内,如因当地物价指数、最低人工工资(包括社保、公积金)等调整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成本大幅度上涨,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实际增加的费用进行补助;如确实无法补助需要提供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的,须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由业主大会另行表决。
第五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协调、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问询。
(二)委派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业主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三)负责协调、处理前物业服务企业遗留和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督促乙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等,并监督乙方按方案和计划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五)监督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授权,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六)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负责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七)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乙方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做好相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公示工作。
(八)甲方在乙方依法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收手续,接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以及相关资料。
(九)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机构,享有并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设立专门服务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相应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
(三)参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完成项目承接查验工作,对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四)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空调、监控、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维保及绿化养护等其他专业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五)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六)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或者通知协调主管单位及时整改,但如在保修期范围内的,则应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七)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的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甲方和相关业主的同意,并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除涉及政府工程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
(八)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对于拖欠物业服务费(相关代收代缴费用)6个月以上的行为可以通过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等方式进行催缴。
(九)、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采取劝阻、制止、报告甲方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理。
(十)、以《业主手册》或其他方式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示物业使用的有关事项,当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十一)、建立和妥善保管本物业管理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十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十三)、乙方欲开展本合同中未标明服务内容,需提前向甲方说明,协商解决。
(十四)不得以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缴物业服务费、违反管理规约等为由,采取限制进入小区、停水停电等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五)按规定审核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的装修行为进行管理,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在指定的适宜位置堆放装修垃圾,并督促其及时清运。
(十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
(十七)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及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十八)乙方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所提供的有偿服务需事先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
(十九)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负责消防控制室的日常值班;管理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确保它们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二十)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二十一)本合同届满,如未被甲方续聘,自本合同终止起30日内与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手续须经甲方确认。
(二十二)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乙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
第十二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应每年在主管部门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及使用情况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物业维修资金的缴交及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五条乙方应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报修、维修等情况台帐,接受相关方查询。
第七章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326.11平方米,其中包括:办公用房124.77平方米,位于南安新苑1-3-101;经营用房210.34平方米,位于径香路和禹航路。
第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在合同期限内,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物业办公用房(位于南安新苑1-3-101室,面积为124.77平方米),供乙方无偿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其移交给甲方。
第八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均委托乙方代为经营;其中含车位泊位费用(路面停车按1200元/年·个,临时包月车辆按:100元/月·个,外来临时车辆半小时内免费,半小时以上按4元/小时·个,车位数暂计163个,具体以实际测算为准)。
第十九条乙方(按第十八条)代为经营小区的公共部位收益,并在每年的2月份月底前提留9万元/年归属全体业主所有,该经费(9万元)由物管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为管理并向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二十条双方同意,换灯泡等低值易耗品、小修以及其他公共部位、公共设备设施单笔单项维修费在500元以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单笔单项维修费用超过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由甲方支出,乙方需事先向甲方报备。单笔单项维修费用超出5000元以上的部分走专项维修资金流程处理,维修能走专项维修资金的尽量走,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九章物业服务期限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期限为3年,即自2025年1月9日起至2028年1月8日止。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事宜进行表决。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与乙方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乙方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办好交接工作。
乙方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决定,乙方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续聘决定或者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任为止。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乙方的服务效率、保障乙方在实施合同中的执行力,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圆整)。
甲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对乙方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依据按业主满意度、管理标准质量符合度的调查。双方约定,由甲方组织业主代表、志愿者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也可以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自行实施的方式,按《附件一》开展物业服务满意率测评,考核期达到70%及以上(含70%),无特大责任事故(非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除外)的,保证金全额返还给乙方;考核期未达到70%的扣减保证金10%,余额返还给乙方;考核期达到85%的按保证金的10%予以奖励,其奖励金额从小区的经营性收入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计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伍万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乙方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按已履约未达标期间物业服务费总额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进行整改,若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是否达到质量标准存在争议且无法解决的,由上级物业主管部门、社区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判。
第二十八条乙方未按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移交相关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的,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乙方未能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在未付金额的基础上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在多收金额的基础上按日加收万分之八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等责任:
(一)因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导致的损害。
(二)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三)因业主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业主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四)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导致的损害。
(五)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如房产质量、监控死角等造成损失的。
(六)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且事先已经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七)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如若因乙方不作为造成连续发生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的不在此列。
(八)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采纳所导致的损害。
(九)自业主、物业使用人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的任何损害。
(十)乙方已尽到合同义务,仍造成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
(十一)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物业服务第五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损失是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乙方已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造成的损失;
(十四)乙方有证据证明其已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不得不合理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加重甲方、业主方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 日年月日
附件一:
南安新苑·宝林公寓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表
业户基本信息 房号:受访者姓名:联系电话: | |||||
类别 | 满意度调查项 | 调查结果选项(请在对应栏目“□”打“√”) | 不满意/满意事情描述 | ||
请问您是否已入住本小区? | □偶尔居住 | □长期居住 | □未入住 | ||
服务态度 | 您对小区物业服务人员仪容仪表、服务态度是否满意?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客户服务 | 您觉得客服人员在日常处理各类事务时是否及时?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告知业主的各类信息工作是否及时?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您对小区内组织的活动(如便民服务、社区活动之类)是否满意?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安全管理 | 居住/工作在小区有无安全感?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您对园区的来访人员管理工作是否满意?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环境卫生 | 园区整体卫生是否满意?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绿化养护 | 您对园区的绿化养护、造型修剪是否满意?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工程服务 | 您对园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是否满意?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总体服务 | 您对物业的整体服务是否满意?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请问您对物业服务还有哪些意见或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