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物业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天尔名庭
项目地址: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方:杭州市拱墅区天尔名庭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无锡晟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1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2
第三章 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2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3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6
第六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9
第七章 物业管理用房…………………………………………………10
第八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11
第九章 物业服务期限…………………………………………………12
第十章 违约责任………………………………………………………13
附件……………………………………………………………………15
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业主大会(业主)同意,续(选)聘乙方对天尔名庭(物业项目名称)提供物业服务, 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甲方(业主委员会):杭州市拱墅区天尔名庭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天尔名庭8号楼1楼
邮政编码:310000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无锡晟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00500024647
负责人:陈浩文联系电话:950961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560号时代天街商业中心B2-049
邮政编码:310005
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等义务。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天尔名庭;
物业类型:住宅(住宅、非住宅、综合);
座落位置: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棠子桥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
东至化工路;
南至棠子桥路;
西至东园路;
北至阮家桥港;
占地面积:16799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70403.5平方米;其中住宅41997.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8406平方米.
第三章 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以及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要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
(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建筑幕墙(包括但不限于幕墙、干挂石材、砖面等)的安全维护责任人为全体业主,业主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对本物业区域内建筑幕墙进行日常维护、检修。维修和检修的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若单个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按照“质价相符”原则,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应达到约定的标准(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一)。该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
物业类型 | 收费标准(不含能耗) | ||
住宅 | 高层住宅: | 4.3元/月·平方米 | |
洋房住宅 | 4.3元/月·平方米 | ||
其他相关服务费 | 地下车位 | 100元/月·个 |
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算。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2.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0.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小修,指每次单项金额2000元(含)费用由乙方承担;
11.法定税费;
12.其他。
第五条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等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按照公共能耗总费用÷总建筑(产证)面积=每平方单价方式计算并分摊费用。
公共能耗按总建筑(产证)面积*0.6元/平方米/月预收取。
采取预交公共能耗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预交的公共能耗费不足的,应及时予以补足;若有结余的,将结转入下一周期的公共能耗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自合同签订当月起计收。
物业已交付的,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已竣工但未出售或已出售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支付物业服务费。
已交付但业主尚未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
业主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能耗费、水费、电费和其他能源费用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迅、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通迅、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变更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公共能耗费、水费、电费和其他能源费用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及专用车位费等相关费用按月、年度或半年度交纳,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在每个缴费周期开始的第一个月15日前交纳。物业服务费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本合同的剩余期限不足12个月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八条本合同期限内,因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或者其他物业服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物业服务人委托专业机构对上一年度本物业服务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
(二)物业服务人拟定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包括调整范围和理由,提交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将审计报告、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业主委员会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事项和结果及时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五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协调、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问询。
(二)委派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业主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三)督促乙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等,并监督乙方按方案和计划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四)监督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授权,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五)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负责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要求乙方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全面的业主满意率调查,如因乙方管理疏漏造成小区公共区域发生大于100,000元(含)的经济损失并经乙方认可的第三方鉴定后判定主要责任归属乙方的或满意率低于70%的,甲方有权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终止合同。
(七)协助乙方在物业服务费用应收时间内督促广大业主缴费。
(八)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乙方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做好相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公示工作。
(九)甲方在乙方依法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收手续,接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以及相关资料。
(十)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乙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机构,享有并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设立专门服务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相应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布或者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公示。
(三)参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完成项目承接查验工作,对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四)乙方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空调、监控、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维保及绿化养护等其他专业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委托前需获得甲方书面认可且执行。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上述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单一第三方单位或个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主体责任;乙方实施消防、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五)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六)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例行和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协调主管单位并及时整改,但如在保修期范围内的,则应通知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七)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的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八)按规定审核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的装修行为和作业时段进行管理,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在指定的适宜位置堆放装修垃圾,并督促其及时清运。
(九)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
(十)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负责消防控制室的日常值班;管理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
(十一)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督促业主和非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大件生活垃圾的投放和及时清理工作,督促业主和非业主物业使用人清理掉大件生活垃圾,如乙方没有及时发现和监督的,大件垃圾清运费由乙方承担。
(十二)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乙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
第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二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由建设单位交存,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保修的,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将业主、物业使用人报修的保修项目、内容等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实施保修工作;
(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保修工作,并协助做好保修质量的检查、验收;
(三)其他:/。
第十四条在各保修项目保修期届满前1个月内,由乙方制定查验方案、组织甲方、建设单位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等各方开展查验相关工作,记录查验结果,查验中发现的问题交建设单位确认并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实施保修工作。
保修金拟退还公示等相关保修金事项公示期内,在甲方的组织下,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小区内公示张贴工作,并开展张贴情况的日常巡查,保障业主知情权;
(二)将已掌握的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交;
(三)组织开展业主、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各方异议收集整理,并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交;
(四)组织做好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后的查验、确认,并向保修金管理机构书面撤销相关异议;
(五)其他:/。
第十五条乙方应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及保修期内报修、维修等情况台账,接受甲方质询。
第七章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93.9平方米,其中包括:物业办公用房125.99平方米和经营用房167.99平方米(以竣工验收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在合同期限内,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物业办公用房,供乙方无偿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其移交给甲方。
第八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经营用房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等(不含临停费用)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经营,所得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入账管理。
1、经营性收入:
1)合同期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小区所有的经营性收益(不含临停费用)由甲方负责经营管理,乙方收取经营性收入的40%作为管理费,经营收支情况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议事规则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2)乙方接受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提供专项服务的,专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按其约定执行。
3)公共停车位委托乙方管理,乙方收取经营性收入的40%为管理费(含税),每半年与甲方结算一次,并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停车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在签订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10万元的物业服务质量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的约定存续期间不计息,甲方应于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质量履约保证金经双方确认被扣除后,乙方应在30日内完成核算并补足,履约保证金没有按时足额到账的,甲方有权向业主大会提议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物业服务期限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期限为三年,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前,甲方决定不再聘用乙方的,应在期满前3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按有关法规和小区议事规则规定经由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乙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因乙方未按合同附件的服务标准执行的,或服务不到位的导致业主大会决议要求提前终止服务的,甲方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做出选聘决定,乙方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甲方应督促物业服务合同延续期间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按约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进行整改,在三十天内未整改完成,扣除2万元质保金。若经三次以上整改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是否达到质量标准存在争议且无法解决的,由上级物业主管部门、社区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判(涉及消防、电梯需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五条乙方未能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常服务达不到附件一服务标准的,发现第一次予以警告,从第二次开始,扣除履约保证金100元,第三次,200元。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在未付金额的基础上按日加收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第二十七条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提醒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
(三)非乙方原因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已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有证据证明其已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八条甲方每年组织一次对乙方的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测评方案依据合同,甲乙双方共同商议。测评由全体业主投票进行,70%(含)以上业主参加即为有效测评。满意度低于72%(不含)的,仅为扣除履约保证金5万元;满意度72%-75%之间仅为扣除履约保证金3万元。测评满意度大于90%的,由甲方对乙方进行奖励,每超出1%奖励1万元,封顶5万元,奖励的50%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奖励给优秀员工。
满意度评价标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计算规则:满意度(%)=(“满意”+“基本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总和*100%
第二十九条乙方必须按照服务方案的规定足额配置物管人员,乙方承诺配备的人员数量为不少于26人,乙方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劳动部门有关用工规定,并经乙方相关专业考核(如有)合格后持证上岗。
乙方因行业特性发生的员工流动,应保证项目缺编率不超过5%,且缺编情况下不得缺少岗位配置,同时缺编、离职人员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备,缺编人员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若缺编、离职情况未按时报备至甲方,甲方抽查发现的按200元/人扣除履约保证金,第二次及以上发现按500元/人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须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缺岗人员。
乙方更换项目经理需征得甲方同意(该项目经理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除外,但乙方应做出书面承诺不得在一年内再聘(录)用该当事人到乙方公司所属任何部门或分公司工作),如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甲方有权利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0元,同时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原项目经理实际到岗。
项目经理、保安队长、保洁领班、工程班长等一线管理岗位的任免,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本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续筹均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单项金额2000元(含)以下的维修(该维修不包括业主室内维修、业主室内毗邻部位维修、有具体责任人的维修、共性问题却要求拆单的维修等),由乙方承担。单项维修金额超过2000元(不含)的,由甲方全额承担(该维修不包括因报价等其他客观原因延误导致维修金额>2000元的维修)。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可即时检查并要求乙方限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不得不合理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加重甲方、业主方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处理: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报物业所在地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各一份。
附件:
《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续签承诺》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事项 | 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
(一)基本要求 | 1.企业具有相应的服务水平,园区内设置办公区域,办公设施完备,办公场所较整洁有序。 |
2.配备物业服务工作人员26名,其中项目经理1名,客服3人、保安10人(每日10人在岗,含监控岗2人)、保洁8人(每日8人在岗)、工程3人、绿化1人。 本项目为龙湖“乐享”标准。人员要求标准如下: 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全日制大专 保洁:65岁以下,项目超龄比例<20%,超龄上限为70岁。 保安:年龄要求18-50岁,项目超龄比例<20%,超龄上限为60岁。身高要求男170cm,女155cm。中控岗位18-50岁,不做身高限制,需持消防设施操作资格证书。 | |
3.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
4.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 |
5.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 |
6.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 |
7.管理服务人员服装统一、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 |
8.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应在半小时内安排专业工程人员到场维修,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 |
9.根据业主需求,提供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在明显位置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 |
10.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共有收入的收支情况或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 | |
11.编制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年度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
12.每年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 |
13.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设立投诉电话与投诉接待点,在24小时内妥善处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并做好记录。 | |
(二)房屋管理 | 1.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负有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委托安全鉴定、治理安全隐患的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约定,房屋共用部位(如露台、公共绿地、公用设备层等)由相关业主独占使用的,该共用部位的卫生保洁、维修、养护等义务由独占使用业主履行,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门窗:循环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门、窗开闭灵活并无异常声响。 楼内墙面、顶面、地面: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剥落,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计划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委会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决定,组织实施。 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雨、污水管道: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2次,如遇管道、井道、化粪池堵塞需及时疏通(需大修或整改情况除外)。 道路、场地等:每周一次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维修,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造的,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组织实施。 |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保修期满后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 |
3.每 12 小时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定期维修养护。 | |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根据装修进度情况每1天不少于1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装修期间至少1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 |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 |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 |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检修、维护和保养。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专业单位管理、检修、维护和保养的除外。(注:如电梯、消防设施、机械车位等,根据项目实际选择) 供水系统:(1)每天对供水设备检查一次,每季对水泵润滑点加油,每半年一次对泵房、管道等进行除锈、油漆,每年保养一次水泵,保证二次供水正常,泵房整洁。 (2)生活水箱、蓄水池按照规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毒清洗等维护,确保水源不受二次污染并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 (3)高层房屋每年二次对减压阀进行测压并做好记录。 (4) 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溢流管口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并完好,每年 秋、冬季对暴露水管进行防冻保养。 排水系统:(1)每周二次检查污水泵、提升泵、排水泵,每季1次润滑加油。(2)每年二次对污水处理系统全面维护保养。(3)控制柜电气运作正常。 (4)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周边基本无异味和明显噪声,过滤格栅无堵塞,污水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升降系统:(1)电梯维护应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执行。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 (2)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物业服务企业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 (3)电梯发生一般故障专业维修人员30分钟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员接到信息后须在15分钟内到现场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救助。 (4)电梯房的空调管理控制机温度夏季超过28摄氏度应启动空调。 弱电系统:(1)楼宇对讲系统(可视):每月一次进行检查与保养,使其24小时运行正常,对讲主机选呼功能正常,且选呼后的对讲(可视)功能正常,语音(图像)清,对讲分机开锁功能、门体的门器自动闭门功能正常。 (2)周界报警:24小时设防并正常运行,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该系统的警戒线封闭、无盲区和死角,保证中心控制室能通过显示屏报警控制器或电子地图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收到警情时,能同时发出报警信号。 (3)监视系统: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各项监控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录像功能正常;消防系统:(1) 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一次,保证其运行正常; (2) 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3)每天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4)每年检测一次探测器,并对全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检测,火灾探测器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或更换。 (5)每季检查一次消防水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6)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及时更新或充压。 |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等记录齐全。 | |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 |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金额在2000元以内,包括2000元);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保修期满后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 |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 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物业服务企业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 | |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安全防范巡查频次为每次。 | |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无鼠害现象。 | |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和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 |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 |
| |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
|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站岗执勤时间:7:00-22:00,并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对夜间(时间段)有外来人员进入园区内,必须由外来人员联系业主,获得业主同意后放行。 | |
2.对消控中心、架空层、消防泵房、天台屋面、儿童游乐区、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安全监控设施正常运转。 | |
3.车辆(含自行车、电动车)实施卡、证管理,对小区内占道、占位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进行提醒和劝阻。 地下车库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有专职人员每2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车辆停放有序,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 |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外卖等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大型物件搬出小区实行记录。外卖车辆不进小区。 | |
5.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出租安全管理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报告等相关工作。 | |
6.提供车库(位)租用情况等信息、施工中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理走向、配合现场勘察、施工,提供现场秩序维护等配合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 |
7.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应急预案演习。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接到火警、警情后5分钟内到达现场,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协助采取有关措施。 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5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 |
(五)保洁服务 | 1.小区内按垃圾分类设置垃圾桶,每天清运不少于2次,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已配置的公共区域果壳箱或垃圾桶,每天清运不少于2次,保持果壳箱或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垃圾房每天冲洗不少于2次; 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至指定集中收置点;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要求进行分拣后再进行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应当拒绝其投放,并报告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处理。 |
2.小区内建筑装修垃圾应集中堆放,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清运。 | |
3.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并巡回保洁,做到无明显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明显异味;高层电梯厅每天清扫1次,保持空气清新,楼道每天清扫1次,每周拖洗1次;一楼大厅每天拖洗1次,单元大厅、入户门厅公区墙面、金属线条每周擦抹一遍。;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单元大门每天擦抹1次,玻璃每周擦抹1次;天花板每周除尘1次;栏杆每天擦拭1次;天台、屋顶每月清洁1次;地下车库每月全面清洁1次,每周清扫1次;单元厅大理石抛光打蜡每年1次。 | |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 |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期巡查,每年清洗水箱和蓄水池两次,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 |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每月(6月7月8月9月)对重点部位消毒不少于2次,每年灭虫3次。 | |
(六)绿化养护管理 | 1.公共区域内绿化养护。但业主单独所有或独占使用部位的绿化养护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 |
2.草坪: 修剪:草坪保持平整,草高不超过8cm(视季节而定)。 清杂草:每年清除杂草七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5%。 灌溉水:常年保证有效供水,有低洼及时整平,基本无积水 施肥:按肥力、草种、生长情况及时施肥,每年二遍以上。 病虫害防治: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其它草地生长正常,斑秃黄萎低于5%。 夏季做好防晒措施,及时浇水。 | |
3.树木: 修剪:乔、灌木修剪每年四次以上,基本做到无枯枝;蓠、球、造型植物及时修剪,每年不少于五遍,做到枝叶紧密、圆整、无脱节。 清杂草:中耕除草、松土:适时中耕除草做到基本无杂草,土壤疏松。 灌溉水:常年保证有效供水,有低洼及时整平,基本无积水。 施肥: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施肥,每年普施基肥不少于一遍,花灌木增施追肥一遍。 病虫害防治:防治结合、及时灭治,主要病虫害发生低于5%。扶正加固:树木基本无倾斜。 其它:乔灌木生长良好,树冠完整;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良好,无缺枝、空档。 | |
4.花坛花境: 修剪: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 清杂草:每年清除杂草七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5%。 灌溉水:常年保证有效供水,有低洼及时整平,基本无积水。 施肥:每年施基肥一次,每次布置前施复合肥一次。 病虫害防治: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其它主动线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花卉布置,三季有花。 | |
说明 | 关于房屋安全、房屋出租、流动人员管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垃圾处理等所产生的管理服务费用,可以按照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
附件二:
续签承诺
乙方在续聘通过后,对小区大门进行改造。预计投入45-50万,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和业委会共同确认方案细节及工程价格核定。
无锡晟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