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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春风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春风里业主大会筹备组 阅读量:884 2024-09-28 17:36:07


为保证本小区物业的正常运转,保障小区业主的居住质量,增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批、提取、使用、划拨、监管程序,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经年月日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办法所指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园林建筑小品、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二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提出本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对临时发生的、未计入本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预算)的单一维修、更新项目,由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按照安吉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流程的规定,申请人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填报《安吉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后,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维修费用的拨付。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保修期满后,共有部位1000元以上、共有设施设备3000元以上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但不同性质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维修不能归并为单体项目工程。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批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权限最高金额为0.5万元,超过该限额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或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必须经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涉及房屋安全、停电、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申请人按规定向物业主管部门直接使用应急维修资金。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严格按照批准的维修项目,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合同,并落实专人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业主委员会也可自行联系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合同,但必须落实专人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维修、改造或更新项目竣工时,业主委员会应及时组织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出具验收意见。5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决算应经过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核价,并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之一。核价费用计入维修成本。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应以书面形式递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说明维修项目及理由,提供维修工程预算、维修单位的选择依据、维修时间及注意事项等供业主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按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分摊。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造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流失、使用不当、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本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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