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全面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街道、社区和小区党组织的指导监督,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汇报社区党组织,并听取社区党组织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莫干山路;南至:天阳武林名邸;
西至:永固巷;北至:萍水街。
(二)业主大会名称:
杭州市拱墅区蓝钻天城业主大会。
第六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则及办法;
(十)使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收入或其他资金,但是在本议事规则约定的次数和额度限制内的除外;
(十一)确定物业项目管理方式;
(十二)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费标准、公共能耗费分摊方案;
(十三)确定选聘物业服务人方案;
(十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公共道路以外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六)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上述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布,并于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或临时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经街道、社区审核后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未公示议题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可使用市房产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对使用业主电子投票系统不便的业主,或要求提供纸质表决票等方式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纸质表决票等方式。投票期限不少于5日且不超过60日。
第九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每年召开1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对可预判的重大事项,如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续选聘等事项,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进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相应期限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消防、电梯 、供电、供水、供气设施设备等重大事故或者物业管理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召开;
(二)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街道经调查发现业主大会的决定违反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的,以及因其他原因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应当在接到书面正式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召开(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三)经小区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应当在核实提议业主人数比例之日起30天内召开;
(四)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第十一条业主提议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并附产权证明复印件)后,及时向社区报告,并在社区指导监督下,15日内对提议的业主签名、事由等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前款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向全体业主公布。
提议议题涉及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街道指导下由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内容及相关说明,明确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以及表决内容和相关说明等应当经社区审核后,向全体业主公示;
(三)收集汇总业主对于公示内容的意见并回复,公布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的理由,形成最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议题内容并正式公告;
(四)推选2名业主为监票人,对投票情况进行监督;
(五)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且在书面表决未开箱、电子投票未统计结果情况下,应在街道、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社区的监督;
(七)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不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业主代表只可代业主表达其意愿,不得代替其作出相关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内容代为行使共同管理权。
(一)委托内容为:
1.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4.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
(三)委托权限为: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当业主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含)人 ;
2.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含)人 ;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三)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四)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五)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和表决票发放、回收采用以下方法:
(一)电子表决方式;
可通过市房产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也可以由业主通过业主身份认证后在网上进行投票表决;
(二)纸质表决方式及表决票发放和回收。
1.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组织有关人员(包含第三方工作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2.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固定发放点,由业主自行到发放点领取;不方便自行领取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采用邮寄挂号信、快递等方式送达。
纸质等表决与电子表决方式同时运用情况下,在领取和送达纸质票等时,应核对电子投票情况,已通过电子方式表决的,不再发放纸质票。
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不方便将表决票投入票箱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回收。
使用纸质表决票表决的,表决票和表决票存根应当纳入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表决票认定、统计规则:
(一)计入参与表决的人数与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业主电子投票系统中领取的电子票和送达的纸质票等方式进行统计,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人、同一专有部分面积只作一次统计;同一个专有部分的业主在一次业主大会表决中通过电子票、纸质票等形式多次投票的,视为无效票,但计入参与表决的人数和专有面积;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纸质票需本人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但该张表决票计入参与表决数;
(四)单张表决票中涉及2个(含)以上表决事项的,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纸质票在投票前,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修改处未签名的,视为无效票;
(五)参会表决(回收票)有效票,业主明确表达其表决意见为“同意计入多数票”、“随多数”、“从多”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六)当表决结果出现不同候选人的参与表决专有面积与参与表决人数出现差异时,以参与表决人数排序优先。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一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但街道、社区决定召开或提议的;选举、增补业委会委员;物业选聘工作除外。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组织召开;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指导业主召开或委托社区组织召开。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5名正式委员,2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委会成立后,同意社区派驻小区专员、社区三方办主任列席业委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组织,暂不符合单建条件的,通过临建、联建等方式进行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般兼任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物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但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并且超过约定人数二分之一且为单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若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出现5至11人之间双数情况的,将得票数最少的一名成员作为候补委员。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三)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和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协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五)与物业服务人订立、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部分及共有收入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授权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期间,业主大会授权赋予上述同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含与建设单位质保金争议)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划分为2个区域,其中商住区域候选人5名,商业区域候选人4名;
如该分配区域无业主报名、报名人数不足或无符合候选人条件的, 向整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发放推荐表。
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为2人,其中商住区域差额1人,商业区域差额1人。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采用下列办法产生:
1.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人数小于9人时,则延长报名时间,以产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差额选举人数;延期时间由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在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并将延期事由报街道三方办;也可以由社区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内部讨论后指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经过物业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并公示后直接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但需经得本人同意;
2.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人数等于9人时,其中若商住区域报名等人等于5人,商业区域报名人数等于4人的,则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则全部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若某区域人数不足,则单独延长报名不足区域报名时间7天,仍未有业主报名的,则由其他区域递补,事后不得追究;
3. 报名人数大于9人时,则通过报名候选人推选的方式产生,具体方式如下:
①若某区域人数不足,则单独延长报名不足区域报名时间7天,仍未有业主报名的,视为放弃,事后不得追究,且该区域无需推选,直接成为正式候选人;
②若某区域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则通过报名候选人集体推选的方式产生(不得委托及不得进行电话等其他方式推选,不来现场内部推选的视为自动放弃推选权,但有被推选权),具体推选方式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起草制定,报备社区,街道三方办审核后,在管理区域内公示无异议执行。
在上述办法产生初步候选人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议事规则候选人条件、名额分配区域的约定进行审查,根据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的多少提出候选人名单,并提请街道和社区审核把关。候选人确定后,在选举日的15日前将候选人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如确定的候选人在公示发布后提出退出的,缺额人选按照上述办法产生的初步候选人中进行递补或重新组织推荐,再次提请街道和社区审核把关确定,并对确定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说明情况。该公示不受15日规定限制。
业委会委员当选后公告期间,不得退出,直到备案结束。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及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八)签订竞职承诺、履职承诺和辞职承诺书(详见附件),积极参加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等开展的培训;
(九)无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十)没有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员在总候选人数中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役军人;
(三)社区班子成员、专职社区工作者、小区党组织书记、网格长、楼道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人员;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加邪教组织等非法活动,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本人及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中任职的;
(七)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八)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九)本人及近亲属参与租赁本物业管理区域小区业主共有的经营性用房等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或承揽相关维修改造业务。
(十)被业主大会终止职务的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含候补委员);
(十一)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十二)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中的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的候选人,因得票靠后未能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可以当选为候补成员。候补成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从候补成员中按照当选时的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应为单数,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自动递补时,原得票数靠前的候补成员本人书面放弃本次递补的,由其次得票多的候补成员自动递补。
候补成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但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增补,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应为单数;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本议事规则约定的成员总人数二分之一的,本届自行终止,应当重新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已书面向业主委员会或社区提出辞职的;
(四)本人及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中任职的;
(五)社区指派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调离等不再承担社区相关工作的;
(六)候补成员本人书面放弃递补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第三十三条已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提议业主大会罢免其职务: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
(二)索取、非法收受本项目建设单位、本项目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者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
(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的;
(七)不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移交会计资料的;
(八)不按照规定刻制、使用、移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九)不遵守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不履行成员职责和业主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十一)在选举中有贿赂、胁迫、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二)商住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未满3月的;商业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未满3月的;
(十三)发生第二十九条第(三)、(四)、(五)、(七)、(八)项情形的。
被提出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辩意见,并记录归档。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成员资格的决定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召开。
(一)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
(二)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三)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的,由提议成员在7日内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成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对以下主要事项向全体业主代表进行报告或审议:
(一)报告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业主共有收入收支情况;
(二)报告上一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补充、使用情况;
(三)审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及其他经费预算方案;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社区指定一名成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成员,并邀请社区列席;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报告社区,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听取社区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
(四)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六)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内容(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以书面形式报告社区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领取工作津贴。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1名执行秘书和1名财务人员等专职人员,负责协助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或同意作出的决定,造成业主或他人经济损失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或同意作出的决定,造成业主或他人经济损失的,由全体业主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擅自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给业主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成员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街道、社区。由街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或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自行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的,报名下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现任成员应当回避换届选举工作。回避后,业主委员会会议无法正常研究换届选举工作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业主代表(单元长)
第四十一条业主代表(单元长)任期与组成、任职条件:
业主代表(单元长)由全体或部分业主(本单元业主)推选产生,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约定履行非法定表决事项的联审权限的业主,是参与小区事务管理的联络员,业主代表产生办法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制定,已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的则由其牵头组织,原则上采取业主自愿报名、业主推选产生。产生办法需经社区、街道报备审核同意后,在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7天,无异议后执行。
业主代表队伍的数量不得少于业委会(正式委员)的人数,业主代表(单元长)实行任期制,与当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致,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可连选连任,业主代表(单元长)不得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
本小区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监委会主任由社区委派(小区专员)担任,另外2名委员由业主代表成员在全体会议中推选产生,负责牵头业主代表换届(补选)等监委会职责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业主代表(单元长)报名资格、代表资格终止情况按照业主委员会对应情形执行。
第四十三条业主代表(单元长)其职责如下:
(一)主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配合执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和决议,积极宣传大会主张;
(二)审议并表决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涉及小区重大利益或可能引起争议的事项,上述事项须超过半数的业主代表同意后,方可推进相关决议的实施。
(三)积极组织业主参与小区事务管理,为大会提供有益的建议,确保信息的及时上传和下达,了解和掌握本单元业主的基本情况,收集本单元业主诉求,为开好业主大会、业委会会议提供准确信息;
(四)参与业主代表会议,参与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汇报,并配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做好宣传。
(五)带头遵守小区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为建设安全舒适、整洁卫生、邻里和睦的生活环境贡献力量。
第五章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人
第四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就是否续聘进行协商,物业服务人同意续聘的,以协商一致的合同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协商不一致的,以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首届业委会在上任后3个月内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洽谈续聘的物业服务合同事宜,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事宜。)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协商一致但与原物业合同有变更的条款或与物业服务人协商不一致的物业合同条款等内容,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向全体业主说明,供业主表决时参考。
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在60日内作出是否续聘决定。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
在物业服务合同期内,如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六条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或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物业服务人的产生方式等。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选聘方案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七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下列方式:
(一)选聘办法采取业主大会会议方式确定。
(二)选聘办法应当包括下列两项内容:
1.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以公开报名的办法评选产生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信息,并根据选聘方案开展报名物业服务人的招投标工作,经评标后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人数量为2家。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候选物业服务人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并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开,时间不少于15日。
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后十日内,与新物业服务人对共有部分进行承接查验,并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委托第三方查验公司的查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涉及消防、电梯查验单位必须提供社保证明)。
第六章筹集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行经费(以下简称“运行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具体额度应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确。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行经费额度优先从共有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分摊。
超过管理规约约定额度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二)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费用共计950元/月,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主 任,费用300元/月;
(2)副主任,费用200元/月;
(3)委 员,费用150元/月。
4.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等专职人员。
(三)用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运行经费,按支出金额不同分为下列程序:
(1)单次使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后向社区报备,并向全体业主公开;
(2)单次使用金额在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须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少于7天且无20%业主反对后支出;如公示期有20%业主反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方案进行重新调整并公示,如确实无法调整的,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决定,并向社区报备;
(3)单次使用金额未达到5000元的,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后向社区报备,并向全体业主公开。
第五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运行经费账簿,妥善保管收支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并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或结合小区年度审计实际情况开展审计(确保每年审计一次)。
第七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共有收入收支情况账目;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九)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十)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十一)业主的名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第五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登记簿由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登记内容一般包括查阅日期、查阅事由、查阅内容(事项)、查阅人、审批人等。
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十三条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成员缺额任期终止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自任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所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和其他资料移交给物业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社区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所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和其他资料。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业主公开下列信息: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及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共有部分的经营出租合同;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共有收入筹集、使用、审计等详细情况;
(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九)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情况;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
(十一)定期接待业主的时间、地点以及咨询投诉电话;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公开时间以及期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五十四条相关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出入口、宣传栏、楼道口等显著位置以及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中进行公开。信息有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重新公开。
第五十七条业主对公开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经2024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九条本议事规则每位业主各执电子版1份、业主委员会各自留存1份,业主委员会应在其办公场所长期公布本议事规则。
第六十条业主大会未能及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议事规则的约定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相关运行经费依照《议事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