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小区红线范围内机动车行驶与停放秩序,维护小区公共环境、通行安全及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的实施办法》及公安、消防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小区红线范围内所有的配套公建及公共区域内机动车的行驶、停放、收费及相关秩序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
小区:指本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住宅、办公、配套公建及公共道路、场地等区域。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指物业产权人、承租人、商铺经营者及其他合法使用本小区物业的单位和个人。
停车泊位:指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包括业主产权车位、地下公共车位、地面公共车位。
停泊车辆:指按规定进入小区的各类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分为业主车辆、访客车辆、应急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
物业服务企业:指依法受聘为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
管理人员:指物业服务企业从事车辆管理、秩序维护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职责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车辆停放、行驶秩序管理义务。
严格执行本办法,健全车辆管理流程,完善停车服务与管理制度。
协助设置、维护标识、标线,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规范停放。
对违规停放车辆进行劝导、提醒、联系车主,维护通行秩序。
依规收取车辆停放相关费用,建立车辆及收费档案,做到规范管理、账目清晰。
第五条车辆使用人职责
主动将机动车车牌、车位信息在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自觉遵守本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服从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人员的合理引导与管理。
按时足额交纳停车费、车位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条车辆进出管理
(一)机动车进出管理
拥有固定车位的业主车辆,凭相关证明办理车牌识别录入。
地面公共停车位实行先到先停,满位后禁止无关车辆进入。
搬家车辆、大件运输车辆须经物业服务中心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与驶离。
外来访客车辆经登记核实后,可在公共泊位区域停放。
出租车、网约车原则上在小区门口上下客;因老人、病人、残疾人、搬运重物等特殊情况,经允许可临时驶入并即停即走。
第七条车辆停放管理
已办理车牌识别的车辆,须在对应泊位内规范停放。
所有车辆应服从管理人员引导,按标识、标线行驶和停放。
停车泊位内不得堆放杂物、停放非机动车等,不得占用、占用他人车位。
大型车辆、危化品车辆禁止进入小区;施工、作业车辆经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部门同意后,按指定时间、路线停放。
送货、提货、搬家车辆须提前联系物业,在指定区域临时停放,不得阻碍通行。
第八条停车办理及收费标准
本小区停车分为包月停车与临时停车两类,收费标准按公示及相关规定执行。
(一)包月停车
本小区业主可申请办理包月停车,实行三证合一核验(房产证、身份证、行驶证,含直系亲属)。可前往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物业因严格核对,确保三证合一齐全。
地面公共车位:100元/月,包年1000元/年。
地下产权/租赁车位:凭车位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及行驶证办理,实行一位一车;两台车辆轮换停放的,须提前登记,执行“出一进一”。
包月车辆在缴费有效期内可按规定停放;因业主自身原因不再停放的,可申请按实际未使用天数退还剩余费用。
(二)临时停车
未办理包月的车辆进入小区,按临时停车管理。
临时停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按4元/小时计费,单日24小时最高封顶20元。
已租赁/购买地下车位的车辆,原则上须停入地下车位,不得占用地面公共资源;特殊情况临时停靠地面不得超过:1小时。
第九条特殊情形停车管理
访客停车:访客车辆可停放在地面公共泊位或指定区域。业主可凭有效证件至物业服务中心领取访客停车券,出场时核销;超出免费时长按临时停车标准收费。
网约车/出租车:原则上小区门口上下客;行动不便、病患、搬运大件物品等特殊情况,经允许可临时驶入接送并立即驶离。
红白喜事:业主提前到物业报备登记,可享受相关车辆免费停放3个自然日;超出天数按临时停车收费。
关于亲情券的领用,具体以实际为准。
小区公共停车收益专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及停车管理成本,按规定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行驶与停放行为规范
保持车牌清晰完整,配合车牌识别系统。
遵守一车一杆,严禁冲卡,损坏设施照价赔偿。
小区内禁止鸣笛,低速礼让行人。
严格遵守小区限速规定,夜间行车不得使用远光灯。
禁止在小区道路内试车、练车、维修车辆、长时间怠速。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拒绝车辆进入小区:
外来车辆强行闯入、不听劝阻的。
故意堵塞小区出入口、消防通道、主干道的。
不遵守通行规则,拒不服从管理与劝导的。
造成人身、车辆、财物损害且拒不配合处理的。
故意损坏他人车辆、公共设施的。
使用虚假信息、欺骗手段进入小区的。
违规停放累计3次以上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车辆管理黑名单,限制进入或暂停服务1个月:
违规停车累计超过3次的。
违规停放、行驶造成公物损坏或不良后果的。
强行逆向进出小区大门的。
超速、鸣笛等违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
损坏挡车器、车牌识别、道闸等设施的,照价赔偿。
违规停放影响通行或消防安全,物业可依法依规清理,产生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十二条违规认定与取证
车辆违规以现场照片、视频录像为认定依据。
带时间记录的监控、手机拍摄资料均可作为有效凭证。
车辆管理人员、业主拍摄的真实影像资料可作为佐证。
违规记录由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整理、归档留存。
车主对违规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物业服务中心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违规告知
车辆违规后,物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车主。《违规告知函》可投放至业主信箱或张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并拍照留存记录。
第十四条责任与法律关系
车主交纳费用为停车泊位场地使用费,双方不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仅负责场地维护、交通秩序管理,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遗失、损毁、保管责任。
车辆发生被盗、损伤等情况,物业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调取监控、提供相关证据。
小区内车辆损坏、人身伤害等纠纷,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生效与实施
本办法对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访客及进入小区的车辆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本办法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联合公告发布,自公告载明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