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永康市天宸尚品业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陆盛种
联系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天宸尚品售楼处业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13868958168
乙方:乐奥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淑清
联系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天宸尚品物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159219177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永康市天宸尚品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天宸尚品
物业类型:住宅
座落位置: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
东至凤凰路南至金都路
西至金温铁路北至金山西路
规划净用地面积:51575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183632.29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3776.1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9856.13平方米。
以上四条道路名称最终以实际为准。面积最终以竣工后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物业构成明细详见下表:
类型 | 栋数 | 套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高层住宅 | 14 | 991 | 114806.98 |
商铺 | / | 41 | 2083.16 |
车库 | 1个 | 1723个 | / |
幼儿园 | 1个 | / | 5049.15 |
物业用房 | / | / | 373.82 |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五、车辆停放管理。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应达到的标准: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维护保养周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行业指导标准。
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包括采购配件等),但乙方将公示维修进度情况。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周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行业指导标准。
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包括采购配件等),但乙方将公示维修进度情况。
三、物业共用部位与相关场地的环境清洁服务
(一)大堂、楼层共用通道等实施循环保洁服务。
(二)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消毒杀菌服务。
(三)定期开展专项环境清洁服务。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一)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
(二)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现象,无斑秃。
(三)绿地无纸屑、烟头、石块等杂物。
五、车辆停放管理
(一)按照物价部门备案核定的价格标准收费。
(二)车库内配置交通标识,指引明确清晰。
(三)无因管理责任造成的车辆交通事故。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一)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二)无因管理责任造成的重大治安事件发生。
(三)无因管理责任造成的重大消防事故发生。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一)建立装饰装修服务制度。
(二)建立装饰装修服务档案。
(三)装饰装修管理要求公开透明,标准统一规范。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一)建立移交资料目录清单。
(二)建立共用设施设备台账。
(三)各项管理记录保存完整。
九、其它服务
(一)提供户内保洁等特约服务。
(二)提供户内维修等特约服务。
(三)提供节假日期间共用部位(局部)装饰布置服务。
(四)定期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本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
一、物业服务费标准
(一)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产权证建筑面积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住宅:2.7元/月·平方米;
商铺:3.7元/月·平方米;
以上单价为物业服务费底价,如业主大会为提升小区品质而提高单价,则超出底价物业费部分将全部用于小区品质提升。双方就小区提升的其他事项另行商议。
(二)物业服务费用构成包括: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
11、其它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三)物业服务费用支付
1、物业服务费按年进行支付,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首月15日前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在每年首月16日及以后支付的视为逾期支付,业主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支付用的万分之五违约金。
2、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没有约定物业费支付由谁承担的,由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转让房屋时,应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缴。
二、机动车停车场(库)费用
(一)停车场场地使用费
1、全体业主所有的车位或开发商持有的车位,乙方应与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车主应当为在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险、车损险、涉水险等保险,出现保险事故,车主应自行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应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工作。
2、停车场场地使用费标准及时间
月租:根据市场调节价按小区公示价格标准收取。每个车位月租金200元,自租用车位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租用起始日开始支付。
临停:临时停车1小时以内免费,1小时至4小时(含)收费5元/次,4小时至8小时(含)收费10元/次,8小时以上收费20元,每天最高收费20元。在每次停放结束时支付。
(二)停车场物业服务费
1、使用人按照500元/个·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停车场物业服务费。
2、停车场物业服务费由场地清洁费用、共用设施维护费用、车场管理费用等组成,不包含车辆的保管费、盗损保险费等费用(如乙方接受委托提供车辆保管服务或其他特殊服务,车位承租方或车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须以合同方式与乙方另行书面约定),乙方不承担停放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与赔偿责任。
3、在规划的停车场(库)范围以外额外占用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使用人参照上述标准向乙方支付车位场地使用费。
4、乙方与车位承租方签订书面的停车场场地使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停车位使用及服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三、非机动车场(库)费用
非机动车场(库)属甲方所有,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使用人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标准向乙方支付场地使用费,乙方应将双方约定的非机动车场地使用费价格进行公示。
停车场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上涨、服务成本上升及政府停车场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后,车位租用人、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公用服务事业单位的委托代收费用的,依据相关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六条逾期支付与连带责任
(一)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保留采取停止物业服务、法律诉讼等强制措施进行催缴的权利。
(二)业主出租物业的,应对商业使用人及物业服务费的支付主体进行约定。其未按照规定支付物业服务费或逾期支付的,业主将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缴。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以甲方违反合同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为由拒绝或主张减免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八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对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甲方承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解决,并达到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的要求。
第九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共同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合格证、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房屋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乙方应制定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公示。
第十四条装修期间业主应当遵守《物业使用须知》《装修须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规章制度所约定的内容,包括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服务费用以及装修施工单位的禁止行为等事项。
第十五条甲方应于本物业交付乙方前按政府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属甲方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六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须知规约协议之约定,未经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包括改变为餐饮、娱乐用房等)。
第七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业主对其产权所属的物业享有物权之一切权力。
二、甲方向第三方作出的特殊约定、承诺以及同意其相关行为,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以便乙方知悉并配合;其中,涉及乙方管理服务与权责的相关事宜,须提前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三、甲方负责审定乙方编制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甲方需了解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按照物业服务内容与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二、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包括年度维保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三、在本物业内公示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提供特约服务,并按公示标准或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特约服务费用。
四、业主申请装修时,负责与其签署《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装修中的禁止行为与注意事项,并负责监督。
五、业主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违反《物业使用须知》、《装修须知》、《商业物业服务补充协议》、《商业管理规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相关约定时,采取规劝、公告、暂停物业服务等方式督促进行改正。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七、及时向甲方通告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投诉,接受甲方及业主的监督。
八、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相应的行业标准;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二十一条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时止,本物业服务期限为3年。
第二十二条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物业服务期满后不再续约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替与善后的工作。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由于开发商遗留问题导致乙方未完成物业服务内容或未达到物业服务质量目标约定的,乙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本物业的具体情况和服务需求以附件的形式对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违约行为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等赔偿责任仅限于对实际损失之赔付,不包括经营损失、预期获得利益等赔付。
第二十九条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且甲方、业主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
一、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三、非乙方原因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或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五、因情况紧急需抢救业主人身、财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如撬门、撬窗等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失的。
六、由于业主自身的责任导致乙方服务内容与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七、因乙方以外的当事人行为所产生相关损失与责任的。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协商。
二、申请调解。
三、调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永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的效力及于本物业内的业主。
第三十二条结合通知的实际考虑,包括临时停水、停电、暴雨、自然灾害等在内的各项通知,无法一一送交业主,乙方采取在大堂张贴公示、短信提醒、微信群公告、群发等方式,即视为本合同项下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业主应当自行主动关注。
任何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联系方式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业主,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房屋为收件地址;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则以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联络地址。业主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主动书面通知乙方,如因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乙方相关信息无法准确传递时,乙方相关告知信息视为已传达,相关意见征询信息将视为已同意。
第三十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甲方、业主,其均可监督本合同的实施;对需要进入本物业区域内专用部分的维修、救援等公共事务,各方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四条业主将物业转让时,须将本合同作为其转让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物业后,应履行完全告知义务;买受人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转让情况及通讯联系方式等书面告知乙方,并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继续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