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 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可以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良渚文化村白鹭郡北小区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文化村。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风情大道;南至:福田路;
西至:大雄山;北至:随园嘉树。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129115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172546.44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488.19平方米,坐落:68幢2单元;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710.26平方米,坐落:37幢1单元101、65幢2单元102、66幢2单元102、68幢1单元101、68幢1单元102。
(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物业管理用房内。
上述数据与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规划图纸等法律文件不一致的,以职能部门提供的法律文件为准。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具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可以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不可以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杭州市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明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不可以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四)合理进行空调安装,不可以妨碍、影响其他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
(五)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可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
(二)不可以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影响消防安全;
(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消防等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四)不可以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六)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未按规定使用明火;
(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八)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
(九)地下空间违法居住等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十)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消防等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
第十五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和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二)不属于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可以随便丢弃;
(三)《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可以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可以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阳台等部位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可以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
(二)不可以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结构;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其限期改正,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向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对用于违法搭建的材料采取禁止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措施,并向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业主、使用人应至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修施工人员的临时出入凭证,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出入本住宅小区施工工具、装饰装修材料的查验记载;
(三)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施工单位保证按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施工,如果装修期间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必要的管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禁止施工人员和材料进入本小区。
(四)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五)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8 时至 12 时、下午 14 时至 18 时(拆打时间:上午 9 时至 12 时、下午 14 时至 18 时),周末仅允许无噪音施工,其它时段及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假期、中高考前半个月以及中高考期间全天不可以从事会产生噪音的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实施,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六)不可以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可以擅自拆改;
(七)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行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见附件一);
2、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充电等管理:非机动车须停放在指定区域,电动自行车严禁进入楼道;经物业公司规劝不听的乱停放车辆,物业公司可采取拖车等强制措施。
3、宠物饲养: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饲养宠物的业主须遵守本《白鹭郡北小区宠物饲养规定》(见附录二):
4、不允许在公共通道、楼道内乱堆杂物、晾晒衣物等,不可以妨碍正常通行;
5、建筑外立面维护应当考虑和小区整体色系和谐,外立面施工前应提交色卡,符合本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才可施工。具体装修规定,(见附录三)
6、小区噪声:遵守《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如广场舞等),不可以私自使用音响等产生噪音的用品(除业委会同意举办的活动),影响业主正常的休息、生活; 饲养宠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噪声。
7、严禁高空抛物;
8、易燃易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进出小区,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在进出前向物业和业委会报备;
9、为杜绝消防安全隐患,严禁在小区道路、单元门门口、楼道、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使用明火,焚烧纸钱点蜡烛,点香等迷信活动。
10、参照《浙江省消防条例》任何人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损坏,占用,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安全通道,保证消防通道通畅: 不可以在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生活杂物等或擅自锁闭防火门,若发现损坏,业主应及时上报物业;
11、大厅、楼道及公共区域内严禁焚烧,严禁搭建喜、丧事等临时设施,影响业主通行。
12、不可以圈占公共绿地,不可以设置封闭围栏或绿篱(原绿化设计除外)。不允许擅自占用公共区域种植蔬菜,花果或者擅自移植、砍伐公共绿化区域内的树木。必要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清除复原。
13、不允许在外窗台或阳台外沿摆放杂物(例如盆栽、闲置物品等)
14、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空地、楼道、走廊、绿地等)不可以堆放私人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杂物、非机动车、种植物等)。公共区域长期放置私人的桌椅、秋千、花架等构筑物和用具,视作全体业主共享,任何人均可使用,必要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清理。
15、如业主在入户门外安装监控设施,需符合相关法规。
第五章 物业的维修
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可以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地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二十四条共有部分发生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居住使用的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应急措施:
(一)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
(二)建筑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三)围墙、道路坍塌;
(四)屋顶、外墙渗漏;
(五)排水设施严重堵塞或者损坏。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并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确认后,可以不经业主共同决定,直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验收,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确认工程完成情况,并将确认后的相关维修方案和工程完成情况报区、县(市)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乡建设、房产等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由相应主管部门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下列费用不可以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共有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应当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二十五条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可以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可以损害其他业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住房出租应当遵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
1、出租人有告知、督促承租人遵守《白鹭郡北管理约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
2、出租人须谨慎选择承租人,并确保承租人和使用人遵守相关规定。
3、禁止群居。以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可以将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可以少于4 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可以超过 2 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除外)。
4、确保住宅的居住属性,禁止(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商业经营、民宿、仓储、养殖等。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或使用人登记规定
1、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按规定将租客信息向社区或派出所报送登记。
2、业主将住宅借给亲友居住,有义务告知居住人遵守《白鹭郡北管理约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并协助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有义务将本小区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转达受让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 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章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或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经营性收益主要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或者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用不足,或者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第三十条经营性收益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属地街道、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可以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并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
经营性收益由属地街道、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的,要单独列账,并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情况。
业主委员会成立三个月内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入杭州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监管公示平台。
第三十一条经营性收益使用金额的规定:
1、单项单次使用金额在5万以上的项目,由楼栋代表议事会(以下简称“议事会”) 组织业主意见征询后立项,并通过业主大会后,授权业委会执行。
2、低于5万的项目,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通报议事会备案,并按规定公示后,业委会可自行决定立项和执行。
3、议事会停摆期间,由业委会组织意见征询,业委会自行决定立项和执行的项目须向社区报备。
4、项目优先立项权,由议事会发起意见征集排序;楼栋代表缺失的楼栋业主,可按公示的意见征集方式,提出意见。经议事会汇总统计后公示,以反对意见从少到多排序,优先执行。
5、经营性收入,原则上应优先用于小区普惠性的项目。除共有部分发生危及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居住使用的紧急情况,经营性收入应避免集中用于局部区域。
第三十二条招投标、验收规定
公共设施维修改造工程涉及招募供应商和施工单位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小区重大采购类项目、工程修缮项目,标的或相同项目分标合计超过30万(含),须经业主大会决议,聘请招标公司公开招标,聘请第三方监理公司监理,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及工程审计;
2、采购类项目、工程修缮项目,标的或相同项目分标合计低于30万超过5万(含)的项目,业委会执行时,须采用邀请不少于3家单位参与议标的方式。业委会可有偿聘请外部专家或业主专家参与监理、验收及决算审核。成立由业委会成员、议事会选派的代表、专家组成的评议组议标评分并按规定公示。
3、标的或相同项目分标合计低于5万的项目,授权业委会执行,议事会选派代表,参与见证立项、询价、定标、完工验收等过程,同时按规定的公示。
第三十三条专家小组和采购小组的规定
1、小区改建、修缮等工程类项目超过30万(含)的,业委会须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其中业委会成员2人,议事会委派代表2人,业主专家或外聘专家1人,同时邀请项目受益业主参与并听取意见。对项目需求进行摸底确认预算预估后,按公开招投标流程进行。同时邀请项目受益业主列席。
2、小区改建、修缮等工程类项目超过5万(含)低于30万的,业委会必须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小组,其中业委会成员1人,议事会委派代表1人,业主专家1人。同时可邀请项目受益业主参与,对项目需求进行摸底确认预算预估后,按议标流程进行。同时邀请项目受益业主列席。
3、小区改建、修缮等工程类项目低于5万的,业委会可邀请业主专家1人,同时可邀请项目受益业主参与,对项目需求进行摸底确认预算预估后,按规定公示之后,方可按询价流程进行。同时邀请项目受益业主列席。
4、非工程类物料采购,须事先公示,发动业主寻找优质货源。五千元以上五万元(含)以下,须成立采购小组,其中业委会1人,议事会委派代表1人,业主专家1人,同时邀请项目受益业主列席。采取不少于3家单位的询价方式,确定采购并按规定公示。
5、非工程类物料采购、办公用品采购和支出,总额低于每月五千元的,由业委会自行决定,并在经营性收益财务公示中体现。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收入的获取、捐赠的管理和使用。
1、授权业委会对小区经营性用房、商业设摊、广告、停车费等经营性收入的议价、定价、分成比例确定等工作。业委会须在决定前通报议事会,确定后按规定做好公示。
2、经营性用房出租前,须通过公示,让业主优先获得招租信息。同等条件下,业主优先承租。出租周期超过业委会任期年限的,须报请议事会表决同意
3、业委会获得业主、物业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途径的捐赠,归全体业主所有。业委会须做好登记工作。单件价值低于100元,批值低于5000元的、有使用期限和节气限制的物品,业委会可自行决定其公益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慰问生活困难和有需要的业主、慰问物业从业人员、转赠其他公益用途等。同时按规定做好公示。超出此范围的用途,须报请议事会批准,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经营性收支情况,除按照《杭州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每月将上一个月的物业经营性收支项目、金额、摘要等录入经营性收支信息平台外,每半年公示一次。纸质文件公示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15日、电子文件公示于楼栋代表微信群、管家推送、公众号,且须提醒到每位业主。
第三十六条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相关费用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共有收入的收支情况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负责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审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委托。
第三十八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审计费用可以在共有收入中列支。
第八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工程内容、施工单位、预算方案及资金额度等事项后,组织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维修方案和征求意见情况应及时报送社区备案,同时邀请社区和业主代表对维修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代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90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第1、2、3、4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一次性划转;
2、每年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提取50%,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
3、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4、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受损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1、3、4、5项共同管理权,一个业委会任期后,或消除上述行为的业主,恢复以下共同管理权:
1、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
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4、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
5、发起、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力: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劝阻、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清理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杂物或私人物品,以恢复原状;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特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社区或业主委员会的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解除隐患,拖车等相关费用由违约人承担;
3、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联合社区、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违规违约行为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其单位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违规违约人是党员的,可以书面形式将其行为通报其所在党组织,由党组织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
4、破坏公共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或按原价赔偿;
5、毁绿占绿、车辆乱停碾压绿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6、公共区域种菜、种花、搭建鸡舍狗窝等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强制清除并恢复原状;
7、装修建筑垃圾未当天清理的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清理并要求责任人支付费用。
8、在公共道路、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不按规定清理宠物排泄物的,任何人均可以要求宠物主人自行清理;劝告无效,可通报物业及时清理,并向宠物主人收取清洁费用(包括通过监控查实的情况)。
9、对不牵绳和叫声扰民的宠物,经劝导宠物主人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必要手段控制宠物并停止影响,由此带来的宠物伤害及笼舍毁坏,由宠物主人承担责任;
10、在公共场合无主人陪伴的宠物,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捕获、囚禁等措施,规避可能的伤人风险。
11、机动车、非机动车违规停放,新能源车、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用强制方式解除隐患;
12、其他车辆管理规定,见附录一
13、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在本小区公示栏或微信群等本小区业主互联网群组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示,有权要求违约人限期公开向全体业主道歉、消除影响。
第四十五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1、欠费12个月(含)以上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经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明确应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仍不交纳的,作为黑名单上报相关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条本管理规约及附录每位业主各执1 份(管家电子版推送同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留存1 份。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
白鹭郡北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持小区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的管理规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 停放规定:
1、 临时停靠请打开双闪灯,临时停靠车辆一般不超过30分钟,并在车上放置联系电话。物业通知后,未及时挪车,将被锁车8小时以上。
2、 临时停放车辆,应避免停在道路上、车库入口及转弯处,如确有必要的,必须不影响安全,交通及小区观瞻。
3、 临时车辆一律停放至临时车位,小区地面临时停车位采取先到先停方式进行停放,切勿占用其他业主产权车位。
4、 占用他人车位的,不及时移车、经联系拒不移车、或无法联系到使用人,对车位使用权利人造成影响的,车位使用权利人可依法使用但不限于固车、锁车、拖车等措施。
5、 拥有车位的车主必须停在自己的专有车位上,不可以占用其它停车资源。违反规定经劝告无效的,授权物业服务企业锁车4小时。夜间被锁车辆,将锁至次日19点。
6、 被锁车辆开锁需签《文明停车承诺》,重复签署者,禁入小区一天,并录入白鹭郡北小区不受欢迎名单,取消所有优惠停车资格;通过小区曝光台及业主微信群进行公开批评教育。
7、开锁24小时值班电话:0571-89005921
二、行驶规定
1、车辆在小区内行使时速不可以超过20公里;
2、禁止鸣笛、练车等影响或危害业主生活秩序的行为;
3、大排量车辆(包括摩托车),须控制发动机轰鸣声,对恶意炫耀惊吓、影响业主休息,经劝告无效的,禁入小区;
4、车长超过5.5米的车辆,不可以停放临时车位。
5、五吨以上车辆(含5吨)和10座(含)以上客车须经物业公司许可后方能进入小区,并且不可以长时间在小区内停留,10吨以上货运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业主或租户搬家、装修、工程维修、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三、收费规定
1、外来访客临时地面停车收费标准:按30分钟免费,5元/小时计收,20元封顶,超过24小时后重新开始计费;
2、已登记号牌的业主车辆,地面停车收费标准:按2小时免费,3-24小时按5元计收,超过24小时后重新开始计费,每个房产下享受两个车牌优惠提前登记,业主凭房产证、身份证和行驶证(三证一致)至物业登记(每户限2辆);如变更,凭房产证原件提前至物业做变更,次月执行;每个产权车位限绑定2个车牌;
3、临停收费采用扫码自主缴费和储值自动扣费两种模式。为保障车行通畅,非储值扣费车辆请提前扫码缴费,快速通行。
4、执行公务或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特殊车辆免费。
四、附则:
1、本车辆管理办法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物业服务企业留存一份。
2、本车辆管理办法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3、本车辆管理办法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4、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附件二:
白鹭郡北小区宠物饲养规定
1、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遵照《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饲养规定范围的宠物。各类宠物犬必须办理犬证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犬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并到物业登记备案
2、 在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下,允许遛犬;安全措施包括牵引狗绳、中型犬戴上嘴套等
3、 宠物主人须携带清水和袋子,及时清理遛狗产生排泄物,冲洗稀释犬只小便
4、 宠物主人有义务避免犬只吠叫,及时清理犬只笼舍,经常给宠物洗澡,避免严重气味或者叫声扰民影响到其他业主生活的。
5、 宠物主人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宠物逃脱外出;宠物主人不可以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将宠物拴禁、笼禁于公共场合、公共绿地。
6、 控制牵绳长度,近距离遇见婴幼儿童、老年人、孕妇等人群,应固定宠物让行。
7、 养犬人应管理好宠物,不能让宠物使用公用桌椅、滑梯、秋千等公共设施。
8、 严禁饲养家畜家禽,家畜
9、 禁止经营性养殖、繁殖动物;
10、 宠物饲养人为第一责任人,宠物饲养人未遵守规定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宠物饲养人承担,伤及他人的应及时将伤者送往卫生防疫部门诊治,并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损失。
11、 择机选择合适的场地,经业主大会通过,筹建宠物公园,创建人宠和谐相处的环境。
附件三:
白鹭郡北小区装修规定
为加强白鹭郡北小区房屋装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小区的生活秩序稳定和谐,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区的特点,遵循合情合理与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本装修管理办法。
一、 小区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要求:
1、不占用和破坏公共资源和公用设施,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侵占公共绿化面积;
2、充分尊重和考虑邻居业主的意见和感受,有事协商解决,不侵犯邻居业主利益,不影响邻居业主家的通风、采光、隐私及生活等;
3、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风格统一,文明施工和管理,避免人员、房屋和消防等安全事故发生。
二、 房屋装修中以下情形为重点不允许事项:
1、损害、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屋顶屋面、设备阳台,外门窗、阳台、木质栏杆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2、在屋顶、阳台,设备阳台和外立面以外搭建和扩展砖、瓦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和太阳能热水器的;
3、不允许占用公共区域,不允许破坏绿化和毁坏树木以及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或采用建围墙、绿篱及其他形式圈围、鞋架、狗窝等方式侵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
4、私自或雇人倾倒建筑垃圾在小区公共区域(建筑垃圾必须当天运走,不可以在小区公共区域过夜,如发生以上情况,业主是第一责任人。
5、采用盖板等形式将防洪沟由明沟改成暗沟,或者将防洪沟截断;
6、其它社区大联动组织和城管认定的严重违章行为。
三. 房屋装修中以下情形为不允许事项,但部分情形有条件和有限度允许:
1、不允许搭建阳光房。但为了解决雨水渗漏需求,允许对顶楼阳台进行雨棚安装(雨棚顶部必须装有集水槽且不可以超出阳台20公分)。事前应向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结构示意图或效果图和型材样品(含色彩),同时必须征得楼下业主的签字同意,经物业服务中心核准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2、不允许破坏小区外立面的统一。但在楼下邻居同意的情况下,经物业审批允许安装伸缩晾衣架,且晾衣架的材质,颜色,规格,安装高度必须统一。
四、材料管理规定:
1、装修材料进入物业小区,必须接受检查,是否有违章材料进场,幷按物业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运行;
2、不允许拖拉机等大噪音和排放量超标的装修材料运输与施工车辆进入小区(特殊情况限时段进入)
3、业主如运送大宗装修材料,应事先联系物业服务中心,以便妥善安排和提供配合服务;
4、材料一经卸下,应立即搬进业主的户内,不准占用公共区域堆放;
5、施工结束后,剩余材料应尽快搬离现场。
五、装修责任与处理:
1、因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由业主(装修公司)限期负责修复和赔偿;
2、装修发生违章行为,业主、装修公司均为第一责任人,且承担责任损失和接受处理;
3、凡物业服务中心对违章装修与施工制止无效的,拒绝该户装修工人进入和施工,且有权阻止装有违章装修材料的车辆进入小区;
4、对物业服务中心的劝阻和管控拒不执行,强行继续违章装修与施工的,物业管理中心将提交社区大联动组织与城管处理;原历史遗留违章现象,业委会、物业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执行。
六、附则:
1、本装修规定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物业服务企业留存一份。
2、本装修规定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3、本装修规定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4、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