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0240630
项目名称:西城纪商务中心
项目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余杭塘417号
委托方:杭州市拱墅区西城纪商务中心第一届
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4年6月 30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1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2
第三章 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2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3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5
第六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9
第七章 物业管理用房…………………………………………………10
第八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11
第九章 物业服务期限…………………………………………………13
第十章 违约责任………………………………………………………13
第十一章 《小区管理规约》授权……………………………………16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17
附件……………………………………………………………………18
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业主大会(业主)同意,续聘乙方对西城纪商务中心提供物业服务, 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甲方(业主委员会):杭州市拱墅区西城纪商务中心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杜凌波
联系电话:18072751941
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417号西城纪商务中心
邮政编码:310011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
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000674759793K
法定代表人:傅东良联系电话:0571-87393997
委托代理人:韦雅倩联系电话:135******06
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之江东路1300号钱塘银座409室
邮政编码:310002
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等义务。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西城纪商务中心;
物业类型:非住宅;
座落位置: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余杭塘路417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
东至塘萍路;
南至余杭塘河;
西至丰潭路;
北至余杭塘路;
占地面积:2906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109462.5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81368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320.92平方米,物业经营用房/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或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三章 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
(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八)代收代缴收费服务: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实际用量装表计量,收费单价标准执行商业水电价,水电单价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水电价格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九)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三条按照“质价相符”原则,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应达到约定的标准(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该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方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乙方按本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及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算。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
物业类型 | 收费标准 | |
商业用房 | 4.78元/月·平方米 | |
办公用房 | 4.78元/月·平方米 | |
其他相关服务费 | 平面车位 | 60元/月·个 |
子母车位 | 80元/月·个 | |
机械式车位 | 120元/月·个 |
第五条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采取下列方式结算:公共能耗费已包含在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损益与业主无涉;
第六条临时停车收费按杭州市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自乙方实际提供服务之日起计收。
(一)物业已交付的,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已竣工但未出售或已出售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支付物业服务费。
(三)已交付但业主尚未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
(四)业主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变更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五)物业服务费、专用车位费等相关费用按年度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1月15日前交纳。
物业服务费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本合同的剩余期限不足12个月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六)业主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的费用: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房屋和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的年检、年审、相关手续的办理费用;
(2)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及生活垃圾清运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维护费用及环境美化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6)乙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培训费、办公费用、企业递延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办公和管理费用等;
(7)不可预见费;
(8)物业公司运行费用;
(9)法定税费等。
第八条在物业服务期限内,因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或者其他物业服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遵守《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
第五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协调、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问询。
(二)委派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业主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三)负责协调、处理前物业服务企业遗留和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督促(审定)乙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等,并监督乙方按方案和计划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五)根据《小区管理规约》第四十二条,甲方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相关条款见第十一章《小区管理规约》授权)进行管理。
(六)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负责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七)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乙方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做好相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公示工作。
(八)甲方在乙方依法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收手续,接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以及相关资料。
(九)依据《小区管理规约》、《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调和监督乙方服务。
(十)实行对乙方满意度调查考核。每年开展对乙方物业服务综合性满意度评价考核,80分以下为不合格,80~90分为合格,90分及以上为优秀。
(十一)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乙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机构,享有并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设立专门服务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有国家相关从业资格证的物业管理人员担任西城纪商务中心项目经理,按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向业主提供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代理房屋出租等有偿服务。详附件七.
(三)参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完成项目承接查验工作,对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四)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空调、监控、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维保及绿化养护等其他专业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五)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六)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或者通知协调主管单位及时整改,但如在保修期范围内的,则应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七)对本物业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并办理合法手续后方可实施。
(八)不得以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缴物业服务费、违反管理规约等为由,采取限制进入小区、停水停电等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面告知在西城纪商务中心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负责现场检查督促。按规定审核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的装修行为进行管理,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在指定的适宜位置堆放装修垃圾,并督促其及时清运。
(十)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授权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相关条款见第十一章《小区管理规约》授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
(十一)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负责消防控制室的日常值班;管理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确保它们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十二)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十三)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双方约定单项维修费用小于2000元(含2000元)由乙方承担费用,维修计划报甲方备案。
(十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乙方代为经营或管理服务,所得经营性收入扣除管理费后,按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并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十五)配合做好社区、甲方的日常物业服务检查和专项检查。
(十六)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及保修期内保修、维修等情况台账,接受甲方及相关方查询。
(十七)乙方应对乙方人员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在物业服务期内乙方员工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的事故负全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八)乙方按劳动合同法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乙方对此负全责。
(十九)遇突发事件,乙方必须配合有关部门执行任务,并指定专职人员协助工作,直至完成。
(二十)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二十一)每月书面向甲方报告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情况。
(二十二)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乙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
第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二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应每年在主管部门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及使用情况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物业维修资金的缴交及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由建设单位交存,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保修的,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将业主、物业使用人报修的保修项目、内容等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实施保修工作;
(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保修工作,并协助做好保修质量的检查、验收;
建设单位委托乙方保修的,乙方应按签订的物业委托保修协议开展相应的保修工作,履行相应的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在各保修项目保修期届满前1个月内,应按以下第(一)种方式对保修项目进行查验,记录查验结果,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经建设单位确认并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实施保修工作:
(一)由乙方制定查验方案、组织甲方、建设单位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等各方开展查验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保修金拟退还公示等相关保修金事项公示期内,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小区内公示张贴工作,并开展张贴情况的日常巡查,保障业主知情权;
(二)将已掌握的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交;
(三)组织开展业主、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各方异议收集整理,并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交;
(四)组织做好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后的查验、确认,并向保修金管理机构书面撤销相关异议;
第十七条乙方应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及保修期内报修、维修等情况台帐,接受相关方查询。
第七章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320.92平方米,其中包括:办公用房320.92平方米,位于3号楼;经营用房0平方米。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其使用和经营方案应当经甲方同意并公告。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物业办公用房,供乙方无偿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其移交给甲方。
第八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乙方代为经营或管理服务的,具体收费及管理费约定如下:
(一)物业经营用房
物业经营用房的出租标准不得不合理低于周边同期同类出租标准。乙方收取其总收入额的/%为管理费用。
(二)规划内的停车场(库)
1.车库(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的,乙方收取其收入额的50%为管理费。
2.车库(位)属于建设单位或其他业主所有,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的,由所有人与乙方自行约定经营管理事项。
3.新能源电动车共用充电桩服务收费标准:由相关专业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安装,使用人按实及时缴纳所需费用,乙方收取其收入额的50%为管理费。
(三)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停放、收费等由业主大会制定,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具体收费标准为:后期另行约定,向全体业主公示后执行。
乙方提取的管理费为:其收入额的50 %为管理费。
(四)利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广告或相关场地进行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的,具体收费金额由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从该收费中提取其收入额的50%为管理费。
(五)按照上述约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归乙方支配,与管理费相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委员会监督和指导下经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经营成本为经营实际产生的人工、税费、水电费等直接费用)后,所得经营性收益按下列约定:
1、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仅在维修资金本金不足总额30%时一次性划拨);
2、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3、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
4、小区的其它公共性开支。
5、用于单项维修超2000元费用的支出,维修前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单项维修费在2000元及以内的支出由物业公司支出。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保修责任除外。
6、当年度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达到80%以上时,奖励西城纪商务中心物业服务团队5000元。未达到80%及以上,将扣除质保金10%。
第二十二条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经营性收益(扣除管理费后的收入结余)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并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九章物业服务期限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期限为叁年,即自2024年6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止。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方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或另行选聘进行表决。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与乙方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乙方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办好交接工作。
乙方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决定,乙方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续聘决定或者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任为止,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计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是否达到质量标准存在争议且无法解决的,由上级物业主管部门、社区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判。
第二十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若因甲方违反合同相关规定,使乙方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乙方有权书面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有权依法依规解除本合同。
(二)业主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妨碍物业服务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业主应积极配合乙方应对突发事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相关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在未付金额的基础上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五)业主在室内进行的工作和活动行为不能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
(六)对违反《小区管理规约》出租或者转租的,乙方有权书面责成业主、物业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七)若业主、物业使用人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若因乙方原因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依法依规解除本合同。
(二)年度物业服务质量综合性满意度评价为乙方服务质量的量化指标,当得分低于80分时,甲方有权警告乙方,并要求限期提高服务质量,当得分连续两年低于80分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甲方账户转入5万元(¥ 50000 元),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按照每年2次的专项检查内容,扣除相应质保金,每年年底质保金不足5万元乙方应补齐,扣除质保金存在争议且无法解决,由社区进行评判。
(四)乙方未按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移交相关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的,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五)乙方未能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在多收金额的基础上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三十条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提醒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
(三)非乙方原因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已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有证据证明其已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甲、乙双方以及业主因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小区管理规约》授权
第三十二条根据第五章第(五)款甲方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小区管理规约》进行管理。(下文中斜体部分为:《小区管理规约》授权条款引用)
引用开始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八条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为构建和谐、乐居、平安的小区居住环境,确保出租房的安全使用,物业出租人应严格遵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 第十三条 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2. 第十四条 出租居住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第三十条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按规定将租客信息向社区或派出所报送登记。
第三十一条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信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二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二)告知、劝阻、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清理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杂物,以恢复原状;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随意占用他人车位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特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的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解除隐患;
引用结束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不得不合理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加重甲方、业主方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 份,报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壹份(备案)。
附件: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或规划平面图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共用部位明细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系统明细
五、《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六、《有偿性服务收费标准》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月日
附件一: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或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
类型 | 幢数 | 套(单元)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商业用房 | / | / | 4085.52 |
办公用房 | 5 | / | 76688.12 |
自行车库 | 5 | / | / |
机动车车库 | 1 | 623个 | / |
物业管理用房 | / | / | 320.92 |
配电房 | |||
其他(垃圾房) | / | 1处 | / |
合计 | |||
备注 |
附件三:共用部位明细
共用部位指:
(1)项目承重结构;
(2)项目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项目外墙面;
(7)屋面;
(8)共用消监控室;
(9)公用设备间;
(10)井道、机房;
(11)洗手间;
(12)人防区域;
(13)绿地及植物、小品。
附件四
1、绿地;
2、道路;
3、雨水井;
4、公共垃圾桶;
5、加压供水系统;
6、生活水池和消防水箱;
7、消防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8、公共照明系统;
9、监控系统;
10、避雷系统;
11、公共设施设备用房;
12、供配电系统设施;
14、物业管理用房320.92平方米。
附件五: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一) 综合服务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依法经营 | 服务、经营均取得相应资质,证照齐全、有效,且在服务现场进行公示。 |
服务中心设置 | 1.物业服务区域设置物业客服中心,提供日常服务,每日服务时间:8:00-17:00。 2.物业客服中心(定期)公示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 |
服务人员 | 1.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上岗证书。 2.物业服务人员仪容整洁、行为规范、统一着装、佩戴工牌、使用文明用语。 3.公示当地政府所要求的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保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4.物业经理、管家等关键岗位人员保持稳定,除甲方要求或本人离职、疾病等特殊原因,调整至乙方其他经营项目前需经甲方同意。 5.配备物业服务管理人员,项目主任1名、客服4人、保安19人、保洁19人、工程4人、绿化1人、行政1人、财务1人。 6.人员作息时间:项目经理、主管、客服、行政,做五休二;安保员、保洁员、绿化、工程员,做六休一。 |
服务响应 | 1.20分钟内响应客户诉求。 2.消防等警情、电梯困人等紧急情况,5分钟内响应,15分钟内工作人员到场。 |
沟通渠道 | 1.设立24 小时服务电话、管家微信、微信小程序应用软件(中天美好有生活),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投诉等,及时响应并记录。 2.每年进行 1次客户满意度调查。 |
制度与档案管理 | 1.建立客户信息保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2.妥善代管小区房屋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等相关图纸资料及业主档案。 3.妥善保管当地政府要求保留的资料,如共有部分经营协议、小区垃圾清运协议等资料。 |
服务公开 | 1.编制季度管理服务报告,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上季度管理服务信息、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情况向业主公示。 2.公示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资料,如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
(二) 客户服务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社区共治 | 1、根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授权,对小区的公共性事务进行管理。 2、配合业主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小区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曝光、并报有关政府部门。 3.每半年度开展一次社区文明宣传。 |
社区文化 | 1.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社区文化活动。 2.本着营造和谐氛围、建立睦邻友好社区环境的原则,结合业主需求建立社区圈文化。 |
特约增值服务 | 1.提供特约、代理代办等有偿服务。 2.配置便民工具箱供客户免费借用;义务协助客户在无偿服务范围外的零星求助定期开展专项便民服务活动。 |
(三) 通行服务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出入口管理 | 1.主要出入口提供24小时有人值守服务,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有外来人员进入园区内,由门岗人员确认、登记访客身份。 |
人员出入管理 | 1.常住人员自行刷卡或通过人脸识别、手机开门等数字信息验证方式进出小区。 2.外来人员通过自助预约、自助登记等数字信息验证、通行,或通过人工核实管理。 |
车辆出入管理 | 1.车辆通过车牌自动识别方式进出小区。 2.对外来临时车辆进行核实、登记、监管。 3.对无明确探访对象或来访目的的外来车辆拒绝进入小区。 |
大型车辆出入控制 | 1.除搬家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禁止货车进入小区。 2.禁止大型车辆(35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的货车,大型工程车辆)进入小区,因特殊情况需进入小区的,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报备,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3.严禁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
(四) 秩序维护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监控中心 | 消防控制中心24小时有人值守,录像保存期30天。 |
应急服务 | 1.制订火警、警情、自然灾害等各类应急预案。 2.各类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习。 |
现场巡查 | 制订合理、有效的巡逻方案,按要求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巡逻。 |
车位管理 | 1.车位设备设施完好、定期维护保养、标识齐全规范。 2.车位使用顺畅、有序,对影响车辆通行、停放或堵塞消防通道的车辆采取告知锁车、移车、曝光等处理措施。 |
犬只管理 | 1.及时发布、传达犬只办(续)证、免疫信息,做好文明养犬宣传。 2.设置捡便纸箱,箱内保持不断纸。 3.设置临时圈禁区域或设施,发现逃逸、外来、无主犬只及时抓捕并予以临时管看。 |
公共区域管理 | 对乱摆放、乱晾晒、噪音扰民、宠物扰民等现象,实施告知、限时整改、曝光、上报政府部门等处理措施。 |
(五)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费用投入 |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含建筑幕墙)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金额在2000元以内,包括2000元);属于大、中修范围的(金额超过2000元)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保修期满后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
公共标识 | 1.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导向标识。 2.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识。 |
房屋本体及设施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每季度检查1次屋顶、屋檐、外墙面、楼道墙面、天花、吊顶等有无脱落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装饰装修管理 | 1.建立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明确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告知业主。 2.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违章装修,及时劝阻、制止、上报,并协助业主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处理。 |
违章建设管控 | 1.每日巡查1次小区户外施工现场,发现违章建设,及时劝阻、制止。 2.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城管部门,并同时抄报甲方。 3.妥善保管违章建设概况及上报材料,乙方终止物业服务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甲方。 |
供配电系统 | 1.供配电系统由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的,每年停电检修1次。 2.计划性停电提前3天通知业主(市政突发停电除外)。 |
消防系统 | 1.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功能正常。 2.消防通道畅通。发现违章占用消防通道的,采取劝阻、制止、曝光、上报,并协助业主委员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3.高层建筑各楼层张贴疏散示意图,消防通道设有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识。 |
公共照明 | 1.每周巡查路灯、楼道灯1次,日常发生故障及时修复。 2.路灯、楼道灯亮灯(完整率)率不低于90%。 3.根据实际情况对小区照明设施进行节能改造。 |
供水系统 | 1.二次供水水箱每3-6个月清洗1次,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并公示水质检测报告。(二次供水设备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本项不适用)。 2.计划性停水提前3天通知业主(市政突发停水除外)。 |
电梯系统 | 1.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保养,保养间隔不超15天,发生故障后及时维修。 2.载人电梯 24小时运行(突发性故障和维修保养期间除外),轿厢内按钮、照明、通风、紧急呼叫系统等设施完好; 3.电梯轿厢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电梯保险标识、电梯维保标识、安全乘梯须知等。 |
维修管理 | 1.制定共用设施设备年度保养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日、周、月、季、年检。 2.涉及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大中修及改造工程,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并按法定程序申请使用。 3.设备设施维修、保养作业尽可能减少对客户的影响,作业时有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范措施。 |
应急处理 | 1.编制设备突发故障应急预案。 2.接到市政停水、停电和停气通知后2小时内向客户发布通知(市政突发停水停电停气及设备突发故障除外)。 3、市政突发停水、停电、停气或设备突发故障,15分钟内启动应急预案。 |
(六) 公共区域清洁、垃圾的收集/清运、雨/污水管道疏通、蚊虫消杀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公共区域清洁 | 1.首层共用大堂、电梯轿厢地面每日拖拭1次;楼层电梯厅、无电梯的多层楼梯每日至少清扫1次、每周拖拭1次。消防楼梯每周清扫1次,每月拖拭1次。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位)、公共娱乐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并巡视清洁。公区座椅、娱乐设施每日擦拭1次。 3.单元门把手、无电梯的多层楼道的楼梯扶手、单元门无障碍坡道入口的扶手、信报箱每日擦拭1次;单元门及门玻璃(2米以下部分)每周擦拭1次。 4.草坪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 5.玻璃雨棚每月清洁1次。 6.雨、雪天气后及时清除积水、积雪。 7.日常作业时主动礼让,占道作业时有提醒标识,工完场清。 |
生活垃圾收集和清运 | 1.生活垃圾桶每日收倒2次(商户产生的经营性垃圾除外),无满溢。(政府对垃圾分类、清运标准、清运方式、清运频次有更高标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垃圾中转站的垃圾每日清运1次,并冲洗干净,无明显异味,垃圾桶每月清洗1次;实施厨余垃圾分类的,厨余垃圾桶(不套袋的)每日进行清洗。 3.垃圾收倒、清运避开客户出行高峰时段。 |
装修垃圾 收集和清运 | 1.业主装修垃圾由业主/装修单位自行清运或委托乙方有偿清运。 2.乙方负责清运的,指定装修垃圾堆放点,现场围挡封隔,定期清运。 |
雨/污水管道疏通 | 1.共用雨/污水管道地下主管道每年疏通1次;发生堵塞及时疏通。 2.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原因导致下水管网堵塞造成损失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法明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由下水管网关联的业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3.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每年至少清掏2次。 |
“四害”、白蚁消杀 | 1.每年蚊蝇高发期(5月至10月)3次/月蚊蝇消杀;其他时间1次/月蚊虫消杀(根据天气情况可适当调整消杀频次)。 2.每年依合理周期与频次在公共区域灭鼠。 3.每年定期在公共区域进行白蚁消杀。 4.有噪音的消杀作业安排在8:00后进行(中考日、高考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不安排有噪音的消杀),并避开客户休息时间,减少对客户的影响。 5.消杀计划提前3天公示;需紧急消杀时,进行紧急对客通知,告知原因及做好服务风险提示和管控。 |
(七)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绿化养护 | 1.草坪、地被植物生长季节浓绿,目视平整,草边轮廓整齐;保持绿化完整性,无大面积黄土裸露。 2.造型植物、灌木及时修剪整形,造型美观。 3.乔、灌木长势良好;行道树下缘线整齐,人车通行处不低于2m;不影响高压线、路灯和交通标识。 4.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浇水、施肥,无缺水、缺肥。 5.针对不同的品种和季节进行病虫害防治,防治结合、及时灭治,主要病虫害发生率不超过5%。 6.绿化带内垃圾及时清理。 7.有噪音的绿化作业安排在8:00后进行(中考日、高考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不安排有噪音的消杀),并避开客户休息时间,减少对客户的影响。 8.作业时有提醒标识,工完场清。 |
附件六:有偿性服务收费标准
科目 | 序号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科目 | 序号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电 源 类 | 1 | 换电源插座 | 20元 | 水 管 类 | 23 | 换普通水嘴 | 20元 |
2 | 换电话插座 | 20元 | 24 | 换混合水嘴 | 20元 | ||
3 | 换空气开关 | 20元 | 25 | 换三角阀 | 8元 | ||
4 | 换灯泡 | 20元 | 26 | 换球阀 | 20元 | ||
5 | 换灯管 | 20元 | 27 | 换闸阀 | 20元 | ||
6 | 换灯罩 | 20元 | 28 | 换波纹管 | 20元 | ||
7 | 换镇流器 | 20元 | 29 | 换内丝、外丝 | 20元 | ||
8 | 换开关面板 | 20元 | 30 | 换水表接头 | 20元 | ||
9 | 换单相电表 | 30元 | 31 | 换1.5M软管 | 20元 | ||
10 | 换熔芯器 | 20元 | 32 | 换内、外六角或弯头 | 20元 | ||
11 | 安装吸顶灯 | 20元 | PVC类 | 33 | 换管箍、管卡 | 20元 | |
12 | 安装壁灯 | 20元 | 34 | 换三通、闷头 | 20元 | ||
/ | 35 | 换检查口盖 | 20元 | ||||
/ | 36 | 换存水节 | 20元 | ||||
水 管 类 | 13 | 疏通地漏 | 20元/次 | 37 | 换伸缩节 | 20元 | |
14 | 疏通面盆落水 | 20元/次 | 38 | 换弯头 | 20元 | ||
15 | 疏通马桶落水 | 50元/次 | 39 | 换S型弯管 | 20元 | ||
16 | 疏通浴缸落水 | 20元/次 | 其 他 | 40 | 安装猫眼 | 20元 | |
17 | 皮吸疏通 | 20元/次 | 41 | 安装门铃 | 20元 | ||
18 | 换水表 | 50元/次 | 42 | 挂画、挂镜框 | 20元 | ||
19 | 换面板落水 | 20元/次 | 43 | 清洗空调过滤网 | 50元 | ||
20 | 换浴缸落水 | 20元/次 | / | ||||
21 | 换洗菜盆落水 | 20元/次 | / | ||||
22 | 换活节 | 20元/次 | / | ||||
租赁 | 44 | 双方各成交租金的半个月房租金额作为中介服务费 | |||||
二手买卖 | 45 | 买家成交房价的1.5%/卖家成交房价的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