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杭州市西湖区政苑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杭州市西湖区政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社区,听取社区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向业主公开。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建筑面积约36万平方米。共分为A,B,C,D四个区块。
东至:丰潭路;南至:余杭塘路;
西至:政清路;北至:萍水西街。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政苑小区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形式;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公共能耗分摊方案;
(六)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案;
(七)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八)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使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资金(管理规约中约定额度限制内的除外);
(十三)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则及办法;
(十四)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五)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策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上述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程序如下: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三墩镇政府和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后,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其中,定期会议在会前15天开始公告,临时会议在会前7天开始公告;
(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帮助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
(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三墩镇政府、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情况接受业主查询,但业主只可查询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业主大会表决票。业主的业主大会表决意见涉及公民隐私,未经本人允许,业主委员会不得将业主的表决意见进行公示或透露。
(七)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 次,召开时间按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45 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二)西湖区房产主管部门或者三墩镇政府经调查发现业主大会的决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的;
(三)涉及业主重大利益且需要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由业主委员会形成会议决议提议召开。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20%以上业主签名),需及时报告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 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日。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和三墩镇政府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三墩镇政府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具体工作可委托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未公示议题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音像等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采取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第十三条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
第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内容代为行使共同管理权,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
(二)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人。
2.同一名非业主使用人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 1 人。
本小区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业主委托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1、2、3、4、5项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4.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5.电话确认。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1、2、3、4、5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1.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2.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专人送达时,由业主或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在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网络投票:通过市房产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4.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5. 电话投票:需有录音记录可追溯核查。
如遇疫情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业主大会投票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设置“赞成、反对、弃权、随多数”意见项。“随多数”意见只能计入“赞成、反对、弃权”三项意见中人数最多的一项,若三项意见中人数相同时则计入相同项中面积最多的一项;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投票人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四)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全部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整张表决票视为无效;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修改处签名。
(五)如遇重复票情况的处理:
1、现场重复票:如现场同一户业主出现重复票,两张表决意见相同的,以业主签字那张为准,如两张表决意见不相同的,则以最后投票日期为准;
2、现场、电话出现重复票:两个都有明确表达意愿的,以现场投票为准;
3、如现场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有电话录音的以电话录音为准。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除成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续聘、解聘工作外)。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9名正式委员、2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2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 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政苑小区综合楼四楼。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成立党支部,暂不符合单独组建条件的,通过组建临时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或由政苑社区党组织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原则上由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达到法定票数的人数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但达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最低人数5人要求,并且超过本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二分之一的单数人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
若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出现5至11人之间双数情况的,将得票数最少的一名成员作为候补委员,使正式委员符合法定最低人数且超过本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二分之一的单数人数要求,缺额的业委会成员需在后期增补中一次性补足。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三)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协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定共有部分及共有收入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1.社区居委会推荐;
2.业主自荐报名;
3.业主联名推荐(需10名以上业主联名)。
如候选人报名人数少于12人时,由换届工作组织者公告延长报名时间。
通过上述3种办法产生初步候选人后,由选举工作组织者在三墩镇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议事规则候选人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候选人名单,并提请三墩镇政府和社区党组织审核把关。候选人确定后,选举工作组织者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将候选人的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在确定候选人初步名单时,要充分考虑A、B、C、D区块的平衡,以保证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
如确定的候选人在公告发布后提出退出的,由选举工作组织者在初步候选人中提出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名单,并提请三墩镇政府和政苑社区党组织审核把关确定。选举工作组织者应对确定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公告说明情况,该公告不受15日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且中共党员候选人应占总候选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需要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且未恶意拖欠物业费;
(八)本人及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九)业主参选前一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 个月以上;
(十)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参选前一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满12月以上;
(十一)未与小区公共利益有任何牵扯,如未承租共有商铺、本人或所在单位未与本小区有任何经济业务往来等。
第二十五条鉴于社区办公用房位于政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政苑社区居委会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六)民主党派;
(七)各级劳模、先进个人、见义勇为个人、三八红旗手等先进人士。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违反公序良俗,或涉黑涉恶,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本人及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七)拒付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停车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的,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撤销的;
(九)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被业主大会终止职务的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十一)处于租赁小区业主共有的经营性用房期间的或与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十二)不按有关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为1人(即12选11)。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中的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按照得票数量多少依次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业主当选委员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未满6个月的;
(四)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本人已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违反党规党纪,被立案审查调查的;
(九)因拒不接受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的签字工作,使得业主委员会成立后15天内不能进行正常备案工作的;
(十)成员中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因退休、辞职、调离等不再承担社区相关工作的;
(十一)候补委员本人放弃自动递补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三十条根据《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者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
(六)在选举中有贿赂、胁迫、欺骗等不正当行为的;
(七)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委员资格的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15日。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及财物。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当选时的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日,并在30天内完成备案工作。
候补委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仍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候补委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本议事规则约定的总人数二分之一的,应当重新选举。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6次,原则上每两月召开1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或符合下列第1、2、3项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的;
3.三墩镇政府、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可以由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提前2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遇紧急事件主持人可临时召集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邀请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必要,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先告知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向三墩镇政府、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面报告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日期、需要交接的物业管理重要事项等情况。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下自行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自行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的,报名下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现任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回避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愿承担或者无法完成换届选举组织工作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换届工作。
第三十七条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四章续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必须包含: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期限等、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合同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合同续订,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在原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定选聘方案,公示征求业主意见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书面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90日前,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并书面告知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启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
经20%以上业主书面联名要求解聘物业服务人的,且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否定性评价达到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解聘程序启动要求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规定启动解聘程序,向全体业主公示启动解聘物业服务人的理由,并递交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擅自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企业的产生方式等。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办法应当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一)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以公开报名的办法产生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二)符合资格、条件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不少于3家方可进行评标;否则视为流标,需要重新报名;
(三)提交业主大会会议最终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为两家。
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三墩镇政府及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10日内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物业项目管理移交前30日,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项目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并提供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后十日内,与新物业服务人对共有部分进行承接查验;查验合格的,订立承接查验协议,并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新受托物业服务人接管物业时,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原物业服务人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查验。查验时应当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及其新受托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管理交接验收协议》。
第五章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因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或者其他物业服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人委托专业机构对上一年度本物业服务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
(二)物业服务企业人拟定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包括调整范围和理由,提交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将审计报告、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业主委员会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事项和结果及时报告三墩镇政府及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六章筹集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
第四十四条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一)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
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不得超过同期共有收入总额的5%,如超出5%需由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费用;
3.聘请工作人员(包括内勤人员、会计、出纳)费用,具体薪金由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后决定;
4.诉讼费;
5.审计费;
6.聘请专业服务机构、法律顾问的费用;
7.其他合理的费用。
每一次使用经费应及时上传“杭州市物业监管平台”,供业主查阅。
本物业管理区域暂时不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补贴制度。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备查。
第七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十七)业主大会表决票资料。
第四十六条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在10日内移交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与其进行移交。
第八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主任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用印审批人、盖章人等。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五十一条印章保管人因辞职或委员资格终止等原因不再保管印章的,应当在3日内将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保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议事规则从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