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居民委员会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伊萨卡国际城小区;
坐落位置:杭州钱塘区25号路与14号大街交叉口;
物业类型:住宅;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189866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535611平方米。住宅395942.43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197672.69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27342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474.92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713.92平方米,坐落:浩泽园5-103;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1761平方米,坐落:浩泽园5-108/5-109/5-111/5-112。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沿江大道、南至14号大街、西至25号路、北至12号渠。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小区绿地、花园、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章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需物业服务企业清理装修垃圾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市场价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应遵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关于伊萨卡排屋规范化装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小区规约的规定。
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同时交纳元装修保证金给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在装修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巡视,如发现有违规装修的,对已造成破坏的公共部分酌情要求装修方赔偿(从保证金中扣除),并要求按原样负责修复。对多次不听劝诫的装修公司,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公司采取强制手段阻止违规装修的进一步发生。
对装修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业主的装饰装修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八条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第九条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或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及开设天窗;防盗窗安装于玻璃窗之外;自行制作、布设沿街商铺广告;
(三)未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的违章装修材料进入物管区域内;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五)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改变承重墙的设计原貌(面积大小、墙体厚薄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八)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九)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十)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十一)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十二)非依指定地点堆放装修装饰材料及装修垃圾;
(十三)非依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段施工;
第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饰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前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原件供其复印备案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现场勘查,同时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导的合理位置安装(根据杭州市规定,空调室外机应距离地面1.8m以上),并按要求做好噪音控制及冷凝水排水的规范处理。无预留空调安装位置的外墙不许悬挂空调外机。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具体时间应遵守有关规定,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中午12时至14时、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高噪声的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装修管理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劝阻和制止后,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等物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并可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讲文明讲科学,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严禁高空抛物、高空倒水等危害小区人员安全的行为,物业公司应通过视频监控、遗留物品信息进行调查,对抛物者进行教育,授权物业公司通过小区公告栏及相关媒介进行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业委会和物业服务公司积极配合警方及相关职能部门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为美化本管理区域内环境,本小区内实行垃圾分类管理。本管理区域内业主、非业主及相关物业使用人应定时定点投放垃圾,严禁随地乱扔垃圾,不在指定地点投放垃圾。对多次故意随意投放垃圾的,授权物业服务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及相关媒介进行曝光。
第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下列约定:
(一)可以防盗窗、网安装,要求必须安装在房屋专有部分内侧;
(二)不可以阳台外晒衣架安装;
(三)不可以卫星电视接收器安装;
(四)不可以其他附着物安装;
(五)不可以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六)可以封闭阳台,要求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并事先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七)不在户内玻璃窗、玻璃门上张贴广告类的标识、企业铭牌、横幅等;
(八)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挖沟渠、绿地硬质化、破坏绿化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九)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非法张贴,不得向窗外、电梯轿厢内、走道等公共区域乱丢垃圾或物品,不得破坏公共设施设备;
(十)不得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十一)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十二)不得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十三)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十四)不得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十五)不得在屋顶平台种植蔬菜、植物等,堵塞或占用屋顶消防平台;
(十六)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楼层电梯间等入户门外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
(十七)商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如经批准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十八)不得在景观池内取水或洗涤物品;不得攀爬树木和采摘果实;
(十九)共享单车不得进入小区;
(二十)严禁高空抛物等危害小区人员安全的行为;
(二十一)为美化本管理区域内环境,本小区内实行垃圾分类管理;
(二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管线。
第二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电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禁止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禁止在在轿厢内摇晃电梯;
(二)禁止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声响时,最后进入的乘客应自觉退出,禁止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三)儿童乘坐电梯必须由成人携带,切勿让儿童单独搭乘或进入电梯,且不得在电梯内嬉戏玩耍,以免发生危险;
(四)切忌将液体状物品遗留在梯内,清洁走廊和楼梯时,避免让水流入电梯内造成电梯设备损坏;
(五)电梯轿厢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杂物、乱涂乱画;
(六)上下电梯应紧靠右行,乘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厢门;
(七)业主发现电梯故障时,有责任互相提醒,并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八)业主应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九)乘坐电梯时发生故障,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寻求帮助,严禁“扒门”外出;
(十)电动车不得进入电梯,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该行为的,应立即进行劝阻,不听劝阻且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本规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注销其门禁卡;
(十一)大件物品不得强行进入电梯,不得拆除电梯部件进入,若造成电梯损坏的,应承担全额维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在本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
(二)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
(三)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防火、自救常识;
(四)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固定临时车车辆,收费标准首小时免费,第二小时起5元/小时,24小时内封顶10元,进出不重复计费,登记要求:行驶证、本小区房产证、身份证三证一致,业主仅享受一辆固定临时车办理;非固定临时车辆,收费标准1小时免费,第二小时起5元/小时,24小时内封顶30元。
(二)1 吨以上货车(搬家、运送装修材料和家具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三)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在小区内按路面的标识与标线行使,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笛、练车等行为;
(四)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井盖、人行便道、绿化带、未标识停车位的路面等场地停放;
(五)小区实施车辆收费停放,按业主大会通过的标准执行;
(六)禁止在公共停车位上擅自安装地锁等装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以防发出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七)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区域,楼道和单元大厅、门口严禁电动车停放;严禁电动车进入电梯轿厢。
(八)对进入小区参加幼儿园、健身会所活动的外来人员车辆,应引导其将机动车辆停在小区外围。
(九)临停车位不能连续停泊7天以上,当日16:00-次日8:00时,外来车辆不允许进入小区。
(十)授权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车位的实际使用情况,在综合考虑出行安全及停车便利且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基础上,局部调整、划设地面固定车位。
第二十三条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违规分隔搭建后群租,不得将明令禁止出租的场所作为居室出租,不得违规改变居住用途作为商业性使用(如用于开公司、快递仓库、办厂、餐饮、娱乐、摄影等商业性行为)。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发现有违反《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违规群租或改变居住用途作为商业性使用的,一周内拒不改正的,本规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作停水停电及注销其门禁卡等处理,直至整改完毕。
对现存的淘宝店或小型淘宝仓储的处理:对合法出租的,需提供消防审批合格证书、税务和工商登记证书;对分割原设计单位出租的按违规群租处理,由所在地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联合发出整治通知书,一周内拒不改正的,本规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作停水停电及注销其门禁卡等处理,直至整改完毕。
合法的整体出租,其物业费、能耗费按常规收取;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合租,其物业费按常规收取,能耗费加倍收取,同时应交纳相应保证金给物业服务企业,当群租户有损坏公共财物行为发生时,物业服务企业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租户退租时,物业服务企业将多余保证金退回。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应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等信息书面留存于物业服务企业。
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出租或者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责成业主、物业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一周内拒不改正的,本规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作停水停电及注销其门禁卡等处理,直至整改完毕。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大型犬类。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二)应按指定的时间(7:00之前,19:00之后)及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并及时清理宠物粪便,切勿污染环境;
(三)进入公共场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绳链牵领、防咬口罩、远离老人和小孩等),以防伤及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宠物主人为第一责任人;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
(五)禁止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
(六)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如:因宠物喧叫妨碍他人休息等);如造成相邻业主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七)对无人牵领、无绳约束、无证的宠物均视为无主宠物,报城管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区域内的商铺业主、使用人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开设餐饮的区域,不得新增餐饮店;已领证开设的,不得延长经营期限,不得转租用于开设餐饮店;合法经营期间,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增设排烟装置;
(二)商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进行密封袋装封口后,放入物业管理处指定垃圾桶内;商户内的污水,必须倒在店内排污池内,严禁直接倒在公共区域;
(三)商铺进行装修时,材料必须放在商铺内,不得堆放在公共区域。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后,放在物业管理处指定的区域;
(四)商铺门前区域,商户必须定期清洗,保持地面无油污,无垃圾;
(五)商铺必须每周冲洗两次门前责任区地面,做到地上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等;
(六)商铺牌匾、灯饰、橱窗等保持美观,无破损和无乱贴乱画;
(七)严禁向公共区域直接排放噪声、粉尘、气体,给小区住户造成影响的行为;
(八)商铺需要举办活动或在公共区域摆放招牌或发放广告时,必须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后,到物业服务中心备案方可进行,否则不允许占用道路;
(九)严禁商铺使用人砍伐、移植、栽种门前公共绿化植物,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十)禁止在公共区域景观水池取水或者洗涤物品;禁止将污水或油渣直接倒入公共区域;
(十一)严禁将机动车辆停放在商铺前人行路面,非机动车辆按要求停放在非机动车位内,商铺门前不得停放任何车辆;
(十二)商铺门外为公共区域,严禁堆放任何物品,不准占道经营;
(十三)商铺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规定,按照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保持消防设备正常使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定期进行消防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十四)其余未约定内容,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
(三)与居住楼相邻接的楼层。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兴办服务项目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已经投入营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商铺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制止,如不在职权范围的,则应及时报告给相关职能部门如市场监督、城管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上业主同意。业主分户账户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由专有部分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若号码有变更需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若拒绝提供联系电话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负)。
第三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五条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三十六条本住宅区内物业共用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方案拟定草案,经业主大会核定,在公告全体业主后,由业主委员会或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从物业费中提取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以告知、规劝、公示、代为保管、上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外来人员等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拆除违章占用物业共用部位的违章建筑、门窗以及其它乱搭乱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状;
2.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使用强制方式解除隐患;
3.在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三)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相关通告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各单元公告栏张贴通告连续15日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四)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刷卡出入与人员管控相结合),出入小区的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秩序维护人员的管理,来访人员、来访车辆出入小区实行登记制度,对拒不配合的来访人员与车辆,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谢绝其入内;居住区域将实施智慧门禁系统,机动车辆实行自动识别登记系统,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人为损坏设施设备的,应予以照价赔偿。
(五)对不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采取锁车处理。第一次教育提醒并至物业服务中心签署保证书后可放行;第二次开锁50元/次。
对不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采取锁车处理。第一次教育提醒并至物业服务中心签署保证书后可放行;第二次开锁20元/次。
以上收入纳入小区公共经营性收益。
(六)对除车辆外其他堆放、安装、丢弃等在公共部位(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强弱电井、过道、道路、屋顶平台、墙面、绿地等)的物品,除有特殊说明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将物品集中保管或做无主处理;
(七)其他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
对预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给予相应优惠措施予以鼓励。
第三十九条业主出租物业时,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物业服务质量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全体业主。评估办法由业主委员会经征求业主代表会议及物业服务企业意见后制定并实施,具体过程实施由监委会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利用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经营性收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经营成本占经营性收入比例不得超过50%)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的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四)弥补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五)其他/。。
上述用途的比例分别为/%、/%、/%、/%、/%,合计为100%。
具体比例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公共车位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如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代管,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管应扣除税收后,所得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并单独列账。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按规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季度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第四十六条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述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临时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30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第 1、2、3(可多选)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一次性划转;
2.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3.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第四十九条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工程内容、施工单位、预算方案及资金额度等事项后,组织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维修方案和征求意见情况应及时报送居民委员会备案,同时邀请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对维修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十条共有部分发生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居住使用的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应急措施:
(一)电梯严重故障;
(二)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
(三)建筑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四)围墙、道路坍塌;
(五)屋顶、外墙渗漏;
(六)排水设施严重堵塞或者损坏。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并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确认后,可以不经业主共同决定,直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验收,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确认工程完成情况,并将确认后的相关维修方案和工程完成情况报区、县(市)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乡建设、房产等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由相应主管部门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共同管理权:
(一)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业主代表,监委会监事;
(二)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三)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四)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一份,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留存一份。
第五十五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规约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