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业主委员会)组织名称:
业主委员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业主大会同意,选聘乙方为富阳区绿城·富春和园提供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绿城·富春和园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合院、商业用房
物业坐落位置:浙江省杭州市(县)富阳区金桥北路(街道)469号
物业四至:
东至金桥北路;
南至文豪路;
西至金浦路;
北至公望街。
占地面积:153336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414534.6平方米。
其中可收费面积:高层住宅269454.88平方米、合院21555.8平方米,商业用房11605.16平方米,地下车位1951个。
第二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物业服务,全体业主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乙方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提供以下服务: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但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由业主独占使用的屋面、外墙、露台、共用设备层等除外。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但属市政公共部门等单位或甲方另行委托第三人管理的除外。
3、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生活垃圾的清理、清运。
4、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但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由业主独占使用的公共绿地除外。
5、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引导车辆有序通行、按规定停放,劝阻、制止占道、占位等不文明停放行为,但不承担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义务。
6、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及《管理规约》、《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约定提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协助社区、业委会组织开展小区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合同所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具体范围以附件一、附件二约定为准。
第四条物业服务质量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五条乙方为业主提供专有部位维修养护、房屋托管和租售、社区教育、社区养老、社区零售、到家服务等有偿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以公示为准。
第六条本合同期限内,如全体业主委托乙方经营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属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经营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管理费,相关的经营性收益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物业服务期限
第七条本合同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2、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并督促业主遵守。
4、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续聘、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人,并代表业主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5、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和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6、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本合同,并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7、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和乙方的关系,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8、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相关费用,协助乙方向业主催收逾期未付的物业服务费和相关费用。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
10、按规定为乙方无偿提供建筑面积为1224.14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办公用房1224.14平方米。
11、协调处理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12、不得干涉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13、不得改变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用途。
14、拟定共有部分以及共有收入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议,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使用。
1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全体业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16、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立机构开展日常服务工作。
2、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工作计划。
3、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方案。
4、如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修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及时编制方案提请甲方批准并按照法定程序征求业主意见后组织实施。
5、定期开展高空抛物、坠物的宣传教育和安全巡查,制定高空抛物、坠物应急方案,协助公安机关调查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人。
6、有权将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保洁、保安、电梯和消防设施维保等专项服务委托给其他专业公司或第三人。但必须报请甲方程序性审查后才能实施,且不得再转包。
7、有权联合甲方在公告栏、业主微信群、客户端等公示房号、欠费周期和金额的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8、开展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定期(年度、季度、月度检查和日常巡查。如需维修,保修期内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修复;超过保修期应及时制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对甲方或业主提出的破损地面、墙面、公用水污管堵塞、屋面楼顶、地下车库、小区照明等小区原有影响正常使用的设施和设备按小修保养立即修补更换处理,严禁小病养大,对修补不及时造成的人身伤害、其他损害除照价赔偿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费用支出3000元以内的由乙方承担;3000元以上的应及时编制维修方案和经营性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甲方审批;乙方不得将多个单项合并计算或以小养大后再计算编制方案。
9、定期和不定期(全年不少于二次)检查疏通雨水管天沟排水口、雨污水管入地端排水口。如雨污水管道破损、堵塞引起渗水、返水,应在接到报修后安排人员抢修。
10、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照预案采取措施,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11、按照《管理规约》约定,对业主违规装修行为,物业有权劝阻、制止,并要求业主以合理方式恢复原状,若业主拒不整改,物业有义务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12、建立并妥善保管物业服务档案,及时记载变更事项。
13、有权在服务过程中合理使用业主的个人信息,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4、在物业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公示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15、为保证服务的时效和质量,乙方有权合理使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用于服务人员驻场、存放物资或设施设备等。
16、有权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服务宣传、信息推送和业务指引,但不得干扰业主正常生活,不得实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1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指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快件临时存放点但不承担保管义务。
18、自主开展物业服务和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19、业主装修物业时,与其签订书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20、向业主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2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22、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采用包干制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合院: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元/月·平方米;
地下车位:元/月·个。
如业主依法变更物业用途,应按照变更后的物业类型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按照不动产登记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以测绘报告或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建筑面积的按个数交纳。
第十一条乙方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专有部分或独占使用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业主应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或双方协商另行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本物业服务费未包含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空调、增压水泵、消监控中心、景观水系、绿化用水、景观照明等)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该等能耗费乙方预收后按建筑面积据实向业主分摊,每12个月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布一次收支情况。能耗费预收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0.5元/月·平方米;
合院:0.2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0.2元/月·平方米。
第十三条乙方包干使用的物业服务费应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服务内容所需的成本、法定税费及合理利润,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其中垃圾清运费仅指日常生活垃圾);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管理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9、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10、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1、园区文化活动费用;
按照法律规定、本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应由全体业主承担的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会所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会所或配套用房的收费标准由产权人或经营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能耗费及相关费用。如会所无偿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则乙方免收无偿使用部分的物业服务费,但使用产生的能耗费、维护费等费用据实在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第十五条本合同期内,因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或因当地物价指数上升幅度较大导致物业服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乙方需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物业服务费提价程序。
第十六条已交付但尚未使用的物业(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用房、地下车位等),物业服务费按本合同约定标准由业主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交纳方式按国家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业主应按时交纳。
第十八条乙方受公共事业部门委托为业主提供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代收代交服务的,业主应按时交费并分摊损耗,否则应按国家规定的逾期交纳公共事业费滞纳金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须书面告知乙方,并对物业使用人的交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本项目储藏室不属于全体业主共用设施设备,因使用产生的运行、维修、更新及改造等费用据实由该设备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每12个月预交一次,缴纳时间为每12个月的第1个月上旬,业主应按时交纳。
第六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属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经营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车库车位和场地、其他配套设施,甲方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包括引进相关单位为业主提供便利服务等)。上述各项物业的经营管理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外,其余收入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经甲方同意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弥补。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该部分收入由甲方自管。
第二十三条乙方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有权将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所述物业出租或委托第三方经营,但租赁期限或委托经营管理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合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乙方制定的经营性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公共车库车位和场地、其他配套设施出租经营方案,应根据约定在实施前征得甲方同意。
第七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管理规约》约定,制定车辆通行和停放、公共环境卫生维护、访客登记等规章制度,业主应予遵守配合。
第二十六条禁止高空抛物,不得在窗台、阳台搁置、悬挂物品,不得封闭室内的公共雨、污水管道。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约定,实施侵占公共绿地、堵塞消防通道、违章安装搭建、封包阳台、破坏性装修、高空抛物、违法饲养动物、违规投放垃圾、私拉电线或在公共区域为电瓶车充电等行为,乙方有权采取劝阻、制止、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合理方式清理和拆除等管理措施,产生的费用由相应业主承担。因采取上述管理措施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因公共利益或物业维修需要,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方同意;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方、乙方和相关业主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业主在装饰装修房屋时,应遵守《管理规约》、《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装饰装修的限制行为和禁止行为。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八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续筹均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奖罚制度
第三十三条实行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以保函形式体现(注:质量保证金金额控制在总物业费的5%以内,具体以竞争性谈判结果为准)。
第三十四条实行服务质量考核奖罚制度,主要从综合服务,秩序维护,工程维护,园区保洁及绿化养护五个模块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为合同约定的条款和附件所列工作条款。(具体实施办法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如造成甲方或业主人身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如造成乙方或业主人身财产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业主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向原告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乙方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据实退还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并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赔偿业主利息损失。
第三十九条任何一方违反《管理规约》或本合同约定,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业主违法群租,乙方有权要求业主限期改正。如业主逾期改正的,应按每日2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改正之日止。
第四十一条业主如违反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经乙方口头劝阻后拒不改正,乙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依法处理;如因此导致乙方被处罚,乙方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二条业主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损害导致其他业主或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业主或乙方有权向责任人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本金、利息以及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成本。
第四十三条业主违约封闭室内公共管道导致无法检修致第三人财产损害,应承担对第三人的全部赔偿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下列事由导致的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台风、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2、抢险救灾采取紧急措施导致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抢救火灾、抗洪、抗台、暴风雪等。
3、政府采取管制或紧急措施造成的损害。
4、刑事犯罪(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故意伤害、抢劫、故意杀人、爆炸、放火、暴动)造成的损害。
5、业主或第三人违反本合同、《管理规约》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害。
6、物业本身的设计缺陷、工程质量等造成的损害。
7、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已事先公告的停水、停电、停止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害。
8、市政公用部门等单位管理的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害。
9、乙方已书面提出需动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维修、更新、改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方案,甲方未予批准、拖延批准或批准期间,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造成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10、乙方编制的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方案未获甲方、相关部门批准或相关业主同意,导致乙方无法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业主或第三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11、乙方仅承担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车库/车位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日常保洁和停车秩序引导等义务,不承担停放车辆或车内财物的保管义务。
12、因车辆被毁损或车内财物被盗等造成的损害。
13、业主委托乙方员工提供代为泊车、购物、保管财物、临时照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行为造成的损害。
14、业主违法、违章装修造成的损害。
15、因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紧急救助、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采取紧急避险或抢救措施造成的损害。
16、乙方仅对电梯、机械车位等特种设备承担日常卫生保洁、通知专业公司维护保养及检测等义务。电梯、机械车位等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害,由生产单位、安装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或第三人违法、违章使用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甲方应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按照本合同约定需公示的事项,乙方在该公告栏连续公示十五日,即视为已送达业主。
第四十六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本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作为送达地址,若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项下业主的各项权利义务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或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贰拾页,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名):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一:共用部位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配电房、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附件二:共用设施设备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等设施设备。
附件三: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1、 综合管理服务标准
内容 | 服务要求 |
物业服务中心设置 | 本园区内设置物业服务中心,办公设施设备配置完备,应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
服务人员要求 | (1)按要求配备持有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 (2)物业服务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
服务时间 | 周一至周日在物业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每天接待时间不少于8小时。 |
日常管理与服务 | (1)服务规范应符合杭州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水管爆裂、电路故障等)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在接待时间内),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 (4)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制定园区房屋装修申请、备案、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如发现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申请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6)接收、整理相关的档案并建立物业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7)制定和实施物业服务工作计划。 (8)每年至少1次抽样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与建议进行及时整改。 (9)制定物业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10)广泛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11)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2)综合服务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3)对违反临时管理规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告有关部门。 (14)物业服务区域内标志标识清晰明确。 |
2、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
内容 | 服务要求 |
地面 | 每日清扫、每周拖洗一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一次。 |
楼梯扶手 | 扶手、开关盒、表箱盖每日擦抹一次。 |
栏杆 | 非电梯公寓每天擦抹一次,电梯公寓每周擦抹一次。 |
天花板、公共灯具 | 每月除尘一次。 |
进户门 | 每周擦抹一次。 |
楼道玻璃 | 每月清洁一次。 |
天台、屋面 | 每月清洁一次(不上人屋面除外)。 |
地下车库 | 每日清扫一次。 |
电梯轿厢 | 每日擦拭、清扫一次以上,循环保洁。 |
生活垃圾收集 | 每日清理二次垃圾桶。 |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二次,工作时间内巡回保洁,路面明沟每周清扫一次。 |
垃圾箱(房) | 垃圾箱(房)每天清理1次。 |
果皮箱、垃圾桶 | 每日清理2次。 |
消毒灭害 | 每季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6、7、8、9月每月喷洒一次),每年灭鼠三次。 |
3、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
内容 | 服务要求 |
人员要求 | (1)专职人员,以中青年为主,身体素质合格,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具备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和应急处置的基本技能,能正确使用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按需求穿戴统一制服,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 (4)配备对讲机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
门岗 | (1)主要出入口24小时轮岗值班、12小时立岗,并有详细的值班和交接班记录。 (2)按访客制度做好外来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接待。 (3)对进出园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引导,保持主出入口通行的有序、畅通。 |
巡逻岗 | (1)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其他部位两小时一次。 (2)发现或接到火警、警情报告后及时到达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救助措施。 (3)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应及时赶到现场并采取相应措施。 |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 (1)消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门锁智能卡等技防设施设备,安排专人24小时轮岗驻守。 (2)消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应通知相关岗位保安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确认和处理。 (3)制定并上墙火警、水警、警情等应急预案,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
车辆 管理 |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划定车辆行驶路线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2)12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
4、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
内容 | 要素 | 养护要求(植物) |
草坪 | 修剪 | 定期修剪平整。 |
清杂草 | 每年清除杂草。 | |
灌、排水 | 常年保证有效供水,有低洼及时整平,基本无积水。 | |
施肥 | 按肥力、草种、生长情况及时施肥,每年二遍以上。 | |
病虫害防治 | 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 |
其它 | 草地生长正常。 | |
树木 | 修剪 | 灌木修剪每年三次以上,及时清理枯枝;蓠、球、造型植物及时修剪,每年不少于五遍,做到枝叶紧密、圆整;地被、攀援植物修剪及时,每年不少于三次,及时清理枯枝。 |
中耕除草、松土 | 适时中耕除草,及时清理杂草,疏松土壤。 | |
施肥 | 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施肥,每年普施基肥不少于一遍,花灌木增施追肥一遍。 | |
病虫害防治 | 防治结合、及时灭治。 | |
扶正 加固 | 树木基本无倾斜。 | |
其它 | 乔灌木生长良好,树冠完整;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良好。 | |
补种 | 缺枝倒扶不超过五处。 | |
灌、排水 | 保持有效供水,无大面积积水。 | |
修剪、施肥 | 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施基肥一次,每次布置前施复合肥一次。 | |
病虫害防治 | 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
5、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
内容 | 运行、保养、维修服务要求 |
门窗 | 日常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 |
楼内墙面、顶面、地面 | 墙面、顶面和地面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应及时组织修复;属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计划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提交相关部门、业主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
楼道灯 | 完好率不低于95%。 |
雨、污水管道 | 至少每半年检查疏通一次雨水管天沟排水口、雨污水管入地端排水口。如雨污水管道破损、堵塞引起渗水、返水,必须在接到报修后安排人员抢修。全年检查疏通次数不少于三次。 |
道路、场地等 | 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计划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提交相关部门、业主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
安全标志等 | 应在高危设备和安全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每半月检查一次,保证标志清晰完整。 |
配电系统 | 1、定期检查电气配电、计量设备运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配电设备维护保养; 2、定期检查照明、水泵控制箱(柜)的运行状况、安全保护装置,保持相关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3、每年进行一次防雷设施检测,防雷设施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
供水系统 | 1、对供水设备每天检查1次,每季对水泵润滑点加油,根据需要对泵房、管道等进行除锈、油漆,每年保养1次水泵,保证二次供水正常,泵房整洁。 2、每年清洗两次水箱、蓄水池,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 3、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溢流管口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并完好,每年秋、冬季对暴露水管进行防冻保养。 |
排水系统 | 1、每月1次检查污水泵、提升泵、排水泵。 2、每年二次对污水处理系统全面维护保养。 3、控制柜电气性能完好,运行正常。 4、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过滤格栅基本无堵塞,污水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
升降系统 | 1、电梯24小时开通运行(但维保、年检、故障除外),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 2、监督专业维修保养单位按规范定期保养电梯,申请电梯年度安全检测。 3、接到或发现电梯一般故障信息,应通知专业维修人员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安全事件时,应及时报警并赶到现场应急处理,通知维保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半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救助。 |
消防系统 | 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一次,运行正常。 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每天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每年测试一次探测器、手报等报警点位,并对全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测试,火灾探测器及时清洗或更换。 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 6、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及时更新或充压。 |
弱电系统 | 1、楼宇对讲系统(可视):定期检查与保养,24小时开通运行(但维保、故障修复期间除外)。 2、周界报警:24小时设防(如遇维保、故障除外),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 3、监视系统:不定期进行测试与保养,监控设备24小时开通运行(如遇维保、故障除外),录像功能正常,录像时长不低于30天。 4、电子巡更(如有):根据需要设定巡更路线、时间,不定期地进行调试与保养,运行正常。 |
附件四:园区生活服务内容 | |||
一、健康服务系统 | |||
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内容 | 备注 |
1 | 健康检测服务 | 1、测量血压 | |
2、测身高、体重 | |||
3、握力检测 | |||
4、血氧饱和度检测 | |||
5、体脂检测 | |||
2 | 健康咨询服务 | 1、常规性健康咨询 | |
2、孕产期咨询 | |||
3、更年期咨询 | |||
4、睡眠改善咨询 | |||
5、心理咨询服务 | |||
6、健康膳食咨询 | |||
7、合理运动咨询 | |||
8、少年儿童生长发育咨询 | |||
3 | 健康讲座服务 | 1、开展慢性疾病讲座 | 每年两次 |
4 | 健康环境服务 | 1、家庭药箱整理 | 每年一次 |
5 | 健康宣传服务 | 1、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 每年 |
6 | 健康信息服务 | 1、卫生信息 | 每年 |
2、防疫信息 | 每年 | ||
7 | 健康档案服务 | 1、为业主制定电子健康档案 | |
2、针对老年人、智障人员、慢性病患者设立爱心卡 | |||
8 | 健康外联服务 | 1、为业主制定个性化体检套餐 | |
2、代联系体检机构 | |||
二、文化教育服务系统 | |||
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内容 | 备注 |
1 | 园区运动服务 | 1、太极拳 | |
2、乒乓球 | |||
3、晨跑 | |||
4、登山 | |||
2 | 园区休闲服务 | 1、理财 | 每年一次 |
2、棋牌 | 每年一次 | ||
3、书画 | |||
3 | 园区节庆服务 | 1、腊八节活动 | 每年一次 |
2、元宵节活动 | 每年一次 | ||
3、妇女节活动 | 每年一次 | ||
4、端午节活动 | 每年一次 | ||
5、母亲节活动 | 每年一次 | ||
6、儿童节活动 | 每年一次 | ||
7、教师节活动 | 每年一次 | ||
8、中秋节活动 | 每年一次 | ||
9、重阳节活动 | 每年一次 | ||
10、圣诞节活动 | 每年一次 | ||
4 | 园区教育服务 | 1、课外读物 | |
2、儿童兴趣体验 | |||
3、老年文娱娱乐 | |||
三、居家生活服务 | |||
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内容 | 备注 |
1 | 居家便民服务 | 1、代提行李物品 | |
2、代收发信件、包裹 | |||
3、物品代存 | |||
4、物品转交 | |||
5、代缴电话、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 | |||
6、代订报纸刊物 | |||
7、票务及快递服务 | |||
8、搬运大件物品 | |||
9、便民雨伞 | |||
10、便民手推车 | |||
11、老年轮椅 | |||
12、婴儿车 | |||
13、儿童餐椅 | |||
14、常用工具 | |||
15、留言转达 | |||
16、访客接待 | |||
17、户内设施、设备使用培训 | |||
18、手机短消息温馨提示 | |||
19、提供各项生活信息 | |||
20、定时叫醒 | |||
2 | 衣服收洗服务 | 1、洗衣(代收点) | |
3 | 居家出行服务 | 1、代招出租车 | |
4 | 居家休闲服务 | 1、家政服务(有偿) | |
2、宠物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