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荟品天语城管理规约(草案)

杭州市拱墅区荟品天语城物业管理委员会 阅读量:29 2026-09-23 15:35: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地方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遵守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 物业名称:杭州市拱墅区荟品天语城。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拱墅区棠子桥路育才登云小学西南侧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学院北路;南至:登云路;

西至:闲庭巷;北至:棠子桥路。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5631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5920平方米(其中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121639平方米),981户。

(六)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870.36平方米,其中: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373.19平方米,坐落:21#楼裙房;物业服务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497.17平方米,坐落:21#楼裙房。

(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物业服务办公用房。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具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禁止在小区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在轿厢内遗撒垃圾及其污水,放任小孩或宠物便溺,在轿厢内蹦跳、打闹、使用明火、吸烟,运载电动自行车;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故障或存在安全使用风险,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修理、改造、更新并由检验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整改通知的,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安全评估和修理、改造、更新,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共同承担,所需经费可按相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自行筹集。

鼓励引入电梯安全管理保险机制,参加“电梯养老”综合保险。

第十四条  空调、空气能热水器的安装使用管理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空气能热水器,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空气能热水器设备的座板和空调、空气能热水器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空调、空气能热水器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太阳能热水器等影响外立面美观的安装:禁止安装。

第十五条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一)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

(二)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占用消防登高面;

(三)楼道不能堆放杂物,公共区域不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能在楼道、走廊等共用部位铺设电缆、电线为电动自行车、自动汽车充电;

(四)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影响消防安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尊重业主的民俗习惯,但应当确保消防安全,严禁在走廊、过道、园区、绿化、地下室、消防通道、家门口等公共区域进行焚烧纸香等影响消防安全的不当行为;同时,应当遵守《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且经物业服务人通知后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人还可予以清理。

第十六条垃圾投放管理

(一)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并分类投放至物业服务人设置的垃圾桶或垃圾房内;

(二)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三)请将垃圾打包,袋口扎紧后投放至各楼层摆放的垃圾桶内。垃圾桶周围的置物同样默认是垃圾。

(四)电池等有害垃圾请投放至小区专门设置的有害垃圾桶内、建筑垃圾、大件垃圾不属于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由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请勿堆放在楼道,禁止投放在楼层摆放的垃圾桶内。

(五)纸板箱垃圾请折叠好,放在桶边,请勿扔进垃圾桶。

(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文明遵守有关环保可回收垃圾的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自行翻倒处置可回收垃圾。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违法搭建管理

(一)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得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等部位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得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

(三)不得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上述违规行为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书面要求业主或使用人限期改正;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物业服务人可以禁止违法搭建的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同时向社区居委会、执法中队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宠物饲养管理

遵守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提倡文明饲养,自觉遵守规定,遛犬时须牵好犬绳,及时清除犬只便溺,不惊扰他人,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禁止在地下车库遛狗。

饲养犬类须将相关信息报备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

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

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信鸽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在业主共用部位设置鸽棚、鸽笼,不得污染环境卫生,不得扰民,并及时清理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上的鸽毛、鸽粪。鸽粪污染其他业主物品的,由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车辆进出、停放管理

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不得私自占用他人车位。机动车、电瓶车、自行车停放在物业指定区域,不得随意停放影响通行(如占用楼道、门厅、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消防井盖、绿化带等公共区域进行停放),禁止电瓶车,自行车下地下机动车库。

电动自行车仅限沿小区入口至电动自行车库的指定通行线路行驶,小区内其余公共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物业服务人发现违规通行、停放的,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人可对车辆实施临时锁车,张贴告知文书并留存影像证据,通知车辆所有人限期处理;锁车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妥善保管车辆,不得故意损毁,产生的处置相关费用由违规行为人承担。

 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上机动车通行顺畅、安全和停放有序,驾驶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机动车通行标志标识的方向行驶,行车速度不超过20千米/小时,禁止鸣号,并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2.禁止在消防车通道和其他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道路和场地上通行、停放机动车;

3.物业服务人应当以保障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为首要前提,可对进入小区的外卖员、快递员及其他外来人员核验身份,引导其车辆停放至指定区域;在落实安全管控的基础上,兼顾外卖、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助力提升配送效率。

4.有专有车位、车库或者租赁专用车位、车库的,应当在专有车位、车库内停放,无特殊情况不得占用业主共用停车泊位;

5.无专有、专用车位车库的,应当在划设的共用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擅自占用专有或者专用车位、车库;

6.禁止除垃圾清运、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施工作业、快递邮政、家私和装修材料搬运以外的载重零点七五吨以上机动车和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

业委会推动制定详细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使用。

第二十条绿地绿化管理

不得在小区内实施下列损害绿地绿化的行为:

1.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晾晒衣物、捆绑树身;

2.绿地内取土、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倾倒废弃物、野炊、打鸟;

3.擅自占用、挖掘绿地,或者在绿地内铺路、开垦种植蔬果;

4.进入水景水域内(特指进入水池内)嬉水、洗衣物;

5.擅自修剪、砍伐、迁移树木、绿篱、花卉,破坏草坪;

6.损坏绿地设施、设备。

业主共有绿地内的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修剪或者处理的建议,由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修剪或者处理,消除影响:

1.因树木生长影响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照明的;

2.因树木生长影响房屋内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

3.树木发生病虫害或者自然枯死的。

对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底层房屋的封闭型专用绿地,底层房屋业主不得改变专用绿地围栏或围护的类型、结构、高度,不得扩大绿地范围,不得在围栏或围护上开门。发生树木修剪争议的,相关业主可以申请业主委员会进行调解,并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绿化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修剪,消除争议和影响。

第二十一条充电桩管理

(一)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安装个人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杜绝消防安全隐患。

(二)业主需要在专有车位、车库安装个人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应参照最新的政策法规和报装流程进行申请和操作的报装流程进行申请并遵守下列规定:

1.向供电公司提出报装申请,经供电公司查看,安装部位符合供电条件;

2.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经物业服务企业查看,安装部位和供电路径符合消防条件;

3.选择取得相应级别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和安装。

符合前款规定后,供电公司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安装、使用充换电设施的书面证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开具,不得无故阻挠。

(三)需要安装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应当按照最新的政策法规和报装流程进行申请和操作的规定进行报装。

第二十二条治安管理

为满足治安管理需要,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置人行通道出入口电子门禁系统,出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含携带非机动车)应当刷卡或者通过人脸识别后进入;未携带门禁卡的,应当主动、如实向安保值勤人员表明身份;

(二)外来人员(含携带非机动车)应当在人行通道口接受安保值勤人员的询问、登记,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表明进入理由和受访业主、物业使用人姓名、住址;

(三)任何单位、个人携带业主共用设施设备及其零部件离开的,应当接受安保值勤人员的询问、检查、登记,说明理由或者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携带或者运输家用电器、家具等大件物品离开的,大件物品的所有权人应当向安保值勤人员说明事实,接受登记。

 

第五章物业的装修

第二十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不得破坏房屋外貌的(包括但不限于外墙、屋面、门窗、阳台、露台、防盗保笼、室外任何形式的衣架、雨棚、栏杆等形态及颜色);业主不得在房屋外立面安装晾衣架(包括不限于伸缩式)遮阳篷、花架等影响外立面统一与美观的物品;业主不得在露台、楼顶位置搭建阳光房、花架等构筑物或建筑物;业主不得封包阳台;业主不得在阳台安装防风帘;业主不得安装防盗窗(栏杆)及室外任何形式的衣架;业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安装遮阳篷、雨篷;业主不得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或进行其他影响建筑物外立面统一与美观的行为。(二)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业主及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三)物业服务人应设置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业主应交纳装修材料垃圾清运费(具体费用按实结算),业主按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物业服务人指定的垃圾投放点,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四)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8:00~ 12:00、下午14:00~18:00(拆打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其它时段不得施工。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及中、高考期间全天不允许噪音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后进行,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五)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人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二十四条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住房出租应当按照《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进行出租。

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七章物业使用的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业主共用电源设备上接线、取电;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水源;

(二)小区商铺、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危害环境(如噪音危害、废水、废渣或废气危害),不得扰民、不得影响交通通行;商铺不得开设餐饮店(如开设,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商铺不得使用瓶装液化器、不得居住过夜;

(三)小区内严禁出现高空抛物、坠物现象,造成人员受伤的承担赔偿责任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四)不得在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含电梯)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不在公共场所(学习盒子除业委会、物业组织活动外,应安静阅览,不得影响他人)喧哗。

(五)不得随意搬动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设备。

以上条款,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监督、落实、整改,如属相关执法部门权责的,由物业服务人上报相关部门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八章物业的维修

第二十六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人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下列第(一)或(二)项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所在地派出所。

第二十九条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一条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九章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利用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服务经营用房的经营收益及利息;

(二)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利息;

(三)共用场地、共用部位设置广告设施的收益及利息;

(四)共用道路、场地停车泊位停车收费的收益及利息;

(五)共用场地、共用部位设置电动自行车及地下车库公共区域充电设施的收益及利息;

(六)其他共有物业产生的合法收益及利息。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如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经营项目合同须由业主委员会参与洽谈及对过程进行监督,如需与经营方签订合同的,由业主委员会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人与经营方签订合同,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所得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并单独列账,可用于以下事项:

(一)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人员的运作经费;

(四)小区文化活动建设;

(五)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投资设立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均不得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财产的承租人、承包人,不得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财产的经营人。

第三十三条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并每季度公示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收支情况公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开设专门账户,不得与物业服务人其他收支合用账户。业主委员会应制定经营性收益使用办法,并监督物业服务人公示情况,收支情况公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在物业服务人变更时需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

第三十五条年度审计:经营性收支情况每1年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变动审计: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变更、财务人员变更的,需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

第三十七条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相关费用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活动的,应当自业主大会决定经营方式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及利息划入物业服务企业专用账户,或者业主大会基本账户(或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并向全体业主公布。

有前款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收益、经营成本等进行审计,并向全体业主公布审查结果。

 

第十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审核工程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后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同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人持申请表、工程预算方案及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征求业主意见表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意见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续交”)。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按以下内容拟订,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30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以下简称“应续交金额”);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第1、2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一次性划转;

2.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3.由物业服务人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人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规劝、书面告知、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与有效处理:

1.对于垃圾分类投放不规范至物业服务人设置的楼层垃圾桶,物业人应及时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多次不改者可以有权停运该楼层的垃圾;

2.对于机动车辆不按规定的车位停放,占用他人车位;机动车、电瓶车、自行车不按规定停放在物业指定区域;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非法占用他人车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影响小区公共秩序等情况,物业服务人可以将违约人、责任人记录,以备忘录的形式存档,并将备忘录定期通报社区和业委会同时保存,占用他人车位的,同一行为人或责任人发生三次以上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的见证下,采用黑名单拒入、锁车告诫或拖车等强制措施。业主大会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在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以上内容进行约定;

3.在出现危及人身伤害、财产安全等突发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4.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可以在小区业主微信群或公示栏曝光业主或非业主的不文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封包阳台、乱扔垃圾、地下车库遛狗、不捡拾宠物排泄物、随地大小便、燃放烟花、提电瓶上楼充电等行为;

5.对于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运营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限制其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限制其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奖励惩罚措施,鼓励在本小区做出积极贡献的优秀业主、物业人。

第四十四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人进行催交:

(一)拒缴1个自然月以上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拒缴3个月以上或长期欠费的,协助物业服务人起诉相关联业主;

(三)经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明确应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仍不交纳的,作为黑名单上报相关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管理规约(含电子版)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物业服务人留存一份。

第四十八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2026年月日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与本管理规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条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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