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监事会的主旨
为更好地建设小区,保障业主监督权的有效实施,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业主合法利益,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但监事会的设立不影响单一业主监督权的实施。监事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及其成员应坚持合法、公正、无私、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行使职责。
第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否符合相关业主的整体利益;不符合时,可以宣布业主委员会决定暂时无效,由业主大会决议;
(二)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情况(如财务报销,公共收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检查、监督,或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计;
(三)对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他业主自治机构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或者损害业主利益的上述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或采取必要措施。
(四)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出提案,包括对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他业主自治机构人员的处分和罢免提案。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监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格要求和产生
监事及监事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或其同住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前未处于刑事处罚执行期;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三)居住在本小区(每年不少于三个月);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六)本人、配偶及亲属未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监事候选人由选举工作小组在居委会、街道、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业主通过书面推荐或组织座谈会的形式自荐或推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候选人;鼓励中共党员和楼幢、单元的业主代表参选。监事候选人所在的楼幢或单元没有业主代表的,除业主代表另有候选人外,监事候选人原则上应兼任其所在楼幢或单元业主代表。
第四条选举监事
监事的选举,应采用差额选举。选举期内,候选人在业主大会上演讲或通过其他公开渠道展示(如个人履历、专业特长、成为监事后工作方向等),由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监事;选举结果的认定按照第十三条,得票数过半的监事候选人依据得票数高低依次当选。
候选人数不足的,可以不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选举,但只有支持率过半的候选人能够当选。
选举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
第五条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监事会的由9名监事及2名候补监事组成,候补监事可列席监事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推选,过半数以上支持产生;或由得票最高的监事担任。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监事的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监事总人数的一半,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监督权的日常行使
监事会监事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财务情况异常,应当要求业主委员会予以纠正。
监事会应对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他业主自治机构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或者损害业主利益的上述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合理期限内拒不纠正的,可以对上述人员提出警告或暂停职责职务的处分,乃至提出罢免的建议,交由业主大会决议。
监事会收到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后,应尽快组织讨论、表决产生监事会的意见,需明确表明“同意”或“反对”意见;需要业主委员会进行情况说明的,可以要求相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出席监事会议。如果是“反对”意见否决业委会决定,应书面告知否决依据或正当理由。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不定时召开监事会议,但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下列情形下,应召开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或超过1/3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但须明确会议议题,并至少提前3天通知;
(二)业主委员会要求审议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三)100名及以上业主要求召开的。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中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网络会议讨论的形式召开,与会或参与表决监事人数应超过总监事数一半。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但投弃权票的,可以视为同意多数监事的意见。监事会遇到第十三条中规定的重大事项议而不决时,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可以征求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作为参考。监事会召开会议审议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可以邀请业委会委员列席会议做出情况说明。监事会否决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应书面说明否决根据或理由。
监事会决定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八条审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对共有收入的收支情况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负责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的财务情况,由业主委员会审核或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九条监事会经费
监事会监事无偿志愿服务,不领取薪酬;但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办公经费,由业主大会承担,经业主大会批准的经费,由业主委员会报销入账。
监事会应每年三月底前向全体业主及业主大会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预算。
第十条禁止行为及处理
监事会及监事不得做出下列行为: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
(三)虚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四)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物业服务合同;
(五)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六)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七)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八)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可以决定终止某一监事资格: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监事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因疾病、刑事处罚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长期不履监事义务的,劝告后仍不改正的;
(四)本人、配偶及其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参与表决的;
(六)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