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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宸府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杭州市拱墅区望宸府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阅读量:899 2023-12-19 16:09: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及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后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游龙港路;南至:上塘河边

西至:虎山路;北至:半山东路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杭州市拱墅区望宸府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十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公共道路以外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二)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其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四)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会议筹备内容应当报所在社区审核指导,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发放和回收表决票;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统计表决结果;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召开时间为每年3月份4月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

(二)发生电梯、消防设施、供水供电、火灾水灾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四)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并附本人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后,需及时报知社区,并在10日内应当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

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第十四条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采取下列方式产生:

1.多层住宅以幢为单位,每幢推选产生1名业主代表;

2.高层住宅以幢为单位,每幢推选产生1至2名业主代表;

3.沿街商铺共推选产生1名业主代表;

4.业主代表采取业主自荐的方式产生;

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后确定业主代表名单。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前款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二)委托期限为:不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三)委托权限为: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如业主本人到场投票,委托即失效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代表接受本推选区域的业主委托人数不限;

2.同一名业主接受的业主委托人数不超过3人;

3.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业主委托人数不超过1人。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1、2、3、4、5项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QQ、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平台上查收确认;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1、2、3、4、5、6、7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七)用QQ、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投票的。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 参会表决(回收票)有效票,业主明确表达其表决意见为“同意计入多数票”、“随多数”、“从多”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本小区《管理规约》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限制其被选举权、不限制其表决权。

(四)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

第二十条除业主委员会选举或物业选聘以外,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除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第三、第四款)。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5名正式委员组成,另设候补委员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不得兼任业主代表。

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般兼任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委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十四)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

(十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委会须在成立三个月内各项工作制度公示上墙。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住宅业主前一年及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个月以上;

3.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前一年及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累计满6个月以上;

4.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第二十四条鼓励符合下列情形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是党员身份的;

(二)是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的;

(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的业主;

原则上中共党员候选人不低于总候选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已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在小区公告的;

(五)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六条明确有下列第1,2,3,4,5,6,7,8,9,10项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2)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3)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4)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5)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6)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7)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9)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10)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规定为1人(即8选7)。

第二十九条设立候补委员、兼职委员。

(一)设立候补委员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经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二)社区工作人员中没有本小区业主的,聘请专职社工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4次,分别在每季度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确定时间召开。

符合下列第1、2、3、4、5项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4.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确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5.1/3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九)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

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三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或者少于法定人数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委托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没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则委托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经专有部分占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反对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终止行使本款规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辞职,应当提前7日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并通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5日向业主大会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在街道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成立由社区党组织推荐的业主代表及街道、社区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或具备成立条件后六个月内未能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终止,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及时产生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或虽经街道协商确定召开时间,但逾期仍未召开的。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

(一)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可以不再指派人员参加。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由街道办事处指派的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可在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中确定1—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二)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工作组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等审核并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三)若经业主大会会议法定票数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超出数量的候选人不列为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可以按照得票多少,依照顺序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总数50%。

若经业主大会会议法定票数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下列方式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重新调整确定候选人后,重新进行补选。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可免去其相应职务,并由指派单位重新指派或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1)单位指派代表已经离职,或不遵守法律法规,或未正当履行职责,或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

(2)业主代表不再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3)业主代表有本议事规则可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自行终止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因已经启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或有换届选举、重新选举等工作需要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延期申请。经申请同意后任期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由街道办事处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原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成员可按本办法规定继续指派、确定或自荐、推荐。重新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名称不变,印章应当标明成立时间作为区别。

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或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存续履职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停止履行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资料、印章及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并按规定办理账户、税务等相关手续。

移交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应当作出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以及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进行公布。

采用下列办法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换届、改选同):

1、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鼓励业主积极报名;

2、报名人数等于8人时,经过物业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后直接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3、报名人数小于8人时,则延长报名时间5天,以产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

4、如果报名人数大于8人,小于15人(不含)时,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增补委员时由业委会)组织报名的候选人进行候选人之间的互相推选工作,推选公告另出(在份额配比上考虑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场参加推选的候选人视为自动放弃(推选不得委托他人参加),选出8人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5、如报名人数已经达到15人(含)以上的,则进行一次海选,海选公告另出(在份额配比上考虑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需求),海选非业主大会,从得票高低依次选出8人,报送业主大会选举。

6、业委会候选人初步公示期间有退出选举的,由推选时其他得票高的候选人进入委员会候选人;如没有多余名额,则进行候选人补报名;

7、业主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公告期间,候选人不得退出选举,直到备案结束。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

1.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7人)的,但达到业主委员会最低人数要求(5人以上的单数)并且超过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立。

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或仍未完成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五章选聘(含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十本物业管理区域采用包干制的管理方式,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四十一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且业主大会未通过续聘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业主大会会议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四)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书面联名(提供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要求解聘物业服务人的,且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否定性评价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解聘程序启动要求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规定启动解聘程序,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

未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擅自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第四十条 选聘方案的制定和表决。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制定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等内容;

(二)物业服务标准、收费内容及标准、计费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奖惩办法;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候选物业的产生办法

该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听取业主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 

第四十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方式

1.采用下列办法产生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本小区确定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为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分为前2名的物业企业递交业主大会进行二选一的表决。

第四十业主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将选聘结果和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查询。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递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所在地街道及社区,在10日内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一、关于新老物业的交接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物业项目管理移交前30日,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项目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并提供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资料。

二、关于新老物业承接查验

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后十日内,与新物业服务人对共有部分进行承接查验;查验合格的,订立承接查验协议,并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查验。

查验时应当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及其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交接验收协议》。

第六章调整物业费

第四十四条因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或者其他物业服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物业服务人委托专业机构对上一年度本物业服务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

(二)物业服务人拟定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包括调整范围和理由,提交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将审计报告、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业主委员会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事项和结果及时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七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从物业共用部位经营收益中列支。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费用;

3.工作人员通讯补贴;

4.外聘工作人员费用;

5.诉讼费用;

6.组织业主文体活动费用;

7.承接查验费用(根据市场定价不受业委会权限4万元的限制);

8.其他合理的费用。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每次在5万元以内(含5万)的项目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决定使用;超过5万元的项目除承接查验服务以外(不含5万)需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使用;凡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和改造维修项目(包括房屋维修,电梯、供电和给排水等设施设备维修、技改、更新等单项工作),需进行招投标;竣工验收合格后,须进行决算审计;每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总额不超过8万元(含)。

(四)经营性收益主要用于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充物业费用不足,或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管理其他用途、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会务、律师、承接查验评估监理等),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接受业主的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第八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十七)各类经营性合同

第四十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第九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良影响,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五十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五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十章附则

五十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五十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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