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公告中心

柯桥区马鞍街道滨都时代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柯桥区马鞍街道柯海社区居民委员会 阅读量:894 2023-11-29 16:46:26

柯桥区马鞍街道滨都时代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及时告知社区党组织后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加强党建引领、党员优先、提高业委会成员党员比例,明确“五优先”“七必须”“十不进”为核心的业委会候选人资格条件等元素。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景秀路;南至:兴民路

西至:汇商路;北至:惠民路

(二)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59665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159911.2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36900.4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3010.86平方米,商品房134856.66平方米(其中住宅98981.74平方米,商铺35874.92平方米),总户数1052户;地上停车位35个,地下停车位430个,社区配套用房330.13平方米。

(三)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071.76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570.03平方米,坐落:天和园商铺7幢203室,风华园商铺3幢112;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501.73平方米,坐落:天和园商铺7幢102室,风华园商铺2幢101室,天和园商铺4幢110室。

(四)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滨都时代小区内

(五)业主大会名称为:柯桥区马鞍街道滨都时代小区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会议筹备内容应当报所在社区审核指导,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发放和回收表决票;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统计表决结果;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党组织的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

(二)发生消防、电梯、供电、供水、供气设施设备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四)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附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后,需及时报知社区,并在15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可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但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网络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参加与委托业主代表参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委托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业主代表产生办法(参照业委会产生办法或在业委会成立后组织业主产生)。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签署多份《授权委托书》的,以最后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

1.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4.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期限为:

1.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

2.一年一委托的,自当年委托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终止;

3.当届业委会任期内。

(三)委托权限为: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当业主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含)人;

2.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含)人。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或第三方工作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限制其被选举权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2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社区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再提议召开的除外)。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7名正式委员和2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社区党组织可以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提出意见和建议,业委会主任原则上由党员担任。

业委会成立后,同意社区派驻党建指导员(“三方指导员”)列席业委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组织,暂不符合单建条件的,通过临建、联建等方式进行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般兼任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滨都时代小区内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年度资金收支方案,公布收支情况;

(二)拟订共有物业及其收益的管理使用办法草案;

(三)组织筹集和监督使用物业维修资金;

(四)拟订物业服务人选聘方案,物业服务的事项、质量要求以及收费方案或者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方案;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费;

(六)监督和保障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财务和印章管理制度,加强会议记录、共有物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及印章的管理,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七)无侵犯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八)无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

(九)单套房住宅并且房屋出租的业主不能参加业委会报名,没有被选举权,但有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鼓励符合下列情形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四)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因任期届满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一)失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资格的;

(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重大疾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而无法履行职责的;

(三)拖欠、拒交物业费或者物业维修资金,经书面催交仍不改正的;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或者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的;

(六)拒不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

(七)有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八)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一)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二)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3年的;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道德品行低劣、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四)不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阻挠、妨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和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

(五)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六)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八)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变更物业服务合同;

(九)挪用、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及其收益或者擅自以业主共有物业及其收益设定担保;

(十)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人或者与其履职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十一)参与物业服务人的经营活动;

(十二)违法泄露业主信息;

(十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人数根据小区规模、区域类型等合理确定。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实行等额选举的,候选人人数确定后,采用下列办法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首届、换届、改选相同):

1.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

2.报名人数等于候选人人数时,经过社区党组织资格审核通过后直接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经资格审核后人数小于候选人人数的,按本条第3点确定;

3.报名人数小于候选人人数时,延长报名时间5天,报名人数达到确定的候选人人数的,经过社区党组织资格审核通过后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报名人数仍小于候选人人数的,应相应减少业委会组成人数并重新确定候选人人数,报名人数等于重新确定的候选人人数后,经过社区党组织资格审核通过后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4.报名人数大于候选人人数时,经过社区党组织资格审核通过后由筹备组组织报名的候选人进行内部推选(不得委托及不进行电话等其他方式推选,不来现场内部推选的视为自动放弃推选权,但有被推选权),经推选后报名人数等于候选人人数后,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设立候补委员、兼职委员。设立候补委员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经不少于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4.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确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5.半数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不低于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可以由社区党组织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应邀请社区“三方指导员”参加;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社区党组织,并认真听取社区党组织的建议;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九)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 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由业主委员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在业主大会会议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为委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区、镇(街道)、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全部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且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原有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镇(街道),依法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党组织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进行离任审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党组织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帮助下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反对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社区党组织应当终止行使本款规定的职责。

 

第四章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办法(首届、换届、改选同上):

(一)社区指导业委会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组,负责具体换届、改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社区代表担任;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需成立5人换届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社区代表、业委会成员、业主代表组成,由社区代表担任组长。

(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

1.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则减少委员人数,符合当选条件的委员候选人当选新一届业委会成员,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委员候选人中进行补选,最终选出不少于5人单数组成的业主委员会。

(三)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或仍未完成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党组织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党组织实施。

 

第五章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需要提前在小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征求意见,时间最少不得少于7天。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首届业委会成立后,在6个月内就“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或“向社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则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公开选聘的,由业委会在属地街道、社区指导下自行组织实施或聘请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1.制作招标文件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或官方媒体刊登向社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公告;组成评标小组(具体由属地街道、社区指导业委会确定)。

2.评标小组通过对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评分,评选出排名前2位的物业服务企业,递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3.由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会议决议和最终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并组织新老物业企业办理承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选聘方案的制定和表决。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制定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等内容;

(二)物业服务标准、收费内容及标准、计费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该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听取业主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 

第四十一条物业选续聘都应当进行承接查验,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物业退出和进驻的承接查验约定,可以委托第三方查验公司的查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涉及消防、电梯查验单位除提供查验人员的资格证书外还必须提供社保证明),第三方查验公司的查验费用由新聘的物业公司承担。

 

第六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在公共收益中开支,无公共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不足的则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主要采取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筹集;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等会议召开费用;

2.业委会日常办公费用;

3.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

4.审计费用;

5.组织小区文化活动的费用(必须在满足其他费用足够的情况下)。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上半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四)单项费用2万元以内的在业委会半数以上同意并报社区报备后方可使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则需递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使用(如需召开业主大会不受该条限制,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向社区报备方可使用)。

 

第七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第四十四条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党组织暂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第八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以外的委员专人保管印章;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良影响,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经20231215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柯桥区马鞍街道柯海社区居民委员会

20231215

此功能未开通,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