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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洲公寓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杭州市拱墅区景洲公寓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1 2025-12-03 11:47: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社区,听取社区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华中路;南至:俞章路

西至:杨家村安置房;北至:兴业街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拱墅区景洲公寓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则及办法;

(十)使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收入或者其他资金,但是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次数和额度限制内的除外;

(十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街道和社区审核后,在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或者临时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但表决时间不得超过60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社区的监督;

(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召开时间为1月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刑事案件群体事件突发气象灾害等重大情形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发现业主大会的决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书面要求召开的;

(四)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且至少需要附房号、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以方便业主委员会审核)后,需及时报告社区,并在15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组织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或者临时会议召开7日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不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内容代为行使共同管理权,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期限为:一业主大会会议一委托,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则委托终止。

(二)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代表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1项:

(1)不超过5人     (2)不超过10

2.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1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10

3.同一名非业主使用人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1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5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以下第(1、2、3、4、5)项确认参加表决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6.用传真、QQ、微信、电子邮件等能追溯的方式查收确认的;

7.专人送达时,由业主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在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的。。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以下第(一、二、三、四、五、六)种方法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已参与表决并明确表达“同意计入多数票或者随大流”意见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侵占小区内公私财物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限制其被选举权,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四)投票人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2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但业主委员会选举或业主委员会成员增补以及因物业选聘流标而无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事项除外。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由5名正式委员及2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支部,暂不符合单独组建条件的,通过组建临时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或由社区党组织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3—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业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二)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订立、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拟定共有部分以及共有收入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执行;

(六)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且中共党员候选人应占总候选人数的百分之50(不低于50%),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住宅业主参选前一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月以上;

(八)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参选前一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满6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社区用房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业主的,可以聘请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七)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九)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十一)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包括候补委员)在任期内违反三项承诺(竞职、履职、辞职)的,或在任或离任审计期间有财务经济及其他侵害小区共同利益问题的,或非客观原因(如丧失业主身份或身体状况等)主动辞职且未满三年的。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五)本人或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六)违反党纪党规,被处以党纪处分的;

(七)经2 次(含)以上催缴仍未拖欠物业服务费用达到6个月的;

(八)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或虽有请假但全年累计5次以上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十)恶意侵占小区及业主公私财物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15日。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含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三)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者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四)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

(五)不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移交会计资料;

(六)不按照规定刻制、使用、移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七)在选举中有贿赂、胁迫、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八)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九)住宅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未满6月的;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未满6月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委员资格的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15日。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为1人,且在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等规定完成资格审核与公示后,按下列方法产生正式候选人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一)候选人数未达到本条约定的,则进行候选人的补充自荐与推荐工作;

(二)候选人数符合本条约定的,则提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三)候选人数超过本条约定的,则采用以下第1方式产生正式候选人:

1.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评选小组,对候选人进行公开评审、竞演、推选;

2.由全体业主(按每户业主一个推选权,可推选的人数不超过目标提交业主大会候选人人数)按照中共党员和非中共党员进行“双项择优”的方式进行推选,并分别按中共党员和非中共党员候选人的实际推选得票情况从高到低(票数相同时以面积多者为先)产生的正式候选人。由全体业主进行推选的产生正式候选人的,应当提前公告不少于5日,且推选时间不少于3日。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候补委员,具体规定如下:在满足法定当选条件且中共党员的委员人数达到50%委员要求后,但未能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的,按照得票多少依照顺序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但候补委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总数的50%。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4次,分别在3、6、9、12月召开。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或符合下列第(1

、2、3、4)项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的;

3.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4.有突发事件发生时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社区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邀请社区列席;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报告社区,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社区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于15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递补规则如下: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于15日。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仍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但递补后,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履职,并依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规定重新选举。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社区,并在街道、社区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提请街道办事处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职责,按规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或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换届选举完成前,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二)在业主自荐或推荐的基础上,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等约定审核并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三)若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本议事规则第三十条的约定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

(四)若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委员人数,但达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业主委员会最低人数要求并且超过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约定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立。

(五)若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委员人数,且未能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重新调整确定候选人后,重新进行补选。

第三十五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需要进行重新选举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在重新选举期间,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且未完成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同意由所在社区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四章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协商合同续订。物业服务人同意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

第三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业主大会未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明确表示不履行物业服务与管理职责的;

(四)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现物业服务人的。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企业的产生方式等。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示不少于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不少于15日。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公开发布选聘信息,根据选聘方案开展报名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确定候选企业数量为两家。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于15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筹集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

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且具体约定如下: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聘请工作人员费用;

4.聘请会计、审计、出纳、顾问、业主大会会议服务公司等专业人员、机构的费用;

5.相关诉讼所产生的费用。

(三)用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运作经费,按支出金额不同分为下列程序:

1.单次使用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单次使用金额在9千以上但不超过15万元的,须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少于7天且无30%业主反对后支出;如公示期有30%业主反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方案进行重新调整并公示,如确实无法调整的,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决定;

3.单次使用金额未达到9千元的,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后向社区报备,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补贴制度,从经营性收益中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必要的履职工作补贴。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如下:

400元/月,年底一次性发放 。

 

第六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第四十五条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因缺额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或者终止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委员会监督下,将下列资料和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的,应当移交给物业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给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材料和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

(二)所有财务会计资料;

(三)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四)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及财物。

 

第七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4.特殊情况无法签名同意的,可以事后补签,但必须先获得口头同意意见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并每半年度向业主公布一次印章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八章附则

五十本议事规则经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五十一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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