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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都丽郡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杭州市钱塘区丽郡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855 2023-11-14 10:17: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履职工作,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党员的,需成立党支部,党员不足三人的,依靠社区党支部组建党支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社区党组织备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社区,听取社区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东直路;南至:艮山东路延伸线;

西至:青春河;北至:小泗埠直河。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杭州市钱塘新区宋都丽郡园小区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形式;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八)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九)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制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街道和社区审核后,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社区的监督;

(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只可查询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业主大会表决票。业主的业主大会表决意见涉及公民隐私,未经业主本人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将业主的业主大会表决意见进行公示或透露给他人;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召开时间另行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二)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三)涉及业主大重大利益的事项,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后,需及时报告社区,并在15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为:提议业主的身份(房产证复印件)、业主本人的签名、业主真实意愿的表达。

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15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指导、帮助社区指导业主召开,具体工作委托社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可以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议事的方式进行。业主代表只可代业主表达其意愿,不得代替其作出相关决定。

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第十四条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的产生:

(一)采取以楼栋为单位,从该楼栋业主中推选产生1名代表;

(二)业主代表的参选条件参照业主委员会相应条款。

(三)业主代表与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致,业主代表不得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内容代为行使共同管理权,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

(二)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人。

2.同一名非业主使用人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人。

3.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受委托人参与业主大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1、2、3、4、5、6、7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4.业主在网络上(主管部门平台或与主管部门平台联网的)查收确认;

5.业主接到会议组电话通知(需有录音),知晓本次会议议题的。

6.专人送达时,由业主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在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的。

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1、2、3、4、5、6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1.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2.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

3.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主管部门平台或与主管部门平台联网的)进行投票;

4.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5.电话委托(录音)投票(电话委托必须有录音,并做好记录,可追溯核查);

6.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严重违反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且拒不改正的、扰乱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按照按照下列第3项办法统计:

1.均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2.均不进行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3.限制其被选举权,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业主代表);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三)投票人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四)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

(五)业主明确表达其表决意见“同意计入多数票”或“随多数”“随大流”等意愿表达的视为其已参与表决,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2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另设候补委员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根据杭房委〔2018〕44号文的精神,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支部,暂不符合单独组建条件的,通过组建临时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或由社区党组织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因主动提出辞呈、集体辞职或被罢免的,不能参与下一届业主委员会报名参选。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2栋商铺社区用房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本条第(十三)条款包括并不局限于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因物业服务企业变动而追缴退还前物业服务企业已收应退等涉及公共经营收入、信息资料档案、及公共能耗等相关费用,依法提起诉讼等事宜。因小区业主违反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各类公共管理规约侵犯小区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因相邻关系侵犯小区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方侵犯小区公共利益的情形等提起诉讼的。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中共党员候选人原则上不低于总候选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住宅业主参选前一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个月以上;

(八)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参选前一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满6个月以上;

(九)25周岁(含)以上,70周岁以下(含)。

(十)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十一)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无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

第二十四条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社区用房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业主的,可以聘请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本人或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七)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九)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十一)主动辞职或被业主大会终止职务的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含候补委员)。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已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六)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被党纪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九)住宅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未满6个月的;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未满6个月的;

(十)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一)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十二)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十三)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

(十四)一年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5次以上的或业主代表会议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八条根据《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三)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四)在选举中有贿赂、胁迫、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发生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情形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委员资格的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为1人。如报名人数未达到本规则人数的,则采取等额选举,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成立最低不少于5人单数的业委会。如报名人数经资格审查后超过名额的,根据共党员候选50%的原则,在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组的组织下,党员超过名额的在党员报名人中相互推选,群众超过名额的在群众报名人中相互推选,确定最终候选人。

第三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若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可以按照得票多少,依照顺序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总数的50%。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2次(每月召开1次),会期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的;

3.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社区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邀请社区列席;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报告社区认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社区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调整分工的办法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投票通过,经社区党组织同意后,可以在任期内改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一)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不履行职责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召集,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召开业委会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调整其主任、副主任分工。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资格终止的,所在社区及时组织业主委员会重新分工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并将会议决定重新递交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递补规则如下: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

候补委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9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社区,并在街道、社区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

(一)由社区和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组,组长由社区代表担任,负责具体换届改选工作;

(二)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工作组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等审核并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三)若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人数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超出数量的候选人不列为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可以根据第三十条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若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人数未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先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待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补选。

第三十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社区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在街道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成立由业主代表及街道、社区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或具备成立条件后六个月内未能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终止,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及时产生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或虽经街道协商确定召开时间,但逾期仍未召开的。

 

第四章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楼道里公示7天,并征求业主意见,无20%业主书面反对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生效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委员会成立三个月内或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包括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在内的选(续)聘费用可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起草具体选聘方案及合同。选聘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等内容;

(二)物业服务标准、收费内容及标准、计费方式;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该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电梯轿厢内公告7日,听取业主意见,修改完善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电梯轿厢内公告7日并征求业主意见,无20%业主书面反对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公开发布选聘信息,开展报名物业服务企业资格审查,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方式如下:

1.采用下列第(1)种办法产生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1)公开报名   (2)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2.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为下列第(2)项:

(1)一家       (2)两家

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递交业主大会表决。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将选聘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电梯轿厢内公告7日,接受业主查询。

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下列方式: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选聘采用下列第1种方法:

业主大会且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前期物业服务期限的确认,应当根据建设单位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在所属区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而确定。

1、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委员会发起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进行表决,若通过续聘议题,则授权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表决议题未通过,则进入选聘程序;若均未通过,则保持现状,由原物业继续管理1年。

2、业主大会及全体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发起选聘程序。

(二)选聘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采取以下方式

1、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拟定公开招标条件,并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7日(包括并不限于公开报名、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招标方案所确定的评标办法或委托第三方招投标机构公开招标办法,产生2家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3、本小区在物业管理服务空缺时,委托社区采取应急措施,可临时引进物业公司托管形式管理,期限不超过6个月,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解聘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退出管理办法》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在上任后半年内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的选聘事项。

 

第五章小区公共收益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3%。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根据物价水平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恰当调整。业主委员会使用运作经费低于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由经办人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字同意;1万元以上10万元(含)之内由业主委员会委员表决,半数委员以上同意才可使用;超过10万元的须业委会成员和各业主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使用。

(一)运作经费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经费,包括会议场地租用,会议材料印刷、邮寄、通讯联络及聘请第三方机构会务人员等费用;

2、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所需经费,包括办公家具、电脑网络设备、文具、日常接待等费用;

3、组织业主开展各类活动所需经费,包括满意度调查或考评、社区生活、民俗活动、文体活动等费用;

4、聘请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经费,包括财务人员、专职秘书等;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电梯轿厢内公告10接受业主的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等单个项目支出5万元(含)以下,须经业主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单个项目支出5万元(不含)-15万元(含)须经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超过15万元以上(不含)的必须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其中,单个项目支出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应组织招标或至少3家以上单位竞价并向社区申请审议报备。

业主委员会自行或委托物业企业经营管理的,在涉及合同洽谈时须有两名及以上委员参与,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方可对外正式签定合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洽谈结果与业主委员会商定后,方可对外正式签定合同。

第四十五条本小区实行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补贴制度。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工作津贴:每人每月按1000.00元标准发放。具体由业主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六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十七)各类经营性合同。

第四十七条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暂时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原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上述物品的,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七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4.如业主委员会开设银行账户的,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由主管财务的委员保管,负责人印章由负责人保管。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五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经2023年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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