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公告中心

杭州市西湖区金都新城管理规约(草案)

杭州市西湖区金都新城第七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823 2025-06-13 09:49: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及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除遵守本管理规约外,业主还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如本管理规约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冲突的,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金都新城;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文三西路326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商铺、办公(写字)楼;

(四)物业管理区域面积:区域总占地面积约96 亩、物业总建筑面积约8.97万平方米;

(五)物业服务配套用房建筑面积577.29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为23幢,面积107.98平方米;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为金都新城4幢1层等三处,建筑面积约469.31平方米;

(六)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金都新城23 幢 1楼103室;

(七)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莲花港河、富丽花园;南至文三西路;西至香樟公寓;北至香樟公寓、富丽花园。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或其他符合小区实际的方式。

第六条  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政府部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修

    第十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宠物饲养、空调冷凝管排水、经营业态影响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以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宽容的理性态度妥善处理各类邻里矛盾。

第十二条  为方便小区事务通知,特别是防止发生水、气泄漏或火灾等危险时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预留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联系电话。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十三条 物业的装修管理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积极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二)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进行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查确认,同时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收取文明施工和共用设施设备保护履约保证金,审核发放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

(三)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应在指定地点放置,并及时清运搬离,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四)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8时至次日上午8时,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以及周末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进行,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五)不得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业主经物业公司审核备案后的装修方案需在本单元楼道内公示;

(六)施工单位或施用业主应对所在单元的电梯轿厢、墙面、走廊、单元门等楼道公共部位做好保护措施,以避免损害公共设施。因装饰装修房屋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发现装饰装修业主、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该装饰装修规定且经物业服务企业多次劝阻无效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视情况需要决定以必要措施阻停其施工进度、禁止施工人员和装修材料进入小区、扣减保证金、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等必要方式进行制止。

第十四条  物业的转让和租赁

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房东业主均应承担消防、治安及其他日常管理等相应的责任义务。住房出租除应当按照《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进行出租,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住房出租仅限于供他人居住,不得供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淘宝店、培训班等);

(二)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三)严禁群租行为,出租居住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基本情况以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上述物业管理规定的,经告知、规劝、公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必要措施后,仍拒不改正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以停止门禁卡使用等强制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在电梯内吸烟,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在电梯内蹦跳、奔跑和其他粗暴行为;

(七)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故障或存在安全使用风险,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修理、改造、更新并由检验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整改通知的,由相关共有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安全评估和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相关共有业主共同承担,符合规定的可由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相关共有业主自行筹集。

第十六条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一)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

(二)不得占用或封闭走廊、楼梯、连廊等消防应急疏散通道及小区公共消防通道;

(三)不得遮挡和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好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标志和事故照明设施;

(四)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纸废物;

(五)电动车应在小区内指定位置充电,严禁在楼道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六)严禁存放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七)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进行室内装修施工涉及使用烧焊、用火、用电作业,必须认真落实防火安全保障措施。

对于违反上述约定的行为,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被应急管理等职责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空调的安装使用管理

(一)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统一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冷凝水的处理,产生噪声不得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

(二)必须加强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违法搭建改建管理

(一)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

(二)不得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阳台等部位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得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上述违规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业主或使用人限期改正;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禁止违法搭建的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同时向社区、街道和城管执法中队等报告。

第十九条  垃圾投放管理

(一)大力提倡垃圾分类,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并分类投放;

(二)不得随意将垃圾翻拣到垃圾桶外;

(三)应当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四)废旧家具等家庭大件垃圾,必须堆放到小区内指定位置统一处置,不得随便丢弃;

(五)商铺、商店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置所产生的垃圾,餐饮店餐厨垃圾必须按规定处置,不得丢弃在普通住户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

第二十条 本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员及车辆凭卡出入。访客人员及车辆需经被访的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出本物业管理区域。被访的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有义务提醒访客配合物业人员办理进出登记手续。快递载货车辆应在门口换拖车进入,不允许共享单车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一条 小区车辆通行和停车管理。小区车辆应当停放于车库或划线车位内;车辆临时停放原则上不应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并在前车窗或其他明显处方式挪车联系电话,确实妨碍他人通行的,经联系后应第一时间响应挪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

业委会可以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订《金都新城小区机动车辆通行和停车管理公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作为本管理规约的一部分。

第二十二条 安装防盗窗、封闭阳台、晾衣架等管理

(一)禁止外置,允许内置,严禁防盗窗安装在窗户外侧,防盗窗须留逃生通道;

(二)阳台窗式样、颜色必须和原有窗户外立面保持一致和相协调;

(三)晾衣架式样、颜色必须与外立面相协调,确保牢固,不得放置重物,照顾楼下邻居关切,妥善处理上下楼层晾衣落水问题;

(四)不得在住宅户内玻璃窗、玻璃门上张贴广告类标识。

第二十三条 单元楼道管理

(一)不得占用楼道大厅、走廊、地下储藏室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为私人所有所用;

(二)不得占用楼道公共空间设置储物柜、花盆等家庭私人物品;

(三)自觉维护楼道卫生,家庭闲置品、废旧品、垃圾不得长期(3天以上)放置在楼道和地下室门外区域;

(四)提倡正确进行垃圾分类投放,自觉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单元外或楼道垃圾桶内,不得任意丢弃到桶外和路面上。

违反上述单元楼道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劝告不听的,一律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无条件清理,情节严重、3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在单元楼道和小区公告栏、小区业主交流平台上进行公示曝光。

第二十四条 宠物饲养管理

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本小区严禁饲养家畜、家禽及蛇类宠物,反对在小区公共区域投食喂养流浪猫、犬(物业可对流浪动物进行抓捕),不提倡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及时、全面了解最新法规,遵守《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并按要求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特别强调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小区内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类免疫证》,每年定期对所饲养犬注射相关狂犬病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以防各类疫病发生;

(三)按法规,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在小区公共区域活动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四)外出遛犬必须束犬链,最好戴嘴套,并由成年人牵领。凡在小区内乱窜、无养犬人牵领管理的犬只,物业服务人员可将其视为流浪狗,并组织专门人员抓捕或报告城管部门处理;

(五)携犬乘坐电梯时,尽量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礼让他人不同乘,小犬抱在手上,大犬绳索拉紧,最好戴嘴套、装犬笼;

(六)遛犬应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禁止携犬进入小区会所大厅、儿童乐园、中心花园及泳池周边等人员密集区域;

(七)严禁纵犬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楼道、电梯、车库、道路、公园、绿化带等场所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八)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声音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九)犬只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养犬人自行负责。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主动道歉,约束或处理自家犬,避免纠纷。对于违反养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有权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由违规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小区网络空间管理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允许下,业委会因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需要组建的QQ群、微信群等业主交流群平台,群主负有入群审核、群聊内容监管等义务,积极营造方便业主且风清气正的良好邻里氛围。不允许出现人身攻击、诽谤、侮辱或刺激性言语等恶化邻里关系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其他管理规定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了需要遵守2021年新版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摘录如下)外,

“第六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除、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违法改变建筑物外立面;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五)擅自占用公共用地;

(六)违法饲养动物或者不履行饲养人义务,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生活;

(七)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投放垃圾;

(八)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九)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

(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现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物业服务人还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予以清理。”

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道闸、通道、走廊、屋面、停车场(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二)严禁从门窗、阳台、屋顶向外倾倒污水、抛掷垃圾和其他杂物等高空抛物行为,做好阳台、衣架上物品牢固稳定摆放、防止发生摔落危险;

(三)不得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严禁占用绿化用地开路或种菜种庄稼,不得损坏、挪用花草树木、健身设施、家具小品、户外地板等公共绿化及设施,不得在树上刻画、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四)严禁任何人员在公共空间随地大小便,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乱丢垃圾、烟头、杂物、污水;

(五)小区业主商铺、商店不得占用公共空间、走廊,堆放物品扩大经营场地,严格落实门前新三包规定;

(六)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置营业摊点,需经业委会同意,并妥善维护人员秩序和环境卫生;

(七)非住宅业主应科学合理把握好出租和经营业态,尽量避免对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八)小区内应保持安静的生活环境,业主晨练、晚练时均应注意时间和控制音量,晚上九点后应停止在室内进行弹奏乐器、唱歌、跳绳、拍球等影响邻居休息的活动;

(九)严禁在小区公共道路私自摆放花盆、设置路桩、安装地锁等占道行为;

(十)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在本物业公共部位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违者负责清除粉刷费用,如属未成年人所为,则由监护人负责;

(十一)禁止把垃圾、布屑、塑料袋、油漆等杂物投入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导致堵塞或损坏,由该户主承担全部修理费用;

(十二)车库不得改变使用功能性质, 禁止车库用于经营、仓储等商业用途。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  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五章 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位、游泳池、快递柜场租等,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所得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并单独列账。其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项目,如业委会自主经营管理不便,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经营收益及分成具体由物业合同进行约定。

归属全体业主的经营收益,按下列约定分配:

(一)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见第三十九条规定);

(二)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用不足(由物业服务合同明确);

(三)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四)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

(五)用于奖励物业服务合作方或个人;

(六)用于添置、更新、养护公共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

(七)涉及小区公共事务的其他必要开支。

归属全体业主的经营收益,用于第三至七项用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5万元(含)以下金额的单个支出使用项目;在听取热心业主、楼道长、支部党员等居民意见后,决定5-10万元(含)的金额单个支出使用项目(工程项目应该公开招标)。超过10万元的由业主大会表决决定。所有决定事项开会讨论、表决记录、招标过程等决策流程应该清晰规范,台账记录由秘书专人负责,过程与结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并将结果及时上传杭州智慧物业管理平台对外公示,确保全过程规范化操作。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收益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对于因特殊情况的限制而无法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立账户而以业委会成员或主任身份开立账户的,该账户作为临时账户需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知晓并同意,登记建档,其账户款项定期或不定期最终转入业主委员会的对公银行账户,纳入收支公示;经营性收支情况每月上传到杭州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每半年出经营性收支半年报,面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业委会主任变更、财务人员变更的,需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审计相关费用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第六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审核工程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后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同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经专有部分占相关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申请表、工程预算方案及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征求业主意见表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为高效解决本小区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本管理规约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额度内和一定情形下直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

本物业管理区域选择“一定额度内”为十万元以内;“一定情形下”为:以下楼幢外的公共区域和共用设备维修、改造:

(一)监控系统大中修;

(二)共用管线大中修;

(三)其他急修项目。

在满足上述一个条件下,并将详细工程预算及维修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天后,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完工后需及时公示资金的使用明细情况。(本条需在规约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同意后才能生效,低于三分之二从规约中移除。)

第三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香樟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香樟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意见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按以下内容拟订,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一年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以下简称“应续交金额”);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

1、可以由相关业主自行组织筹集,也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一次性或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

2、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一次性或分期划转。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经劝阻教育拒不整改的,业委会可将违约人的违约情况告知违约人所在单位,请其单位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如违约人是党员的,业委会可将其违约情况告知其所在党组织,请党组织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骚扰业委会成员个人生活、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不予整改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共同管理权:

1.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和成员;

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4.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

5.对其建议或意见的采纳或答复。

第四十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力: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经业委会同意后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规劝、批评、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必要时,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协助下,约谈违约人,劝其进行自我反省,以要求其学习、抄写本管理规约的形式进行教育;

2.建立违约黑名单制度,将违约人、责任人记录黑名单,以备忘录的形式存档,并将备忘录定期通报社区和业委会同时保存,在违约人需要开具有关证明的场合如实反映;

3.对于占用公共空间、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清除任意堆放的杂物,恢复原状;

4.对于违反装修、出租等方面管理规定的,以临时性暂停门禁卡使用功能进行提醒;

5.对于占用消防通道和设施、故意堵塞或影响出入口和道路等涉及公共安全、小区道路停车秩序的特别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使用强制方式解除隐患;

6.在出现危及人身伤害、财产安全等突发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7.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执法;

8.向业主委员会报告,遵照本管理规约第四十条规定来处理 ;

9.本规约中前文已表述的其他方式。

本管理规约中所称“公示”均为包括且不限于在一段时间内通过小区公告栏、LED大屏幕播放,或在小区网上平台(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载体上进行曝光,公示内容可包含违约人的姓名、房号、工作单位、车牌号、违约事项等信息;所称“暂停门禁卡使用功能”,暂停期间,允许其以访客登记的形式进出小区。

第四十二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2次催告、书面送达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1.欠费6个月以上或长期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小区网上平台进行公示;

2、联络并上报给相关的个人征信管理机构;

3、欠费6月以上或长期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公示3个月后仍不缴纳的,遵照本管理规约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约经2025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社区、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此功能未开通,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