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乐华庭车辆管理办法(草案)
(经诗乐华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与行驶,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杭州市有关住宅机动车停放管理及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诗乐华庭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业主大会投票通过,委托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车辆管理。小区内所有车辆使用人应接受物业公司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车管员)的行驶管理与停放引导。所有业主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小区车位定义:分别为业主固定车位(业主自购车位)和公共泊位(临停车位)。本小区公共泊位共计49个位于地库负二层。
第四条小区非机动车停车库,为地下2号楼、4号楼、7号楼配套的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
车辆进出管理
第五条小区安装了车牌识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车辆识别管理。车辆在通过大门道闸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卡。
第六条小区业主车辆须如实登记并录入管理系统,登记录入系统的车辆可以直接扫描车牌进入小区。外来车辆实现车辆登记制度,包括来访车辆(可以预约)和临时车辆,来访车辆业主预约后可以直接进入,如无预约的访客车及临时车辆必须跟业主确认后进行登记再予以进入,车辆驶离时须交费放行。
第七条前来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急救车等特种车辆出入小区可免缴费。
第八条各类大中型车辆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第九条进出小区的货运车辆,须与业主核实确认,登记车辆信息后方可进出,经车辆管理员指定区域停车装卸货物,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交费后放行。
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条小区实行西大门双向行驶。小区若遇特殊紧急情况,物业有权临时规定行驶线路或其他行驶规定,并报业委会、社区备案。
第十一条为了保持小区的安宁,小区内车辆不准鸣喇叭;晚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
第十二条进出小区内不得超速行驶,按规定每小时不超过20公里。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三条车位的设置:业主固定车位标有车牌号,供业主停车。公共车位标有临时停车位,主要供临时车辆停车使用,并进行收费,业主已有车位仍占用临停车位的,按公共车位(临时车位)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车辆的停放。小区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车位或公共停车位内。访客车辆和临时车辆不得占用业主固定车位。一个车位只能停一辆车。车位仅限于停放机动车,车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或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 车位的登记。本小区的业主提供车位购置合同或发票到物业进行固定车位登记。固定车位转租的,提供车位购置合同或发票/租赁信息到物业进行车位租赁登记。每个固定车位最多登记4辆车,登记后录入停车管理系统。无购买固定车位的业主每户可以登记2辆车,登记后录入停车管理系统,属性为临停车辆。登记车牌,须为合法车辆,且大型车辆或其它不适合驶入本小区的车辆不得登记,
停车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车位收费标准为每月缴纳80元管理费。固定车位最多可登记4辆车。业主拥有车位,其一个车辆进入车库不产生费用,如地库内同时存在两个车,其后进入车辆将产生计费,避免前车A出库后,在车库只有一辆车B车情况下,仍然产生费用,其具体计算原理如下:
1、第1辆车A车进来的时候停在自己的车位上是免费的,第2辆车B车停进来的时候判定为临停车停到临停车位,开始计费;
2、 A车出去以后 B车未动,B车临停车转换为业主车辆暂停计费(已欠费形式计入系统), A车回来的时候因为B车已经在库内, A车变为临停车, A车开始计费;
综上所述,1个车位进入地库只有1个车,不产生费用,如果两个车,根据先后顺序后面进去这个车会产生费用,反复的出入小区两个车都会产生费用,但中间会有暂停计费情况;
第十七条无固定车位的业主车辆收费,按公共车位(临时车位)收费管理,业主已有车位仍占用临停车位的,按公共车位(临时车位)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公共车位的收费管理。
对本小区公共车位实行的收费标准如下:
停车区域 | 收费标准 | 计费说明 |
本小区内标明的访客车位和临停车位,并服从保安管理。 | 24小时内临停每车/每小时收费5元,单次24小时封顶30元;超过24小时累计收费。 | 1、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免收。 2、停车超过30分钟但不足1小时的,按小时计收,下同。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3、24小时内多次进出小区均重新计费。 |
临停车辆可以通过扫码支付临停费用直接出场。分为场内码(停车场内张贴):扫码支付后,15分钟内出场,超过15分钟重新计费。付费码(道闸处张贴):直接扫码付费出场。建议出场前先扫场内码支付,避免出场时候拥堵排队。
注:如长时间停泊车辆,免费期间驶出小区,则需要支付至免费前一日的停车费用。
第十九条对进入本小区的临停车辆实行限量控制,实现先到先停原则。如进入小区的公共车位已停满,所有访客车辆和临停车辆,则限制进入小区。
第二十条拒付停车费的车辆,物业保安有权阻拦,必要时报警处理,恶意跟车逃费,沟通仍不补费的车辆,物业有权拉黑禁入园区。
违规处理管理
第二十一条小区车辆管理以疏导为主,处罚为辅;物业公司加强车辆管理的同时,全体业主和车辆使用人均应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者,报请公安部门处理:故意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大门口或通道上堵塞交通的;车辆在小区内行驶途中或停车时发生意外,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或其他财物损坏且协商无果的;故意损坏或盗窃他人车辆及财物的;车辆使用人不服从车管员劝阻和解释,企图强行闯入小区的。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经业主大会授权,对于各类违规车辆物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因停车或行驶不当,造成小区公共设施、草坪和道路损坏的,按实赔偿。
2、不听劝说违停行车道或严重毁绿占道者,物业可以上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车主承担。
3、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车主承担,业主不愿意赔付情况下,进行车牌拉黑操作。
第二十四条 对在小区内超速行驶、鸣喇叭、使用远光灯、练习驾车等行为,车管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将违规车辆的车牌号及违规情节报告物业公司管理处备案,并对该车辆使用人进行公开警示或限制该车辆进入小区。
第二十五条为了确保本小区的安全有序,所有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只允许停在可停车位上,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地下车库的过道、他人车位和其它非停车位的任何区域。对违者严厉惩戒。
第二十六条对违规停放的机动车辆,物业公司应当严格快速处置,现场警告并责令立即驶离,可同步摄录、拍照,对车辆及行为人进行曝光;拒不配合或联系不上停车人的,特别严重的可以安排拖车,由此发生的损失或费用由违规停车人承担。同时,实行如下禁行措施:若是第一次违规停放的,对其批评教育;若是第二次违规停放的,仍不服从管理的,该车辆列入“黑名单”,该车辆在1个月之内禁止驶入本小区。对前述处理拒不配合的或在禁止驶入期间干扰本小区通行秩序的(包括强行驶入等),该户业主的所有业主车在3个月之内均禁止驶入本小区。如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物业公司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及时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对管理不力,放任自流,擅自放入不该进入小区的车辆、放行应收费的车辆,弄虚作假、
侵占停车费及权钱交易等行为,将依照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警告、罚款直至辞退处理。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了美化小区环境,尤其是避免电瓶车失火造成的重大损失,本小区所有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即5号楼、9号楼、10号楼的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车辆停放需锁好车辆并带走物品,谨防丢失。除此之外的区域(含园区内地面所有空间、机动车库、车位上等空间)严禁停放,更不得充电。电瓶车不得进入电梯,不得停放在各楼层的楼道内。
第二十九条若有乱停乱放乱充电的,由物业公司严格管理,责令立即驶离,未驶离的由物业公司拖离并统一停放至园区外(南门、北门、西门外)并上锁,且物业不承担损坏及丢失责任,业主应在登记房号、联系方式后,由物业开锁后自行挪走车辆,若违规停放3次以上,屡劝不改的 ,物业有权进行公示曝光房号信息;若因电瓶车失火或阻挡通行等造成损害的,车主和责任业主应当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非机动车进入小区需减速慢行,严禁互相追逐和在绿化带及人行道路上骑行;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小区。
其他管理事项
第三十一条摩托车停放按照机动车辆管理,应遵守本管理规定,允许摩托车停放于自己车位内或车位后方,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停放与通行。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停放机动车等方式阻挡、阻塞本小区的大门。若有违反的,由物业公司严厉处置,立即采取措施拖离清除障碍物,在拖离清除中造成机动车损失的均由阻挡的行为人自行承担。该户业主的所有业主车在6个月之内禁止驶入本小区。同时,物业公司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小区的停车收益由全体业主共享。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30%归物业公司之外,余下的70%归全体业主共有,列入本小区的经营性收益,依照《管理规约》等规定用于全体业主权益,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小区车位不得随意更改用途,仅用于停放机动车辆,不得堆放杂物。
第三十五条本小区业主应当加强自律,自觉遵守本制度,互相提醒和监督,违规时虚心接受物业人员的处理,任何时候不得辱骂对抗物业人员,不得堵路堵门。违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各类行为,所有业主均有权利通过视频监控、拍照、现场劝戒等方式进行监督。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诗乐华庭业主委员会,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对实践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及时解释和解决,并根据实践需要优化完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提交小区2024年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自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