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给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野生动植物处理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 物业名称:阳光天际
(二) 坐落位置:杭州市余杭区良诸街道良勾良路(徐家湾路)。
(三) 物业类型:住宅。
(四)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徐家湾路;南至:104国道 ;
西至:设计路;北至:徐家湾路。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总占地面积284715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169877.6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198.18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561.24平方米,坐落:9幢102室、103室;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636.94平方米,坐落:9幢201室。
(七)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9幢103室。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于制或酬金制方式,具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杭州市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
(五)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六)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七)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八)电梯内不得吸烟;
(九)电瓶车、摩托车、三轮车禁止进入电梯。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携带宠物乘梯时,尽量抱起宠物。不便抱起时,应控制好宠物,保证乘客和宠物的安全。
电梯故障或存在安全使用风险,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发出整改通知的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相关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所需经费可按相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相关业主自行筹集。
鼓励引入电梯安全管理保险机制,参加“电梯养老”综合保险。
第十四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 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 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 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
(二)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影响消防安全;
(三)不得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六)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未按规定使用明火;
(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八)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
(九)地下空间违法居住等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十)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消防等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子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
第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和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二)不属于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便丢弃;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子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阳台等部位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得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
(二)不得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结构;
(三)不得擅自圈占公共绿地,或者擅自移植、砍伐公共绿化区域内的树木。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其限期改正,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向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子以公示,并报告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用于违法搭建的材料采取禁止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措施,并向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施工单位应缴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0元的保证金,用于保证按阳光天际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施工,在装修结束经物业服务企业验收没有违反规定的,全额退回;如果装修期间违反规定被扣保证金,到保证金剩余30%时要求施工企业补足保证金,否则物业服务企业将禁止施工人员进入本小区;所扣保证金进入小区公共收益。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如有违反,将每次扣施工企业装修保证金500元;
(四)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8 时至 12 时、下午 14 时至18时(拆打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周末仅允许无噪音施工,其它时段及元且、春节、五一、中秋、国庆假期、中高考前半个月以及中高考期间全天不得从事会产生噪音的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实施,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如有违反,每次扣装修保证金500元;
(五)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 业主、使用人应至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修施工人员的临时出入凭证,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出入本住宅小区施工工具、装饰装修材料的查验记载;
(八) 在装饰装修房屋期间,业主、使用人和装修施工人员都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的每日现场巡查;
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现行的收费办法存有不合理的地方需要重新讨论制定,并提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消防登高台和消防通道、地下车库通道:不得占用绿化、场地; 本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在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固定停车位;非停车位区域一律禁止停车,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停放7人座以上或悬挂黄色车牌的大型车辆。搬场、运货等大型服务性车辆须由当事业主或使用人提前向物业预约登记,进入小区后须根据物业管理人员引导,停放于指定位置并放置临时停车标牌、严禁停在人行道路、消防通道上。共有车位实行“先到先得原则,车辆应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线内;不得在业主共有机动车停车位上擅自设置地锁及其他障碍物;专有车位车辆应停放于专有部位内,不得占用他人车位,专有车位应悬挂车牌。自有车库、地下车位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需自觉将机动车停放到自有车库、车位内;严禁停放到绿地、单元门前等部位;不得阻碍通行秩序,避免影响消防车辆进出;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殡仪车辆、主婚车等车辆有需要的,需物业服务企业引导进入小区,同时应该遵守本规定;其他特殊情况时园区内临时停车应当遵循开启双闪,不得影响车辆通行。
对于长期停放且不交费的机动车辆,业委会、居委会、停车管理单位可通过公告、电话等方式告知车主主动移走车辆。车主拒不移车的,由业委会或停车管理单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强制拖离,因拖车产生的牵引、临时停放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车主承担。无法联系车主的,业委会或停车管理单位应报请街镇综治、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充电等管理(需制定安全充电管理细则);自行车、电瓶车等车辆不得停放在架空层、门禁口 (过道) 、楼道、消防通道、小区内公共区域等场所,应按要求停放到非机动车库或物业公司指定区域,经物业公司规劝不听的乱停放车辆,物业公司可采取拖车等强制措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共享单车) 禁止在园区内停放 (允许在园内通行)。
3.宠物饲养: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小区早上7点以前,晚上7点以后,养犬业主可以在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下遛犬,小区内按照《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各类宠物犬必须办理犬证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犬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并到物业登记备案,遛狗产生排泄物业主必须及时清理,如果宠物味道很重或者叫声扰民影响到其他业主生活的,将要求业主带离小区饲养;①严禁公共场所无牵绳遛狗;②严禁饲养家畜家禽,禁止在小区内给野猫等投喂食物;③路面上的宠物排泄物及时理清理;④尽量避免近距离接触婴幼儿童、老年人、孕妇等人群;⑤禁止经营性养殖动物;⑥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区域的,需要牵好狗绳等安全防范措施,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上下班高峰时间,以防止伤及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宠物饲养人为第一责任人,宠物饲养人未遵守规定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宠物饲养人承担,伤及他人的应及时将伤者送往卫生防疫部门诊治,并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损失。
4.防盗窗、网、门,栅安装:为提升物业品质,美化小区环境,禁止在小区内安装突出墙体平面的保笼等。
5.晒衣架安装:晾衣架不得超出建筑物外沿来晾晒衣服、被子等,防止衣服等晾晒物及衣架等物品坠落伤人,以此发生的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6.建筑外立面维护应当考虑和小区整体色系和谐,外立面施工前应提交色卡,符合本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才可施工。
7.小区噪声:遵守《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如广场舞等),不得私自使用音响等产生噪音的用品(除业委会同意举办的活动),影响业主正常的休息、生活;饲养宠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噪声。
8.小区严禁高空抛物: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品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子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9.为杜绝消防安全隐患,讲文明树新风,严禁在小区道路、单元门门口、楼道、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使用明火,焚烧纸钱点蜡烛,点香等迷信活动。参照《浙江省消防条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占用,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安全通道,保证消防通道通畅;不得在消防通道停放自行车、电瓶车、生活杂物等或擅自锁闭防火门,若发现损坏,业主应及时上报物业;大厅、楼道及公共区域内严禁焚烧,严禁搭建喜、丧事等临时设施,影响业主通行。
10.不允许擅自占用公共区域种植蔬菜,花果,不允许破坏园区公共绿化的花和果树。
11.如业主入户外安装监控系统,需征得监控范围内的其他业主同意。
12.其它应遵宁的规定: (由业主委员会草拟并征求业主意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子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遣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所在地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米。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二十六条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童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住房出租应当遵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以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除外) 。
小区周边营业用房和小区内部会所:小区营业用房和小区内部会所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影响周边业主利益行为的(不仅限于仓储、油烟、噪声等),业委会将根据《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联合执法,如影响小区治安、损害业主安全利益的,有二分之一以上业主联名要求关停,将无条件强制关停。为保障小区其他业主的生活不受到干扰和影响,业主不得将居住房屋作为自行经营用途或出租给网店,公司进行仓储经营等活动或作为群租用途出租。对业主违反此规定,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出租给网店、公司等进行仓储、经营等活动或进行群租的,全体业主授权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相应违规人员下发,对于逾期未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物业服务限制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八条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按规定将租客信息向社区或派出所报送登记。
第二十九条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费、物业服务资金,补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出租物业的,业主需按时交纳物业费,业主和承租人内部约定不得对抗业主义务。
第七章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或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
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经营性收益主要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或者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第三十一条经营性收益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属地街道、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并每月公示一次收支情况。经营性收益由属地街道、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的,要单独列账,并每月公示一次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情况。代为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示收支明细。
业主委员会成立三个月内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入杭州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监管公示平台。
第三十二条经营性收益单次使用金额在壹拾万元(含)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业主微信群、公众号公告15日,且须提醒到每位业主,公告后执行;涉及应急维修和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维修费用不设限制和限额,但业委会必须事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形式同上。
经营性收益单次使用金额贰万(含)以上、壹拾万元以下的,须经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会议决定后向社区报备,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后执行,公告形式同上;使用经营收益金额贰万元以内的,可由业委会讨论一致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使用经营收益金额伍仟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必须进行三方比价后签订合同执行。合同和验收结果须公告,公告方式同上。
涉及工程改造类或采购类项目金额超过伍万元的,必须建立三人以上的专家小组,组员包含业委会成员二人、业主代表一人和专业业主二人,由专家小组对需求进行摸底确认预算预估后,按招投标流程进行采购。招投标过程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相关信息,包合但不限于项目背景、相关需求数量、工程内容等,公示形式同上。采购中严禁对项目进行拆分,项目涉及专业领域的,须对供应商进行专业资质核验,要求其出具专业资质证明,并在业委会备案;
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三次以上工程项目的供应商,应每年对其资质、服务质量、价格进行评审;
所有采购项目均须做到公开透明,在采购完成后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合同公示,公示形式同上。业主对合目及实施有疑义的,由业委会相关负责人或专家小组成员进行解释说明。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收支情况每2年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业主微信群、公众号公告15日,且须提醒到每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更换,业主委员会届满或中止,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职的,须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业主微信群、公众号公告15日,且须提醒到每位业主。
第三十五条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相关费用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第八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工程内容、施工单位、预算方案及资金额度等事项后,组织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维修方案和征求意见情况应及时报送社区备案,同时邀请社区和业主代表对维修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代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并在90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第1、2、3、4 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一次性划转;
2.每年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提取50%,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
3.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4.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
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受损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1、3、4项共同管理权:
1.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
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4.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子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劝阻、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清理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杂物,以恢复原状;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特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的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解除隐患,拖车等相关费用由违约人承担;
3.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联合社区、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违规违约行为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由其单位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违规违约人是党员的,可以书面形式将其行为通报其所在党组织, 由党组织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违规违约人是党员的,可以书面形式将其行为通报其所在党组织, 由党组织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
4.公共区域种菜、搭建鸡舍、狗窝等情况的,可强制清除并恢复原状;
5.不允许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财产、消防设施及花草树木,如有恶意行为,应恢复原样或照价赔偿;
6.当发现在小区内随意丢弃垃圾的或未投入垃圾分类投放点的,应当对于该人员收取清洁费100元/次或自行清理;
7.在公共道路、电梯、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不按规定清理宠物排泄物的,应当对该宠物主人收取清洁费100元/次或自行清理;
8.对不牵绳的宠物采取必要手段控制宠物并停止影响;
9.占用他人车位的,经联系拒不离开、不及时离开,或无法联系到使用人,对车位使用权利人造成影响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拖车,由此产生的合理拖车费用和停车费由侵占车位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1.欠费12个月以上或2次以上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经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明确应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仍不交纳的,作为黑名单上报相关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3.协助、督促(限期)物业服务企业对欠费业主进行诉讼。
第四十三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2023年 月 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七条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电子版1份,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留存1份。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