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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庭尚都小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公告

翠庭尚都小区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1095 2023-10-27 16:46:15

翠庭尚都小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公告

 一、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翠庭尚都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翠庭尚都小区管理规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2.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且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企业即为本次拟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如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企业拒绝与本小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视为自动退出候选企业名单,由排名在后且满足“双过半”的候补企业依次递补;如无满足递补条件的候选企业,则重新召开业主大会从候选企业名单中再次投票选举)。

3.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次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为维护本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持本小区和谐稳定,本次选聘工作由市司法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梁苑街道办事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梁苑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指导监督。

5.参聘物业服务企业应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报名企业宣传时可提出具体的服务方案及承诺事项,但不得攻击其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上门拉票,不得有乱张贴、乱派发资料、虚假宣传等影响公平竞争和干扰业主生活、扰乱正常选聘工作的行为。如有上述不正当手段和现象之一,经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并决议是否取消其参聘资格,且其缴纳诚信保证金壹万元不予退还。

6.为避免出现恶性压价竞争,给本小区留下服务隐患,本次选聘不得低于现有物业服务质量,物业费收费标准不高于现行物业服务费标准(后附现行物业服务费标准)。

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式

1.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公告,符合审查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可在指定时间内报名。

2.成立资格审查小组,由资格审查小组根据本方案第四项规定的选聘企业报名条件与资格及报名企业提出的服务方案进行审查,通过审核的企业即为本次选聘工作的候选企业。

3.根据法律规定由全体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候选企业名单中选定拟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

4.根据临时业主大会投票结果,选票数最高的企业即为拟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程序

(一)基本程序

1.业主委员会发布选聘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公告,符合审查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可在指定时间内报名。

2.成立资格审查小组,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企业即为候选企业,进入候选企业名单。

3.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大会投票结果,选票符合法律规定且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企业即为拟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具体选聘程序

第一、公示《翠庭尚都小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公告》。

公示期间:2023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29日(十五天)

公示地点:本小区物业公示栏、小区业主微信群

第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选聘报名与材料提交:

1.通过本小区物业公示栏、小区业主群、开封日报三个途径,发布选聘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公告;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报名企业信息。

2.参聘企业报名期间:2023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21日(七天)。参聘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提交报名材料。

第三、组织资格审查小组对报名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企业,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在候选企业名单中选定拟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

1.资格审查小组:为保证评选工作公正进行,建议由市司法局1人、人大代表1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梁苑街道办事处物业办1人、辖区民警1人、业主委员会5人、业主代表2人,合计11人共同组成资格审查小组。业主代表由5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选出(推荐材料交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如本公告发出五日(截至2023年10月19日)内未产生联名推荐业主代表,则由业主委员会推荐确定业主代表;

2.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名单拟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将意见建议反馈至业主委员会;

公示期间: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2日(三天)

公示地点:本小区物业公示栏、小区业主微信群

3.资格审查小组对报名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审核期间: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6日(四天)

4.经资格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业主大会候选企业名单,候选企业可制作宣传材料用于展示宣传。

5.候选企业名单公布时间:2023年10月27日(一天)

宣传时间:202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9日(两天)

公示地点:本小区物业公示栏、小区业主微信群

第四、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投票选举拟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时间:2023年10月30日9时

1.通过业主大会直选,获得业主选票数最高者即为拟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拟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经产生立即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2.本次业主大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纸质选票结合方式,如业主参与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可按原表决方式及规则进行补充表决。

第五、签订合同与备案。

1.业主委员会与拟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四、选聘企业报名条件与资格

1.符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且本项目不接受企业联合报名。

2.报名企业的控股股东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承诺书,保证报名参加选聘企业独立运营,其控股股东不干涉报名企业的管理与经营及财务收支情况。

3.报名企业现金流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

4.报名企业成立并实际运营5年以上,有5个以上服务项目或者有3个以上服务项目且在本市至少有一个服务项目(提供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出具承诺书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合法);

5.报名企业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包括报名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名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与本次选聘活动);

6.报名企业出具企业服务口碑良好,无重大负面舆论新闻的承诺书;

7.报名企业需缴纳诚信保证金壹万元,注明企业名称,提供付款凭证(本次选聘工作结束后统一退还);

8.报名企业提供的上述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如有虚假,则取消其参与本次选聘的资格。

五、物业服务内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设备机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2.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棚、地下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水系、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5.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执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巡逻查验、门岗执勤、安全监控。

6.对公共区域的消防器材和易燃物品进行管理,保证消防器材和设施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7.协助组织开展社区居委会文化娱乐活动,协助业委会发布公告、通知等工作。

8.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及整理;经营性物业的管理。

9.物业公司根据国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小区的装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10.法律政策、合同规定及业委会交办的小区公共管理其他事项等。

六、服务质量标准

(一)综合服务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办公设施设备完备。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服务诉求。其他保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6.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7.及时解答业主咨询和处理业主投诉,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满意率达7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管理规约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提供服务。

2.有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3.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维修项目且可立即修复的,及时修复,不能立即修复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管理规约要求,建立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周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5.房屋外观良好,无违章装修,违章搭建,公共区域无乱张贴悬挂现象,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消防器材等,做好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维修养护处理及时率达80%以上,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7.小区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有小区标识导示系统。

(三)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公共配套设施完善。

2.对公共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3.建立公共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齐全。

4.设施设备管理规范,定期维护,配备设备设施管理人员,按照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运作。

5.对公共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维修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7.消防通道畅通,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明显冒、滴、漏及鼠害现象,对照明设备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每天检查,及时更换,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处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8.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停气等通知后,应及时向业主做好通知工作。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配有必要的监控设施。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每栋楼每单元至少设置一个垃圾桶,每日清运1次。垃圾袋及时更换,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果皮箱或垃圾桶,每日清运1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日清扫1次,每周拖洗一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

4.及时清除道路积水,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确保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根据小区情况制定消毒和灭虫除害计划并实施。

(六)绿化养护

1.有专职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七)其他

1.通报每半年财报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2.人防系统:每周巡视一次,定期测试,每年年检一次,正常运行,无损坏现象;

3.防雷设施:每年雷雨季来临前1月内检查一次,接地良好,无明显锈蚀;

4.室外共用管线:每天巡查,统一入地或入公共管道,无架空管线,无碍观瞻;

5.急修:30分钟内修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的除外);

6.小修:8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七、临时业主大会形式及表决事项。

1.会议内容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5日

地点:翠庭尚都小区

3.会议表决规则

详见《翠庭尚都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请全体业主为小区建设出谋划策,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携带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或本人身份证踊跃参加会议并进行投票表决。

4.补选规则

与会业主就会议表决事项未达到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议事规则要求的,按照《翠庭尚都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处理。

如需补选,则补选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11日。选举规则仍适用《翠庭尚都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同一被委托人,接受业主委托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

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八、其他

本公告公示期为2023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29日(十五天),欢迎广大业主提交意见和建议。为高效选聘专业、优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使广大业主尽早享受周到、专业的物业服务,拟定于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5日召开本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建设美好安全、和谐稳定的小区离不开每位业主的大力支持,欢迎广大业主积极推荐信誉良好、服务周到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本次选聘,同时欢迎广大业主通过业主大会积极参加表决,共同决定选聘优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共创美好和谐家园!

特此公告!

 

翠庭尚都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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