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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庭尚都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翠庭尚都小区筹备组 阅读量:1044 2023-07-17 17:26:22

《翠庭尚都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规、政策,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作出约定。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四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收益使用与分配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六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一)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第七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八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两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第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无力履行职责时,由办事处组织业主召开: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首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确定的投票权计算。

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的行使。

业主在行使选举权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代表业主投票,可视为业主授权,但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意见按同意、反对、弃权三类表决结果汇总。

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表决事项未达到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议事规则要求的,缺席未表决业主可以补充表决,补充表决时间不超过三日。经补充表决仍未到达要求的,最终缺席未表决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多数票。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决策要求。

涉及支取专项维修资金、解聘物业公司等重大事项,在业主大会召开之前,事先告知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办事处、居委会,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程序召开业主大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四)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履职时间;

(五)本人或其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入股或任管理岗位职务。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请假,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在当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一) 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 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 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经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后生效,修改及解释权归业主大会。

凡议事规则里未规定的事项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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