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杭州市上城区丁桥景园北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叶施华联系电话:13375813086
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丁桥景园北苑4幢物业办公室
邮政编码:310021
乙方:杭州智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102MA27YK0G8J(1/1)
法定代表人:王金富联系电话:138571613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了共同打造高品质、高舒适度的小区环境,合作共赢,就甲方续聘乙方对(物业项目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受益人和乙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全面履行本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丁桥景园北苑;物业类型:高层住宅、多层住宅、车库、地下车位、商铺;座落位置:杭州市丁兰街道(乡、镇)勤丰路(街、巷)156号;占地面积:10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7639.47平方米,共4幢。
二条物业服务坚持“质价相符”原则,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1、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和相关场地的保洁服务;
2、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
3、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化养护和管理;
4、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停放管理;
5、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专业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相关管线、设备维护养护时,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6、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安全巡查服务,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
7、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户管理,物业管理资料的保管;
8、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的行为管理;
9、电瓶车充电桩、广告牌(位)管理;
10、小区内工程维修工程项目由物管单位提交施工维修计划及预算报请业委会同意后执行,费用从维修基金或小区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物业服务要求
第三条公共环境卫生标准
(一)地面保洁:
1、道路和地面(包括地下室地面电梯轿厢内)每日清扫二次,不定时巡检;
2、地面按需要设置垃圾箱。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桶无满溢现象,垃圾桶盖闭合。每周至少清洗垃圾箱一次并保持垃圾箱内外清洁无异味及周边地面清洁;
3、花坛和草地每日清扫;
4、地面指示牌、宣传栏、玻璃窗等清洁每月一次;
5、公用雨、污水井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清掏;
(二)楼宇保洁:
1、每周对楼道地面清扫拖地一次,楼梯扶手擦抹一次;
2、每季对大楼内包括消防栓、安全灯箱等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擦拭,保持干净;
3、每季度1次对一楼门厅、玻璃及楼梯过道公共部位进行擦洗;
(三)消杀
按政府有关规定在服务范围区域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
(四)在雨季、冬季应及时对主路积水或积雪进行清扫
第四条绿化的养护与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日常绿化养护管理,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清除杂草;
2、花卉、绿篱、树木,根据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良好的观赏效果和抗灾能力;
3、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痨、防旱、防冻工作。
第五条公共秩序维护和安保
1、保安人员每日不定时(早中晚)巡查多层及高层住宅单元门、楼道、通道、照明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监控等,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可疑人员及时进行询问,发现设施设备损坏及时进行维修,并向甲方汇报;
2、进入的车辆保证道路通畅,车辆停放有序,对乱停车行为当场进行纠正;
3、对进入小区的装修、家政人员实行跟踪、登记制度;
4、对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性事件有应急预案,发生意外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
5、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定时防范检查和巡逻,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6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交通、车辆停放秩序及停车场的管理
1、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
2、有健全的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3、对进出的非本小区机动车辆进行登记;
4、保证车辆停放有序,定时巡逻;
5、车辆被盗的经确认后,协助车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6、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第七条消防管理和监控管理
1、健全消防、监控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监控责任制;
2、建立消防、监控设施设备台帐;
3、制订突发火灾的应急方案,设立消防疏散示意图;
4、照明设施、引路标志完好,紧急疏散通道畅通;
5、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例行巡视,检查和保养;
6、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7、爱惜、爱护消防和监控设备,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
8、消控室、监控室24小时值班,并作好值班日志。发现消控、监控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及时进行维修并向甲方汇报。
第八条地下车位服务标准
1、乙方应保持地下车位地面车位号标示清晰可见;
2、乙方应对地下车位(库)进行公共秩序维护,不定时巡逻,如有违规停车情况及时和车主进行联系,确保通道畅通;
3、乙方应不定时对地下车位进行卫生清洁,积水清理;
4、乙方应对地下车位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地下车位灯光照明,如有故障及时进行修理;
第九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确保本区域内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3、保证护栏、围墙、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4、道路、步道、活动场地基本完好通畅;
5、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化粪池每年的第四季度定期吸粪,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第十条综合管理
1、全体员工统一着装;
2、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如遇特殊天气应及时进行检查,比如台风、洪水等;
4、白天有管理人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
5、夜间有人值班;(保安值班室) 6、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及经合法程序调整后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交纳,包干使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具体标准如下:
小高层住宅:物业费0.85元/月/平方米,能耗费0.25元/月/平方米;
多层住宅:物业费/元/月/平方米,能耗费/元/月/平方米;
商铺:物业费2.3元/月/平方米,能耗费/元/月/平方米;路面停车收入每年由业委会支付给物业陆万伍仟元整,小区所有广告、场租金,小区大门边一间经营用房摊位管理费等经营所得收入由乙方所有。停车管理:按小区停车管理制度执行。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配备人员前台1人、综合管理1人、保安3人、保洁3人;
(2)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8)服务于本小区物业人员的办公费用;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法定税费;
(11)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消防设施设备的保修,维护和年检费用,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大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上述费用应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或在归属于甲方的经营性收益中列支。但使用经营性收益的各项支出均须事先取得业委会书面同意。
乙方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业主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按年度预收,从每年的1月1日起可以开始预收,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在当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交纳当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物业费引起诉讼的,败诉方须承担违约金和诉讼费及律师费。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的严格管理和服务。
户内装修的建筑垃圾清运费未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业主户内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可由业主自主选择自行清运或委托乙方,费用标准乙方在参照市场价格后于装修管理约定中进行明确。
对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当赔偿,由物业公司向装修单位(装修人、责任人)收取足额修复补偿费,物业公司应当落实修复。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停车场收费采取以下方式:
1、小区路面公共泊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费标准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制度执行。
2、地下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每个车位4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3、本条所称停车管理服务费是指日常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保洁之费用;管理区域内的路面停车及公共泊位停车费仅指泊位费。
4、小区路面停车收入归甲方所有,乙方代收进甲方帐户,甲方在每年停车收入中的包年65个停车收入中拨给乙方作为物业费运行不足的弥补。
5、甲方以每年路面临时停车收费中提取30%给乙方作为工作奖励。
6、甲方在多余停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的停车费作为对物业的奖励对物业考评由经业委会、楼道长多数认可,给予相应的奖励;
7、经双方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维修支出以单件、单项为计量标准,金额在叁佰元(300)以内由乙方承担,金额在叁佰元(300元)以上由甲方承;
8、乙方承担灭火器50个包括冲灌粉的费用;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电瓶车充电桩、广告牌管理、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由乙方经营,所得收入由甲方贴补给乙方作为物业费不足的补充。
第十七条乙方接受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提供专项服务的,专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按其约定执行。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查验
第十八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乙双方应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5、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6、物业管理用房的清单;
7、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它资料。
第六章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条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在乙方入驻日前,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分别位于4幢一层116㎡。该物业管理用房仅用于物业管理用途,乙方应保持物业管理用房的整洁卫生。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经业委会书面委托和同意,其使用和经营方案可以由乙方起草制定并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其中,办公用房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规定。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后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甲方。
第七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按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由甲方负责,具体续交方式、金额等事项由该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
第八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监督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报告;
(四)监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以及收益使用情况;
(五)积极配合支持政府机关、社区等组织在本小区的工作;
(六)审核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八)尊重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对乙方服务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依法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二十五条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物业服务工作,并委派专业、充足的物业服务人员履行本合同;投入专门的物业管理设备,配备足够的保洁设备;
(二)严格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有关物业管理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合同约定的服务方案、服务标准等,开展和提供各项物业服务,不得侵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等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四)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公开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应按价格部门相关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并且收费应当合理;
(五)接受甲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监督,定期向甲方、业主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投诉;
(六)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
(七)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情节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告知、规劝、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用途;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应与甲方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九)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后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等;合同终止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
(十)甲方根据法律规定及管理规约等制定的各项规定,其内容涉及乙方的,乙方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实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均应当依法依约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在本合同相应条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方同意支付壹万元给甲方作为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乙方在办理完移交手续并经甲方确认其无违约责任的,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给乙方。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违反合同义务致使业主们不能享受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与甲方和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交接手续,并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按占用期间每日万分之五承担利息损失。
第二十九条若乙方在物业服务过程中,部分服务存在明显过错造成乙方损失或严重不足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导致的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业主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业主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害,但乙方有过错的,不在此限;
4、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导致的损害,但乙方有过错的除外;
5、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6、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且事先已经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7、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如若因乙方不作为造成连续发生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的不在此列;
8、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采纳所导致的损害;
9、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以上事故者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损失是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期限为叁年,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年度物业服务单位的客户满意度考核成绩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与乙方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乙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做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乙方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和物业项目退出手续。
第三十五条业主可与非业主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小区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执3份、乙方执3份,报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1份(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须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选聘乙方为物业公司之后且经双方签订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