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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水乡水清、水涟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草案)

杭州市拱墅区水清苑、水涟苑(8-12)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阅读量:3 2023-07-03 12:47:56

甲方(委托方):杭州市拱墅区水清苑、水涟苑(8-12)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烟土

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潮王路218号

联系电话: 0571-88223500

 

 

第一章总则

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_水清、水涟苑_的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的标的物

物业名称:都市水乡水清、水涟苑8幢-12幢小区

物业类型: :多层住宅、非住宅(含商铺、地下车位等)

座落位置:杭州市拱墅区,东至:丰庆路南至:灯彩街西至:长阳路北至:长阳小学

总建设用地面积:36015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68864平方米,包括地上面积62824平方米、地下面积6040平方米,项目主体为20幢多层住宅及配套商业用房组成。

 

第二章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二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共用部位的维修、维护、使用、管理,包括: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小区路面、绿化、地下空间等。

第三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消防设施设备、电梯(所有加装电梯在安装单位免费维保期到期之后的维保费用、维修费用、配件更换费用待维护期结束后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决定)、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隐蔽工程等。

第四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停车场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维护与管理。

第六条附属配套建筑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环境清洁卫生维护,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第十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十一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三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1、甲方严格按综合管理服务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如双方认为需要进一

步细化的,可以通过附件形式进行进一步明确;

2、急修:应立即到位,确保在最短时间内予以修复,除不能克服的特殊情

况乙方可以征得甲方同意后延迟外,应在半个工作日内修复;

3、小修: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修复,除非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延迟;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他物业使用人每年进行对乙方物业服务的综合考评;

5、房屋外观:外墙完好、整洁,无破损污迹,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符合物

业维修基金使用条件的,按规定许可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6、设备运行:确保运转正常安全,并制定养护,维护计划,按计划做好养护维护;

7、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周围道路干净、无积水、无缺损;公共照明:灯泡正常使用;沟渠池井:井盖完好,有效发挥功能,无渗漏、无缺损、少污迹、无堵;停车场:干净、无积水、无缺损;公用标志:标示无损坏;自行车库:无乱搭建、整洁、畅通、墙面无破损和污迹。

8、公共环境:

①区内道路公共场所保持整洁,每天清扫,并跟踪保洁,路面杂物、垃圾、积水需及时清理,楼梯口杂草需及时清理;

②楼梯,电梯轿厢定期清扫,楼道不锈钢扶手一周不少于两次清洁,电梯轿厢、电梯前厅每日清洁。定期做好楼道杂物清理,保持楼道整洁畅通,做到无明显积尘。

③制止业主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物,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等行为。对于绿化带内垃圾每周不少于两次清洁。

9、绿化:

①四季养护:每季根据草坪生长情况及时清除杂草,平整草坪,旱、涝季及时作好防旱、排涝工作,确保树木、草坪成活,并做到基本无裸露黄土;

②施肥:根据植物长势局部施肥;

③定期修剪、整形;

10、交通秩序:

①管理制度完备,机动车,非机动车基本无乱停乱放现象,园内交通秩序良好;

②进入园区车辆要爱护园区道路、公共设施,禁止一切车辆随意停放在人行道和草坪上,沿街商铺人行道不准停车;

③主要入口、道路做到人车分离管理。

11、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消防:

①园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配有24小时秩序维护人员,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②秩序维护员须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不脱岗,值班不得聊天、抽烟、看杂志等与工作无关事项;

③园区内发生治安、消防、交通等突发事件时,秩序维护员要依法维护现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恶化。维护现场,迅速和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并协助查处;

④加强装修现场管理,装修人员凭证出入,业主装修过程中,不得随意破坏房屋结构,不得以群租房的形式装修;

⑤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保养,及时排除火灾隐患,更换失效消防器材,保证各类消防器材、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12、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使用人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繳納:

(1)住宅: 0.85元/月·㎡;商铺:0.85元/月·㎡;

(2)针对三证齐全的陆家圩村业主车辆第一辆车免费停放,第二辆车按50元/月/辆收费,第三辆及以上车辆按100元/月/辆收费,如有来访客人车辆进出的,按照以下方案实施:每户业主每月向乙方领取5张免费停车券(当月作废),每张停车券当天22点之前免费停放,超过当天22点需使用第二张停车券或按照临时停车收费标准计费(业主领取停车券需提前结清物业费、公共能耗费等相关费用,否则不予领取);

(3) 陆家圩本村外的业主车位泊位包月费: 100元/个/月;

(4) 租户包月泊位费:160元/个/月;

(5) 临时泊位费5元/1小时,24小时内累计30元封顶。

3、本小区的经营性收入归乙方所有,用于弥补乙方运营管理。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4、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年交纳,乙方可预收,但预收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5、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三个月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繳费用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6、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当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繳纳责任。

7、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8、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地下车库储藏室电费等由乙方按实际产生向用户收取;加装电梯的电梯年检费用及运行能耗费,按实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由乙方自行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

第十六条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十七条本条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含属于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该费用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五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权利义务

1、与乙方拟定物业管理合同;

2、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协助做好新旧物业公司交接工作;

4、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本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5、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6、协助乙方收取物业费、能耗费、水电费等费用。

7、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经甲方书面抄告后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委托第三方履行。

第二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受甲方委托并接受社区居委会指导对小区物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日常管理;

3、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及损害小区公共设施或防碍物业管理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对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必要时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征得甲方同意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特殊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管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和经营性收入使用情况,并应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同时抄送社区居委会;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公共部位的用途;

9、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禁止事项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支付费用或赠送实物,免收或打折收取物业费等,违者将终止合同。乙方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相关人员索取小费或钱物等。

2、不得在承包区域住宿(经甲方同意的除外)或从事非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活动,同时不允许在承包区域对甲方经营活动进行滋扰性的行为。

3、除经甲方批准进行必要的维修工程外,乙方不得损毁物业管理区域原有的设施和装潢,不得更改已铺设的电缆、电线等电力装置。同时,也不得安装任何可能造成电缆负载过大的电器设备,以免无线电受干扰。

4、未获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任何时候都不能在承包区域存放易燃物品、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的液体等。

 

第六章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二十二条委托管理期自2023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合同期满后,甲方对乙方进行综合考评。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和业主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或业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或业主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和业主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并退还利息。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履约保证金

1、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被扣除额达到总金额的50%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确保物业服务合同履约金的完整性。保证金没有按时足额到账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该保证金在甲方的规定存续期间不计息。

2、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用于修复乙方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场地或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金额和违约金。

3、甲方认为乙方在服务期内没有涉及应付而未付金额或违约行为,甲方在服务期满后或提前终止承包后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4、每年在社区指导下由甲方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物业服务进行考核测评,考核测评低于60%的,视为物业企业服务不达标,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在60%- -80%之间的(含60%,不含80%)为合格;测评满意度在95%及以上的给与适当奖励乙方优秀先进员工。

5、为保证承包区域所有的服务工作的质量,乙方承诺配备的人员数量为不少于(18)人,并确保定人定岗(具体人员安排详见附件一:人员配置及岗位安排表)。甲方不定期抽查乙方投入的人员数量,如果抽查时发现乙方投入的人员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经甲方督促仍不整改的可以按缺少人数每人200元/日,按人数累计扣除直到乙方人员配齐为止。乙方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劳动部门有关用工规定,并经乙方专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甲方有权进行审核,费用开支由乙方负担。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物业服务工作整体转包给其它公司或个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7、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股东发生变化或者股东出资额比例发生变化的,需在两个星期内告知甲方。

第二十九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根据甲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配套商业用房,按现状交付于乙方,由乙方经营管理,收益归乙方所有。

第三十一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涌、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9页,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壹份,杭州市物价局(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进墅区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杭州市拱墅区水清苑、水涟苑(8-12)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人员配置及岗位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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