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小区车辆管理以疏导为主,处罚为辅;由物业公司管理为主,业委会积极支持,业主和车辆使用人主动配合。
第三条小区车位分为地下停车位和地面公共停车位两部分,地下停车位为专有部分,根据车位分布图,供车位所有者停放车辆,使用权归业主个人所有,由物业公司管理;地面公共停车位由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划定并管理,供业主和外来车辆临时停放。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含电瓶车、自行车)。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位实行“一车一位”制,一个停车位对应停放一辆机动车,不得多辆机动车停放在一个车位内,车位不得私设地桩、地锁、围栏等阻碍相邻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障碍物;不得堆放杂物;不得超出车位线、占用过道、消防通道;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否则均视为违停。
第五条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做好车辆登记工作。拥有地下停车位的业主,需携带车位协议书、身份证、行驶证等文件前往物业公司进行车牌登记方可进入小区地下车库。
第六条拥有地下停车位的业主要转让车位的,受让对象必须是本小区的业主,不得转让给本小区外的单位、个人。
车位转让或出租的,应携带车位转让/出租合同、转让/出租双方身份证件、车辆行驶证等文件及时向物业公司备案。
第七条地面公共停车位实行有偿使用(业主可免费登记一辆,整租租户可由房东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免费登记一辆),小区业主及来访车辆的使用人停车应当遵守本办法,按规定缴纳停车费。车辆驾驶人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安保人员的指挥引导,不得随意停放。
第八条大型车辆和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车位。
第九条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在地下室和规划电瓶车临时停放点,专供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停放在小区地面、道路、单元大厅、楼道等其他公共部位,如违停劝阻无效,物业公司有权对违停车辆进行拖离。
第十条车辆在通过小区机动车出入口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杆。若发生尾随冲杆的,物业公司有权向行车人收取损失及修复费用,所发生的损失由行车人负责。
第十一条如有因不交纳相关费用或其他纠纷故意损坏道闸、殴打管理人员、封堵小区出入口等行为者,可由物业公司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物业公司有权将该车辆录入系统黑名单。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车辆违停,由物业公司拍照取证,违停二次及以上的,由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宣传栏、微信公众号、业主微信群等公众平台上予以曝光该车辆车牌相关信息。
若违停车辆严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占用消防通道的,物业公司可报警拖车或由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拖车,所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十三条对违停车辆,由物业公司进行联系或报警移车,无特殊原因的,经联系30分钟内未驶离的,则由物业公司进行锁车。被锁车辆开锁需经物业公司同意,第一次交纳20元管理费,第二次及以上的交纳50元管理费,所得管理费由物业公司代收,并开具收据,管理费纳入小区经营性收入,用于小区建设。
第十四条地面公共停车位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和计费方法:
1、业主凭房产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一辆机动车,48小时内免费,超出时间按正常收费。
2、外来车辆或者第二辆按如下收费:
一小时内免费;1-2 小时收费3元;2-4小时收费8元;4-8小时收费10元;24小时内15元封顶;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
3、若停车时间跨越两个时段的,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4、若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的,且连续停放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按封顶15元收费。
5、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或施工作业时进出本小区车位,不收取停车费。
6、外来车辆一律按照临时停车收费。
第十五条商铺业主,商铺地面停车位管理办法和计费方法:
1、小区商铺门口,安装道闸收费系统,允许小区内办理过登记的业主第一辆车免费临时停车(第二辆及以上车辆按照临时停车收费)。同时为了不影响商铺业主经营,时间段严控为晚20点至早上8点,超出8点后按临时车收费。
2、商铺业主或经营户凭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免费登记一辆车,在商铺地面有车位的情况下可免费停放48小时,如该车辆超过48小时未驶出的,则48小时后该车辆按照临时车辆开始计费。商铺业主或经营户二辆车及以上车辆按临时停车收费,收费标准同小区内业主收费标准一样。商铺登记的第一辆车如需进小区停车,按设置时段限制停放,允许早8点至晚18点可以停放,18点以后按照临时车辆计费。
3、商铺业主或经营户,如因经营需要,车辆较多,凭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可办理200元抵消2000元停车费方案,当月生效,次月清零,每月只能办理一次。
第十六条 欠缴停车费是损害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所有进出小区或沿街商铺车位的车辆,按系统显示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费用,如发生拒缴、堵门等扰乱小区秩序的行为,按照本办法处理。
地面公共停车位停车连续超过一个月且未支付核定停车费的,按僵尸车处理,由物业公司联系有关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进出小区车位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车主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避免碰擦,注意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对在地面公共停车位内超速行驶、鸣喇叭、使用远光灯、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不文明行为发生的,物业公司均应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将违规车辆的车牌号及违规情节进行记录,经记录有三次及以上违规停车或行驶行为的,应将该车辆列入小区停车系统黑名单,并自第三次行为起三个月内不得进入地面公共停车位。
第十八条车辆在小区车位出现事故、刮碰、偷盗等意外后,车主可自行报警或请物业公司代为报警。物业公司配合公安机关调阅监控,提供线索。
第十九条地面公共停车位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资源,对出现侵占业主公共停车位,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公司代表全体业主采取必要的劝阻、乃至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根据小区车位实际情况,拓展和改造新增停车位;根据小区规划和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安保人员的管理,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进入小区车位的车辆不按规定停车的违规行为,在口头(包括电话)通知无效的情况下,将该违规车辆的信息及时通知业委会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业委会、业主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