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维护公共环境和小区秩序,保障消防通道畅通,规范蚕花园小区范围内车辆的进出和收费管理,维护小区环境和全体产权人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述的车辆仅指机动车辆,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及其所有人和使用人,小区全体业主、住户、亲情车和外来访客必须共同遵守本规定。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共享汽车一律不得进入小区。
第三条日常管理
本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具体执行,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主代表监督执行。
第二章车辆进出及停泊
第四条车辆进出
(一)车辆在通过小区机动车入口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杆。若发生尾随冲杆的,物业有权向行车人收取损失及修复费用,所发生的损失由行车人负责。
(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按国家规定要求执行。
(三)各类大中型商用车(黄牌照)不得进入本小区,小型商用车不得以包月形式在车厢内开展经营、摆展及作为仓库车使用,如有违反永久取消包月及临停资格。
(四)各类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等物品的槽罐车禁止进入本小区。
(五)各类车辆进入小区后,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限速5公里/小时;不得鸣笛和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地面公共停车位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
第五条车辆停泊
本小区地面公共划线停车位,实行“先到先停、有偿停车”的停放原则,车辆进入小区后开始计时,并按本规定列明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后方可驶离小区。
(一)因小区地面划线车位数量有限,不能满足已登记车辆的停放需求,如当日地面车位已趋饱和,将不再放行后续车辆驶入,车辆使用人应服从小区门岗安保指挥、管理,主动驶离小区门口,不得堵塞小区出入口。
(二)机动车停车位实行“一车一位”制,一个停车位对应停放一辆机动车,不得多辆机动车停放在一个车位内,不得超出车位线停放机动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车辆使用人应自觉服从安保指挥、管理、维护停车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1)在地面未划线位置停车;
(2)停车不入位或一车占两位;
(3)堵塞小区出入口或在道口、人行道、绿化带、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平台和其它禁停区域停车。
(四)对于占用车位的物品(含非机动车),予以拆除或搬离;处置过程中如发生损坏或遗失由放置者负责。
(五)允许送货(搬家)车辆及应急特殊情况车辆临时进入小区,需业主提前向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物业负责跟进管理。
(六)车主自负车辆安全及车内物品的安全。车主须妥善保管车钥匙、车辆证件、车内请勿放置现金和货重物品。离开请关好车窗,锁好车门。
(七)业主应自觉保持卫生,禁止倾倒垃圾,防止车辆漏油而严重污染本小区,禁止严重污染的车辆进入本小区。
(八)进入本小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严格控制噪音。
第三章车辆登记
第六条车辆登记
(一)业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时以实名制方式登记,请提供车辆完整信息,在使用过程中如车辆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到物业办理变更手续,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物业客服中心能够及时联系到车主。
(二)地面车位:1、A类三证(户口本、房产证、行驶证)合一的业主可登记2辆;B类三证(身份证、房产证、行驶证)合一的业主可登记1辆;进入小区的业主车辆必须停在车位线内,不能超出车位线、占用过道、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停行为。商铺外围业主三证(户口本、房产证、行驶证)合一可登记1辆,但不得进入小区内部。
第四章地上公共临停停车位收费标准
第七条小区地上公共临停停车位停车费收取执行分类收费,对业主(住户)和外来车辆按照车辆归属、停放时间实行差别化收费。
第八条具体收费标准:
对所有业主车辆进行登记核实。在小区车位无法保证每户业主都能有一个车位的情况下,对占用地面公共停车位的业主车辆实行阶梯收费模式。
(一)包月车辆:
1、业主包月车辆:A类业主、B类业主、商铺业主;
业主包月车辆收费:第一辆车100元/月;第二辆车150元/月,商铺业主200元/月;
特殊车辆:大客车(大货车)200元/月且占用业主车辆包月名额。
2、租户包月车辆:每套房屋最多一辆;租户需携含居住证、身份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行驶证前往物业进行车辆登记方可进入小区
租户包月车辆收费:150元/月;
注:上述两项优惠,每套房屋仅可选择一项,不可多选。
(二)亲情车辆:每户业主最多登记两辆;
对经业主登记过的业主车辆,3 小时内免费,3 小时以上5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4 小时内15元封顶;
(三)临停车辆:未经登记车辆
1、30分钟免费、超出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照一小时计算,每小时5元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 小时内30元封顶;
2、临时车辆20:00至次日8:00不得进入本小区。
第九条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抢险车和接送病人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遵守小区停放管理规定,如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车辆有屡次违反本管理规定记录的,物业客户服务中心除警示告诫外,不排除采取阶段性拒绝该车进入小区停车的措施。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执行监督
所有物业使用人和车辆使用人应相互监督、执行本规定,并自觉按本规定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及劝导。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
(一)已登记车辆如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由物业服务中心张贴温馨提示并拍照留存,联系车辆使用人立即改正;无特殊原因经联系30分钟内没有改正或拒不改正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可以采取锁车或移车方式处理,若违停车辆严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占用消防通道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可报警或由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拖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车主承担。
(二)车辆使用人不服从门岗安保劝阻和解释,企图强行闯入、驶出小区的,物业可采取暂留车辆并报警。拒不服从且态度恶劣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有权限制其一个月内禁止地面停车;如有殴打物业服务人员,或抢夺、摔打物业服务人员物品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有权将该车列入临停车辆黑名单。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如登记车辆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累计3次(含)以上,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取消该车辆登记资格一个月,期间对该车辆按外来临时车辆标准收费。
(四)临时车辆违反管理规定2次(含)以上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将该临时车辆半年之内禁止进入本小区的处理。
(五)停放在小区内的“僵尸车”,业委会、社区、物业服务中心通过小区公告、电话等方式告知车主主动移走,业主拒不移车或无法联系车主的,报请街道综治、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车辆在小区发生事故、刮碰、偷盗等意外后,车主可自行报警或请物业公司代为报警,物业配合公安机关调取监控,提供线索。
(七)临时车辆不得占用通道,否则物业可限令其驶离,拒不执行的,物业有权对车辆锁车处理或通过相关部门拖车处理,被锁车辆需要离开的,应当填写承诺书后方可离开。
(八)在本小区范围内的停车区域内,车辆限速为5公里/小时,不得超速行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因本停车管理规定的颁布、执行,导致小区业主或其他车主与小区发生法律诉讼或仲裁,业主大会同意授权业委会聘请律师进行法律诉讼等活动,所需费用从小区公共收益中支出。
第十三条适用范围及生效时间
本规定适用于蚕花园小区,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