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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湖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征求意见稿)

艾湖家园业主大会筹备组 阅读量:833 2023-06-19 14:06:5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名称: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湖家园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景星路77号

四至范围:东 临高新三中西门艾湖路

西 至景星路

至万科四季花城北门艾湖路

至兰惠路

物业类型:住宅(住宅、非住宅)

小区总建筑面积:164565.95万平方米,专有投票权面积121744.77平方米。

住宅建筑:高层住宅共10栋建筑,由#1~3、#15~21楼组成,高层建筑共912户;低层住宅共9栋,由#5~13楼组成,共18户;

非住宅建筑:配套综合楼1 栋,为社区、物业及商铺等用途;项目地下室为地下一层,规划功能为平战结合防空地下室,平时为汽车库。

 

第三条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建管理有序、环境整洁、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本规则是全体业主约定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业主自律性文件,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辖区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辖区房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本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其开展工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五)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六)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收费等;

(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一)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二)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十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部分权权利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说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现场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九条采用现场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若因自身原因无法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可委托其他有投票权的本小区业主代理参加会议。

第十条业主委托代理参会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采用委托形式参会的业主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授权事项;受托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托人应提供身份证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受委托人应在委托业主授权范围内代表行使投票权,且应将委托业主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业主大会;

(三)委托有效期自当前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至结束之日止;

(四)受托业主代理份额不能超过总投票权的10%。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每年召开次定期年度会议,召开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在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经候补成员递补仍有缺员的;

(四)经业主委员会商议决定的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

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微信、短信等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就有关事项征询业主意见,整理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议案,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内容。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不得对未公示的议题进行表决。

(二)发放表决票(选票)

采用书面表决的,业主可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定的地点领取表决票并签字按手印确认。同时,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将表决票送达不方便自行领取表决票的业主,业主应当在签收单上签名确认。业主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发放表决票(选票)或指导业主以网络形式参与表决,无法联系的应在大会上说明。通过网络等信息化平台表决的,应当在确保投票人为本人的前提下进行。

(三)组织投票

投票采用书面、网络等方式进行,优先采用网络方式,也可采用书面、网络结合表决方式。

采用书面投票方式的,业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票,业主不在本地的可以采用邮寄表决票(选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票内需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并签字按手印。投票箱应当密封,在计票前不得开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工作人员集中保管。

通过网络等信息化平台投票的,应当做好人员信息认证、投票数据保存等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监督。

(四)组织计票

采用书面投票方式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唱票、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进行签名确认。通过网络等信息化平台投票的,计票程序应当及时统计、公布投票结果,并做到可查询、打印。采用书面网络结合方式投票的,要做好两个投票结果的核对、汇总。

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统计:

1.车位、储藏间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专有部分面积;

2.投票人字迹不清、涂改、未填写、未签名等视为无效票;

3.同一次会议表决事项中,单个事项表决未按照表决规定填写,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表决事项的统计。

(五)公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采取业主本人表决及以下几种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其他业主行使(具体要求见第十条);

(二)默认表决: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有下列侵害业主共同权益情形之一的,业主在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之前,暂时不享有表决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权利:

(一)任意弃置垃圾的;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

(三)违章搭建的;

(四)侵占通道等公共空间的;

(五)拒付物业服务费的;

(六)不缴存、续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七)拒绝分摊建筑物公共部位及附属设施设备改造、更换费用的;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依法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本业主大会自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通过之日起成立。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共7名(应当为单数且不超过11名),其中: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名,财务副主任1名;委员4名。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九条本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收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无失信记录;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无拖欠物业服务费记录的,无违章搭建,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不超过75周岁,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五)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采用下列方式产生:

1.本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自荐。

说明:优先支持推荐是中共党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特长的业主进入候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的监督。本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

(六)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

(八)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建设工作;

(九)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完成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和事项。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1.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职责;

2.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收集小区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3.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天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4.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5.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6.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二)下列情况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主任、副主任召集会议的;

2.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本业主委员会定于每3个月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一)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拟订(修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修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报业主大会表决;

(四)拟订(修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修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修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九)公告、公示及其证明材料;

(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档案由主任负责保管,放置在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由物业公司协调安排)

第二十五条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不低于2人不高于4人的原则配备候补成员。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候补成员应当按照得票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但同样应当满足业主委员会成员当选条件。

第二十六条在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递补业主委员会仍有缺额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补选。

第二十七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做好下列换届准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表决方式;

(四)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资格自行终止:

1.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2.被司法部门追究有违规犯罪行为的;

3.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或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4.擅自动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侵占、挪用其他业主共有财物;

5.以各种形式收取或者索取物业服务企业好处的,如减免物业服务费、领取津贴、报销个人开支费用的;

6.违规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7.有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8.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物业管理资料,泄露业主信息或将小区及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1/3或者1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1.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2.有违反管理规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等影响公正履职行为的;

3.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4.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5.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的经费预算,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以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年度金额由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

(二)必要的日常活动等费用,年度金额由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

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每户按每(季/半年/年)每(套/平方米)交纳元;

(二)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提取。

第三十条具体使用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半年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同时,每年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审计报告及时公布,接受业主查询。

第四章印章管理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持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印章由主任保管,业主委员会印章由常务副主任保管,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副主任管理,应做好用印审批登记。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印章的用途应由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用于会议通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业主大会权限范围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项。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印章用于会议通知、物业管理资金使用等业主委员会权限范围内与物业服务有关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由超半数委员书面同意。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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