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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湖家园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艾湖家园业主大会筹备组 阅读量:976 2023-06-19 14:06:09

第一条  为维护艾湖家园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艾湖家园(原项目开发名称:溪湖家园)

(二)坐落位置:南昌市高新区景星路77号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164565.95平方米,住房套数:930套,房屋栋数:20栋,高层10栋、别墅9栋、综合楼1栋

(四)物业类型:住宅

(五)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高新三中西门艾湖路

南至:万科四季花城北门艾湖路

西至:景星路

北至:兰惠路

第三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本规约。

第五条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六条  业主对下列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公共场所,包括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公共走廊、连廊、公共楼梯间、天台、 池井等;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给排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

(三)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服务用房;

(四)其他,包括公共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

第七条根据买卖合同,未出售的物业、地下车位、储藏间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为建设单位所有。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行使日常管理权,由业主委员会行使使用权,不得影响其他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其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业主依法行使物业专有部分权利和共有部分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一条  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除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外的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四)业主应遵守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业主应按设计预留位置安装空调及燃气(燃气改动需经燃气管理单位审批,并由燃气管理单位派员现场安装调试,业主需按燃气管理单位要求规范安装及操作使用,并至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未预留位置应按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统一的标准进行安装,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  物业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时,相应物业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到相关业主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派出所、消防队、社区居委会等)的监督下,对相关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相应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一切费用。

第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后,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和购房合同履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保修期限内发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联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收到质量问题相关信息后,经判断相关问题在建设单位保修范围内的,则应当及时联系建设单位要求其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老人及小孩乘坐电梯应有成年人陪同)。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常规储物的储藏间,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需要,出租给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物业区域内的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则,本物业范围内地上路面除指定区域(北门访客车位、别墅区配套车位)外不得停放车辆。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第十九条业主须遵循照明智能设施设备使用规定,依据正常使用程序操作,且有义务保护智能系统不被人破坏,并将正确使用方法告知家人及来访亲友。

第二十条为维护小区住宅外墙的美观和统一,原则禁止安装防盗网,屋顶禁止安装太阳能设施,若须安装防盗网设施或太阳能设施,须经本栋楼70%以上的业主签宇同意并经物业公司书面同意,防盗网设施及太阳能设施的安装应按物业公司要求的统一样式及相关规定执行;若政府有关文件禁止安装防盗网设施或太阳能设施,则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安装防盗网设施或太阳能设施,已经安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人身、财产安全保管或保险关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有关管理规定以及相应合同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墙体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三)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五)乱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六)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乱挂、涂写、刻画,私设广告牌等;

(七)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音;

(八)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占用、封闭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共用设施设备;

(十)喂养家禽牲畜或违反规定饲养宠物;

(十一)不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私设培训服务、茶室、餐饮酒店、健身保健等商业摊点、经营机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影响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应当及时处置动物的排泄物,不得影响公共环境的卫生和美观。

第二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筹。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区域内发生的需要全体业主分担的费用按下列第(二)种方式分担:

(一)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二)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从事租赁等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二)种方式处理:

(一)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二)业主大会决定;

(三) 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冲抵物业服务费;

(四)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五)。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不按规定交纳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起诉等相关催缴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书面通知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规约规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问、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问、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本规约正本由业主委员会保管,并于通过后三日内,将副本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十五日内抄送全体业主并报高新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约在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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