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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公寓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杭州市西湖区梧桐公寓物业管理委员会 阅读量:871 2023-05-26 17:20:3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社区,听取社区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

东至:文萃苑;南至:隐寓轩

西至:学院路;北至:文一路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西湖区梧桐公寓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形式;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七)续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

(十二)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及其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公共道路以外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其中决定上述第九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街道和社区审核后,于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或者临时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向全体业主公示,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社区的监督;

(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个单元公告不少于15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的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二)发生消防电梯 供电、供水设施设备、公共区域、共有设施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四)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紧急召开业主大会的事项。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并附产权证明)后,需及时报告社区,并在15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不依照本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不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还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四)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人,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人;

第十六条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内容代为行使共同管理权,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多种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6.手机短信或其他可以确认业主身份的社交工具查收确认的。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多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七)手机短信等能确认业主身份的社交工具投票的(以手机短信等能确认业主身份的社交工具等投票的,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 投票人明确表达其表决意见“从多”、“从众”、“随大流”、“同意多数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限制其被选举权,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四)投票人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除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第三、第四款)。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5名正式委员,2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支部,暂不符合单独组建条件的,通过组建临时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或由社区党组织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梧桐公寓5幢102室(物业服务中心内)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决议需使用本小区公共收益且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维修、改造,及其他涉及小区公共利益的项目开支;

(十四)设定业主接待日,及时了解和处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具体方案由业委会内部讨论决定;

(十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内部委员分工职责并公示;

(十六)新一届业委会产生后,前一届业委会应办理交接;

(十七)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且中共党员候选人应占总候选人数不低于50%,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无拒缴物业服务费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

(八)住宅业主参选前一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月以上;

(九)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参选前一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满6月以上;

(十)本人及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十一)由公司委派的应有公司委派书。

第二十四条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社区用房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业主的,可以聘请一名社区工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七)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九)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已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六)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被党纪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15日。

第二十八条根据《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选举中有贿赂、胁迫、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住宅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未满6月的;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未满6月的;

(七)发生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七)、(八)、(九)、(十)项情形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委员资格的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为1人,差额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50%。

第三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将根据报名和选举情况设立候补委员,具体规定如下: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未能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的,可以按照得票多少,依照顺序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总数的50%(即2人)。

第三十一条采用下列办法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人数小于8人时,则延长报名时间,以产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差额选举人数;

2.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人数等于8人时,本小区候选人在经过社区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3.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人数报名人数大于8人时,本小区候选人在经过社区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后,可由物业管理委员会通过征询、听取业主意见的方式确认候选人,也可采取由全体业主共同选举的方式选出8名候选人报送业主大大会选举,具体投票方式由物管会确认并公告后执行;

4.业委会候选人初步公示期间有退出选举的,由推选时其他得票高的候选人列入业委会候选人;

5.业委会委员正式公告期间,候选人不得退出选举,直到备案结束。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4次,分别于每季度末召开。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的;

3.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社区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邀请社区列席;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报告社区,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社区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个单元公告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递补规则如下: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个单元公告不少于7日。

候补委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社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小区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指导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在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等审核并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三)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超出数量的候选人不列为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可以根据第三十条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四)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补选。

第三十七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章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

三十九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可以不再指派人员参加。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由街道办事处指派的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可在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中确定1—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四十 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参选条件,最终名单以街道办事处公告为准。

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书面公告。

四十一 根据不同情形,物业管理委员会分别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新交付物业项目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组织业主监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的执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等。

(二)新交付物业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作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按规定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物业项目已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未能成立业主大会的,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并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履行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职责,按规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或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换届选举完成前,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五)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按规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在重新选举期间,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六)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老旧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在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前,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项,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规则并开展工作。已有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应当依法遵照执行。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组织召开;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召开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且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将责令限期改正;未在期限内改正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撤销决定,并在撤销之日起3日内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街道办事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街道办事处可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该决定进行表决。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召开。

第四十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可免去其相应职务,并由指派单位重新指派或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1)单位指派代表已经离职,或不遵守法律法规,或未正当履行职责,或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

(2)业主代表不再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3)业主代表有本议事规则可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自行终止情形的。

第四十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因已经启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或有换届选举、重新选举等工作需要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延期申请。经申请同意后任期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由街道办事处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原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成员可按本办法规定继续指派、确定或自荐、推荐。重新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名称不变,印章应当标明成立时间作为区别。

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或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存续履职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停止履行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资料、印章及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并按规定办理账户、税务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续聘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十五本物业管理区域采用包干制的管理方式,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期限内,原则上不得上调物业服务费,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四十六业主委员会应当于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3 个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限首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完成后6个月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合同续订。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拟定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张贴至少7日征求业主意见并完善后,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附件物业合同)。

四十如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15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如业主大会表决不再续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或根据合同规定的实际提前时间),代表业主大会向物业公司书面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同时,应当按照省、市相关条例、小区议事规则,及时组织选聘具有相应服务水平的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流程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业主委员会负责起草《物业选聘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要求;

2.《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等;

3.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的产生方式;

4.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不得低于现有物业资质等级,且物业服务合同标准不得低于之前续聘表决时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

5.本小区确定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为经评选小组综合评分为前2名的物业企业。

(二)《物业选聘方案(草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最终的《物业选聘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15日。

(三)业主委员会负责按照《物业选聘方案》,组织实施“发布选聘信息、接受报名、资格审查、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等物业选聘的具体工作。

(四)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将2家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选聘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并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15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且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共有部分和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物业承接查验资料,以及受委托管理的共有收入等相关财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移交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进行。

(六)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后十日内,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承接查验;查验合格的,订立承接查验协议,并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第四十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的选聘流程及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

因客观因素不能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或不能达成有效决议,且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临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的服务事项。

第四十[业主实时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等多种方式,接受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实时评价。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五十[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新老物业交接或是业委会成立后进行承接查验时。需根据国家十部委文件、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承接查验管理办法》浙江省《承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街道力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新老物业交接的承接查验工作;主体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自行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资格要求。

五十一业主大会在确定新一期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于15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六章筹集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

五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筹集:

1.由业主分摊

2.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费用;

3.聘请专职秘书、财务、法务;

4.业主大会会务费。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于15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第七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十四条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因缺额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或者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在物业管理委员会监督下,将下列资料和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的,应当移交给物业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给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材料和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

(二)所有财务会计资料;

(三)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四)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及财物。

 

第八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由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或由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七条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九章附则

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经2023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十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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