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
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
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街道(乡镇)、社区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
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
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
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社区党组织、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
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
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经征求街道、社区
意见后,及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
议后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
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财通中心;南至校苑路;2
西至银沙路;北至金沙大道;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 13188 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
74707.99 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189.14 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
房建筑面积为 189.14 平方米,坐落: 东方铭楼 3 号楼 302、304、
306 室 。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钱塘区东方铭楼业主大会 。
(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物业管理用房。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形式;
(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六)选、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
(八)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
(十一)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十二)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
(十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策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
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
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3
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其中决定上述第八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
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
决,经参与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
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
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由
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
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
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会议筹备内容应当报所在社区审核指导,在业
主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
地点、议题和议程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发放和回收
表决票;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统计表决结果;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
道办事处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
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15 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
存档;
(八)延期。如需延期,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延
期时间不得超过 30 日;
(九)统计意见表或选票。组织验票、计票,进行表决,邀请物
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45 日内4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
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
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
(二)发生消防、电梯 、供电、供气、供水、设施设备、公共
区域、共有设施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四)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紧急召开业主大会的事项。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
(需要业主本人签名、联系方式并附产权相关证明),需及时报知社
区,并在 15 日内应当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
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
到提议之日起 45 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
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30 日内说明事实、
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7 日。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
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召开时
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
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
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议事方式不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
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
加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
件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
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签置多份《授权委托书》的,以
最后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没有签署时间的以最先提交的《授5
权委托书》为准。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
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
定监护人或指定的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监护人应
该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十五条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
1、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4、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
(三)委托权限为: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当业主本人参加业主
大会会议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 3(含)人 ;
2.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数不超过 1(含)人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三)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四)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五)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投
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或第6
三方工作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
行投票;
(四)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
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投票的,
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
意见表达)。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参会表决有效票达到本物业管理区域可投票权数三分之二
以上的;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
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
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三)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
分面积;
(四)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
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五)不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缴纳物业
服务费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限制其被选举权但不限制其表
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六)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按照该单
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12 个
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除增补业委
会委员、物业选聘工作外)。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 5 名正式委员 2 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7
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
生。
业委会成立后,同意社区派驻党建指导员(“三方指导员”)列
席业委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组织,暂不符合单
建条件的,通过临建、联建等方式进行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一
般兼任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 3 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物业管理用房内。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订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
定,与物业服务人订立、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拟定物业管理用房,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案,并向业主报告;
(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
生的纠纷;
(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物业所在地的
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向业主提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建议。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可8
以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改选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
屋产权所有人本人,且中共党员候选人比例原则上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并符合下列条件: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
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合法建造、继承等取得房屋所有权,
或者与建设单位订立买卖合同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并占有的,
可以认定为业主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
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未与小区公共利益有任何牵扯、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的,
如未承租共有商铺、本人及近亲属或所在单位、实际控制或直接或间
接持股的企业及实体未与本小区有任何经济业务往来等;本人、配偶
及其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
上属单位任职;
(七)无违章搭建;
(八)无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
业服务费的;
第二十三条 鼓励符合下列情形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社区用房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业主的,9
可以聘请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志愿兼职委员,列席业主
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
动终止[自行去职] :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在小区
公告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集团工作的;
(六)拒绝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不少
于 7 日。
第二十五条 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
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禁止性行为之
一的;
(二)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三)不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
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处理的;
(五)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 5 年的;涉
黑涉恶受处理未满 5 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
(六)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无正当理
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七)道德品行低劣、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在群众中
影响较坏的,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
撤销的;10
(八)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
(九)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
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或停
车费等应缴费用;
(十)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因
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拒绝或者放弃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如实行差额
选举的,差额人数为 1 人。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采用下列办法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
选人(换届、增补、改选同):
1.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
单位业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鼓励各幢业主积极参与报名;按照党员
优先、有工作特长的业主优先;
2. 报名人数小于 8 人时,则延长报名时间 7 天,以产生业主大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
3. 报名人数等于 8 人时,经过社区党组织资格审核通过后直接
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4.经过社区党组织资格审核通过后人数大于 8 人时,由物业管理
委员会组织报名的候选人共同进行内部推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和报名的候选人均有投票表决权,不得委托及不得进行电话等其他方
式推选,不来现场内部推选的视为自动放弃推选权,但有被推选权),
选出 8 人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6.业委会候选人初步公示期间有退出选举的,由推选时按照得票
高低情况依次进行递补;
7.业委会委员正式公告期间,候选人不得退出选举,直到备案结
束;
8. 位委员候选人报送业主大会选举,按照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
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
意的候选人,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顺序选取前 位正式业主委员11
会委员和后 位的候补委员。
第二十八条 设立候补委员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由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
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
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
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
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4.街道、社区认为确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
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
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
合召集,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 3 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
主委员会会议应邀请社区“三方指导员”参加;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在本物业管
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 1 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
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
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
委员会印章后存档;12
(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
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九)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7 日,
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正式委
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投票权人数
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15 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
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7
日。
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二条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
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委托物业所
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
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辞职,应当提前 7 日提交业主委员
会备案,并通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全体会
议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 15 日向业主大会说
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进行离职审计,不得继续履
行职责。
第四章 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 3 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
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指导
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办法(首届、换届、改选同):13
(一)由街道、社区和业主代表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
换届、改选工作,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指派的代表担任;
(一)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
础上,由业委会换届工作组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候选人名
单。报名超过规定人数的,由换届工作组组织报名候选人进行集中推
选产生议事规则规定的业委会候选人数(产生方法参照本规则第二十
七条),推选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不参与的视为放弃。以票高者进入
初步候选人,事后不得追究任何责任。
(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
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
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相关方法如下:
1. 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
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
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
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
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则减少委员人
数,成立不少于 5 人且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四)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
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
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或仍未完成业
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
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
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五章 选聘(含续聘)物业服务企业14
第三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
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
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
协商合同续订,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在原合同届满前重新订立物业服务合
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选聘方案需经业主大会
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
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含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将
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
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
同期限届满 60 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业主大会应当按
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
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
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合同届满 60 日前,向对
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
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
企业的产生方式等。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
门栋内公告 7 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
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
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 7 日。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公开发布选聘信息,根据选聘方案开展报名物
业服务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确定候选企业数量为 2 家。15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
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
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7 日,
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业主实时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物业管理信息
网络系统等多种方式,接受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人员配备、服务质量
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实时评价。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
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
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第四十三条 [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新老物业交接或是业委会成立后进行承接查
验时。需根据国家十部委文件、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承
接查验管理办法》浙江省《承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街道
力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新老物业交接的承接查验工作;主体为业主
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自行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资格要求:
第四十四条 业委会成立承接查验或新老物业交接,需要聘请专
业机构进行承接查验的,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并具备(特种设备许可证,电梯资质);
且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并需提供社保证明。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和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
共有部分从事经营的筹集及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
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不得超过 5 万元/年。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采取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
益中列支。16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聘请专职秘书、财务、法务。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7 日,接受业主的监督,并报
社区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
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制授权业主委
员会出租等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扣除
税金以及双方约定的(合理经营成本)后,最终以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所得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并单独列账,且上传杭州市经营性
收支信息公开平台;并按下列约定进行收支分配:
1. 经营性收益主要来源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经营,公共停车场
经营,广告位,小区设摊等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2. 为了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合理规范使用业主共
有经营性收入,现定以下规则:①单项使用额度在 3 万元(不含 3 万
元)以下的项目支出,由业委会讨论决定;单项使用额度在 3 万元(包
含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不含 5 万元)以下的项目支出,需张榜公示,
时间不少于 7 天,书面反对的业主人数不超过专有部分总人数 20%的
方可通过;单项使用额度在 5 万元(包含 5 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
应召开业主大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
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
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经营性收益主要用于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
费,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充物业费用不足,或业主大会通过的17
物业管理其他用途、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会务、律师、承接查验评
估监理等),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4.涉及小区全体业主事项的费用支出的资金(超过约定权限的)
业主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
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程序通
过后方可使用。
5.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
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每半年必须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要求公示 15 天;且上传杭州市经营性收
支信息公开平台。
6.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
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
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内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六)业委会会议纪要
(七)业委会和物业,社区等单位的工作函件。
第四十八条 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
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 15 日内予
以答复。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18
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
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暂
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第八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
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良影
响,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
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五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
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
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 202 年 月 1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
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
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
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