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业主委员会)组织名称:杭州兰桂花园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主任:周国柱
联系地址:杭州市古墩路386号兰桂花园
乙方: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第四分公司(物业服务企业)
法定代表人:刘玲玲;
联系地址: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643号
联系电话:0571-851263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就甲方代表全体业主选聘乙方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第四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杭州市兰桂花园。
物业类型:公寓、别墅、商业用房等。
物业坐落位置: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386号。
物业四至:
东至紫桂花园;
南至文二西路;
西至古墩路;
北至骆家庄。
占地面积:4024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50318.79平方米。
其中:多层公寓32525.28平方米、别墅5670.01平方米等,商业用房6324.68平方米,其他物业5798.82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物业服务,甲方和全体业主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乙方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提供以下服务: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但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相关约定由业主独占使用的物业共用部位(如露台、设备层等)除外。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但属市政公用部门或委托第三人管理的除外。
3、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生活垃圾的清理、清运。
4、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但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相关约定由业主独占使用的公共绿地除外。
5、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引导车辆有序通行、按规定停放,劝阻、制止占道、占位等不文明停放行为,但不承担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义务。
6、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及《管理规约》、《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约定提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本合同所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具体范围以附件一、附件二约定为准。
本条约定的各项物业服务质量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四条乙方为业主提供专有部位维修养护、房屋托管和租售、社区教育、社区养老、社区零售、到家服务等特约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以公示为准。
第三章物业服务期限
第五条本合同期限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8年1月31日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2、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并督促业主遵守。
4、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提请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5、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和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6、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本合同,并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7、及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和乙方的关系。
8、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协助乙方催收上述费用。
9、拟定共有部分以及共有收入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表决,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使用。
备注: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修改
10、在合同期内,按规定为乙方无偿提供建筑面积为102.76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办公用房102.76平方米。
11、协调处理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1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全体业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13、不得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用途。
14、同意乙方或特约服务提供方为履行本合同依法处理业主的个人信息。
15、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立机构开展日常服务工作。
2、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工作计划。
3、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方案。
4、如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修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及时编制方案并经审批后依法组织实施。
5、定期开展高空抛物、坠物的宣传教育和安全巡查,制定高空抛物、坠物应急方案,协助公安机关调查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人。
6、引导业主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7、按要求定期公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经营性收益收支账目及相关信息。
8、有权联合甲方在公告栏、业主微信群、客户端等公示房号、欠费周期和金额的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9、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保修期内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修复;如保修期届满应及时制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报甲方审批后组织实施。
10、定期检查疏通雨水管天沟排水口、雨污水管入地端排水口。如雨污水管道破损、堵塞引起渗水、返水,应在接到报修后安排人员抢修。
11、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照预案采取措施,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12、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有权采取劝阻、制止、以合理方式恢复原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等方式处理业主的重大违法、违章行为。
13、建立并妥善保管物业服务档案,及时记载变更事项。
14、乙方及特约服务提供方应采取严格措施,依法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防止出现信息泄漏、丢失、滥用、被盗、倒卖、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等情形。
15、根据履行本合同的需要依法处理业主个人信息,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6、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提供人脸、指纹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入物业服务区域或使用共有部分。
17、有权清理业主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物品。
18、向业主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特约服务。
19、在物业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张贴或以其他方式公示特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20、为保证特约服务的时效和质量,乙方有权合理使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用于特约服务人员驻场、存放物资或设施设备等。
21、有权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特约服务宣传、信息推送和业务指引,但不得干扰业主正常生活,不得实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2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指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快件临时存放点但不承担保管义务。
23、自主开展物业服务和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24、业主装修物业时,与其签订书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25、本合同终止后,应及时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26、建筑幕墙(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幕墙、干挂石材、砖面等)的安全维护责任人为全体业主,业主若需委托乙方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幕墙进行清洗、维护和检修,具体内容、方式、费用及权利义务由双方另行约定。
27、如消防、给排水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在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相关约定由业主独占使用的物业共用部位(如露台、设备层、下沉式庭院等),业主在使用该等共用部位时应确保乙方可以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及保养,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全部由业主承担;如因此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乙方有权向业主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此支出的损失赔偿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2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采用包干制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2.44元/月·平方米;
别墅:4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2.95元/月·平方米;
车库:1.25元/月·平方米;
如业主依法变更物业用途,应按照变更后的物业类型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如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以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没有建筑面积的,按个数交纳。
第九条乙方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专有部分或独占使用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业主应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或双方协商另行支付费用。
第十条本物业服务费未包含共用设施设备(棋牌室、监控中心、景观水系、绿化用水、游泳池、网球场、地下活动室运行所需的水、电能耗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包干使用的物业服务费应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服务内容所需的成本、法定税费及合理利润,但按照法律规定、本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应由全体业主承担的费用除外。
第十二条本合同期内,如出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或者其他物业服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乙方有权协商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每12个月预交一次,支付时间为每12个月的第1个月上旬,业主应按时交纳。
第十四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须书面告知乙方,并对物业使用人的交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收益由乙方代管,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运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其他物业管理用途,甲方应将相应业主大会决定及实施方案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第十五条业主共有的车位经营管理及其它经营性收入管理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地面,根据兰桂花园车辆管理收费标准收取,但法律或政策对停车费收费标准作调整的,则乙方收取的停车费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乙方协助甲方制定经营性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公共车库车位和场地、其他配套设施招租运营方案。
第七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管理规约》约定,制定车辆通行和停放、公共环境卫生维护、应急处置措施、访客登记等规章制度,业主应予遵守配合。
第十八条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约定,实施侵占公共绿地、堵塞消防通道、违章安装搭建、破坏性装修、高空抛物、违法饲养动物、违规投放垃圾、私拉电线或在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乙方有权采取劝阻、制止、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合理方式清理和拆除等管理措施,产生的费用由相应业主承担。因采取上述管理措施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乙方应及时处理和回复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第二十条因公共利益或物业维修需要,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方同意;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方、乙方和相关业主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业主在装饰装修房屋时,应遵守《管理规约》、《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装饰装修的限制行为和禁止事项。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八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三条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续筹均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造成甲方或业主人身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甲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乙方未达到约定服务质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如造成乙方或业主人身财产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向原告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乙方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据实退还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并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赔偿业主利息损失。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业主个人信息、未履行业主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任何一方违反《管理规约》或本合同约定,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法群租,乙方有权要求业主限期改正。如业主逾期未改正,应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助改正。
第三十二条如业主违反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经乙方口头劝阻后拒不改正,乙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如因此被相关部门处罚,乙方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业主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损害,导致乙方或其他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业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本金、利息以及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成本。
第三十四条业主违约封闭室内公共管道导致无法检修致第三人财产损害,应承担对第三人的全部赔偿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因下列事由导致的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台风、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2、抢险救灾采取紧急措施导致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抢救火灾、抗洪、抗台、暴风雪等。
3、政府采取管制或紧急措施造成的损害。
4、刑事犯罪(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故意伤害、抢劫、故意杀人、爆炸、放火、暴动)造成的损害。
5、业主或第三人违反本合同、《管理规约》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害。
6、物业本身的设计缺陷、工程质量等造成的损害。
7、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已事先公告地停水、停电、停止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害。
8、市政公用部门等单位管理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害。
9、乙方已书面提出需要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改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方案,甲方未予批准、拖延批准或批准期间,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造成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10、乙方编制的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方案未获甲方、相关部门批准或相关业主同意,导致乙方无法履行维修义务造成的损害。
11、乙方仅承担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车库/车位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日常保洁和停车秩序引导等义务,不承担停放车辆或车内财物的保管义务。
12、业主委托乙方员工提供代为泊车、购物、保管财物、临时照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行为造成的损害。
13、业主违法、违章装修造成损害。
14、因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紧急救助、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采取紧急避险或抢救措施造成的损害。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甲方应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按照本合同约定需公示的事项,乙方在该公告栏连续公示十五日,即视为已送达业主。
第三十七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本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作为送达地址,若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项下业主的各项权利义务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非业主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或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6页,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附件一:共用部位
附件二:共用设施设备
附件三: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甲方(签章):杭州兰桂花园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签名):
乙方(盖章):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第四分公司
代表人(签名):
2023年1月1日
附件:
附件一:共用部位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配电房、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消控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附件二:共用设施设备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自行车库、停车场、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房、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施设备。
附件三: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1、 综合管理服务标准
内容 | 服务要求 |
物业服务中心设置 | 办公设施设备配置完备,应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
服务人员要求 | (1)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有相应的上岗证。 (2)物业服务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
服务时间 | 周一至周日在物业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每天接待时间不少于9小时。(节假日除外) |
日常管理与服务 | (1)服务规范应符合杭州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 (4)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制定园区房屋装修申请、备案、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财务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的收支进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6)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物业维修资金。 (7)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齐全的园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8)制定园区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9)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不低于园区住户80%的业主或使用人沟通,进行满意情况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并及时整改。。 (10)制定物业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11)广泛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12)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3)综合服务的其他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4)对违反小区管理规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告有关部门。 (15)物业服务区域内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幢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16)物业服务中心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并制定下半年工作计划。 |
2、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
序号 | 内容 | 服务要求 |
1 | 地面、绿化带 | 园区地面每日清扫,日常巡回保洁。 |
2 | 多层楼道 | 每天清扫1次,拖一次。 |
3 | 扶手、开关盒、表箱盖、单元门、信报箱 | 扶手、信报箱、开关盒每日擦抹一次。 |
4 | 楼道窗户、窗台 | 每周清洁三次。 |
5 | 照明设施 | 每月抹擦、除尘一次。 |
6 | 宣传栏 | 每半月清洁一次,高杆路灯2M以上部分每月清洁一次 |
7 | 非机动车棚 | 每月保洁一次(雨天除外) |
9 | 生活垃圾 | 9幢南侧转盘处及南门垃圾投放点,定时投放,每日清理一次。 |
10 | 绿化垃圾 | 定量清运一次。 |
11 | 垃圾箱 | 垃圾箱每天清理1次。 |
13 | 消毒灭害 | 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两次,每年灭鼠三次。 |
3、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
内容 | 服务要求 |
人员要求 | (1)专职人员,以中青年为主,身体素质合格,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具备处理和应对园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和应急处置的基本技能,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按需求穿戴统一制服,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 (4)配备对讲机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
门岗 | (1)主要出入口24小时轮岗值班、24小时立岗,并有详细的值班和交接班记录。 (2)按访客制度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住户,决定是否放行做好外来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接待。 (3)对进出园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引导,保持主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确认制度,并进行记录。 |
巡逻岗 | (1)保安人员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二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重点区域每1小时巡逻一次。 (2)发现或接到火警、警情报告后五分钟内到达现场,并报告业委会与警方,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救助措施。 (3)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五分钟内赶到现场并采取相应措施。 |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 (1)园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园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等技防设施设备。 (2)园区制定并上墙火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
车辆 管理 |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划定车辆行驶路线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车辆停放有序,地面、石阶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标识。 |
4、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
内容 | 要素 | 养护要求(植物) |
草坪 | 修剪 | 草坪保持平整,草高不超过8cm。 |
清杂草 | 每年清除杂草六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5%。 | |
灌、排水 | 常年保证有效供水,有低洼及时整平,基本无积水。 | |
施肥 | 按肥力、草种、生长情况及时施肥,每年二遍以上。 | |
病虫害防治 | 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 |
其它 | 草地生长正常,斑秃黄萎低于5%。 | |
树木 | 修剪 | 乔、灌木修剪每年二次以上,及时清理枯枝;蓠、球、造型植物及时修剪,每年不少于三遍,做到枝叶紧密、圆整;地被、攀援植物修剪及时,每年不少于三次,及时清理枯枝。 |
中耕除草、松土 | 适时中耕除草,及时清理杂草,疏松土壤。 | |
施肥 | 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施肥,每年普施基肥不少于一遍,花灌木增施追肥一遍。 | |
病虫害防治 | 防治结合、及时灭治,主要病虫害发生低于5%。。 | |
扶正 加固 | 树木基本无倾斜。 | |
其它 | 乔灌木生长良好,树冠完整;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良好,无缺枝、空档。 | |
花坛花境 | 灌、排水 | 保持有效供水,无大面积积水。 |
补种 | 缺枝倒伏不超过五处。 | |
修剪、施肥 | 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施基肥一次,每次布置前施复合肥一次。 | |
病虫害防治 | 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
5、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
内容 | 运行、保养、维修服务要求 |
门窗 | 每月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门、窗开闭灵活并无异常声响。。 |
楼内墙面、顶面、地面 | 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剥落,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计划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组织实施。 |
路灯、楼道灯 | 完好率不低于95%。 |
雨、污水管道 | 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通一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一次,并视检查情况及进清掏。如雨污水管道破损、堵塞引起渗水、返水,必须在接到报修后及时安排人员抢修。 |
化粪池 | 每季检查疏通一次,如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
道路、场地等 | 每周一次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计划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组织实施。 |
安全标志等 |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半月检查一次,保证标志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 |
消防系统 | 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 6、每月检查两次灭火器,及时更新或充压。 |
公共设施 | 健身器材、儿童娱乐设施每周检查一次、每季度保养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