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聘用乙方为君豪﹒御园(以下简称“物业”或“本物业”或“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君豪﹒御园。
物业类型:高层公寓、商业用房。
物业坐落位置: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大道。
物业四至:
东至广三路;
南至广一路;
西至广二路;
北至府前路。
占地面积:20579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约84416.35平方米。
地上建筑总面积65484.95平方米。小高层建筑面积58543.02平方米,商铺建筑面积6138.34平方米,物业经营管理用房建筑面积803.59平方米。
地下建筑总面积18931.40平方米,其中车库及其它16540.12平方米(包括人防建筑面积),自行车库面积2391.28平方米。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交付时间:2019年12月30日前。
第二条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约定,相关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或公共部位享有专有或独占使用权的,由相关业主负责该等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及清洁卫生等,并承担费用。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乙方不需承担义务的设施设备或根据合同约定由专业单位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等)除外。
3、物业共用部位、道路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业主共有的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和引导。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上述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
第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园区服务体系内容等
第六条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的场地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的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收入的所有及使用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七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乙方是否接受委托,以及服务内容和费用等相关事项由单个业主和乙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
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但是,如果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仍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本合同在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六个月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未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甲方权利义务
1、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包含本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求物业买受人承诺在本物业具备入住条件后承继本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
2、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内容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要求其遵守;协助乙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业主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3、监督检查乙方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4、承担保修期内由于设施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费用。
5、甲方应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物业交付前90日按规定依法无偿提供占地上总建筑面积3‰的带基本装修且整体装修风格符合乙方要求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含食堂和员工宿舍)和4‰的经营用房。甲方并向乙方移交其它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
6、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的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同时完成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装修(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水泵房、消防泵房、泳池设备房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其他设备用房地面刷防滑油漆;电梯机房、高配房、消监控室、岗亭配置空调,水泵房等其他机房设置循环通风设备;所有机房、管道井均安装统一锁具)。
7、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协助乙方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8、协调、处理乙方在前期介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发现的问题。
9、协助乙方做好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和文体活动。
10、负责办理前期物业服务费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甲方补足,直至本合同期满。
11、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12、按本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及甲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或提供给物业买受人的产品质量保证书中对保修期的承诺或说明,在房屋、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内承担甲方应承担的房屋、设施设备保修责任。
13、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协调、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遗留问题。
14、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15、物业管理区域外的设施设备、公用区域的管理,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管理费用。
16、甲方单独所有的配套设施(如会所)或其他单个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由乙方管理的,相关服务费用经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17、甲方开发建设的市政配套设施应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
18、如果物业交付期间甲方尚有建设行为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管理费用,直到建设完成,如果因此产生的业主投诉由甲方负责处理。
19、根据政府规定需乙方协助参与前期一房一验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0、本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甲方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
21、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1、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3、积极配合甲方完成项目承接查验工作,严格按要求完成各项内容的承接查验工作。
4、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房屋、设施设备大中修方案报批准后实施。
6、每6个月公布一次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支账目。
7、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8、乙方可将拖欠物业服务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9、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如在保修期范围内的,则由甲方负责整改)。
10、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1、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1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采取劝阻、制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报告甲方或业主委员会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理。
13、以《业主手册》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示物业使用的有关事项,当业主装修物业时,与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4、对于甲方明确约定给单个物业买受人专用的绿地、露台及其他单个物业买受人享有专用权的部位,告知有关保养、维护、清洁事宜。
15、建立和妥善保管本物业档案管理(包括物业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16、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包括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移交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则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17、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 物业承接查验
第十一条甲方应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乙方完成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相关图纸资料的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现场查验,确定现场查验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承接查验中存在的问题,甲方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与乙方共同组织复验工作。符合物业交付使用标准的,双方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甲方移交给乙方管理的业主共有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要求,向乙方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在保修期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1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及时返修,且需保证质量;
(2)委托乙方返修,并支付全部费用。
对于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具体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甲方按国家相关房屋建筑质量保修管理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三条承接查验前,物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接,并要求甲方整改直至达到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3)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4)道路、绿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5)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在与乙方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20天前,甲方需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图,用地红线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附属配套设施、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以及各类公共设备等有关维保合同书复印件;
(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5)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已购房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车位、车库、库房等)或使用权购置协议(包括车位、车库、库房等使用权购置)、业主有效身份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
(7)已购房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所购房屋(包括车位、车库、库房等)位置和面积;
(8)项目测绘报告成果表;
(9)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甲方应于项目交付前15天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明确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查验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等内容,同时承担承接查验过程中乙方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交接后,因隐蔽部位、隐蔽工程、结构安全等存在质量问题而影响正常使用的,不视为乙方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存在过错,由甲方负责修复,由此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物业未能达到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约定的交付条件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物业服务内容(即乙方的义务)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物业服务内容(即乙方的义务),并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完毕,因此导致乙方、物业买受人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乙方承接不符合物业承接查验条件(即交付条件)或未经查验的物业。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前期物业服务费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没有建筑面积的,按个数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1.44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2.5元/月·平方米;
地下车位:60元/月·个;
第二十一条第一类:项目未包含能耗费的如下,在以下选取一种适用于本项目
物业服务费中未计入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景观照明等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由乙方预收人民币__0.5__元的公共能耗费,按建筑面积据实向业主分摊,每_6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其中垃圾清运费仅指日常生活垃圾、办公垃圾清运费);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管理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9、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0、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期内,如当地物价指数上升幅度较大,乙方需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应征得专有部分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二分之一且人数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费自本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之次月起计收,前期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缴纳;自首套房屋交付之日起至业主应依法缴纳物业服务费起始日之期间的前期费用由甲方全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若甲方与相关物业买受人因房屋质量等问题对交付日期即时达成书面协议另行约定(另行约定的交付日以下简称“实际交付日”)的,自通知交付之次月起至实际交付日之次月止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实际交付日之次月起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若甲方与相关物业买受人因房屋质量等问题对交付日期存在争议并在短时间内无法达成书面协议的,则在司法机关对交付日作出生效判决或生效调解之前或甲方与相关物业买受人对交付日签订书面协议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均先由甲方垫付,待交付日通过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调解或争议双方的书面协议确认(通过判决、调解或协议确认的交付日以下简称“确定交付日”)后,再由甲方及物业买受人按下述规则承担并向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自通知交付之次月起至确定交付日之次月止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确定交付日之次月起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缴纳,费用每三个月由甲方向乙方预付一次。
对于甲方已交付使用,但物业买受人尚未入住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合同约定由物业买受人_全额缴纳__缴纳。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每12个月预缴一次,缴纳费用时间为每个缴纳周期的第1个月上旬,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约定缴费的时间内按时缴费。
第二十九条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具体由乙方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约定缴费的时间内按时缴费,逾期缴费的应支付相应的滞纳金,乙方可采取中断该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缴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八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的车库车位、共有的场地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乙方经营管理(包括引进相关单位为业主提供便利服务等)。
1.物业管理经营用房收入的10%作为乙方的招租等管理成本或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的车库车位、共有的场地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经营管理收入的50%作为乙方的管理成本。上述各项物业的经营管理扣除乙方的管理成本,其余收入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经甲方或业委会同意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弥补。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该部分收益由乙方代管。
第三十二条乙方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有权将本合同第三十一条述及的各项物业出租或委托专业公司或其他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乙方将各项物业出租或委托上述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期限可以约定为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一个合理期限。
第三十三条对于甲方已经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其他财产、设施,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乙方从有利于全体业主利益考虑,可以决定该等财产、设施的使用、经营和管理等事项,而无需再行征得全体业主同意,但乙方应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该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车辆管理仅指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的管理,并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
第三十五条乙方不提供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访客代为泊车的服务,乙方禁止乙方员工代为泊车。
第九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乙方制定并实施。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
第三十七条乙方可采取劝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
第三十九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物业买受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十章物业维修经费
第四十二条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续筹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四支付滞纳金,对于欠费不缴纳的,乙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并按多收金额每日万分之四支付滞纳金。
第四十七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应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损失是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甲方不得因有利于物业销售擅自向物业买受人承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否则,由甲方给予乙方物业服务费的差额补偿。
第五十条甲方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物业交付条件、或未按合同约定与乙方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及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相关约定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支付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五十二条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1、因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导致的损害。
2、因抢险救灾所导致的损害之事,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抗洪、抗台、暴风雪等救灾所导致的损害。
3、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不在此限。
4、因甲方、业主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导致的,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的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导致的损害。
6、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7、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且事先已经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8、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如若因乙方不作为造成连续发生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的不在此列。
9、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导致的损害。
10、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以上事故者除外。
11、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员工提供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如代为泊车等)。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五十四条房屋因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施工单位和设备生产安装部门等相应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甲方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地方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各项管理制度以及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相关通告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告连续十五天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五十六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人:
乙方:(盖章)
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