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一)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二)本业主大会为小区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本业主大会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本规则的权限范围是对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依照本规则通过的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它各项工作。
第二章业主代表
第五条业主代表产生条件
业主代表由各居民代表担任。
业主代表应当是本小区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备必要的服务工作时间。
第六条业主代表职责:
(一)准时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要事先请假,也可书面委托他人;
(二)收集所代表楼(幢)业主的建议与意见,并提交业委会;
(三)送交业主大会的征集意见书给所代表楼(幢)业主;
(四)收集所代表楼(幢)业主的投票情况,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
(五)张贴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各类公告;
第七条业主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书面方式提出请求的;
(二)不履行业主代表职责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代表的;
第八条业主代表提出辞职或其它原因离任,各单元可随选随补。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笕桥港;南至:德胜路
西至:机场路;北至:开创街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杭州市上城区草庄景墅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
(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公共道路以外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的业主提议;
(二)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业主应就业主大会的议事事项,在限定时间内以书面反馈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在各项表决单、选票上进行表决。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召集主体: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草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
(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
第十四条业主参选资格与形式:
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公司等非自然人业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派其他人代理,但应出具法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的,可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也可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总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既不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业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或采用指定的方式投票,选票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否则视为无效票;有特殊情况的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投票,委托投票的视为有效票。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两种形式,具体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1、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加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候补委员会成员组成,每届任期和业主委员会相同,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但业主代表大会的换届需在业主委员会换届前一个月改选完成。
2、业主代表大会职责:
①帮助支持业委会工作;
②审议通过业委会作出的决议;
③选举产生业委会监督委员会成员;
④通过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决定小区各项除业主大会权力外的各项工作(包括制定小区管理的一些具体规章和措施)。
3、业主代表大会由业委会提议召开,或由二分之一以上业委会成员或三十户以上业主联名提议时,业委会必须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到会有效。所作决议需由到会的半数以上人员同意才算通过。
4、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须遵守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定)。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5、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如意见不统一,可由社区党组织协调,若协调不成,由社区党组织确定主持人。
第十六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程序
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并告知社区及相关部门,听取意见和建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形式;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
(五)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议题的限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讨论的,并作出决定的议案,六个月之内业主不得再以同一内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确认参加会议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或根据回执显示已收件;
4.音像(电话录音)、影像(QQ、微信)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电子邮箱、手机短信、微信等社交平台上接收业主大会信息材料;
6.在网络平台上查收确认。
如遇疫情等不能现场投票的情况,则采用3、4、5、6的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选择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法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固定地点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方式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音像(电话录音)、影像(QQ、微信)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五)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网络等方式提交电子式书面意见。
如遇疫情等不能现场投票的情况,则采用3、4、5的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并视情况延长投票时间。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业主明确表达其表决意见“同意计入多数票”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三)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不进行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五)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表决意见超出表决项目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或无法统计的,视为无效票;
(六)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统计。
(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5名正式委员,2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支部,暂不符合单独组建条件的,通过组建临时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工作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般兼任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机场路190号物业办公室内。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且中共党员候选人原则上应占总候选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八)无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九)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十)无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相关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实行等额选举的,选候人人数为7人;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候补委员。
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不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采用下列办法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首届、换届、改选同):
1、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
2、报名人数等于7人时,经过社区党组织资格审核通过后直接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3、报名人数小于7人时,则延长报名时间,以产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
4、如果报名人数大于7人时,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报名的候选人进行互相推选(不得委托及不得进行电话等其他方式推选,不来现场内部推选的视为自动放弃推选权,但有被推选权),选出7人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5、业委会候选人初步公示期间有退出选举的,由推选时其他得票高的候选人列入业委会候选人;
6、业委会委员正式公告期间,候选人不得退出选举,直到备案结束。
第二十九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委托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没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则委托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经专有部分占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反对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终止行使本款规定的职责。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2、管理规约;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物业服务合同;
4、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每年公布;
5、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每年公布;
6、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等的处分情况;
7、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公布;
8、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三)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利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四)物业区域内,有下列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直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业主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
2、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3、违章搭建、侵占楼道或共用通道;
4、无故拒付物业费;
5、本小区制定的管理规约中的其它规定。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帐目相关材料;
(六)业主意见及建议;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文件、记录等。
业主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定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在7天内召开;主任委员不组织也不委托他人组织召开会议的,三分之一的委员可以组织召开。
(三)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说明情况。
(四)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同时通知监委会主任,由主任通知其他成员,到场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全体参会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六)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社区居委会;
(八)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换届与变更程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可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指导,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筹备、换届、改选工作;
(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具体选举规定如下:
1.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委员数的,按下列第3种方式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1)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原候选人中重新进行补选;
(2)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重新调整确定候选人后,重新进行补选;
(3)减少委员人数,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账务
业主委员会本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广大业主利益出发,依照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合法的相应社团组织,该组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主任为负责人。
业委会按国家的相关财务制度,按合法的程序设立社团非营业性账务,并通过该账务管理小区内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各项资金及收支。
业委会在成立该社团账务前,必须制定出账务的管理规定,并经全体业主同意后执行,所有小区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该规定。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由本区域全体业主分摊或从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出(费用总额不超过同期物业收费的1%,具体使用额度视实际情况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三)有关人员津贴。具体额度由业主大会确定。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由业委会指定专人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单项建设工程和公共维修费用支出依据以下规则决定:
1、 10万元(含)以下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报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在小区公示不少于7天后,方可使用;
2、 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与增补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损害业主共同权益或在小区内利用小区设施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罢免与离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经过半数的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前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账簿及其它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增补
委员的增补按本届选举办法自动进行,如候补委员全部增补完全,还要增补的,则进入下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
第六章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 (一)新交付物业项目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二) (二)新交付物业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三)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
(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
(五)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是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可以不再指派人员参加。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由街道办事处指派的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可在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中确定1—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五条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参选条件,由街道办事处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推荐产生。
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业主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书面公告。
第四十六条根据不同情形,物业管理委员会分别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新交付物业项目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组织业主监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的执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等。
(二)新交付物业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作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按规定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物业项目已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未能成立业主大会的,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并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履行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职责,按规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或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换届选举完成前,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五)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按规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在重新选举期间,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六)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老旧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在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前,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项,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规则并开展工作。已有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应当依法遵照执行。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组织召开;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召开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且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将责令限期改正;未在期限内改正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撤销决定,并在撤销之日起3日内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该决定进行表决。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召开。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可免去其相应职务,并由指派单位重新指派或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1)单位指派代表已经离职,或不遵守法律法规,或未正当履行职责,或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
(2)业主代表不再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3)业主代表有本议事规则可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自行终止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因已经启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或有换届选举、重新选举等工作需要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延期申请。经申请同意后任期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由街道办事处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原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成员可按本办法规定继续指派、确定或自荐、推荐。重新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名称不变,印章应当标明成立时间作为区别,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或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存续履职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停止履行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资料、印章及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并按规定办理账户、税务等相关手续。
移交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应当作出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以及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进行公布。
第七章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于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3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合同续订。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拟定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张贴至少5日征求业主意见并完善后,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附件物业合同)。
第五十二条如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15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如业主大会表决不再续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或根据合同规定的实际提前时间),代表业主大会向物业公司书面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同时,应当按照省、市相关条例、小区议事规则,及时组织选聘具有相应服务水平的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流程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业主委员会负责起草《物业选聘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要求;
2.《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等;
3.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的产生方式;
4.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不得低于现有物业资质等级,且物业服务合同标准不得低于之前续聘表决时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
5.本小区确定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为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分为前2名的物业企业。
(二)《物业选聘方案(草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最终的《物业选聘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15日。
(三)业主委员会负责按照《物业选聘方案》,组织实施“发布选聘信息、接受报名、资格审查、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等物业选聘的具体工作。
(四)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将2家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选聘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并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15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且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共有部分和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物业承接查验资料,以及受委托管理的共有收入等相关财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后10日内,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承接查验;查验合格的,订立承接查验协议,并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第五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公开发布选聘信息,开展报名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方式如下:
1.采用下列第(1)种办法产生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1)公开报名 (2)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2.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为第(2)项:
(1)一家 (2)两家 (3)/家
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及选聘意见再次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决定的选聘结果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15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2023年月日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