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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区莲花镇龙庭花园小区 首届业委会选举办法

九江市濂溪区莲花镇龙庭花园业主大会筹备组 阅读量:1015 2022-12-28 10:04:34

九江市濂溪区莲花镇龙庭花园小区首届业委会选举办法

为维护本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

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

则(试行)》、《九江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一章 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共设 11 名,有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辖区派出所代表、

镇政府代表和社区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镇政府代表担任。

第二条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镇政府或社区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第三条 镇政府应将筹备组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

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后七日内向社区书面提出,由镇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代表的产生

第四条 根据本小区建设规模,本小区共设业主代表 26 名,按照每楼栋设业主代表 1-3 名。

第五条 业主代表由社区组织业主通过业主自荐、业主推荐的方式产生。

第六条 确定的业主代表人选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代表

人选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后七日内向社区书面提出,由镇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章 业主身份确认及投票权数

第七条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面积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

未出售或虽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

计算。按一人计算的,只有一张投票权数。

第八条

车位及未登记产权的地下特有空间,不计入投票权数。

第九条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应当推选

一人行使投票权。

第十条 正式投票前,经确认投票权的业主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天。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成员推选

第十一条

龙庭花园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3 人,采取业主自荐或联名推荐、社

区党组织或筹备组提名,产生本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向业主发放候选人报名

表。每名业主只能推荐一名候选人,业主自荐或业主推荐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第十二条

候选人应提交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联系电话、简历、专业专长或

优势等在内的个人资料及资格附件,由筹备小组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筹

备组应将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向全体业主公示五天。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含产权证不是本人姓名,但房屋实际使用人

与产权人存在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且长期实际使用的人);

第十三条 ,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者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2. 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3. 参与邪教组织,或者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4. 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5. 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6. 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应当回避的;

7. 拒缴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即业主未缴清本人上一物业管理年度相关服

务费用),或者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

8.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

9. 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部门责令整改且尚未整改到位的;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鼓励符合下列情形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

1. 本小区 2021 年预备业主大会期间分楼栋网络票选得票率超过 50%的业主;

2.

中共党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 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4. 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5. 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

第十六条 候选人采用下列具体办法产生:

1. 龙庭花园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3 人,采取业主自荐或联名推荐、社区党

组织、筹备组联合推荐,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向业主发放候选人自荐(推荐)表。2. 物业管理区域以楼栋为单位,划分为 13 个区域,按区域分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名额,原则上每楼栋分配一位候选人。

3. 当在规定时间内某区域无人报名,则视该区域放弃名额,由其他区域候选人替补,事

后不得追究;

4. 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人数小于 13 人时,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内部讨论后指定符合条件

的业主,经筹备组征求其本人同意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则直接报送业主大会参与选举。

5. 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人数等于 13 人情况下,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则全部进入正式候选

人名单。

6. 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人数大于 13 人时,本小区候选人采用以下方式产生:

经过业主大会筹备组资格审核后,由筹备组组织区域报名参选业主进行协商推选;协商不

成的由筹备组成员投票推选:

(1)

第一轮推选,首先有多人报名的区域按照得票高低推选出 1 位候选人,若某区域

仅有 1 位候选人,则无需经过推选,直接当选初步候选人;

(2)

若某区域无人报名,则由筹备组在第一轮推选后剩余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高低

推选出一名候选人作为缺额区域的候选人。

7. 业委会初步候选人公示期间有退出选举的,由推选时其他得票高的候选人替补入业委

会候选人;

8. 业委会正式候选人公告期间,候选人不得退出选举,直到备案结束。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届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共设 9 名,候补委员 4 名。业主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专职副主任 1 名,委员 7 名。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已出售物业的投票权归产权人,未出售单元的投票权归建设单位。两者中可委托

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投票权,但使用人或承租人不具有被选举权(产权证不是本人姓名,但使用

人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的实际居住业主,具有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

会的投票及选举活动。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条

本次投票为记名投票。

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依托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可的网络业主大会会议系

统为支撑,线上业主实名认证投票;线下由楼栋业主代表(或志愿者)根据未在业主大会会议系

统实名认证的业主投票权数向筹备组领取选票,业主代表再上户发放选票,业主填写选票完成后,

可由业主代表现场回收选票或由业主本人在统一规定时间交由筹备组。筹备组组织工作人员(计

票员、唱票员、监票员)将纸质选票录入会议系统计票。

第二十一条 表决票的送达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的,均视为表决票已送达:

1. 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电话或网络通知,业主已加入楼栋微信群或进入业主大

会会议系统完成实名认证。

2. 业主本人当面领取,交由业主签收;业主提供的最后联系方式,筹备组及志愿者联系

不上,志愿者上门一次仍无法联系的。

3.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赞成、反对、弃权意见

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本次投票设计票 2 人,唱票 2 人、监票 2 人。计票、唱票、监票人由筹备组确

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填写候选人可以等于或少于应选候选人数(

1-9 人),同一张选票重复选

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视为弃权票;选票上勾选所

写人数超出本届业委会委员人数的,视为无效票。

第二十四条

投票人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授权委托书、或电话录音、或微

信截图等有关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选票数不足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

时间,但需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及原因。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

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有效。

第二十八条

收回的选票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或等于全部投票权数的 2/3 的,本次选举有

效。

第二十九条

唱票人、计票人应当在任何业主均可监督的情况下唱票、计票,候选人获得参

加投票的票数 50%以上的,按得票数由高到低前 9 人为当选;若得票数达 50%的候选人未达到 9

人,则按实际得票数过半情况取前 7 人或前 5 人(单数)的候选人为当选;未当选正式委员的按

得票数由高到低取前 4 人为候补委员。正式委员出现空缺时,候补委员按投票多少依次递补进入

正式委员。

第三十条

获得参加票数 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 5 人最低应选名额的,应另行选举(根据《九

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选举结果在小区管理区域内公示七天。

九江市濂溪区莲花镇龙庭花园业主大会筹备组

2022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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