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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名都二期管理规约(草案)

杭州市上城区钱塘名都二期物业管理委员会 阅读量:3 2022-11-08 10:06: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杭州市上城区钱塘名都二期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清江路300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钱塘人家小区;南至:恒丰坊小区

西至:清静弄;北至:清江路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建筑面积53373.3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39882.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3490.8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34883.5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96平方米,坐落:六幢一单元;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274.3平方米,坐落:308号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方式,具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故障或存在安全使用风险,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发出整改通知的,由本幢本单元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由本幢本单元业主共同承担,所需经费可按相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本幢本单元业主自行筹集。

鼓励引入电梯安全管理保险机制,参加“电梯养老”综合保险。

第十四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

(二)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影响消防安全;

(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消防等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

第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和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二)不属于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便丢弃;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阳台等部位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得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

(二)不得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结构;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并书面要求其限期改正,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向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用于违法搭建的材料采取禁止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措施,并向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四)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3018:00,其它时段不得有噪音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实施,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五)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不得增设入户门,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停放:按序停放、按规定缴费;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消防登高台和消防通道,电瓶车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在指定地点停放的,物业有权上锁;

2.电梯使用:电瓶车禁止进入电梯,文明乘梯、勿在轿厢内嬉闹、勿用坚物敲打按钮,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发生火警和地震时、切勿搭乘电梯,切勿私自打开轿厢操纵箱箱内的开关停电,电梯故障请及时用呼叫按钮或拨打求救电话;

3.消防安全: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自觉保护消防设施,不损坏、挪用、拆除和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埋压、圈占消火栓,禁止在消防通道、楼道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 ;

4.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举手之劳,变废为宝,美化家园 ;

5.宠物饲养: 遵守《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饲养宠物必须取得相应证照,按杭州市政府相关文件制定的时间遛狗,严禁在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无牵绳遛狗,严禁在地下室遛狗;

6.防盗窗、网、门、栅安装:为提升物业品质,美化小区环境,禁止在小区内安装突出墙体平面的保笼、遮阳棚等;

7.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为提升物业品质,严禁在小区住宅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8.阳光房:小区严禁搭建阳光房;

9.排烟排污:底商经营户应根据规划设计规定,无烟道规划处禁止做有油烟的餐饮;

10.小区水系严禁踏入戏水,物业应通过设立提示牌、张贴公告等方式尽到提示责任,如仍发生意外,后果自担;

11.高空抛物:小区严禁高空抛物,高空抛物产生的损害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罚款以及经济赔偿)。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二十六条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住房出租应当遵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以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除外)。

小区除物业工作人员外严禁办理使用万能门禁卡,若有此现象一经查实,业委会有权向物业公司罚款500元/次,费用进入业委会账户。

第二十八条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按规定将租客信息向社区或派出所报送登记。

第二十九条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章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性收入由业委会自主经营并单独列账,并按下列约定分配:

1.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涉及到消防、电梯等直接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维修,允许业委会先修理再公示。其他单项维修在一万之内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后向社区报备,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即可使用。1万到3万经业主委员会和楼道长代表三分之二决议通过之后,向社区报备,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即可使用。其他单项维修在3万之外的,业委会需要先制定维修方案,向社区报备,了解价格后在小区进行公示10天听取业主意见,再递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招投标后再行维修。

业主委员会集体解散或者主任离职,在社区的监督下接受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年度审计:经营性收支情况在社区的监督下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经营性收益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

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第八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工程内容、施工单位、预算方案及资金额度等事项后,组织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维修方案和征求意见情况应及时报送社区备案,同时邀请社区和业主代表对维修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代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 60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第1、2、3、4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一次性划转;

2.每年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根据本管理规约第三十条逐年提取金额,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

3.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4.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本管理规约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受损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以及停车停放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经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明确应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仍不交纳的,作为黑名单上报相关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附则

四十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2022年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四十一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1份电子版,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留存1份电子版。

第四十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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