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丙方:
合作社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见证方:
社区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直的基础上,经拱苑三期业主大会(业主)同意,甲方选聘乙方对拱墅区拱苑三期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台同。
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等义务。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拱墅区拱苑三期。
座落位置: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丰登街 343 号
物业类型:住宅;
东至:拱苑路;
南至:规划支路;
西至:丰潭河;
北至:丰登街;
占地面积: 23138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81335 平方米;物业费收费面积:63060.12 平方米,其中住宅54989.92 平方米,非住宅8070.2 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672.92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288.17 平方米,位于 17 幢2楼;经营用房384.75 平方米,位于丰登街335-341 号。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或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条按照相关规定,甲方应当在原有物业移交前30 日,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的承接查验工作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公共绿化的日常养护;
(四)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与垃圾的处理
(五)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及安全防范协助管理(此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保管责任);
(六)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七) 车辆的管理,包括小区内、停车场、大门口、消防通道等车辆《含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进出和按规定停放管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八)物业档案管理和服务;
(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十) 其他:/。
第四条按照“质价相符”原则,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不低于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所对应的丙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
第五条乙方服务内容不含业主车辆等特定财产的保管服务及车辆停放服务,但业主与乙方协商一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物业服务用房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总建筑面积288.17 平方米的地上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受本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所限,除甲方按规定无偿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外,全体业主同意无偿提供_180_平方米的共有部分供乙方用作员工宿舍、员工培训室、食堂、仓库等,作为本项目物业服务的后勤保障。
第八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
第四章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 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向乙方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1.25元/月/平方米(不含公共能耗费,阮家桥村民(以实际登记名单为准) 的物业费由阮家桥经济合作社(本合同中丙方) 按季度统一支付,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函及乙方相关票据后付款。具体支付时间为每服务三个月后 15 日内支付前面三个月应支付服务费款项,以后每次付款时间以此类推;其他业主的物业费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向业主收取):
商铺:2.2元/月/平方米(不含公共能耗费、市容环卫部门的垃圾处理费,使用人不缴付的由该商铺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 地下车库车位服务费免费;
2、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乙方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4) 办公费用;
(5)乙方实施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6)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后,因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或者其他物业服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物业服务人委托专业机构对上一年度本物业服务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
(二)物业服务人拟定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包括调整范围和理由,提交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将审计报告、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业主委员会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事项和结果及时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已竣工但未出售或已出售但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由建设开发单位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__/_等费用;物业交付使用后,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业主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_/_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书面及时告知乙方。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_/_等费用。
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按季度交纳,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0 日前交纳。
物业服务费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 个月,本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不足 12 个月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丙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_/_等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未交纳费用的日万分之一收取违约金。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直接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由乙方代收代缴水、电、气、热等费用的,总表与各户分表用量总和的差额按下列第_1种方式进行结算:
1、按所拥有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分摊:
2、按所实际使用量的比例分摊;
3、其他/。
第十四条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能耗费,为0.4 元/平方米/月。由业主委员会从经营性收入中列支按月统一向乙方支付。
(注:小区自来水改造为直供水完成后,增压水泵所产生的能耗费再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可以自行组织房屋装修垃圾清运,也可以委托乙方清运。委托乙方清运的,按照有关规定,装修垃圾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运至21 幢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清运费由双方自行约定。
对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装修单位(装修人)负责修复,如委托乙方修复,则按实际维修费用支付乙方维修费。
第十六条在本合同期限内,高层住宅、商铺、_/等的不同物业服务费标准,原则上不做单独调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五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的所有权属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其使用和经营方案应当经甲方同意并公告。
物业办公用房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经营用房的经营管理约定如下:
(一)经营方:甲方;
(二)税费从收益中支出;
(三) 收益资金管理方:归甲方;
(四)其他/。
第十八条关于停车场(库)、地面车位的经营与管理
(一)规划内的地下停车场(库)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停车收费,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车位使用人应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收费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具体经营管理约定如下:
1、经营方:甲方委托乙方;
2、税费与乙方经营成本:从收益中支出;
3、收益资金管理方:甲方得30%,乙方得70%;
4、其他:如有另外约定的以甲乙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为准。
(二)规划内的停车场(库)属于建设单位或其他业主所有的,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的,由所有人与乙方自行约定经营管理事项。
(三)规划内的停车场(库)属于建设单位或其他业主所有的,自用或自己出租的,车位服务费免费。
(四)如乙方接受委托提供车辆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由乙方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车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须与乙方另行签订保管协议并支付保管费用。
第十九条委托乙方利用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进行广告或相关场地摆摊设点、出租等经营活动的,具体收费金额由甲乙双方商定,收益归全体业主。发票由甲方出据的,税费从该租金中扣除。
其他经营活动约定:/。
第二十条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经营性收益(扣除税费、能耗费等经营成本后的收入)由甲方自行管理或委托乙方管理并单独列帐,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用于下列内容:
(—)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四)其他:/。
经营性收益由乙方代管,乙方应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乙方接受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提供车辆保管、入户维修等合同约定以外服务的,除政府有规定的外,收费按当事双方约定执行。
若当事双方无约定的,乙方对物业内车库(位)的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设备提供日常维保服务,但不承担车辆的保管、保险及车内物品的保管和损失等责任。
第六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
第二十二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占用、侵占等。
第二十三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本合同应当由乙方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在本区域内每次的维修费用在 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由乙方承担;更新改造及维修费用超过 2000 元以上的,本次更新改造维修费用由甲方在经营性收入列支或者使用物业维修资金);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于每年12 月 31 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和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并报告甲方。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提出维修内容、工程预算方案、施工单位及申请金额等相关事项,并按规定做好公示。工程完工后,乙方须及时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款结算手续。乙方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尚未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款结算手续的,应当向甲方移交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资料需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由甲方负责,乙方应配合做好资金续交的相关工
第二十八条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 是由建设单位交存,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甲方应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保修工作,履行保修责任。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保修的,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报修的保修项目、内容等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实施保修工作;
(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保修工作,并协助反映人做好保修质量的检查、验收;
(三) 其他:/。
建设单位委托乙方保修的,乙方应按签订的物业委托保修协议开展相应的保修工作,履行相应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保修期内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致保修责任未履行的,甲方可按照保修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的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保修金,工程完工后,须及时办理保修金余款结算手续。
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告知甲方或相关业主建设单位不履行或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
(二)应甲方或相关业主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开展保修金使用申请工作,若受托领取保修金款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划转,如有截留、挪用、侵占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其他:/。
第三十条在各保修项目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应按以下第(二)种方式对保修项目进行查验,记录查验结果,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经建设单位确认并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实施保修工作:
(一)由甲方委托乙方制定查验方案,并组织开展查验相关工作!
(二)由甲方、乙方、建设单位及业主代表开展查验相关工作;
(三) 其他/。:
第三十一条保修金拟退还公示等相关保修金事项公示期内:(一)甲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小区内公示张贴工作,并开展张贴情况的日常巡查,保障业主知情权;
2、将已掌握的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交:
3、组织开展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各方异议收集整理,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保修金管理机构;
4、组织做好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后的查验、确认,并向保修金管理机构书面撤销相关异议;
5、其他:/。
(二)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小区内公示张贴工作,并开展张贴情况的日常巡查,保障业主知情权;
2、将已掌握的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交;
3、(协助) 开展甲方、业主及社区居委会等各方异议的收集整理及提交;
4、(协助) 做好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后的查验、确认及相关各方的异议撒销;
5、其他:/。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及保修期内报修、维修等情况台帐,接受相关方查询。
第七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当在取得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后,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乙方签订本物业服务合同,并负责协调、处理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对该合同的问询;
(二) 委派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以及相关资料。负责协调、处理前物业服务企业遗留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中存在的问题;
(三)督促乙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等,并监督乙方按方案和计划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四)监督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授权,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制度,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五)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负责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六) 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乙方的意见、建议,7 天内讨论决定并答复乙方提出的报告,并按规定做好相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公告(示)工作;
(七)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本合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收;
(八)甲方在乙方依法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与办理承接查验收手续,接受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以及相关资料;
(九)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乙方商业运营模式,不得干涉乙方内部管理,不得阻碍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服务管理行为;
(十)本区域内更新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单次维修费用达到 2000 元以上的,本次维修费用由甲方在经营性收入列支或者使用物业维修资金;
(十一) 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在接管物业项目前,乙方必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与甲方委派的人员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按照相关规定与甲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接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以及相关资料。乙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二)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物业管理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授权,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制度,引导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物业的,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五)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出租报备、违建信息报告、流动人口登记、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安装、文明宣传等工作;
(六)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问题;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乙方实现相应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七) 可以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并对其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八)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等用途;
(九)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十)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方同意,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
(十一)乙方可采取规劝、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起诉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但是否采取以上措施由乙方决定;
(十二)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和使用;
(十三)按法规要求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关于物业服务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十四)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十五)在本区域内每次的维修费用在 2000 元人民币以内的由乙方承担;
(十六)乙方履行了以上权利和义务,则完全充分地满足了业主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十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章特别约定
第三十五条设立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向甲方缴纳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保证金如有扣罚的需在当年补齐缺额。
第三十六条设立物业服务质量奖励金,每年奖励乙方(本物业服务区内物业服务工作人员)的奖金金额最高为 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由甲方从经营性收入中列支,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奖金分配方案报甲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甲方将依据综合评分三维度对乙方进行奖励或处罚,业主满意度评分占权重的30%,季度巡检评分占权重的 40%,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分占权重的 30%。
1.采用网络投票、现场投票和录音电话投票等形式,由甲方、业主代表和全体业主每年一次对乙方进行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2.由甲方组织由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组建的巡检小组每季度一次对乙方进行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3.由甲方出资聘请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对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专业考评。
第三十八条综合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70 分(含)至 80 分(不含) 为基准线,不奖不罚;60分(不含)以下扣罚保证金 5 万元; 60 分(含)至70分(不含) 扣罚保证金2万元80分(含)至90 分(不含) 奖励2 万元; 90分(含)以上奖励5万元。考评和奖励在每年6 月份之前完成。
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评分低于70 分的,业委会可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整改要求,物业公司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标准的,业委会有权提交业主大会表决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如无重大违约事项,每年综合考核评分均在75 分(含)以上的,服务期满后由甲方向业主大会推荐续聘。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服务专职人员需以中青年为主,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物管人员须按照投标文件规定的人数的足额配置,因病、因事、辞职等正常原因缺岗的乙方需及时向甲方报备。如没有向甲方报备的,经甲方抽查发现有缺岗的,按照每人每天500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项目经理(管理主任)、保安队长、工程部员工任免须征得甲方同意,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如甲方提出书面意见要求更换上述管理人员的,乙方须在30 日内更换到位。项目经理(管理主任》须需通过甲方的面试方可上岗。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由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生下列情形,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 雷暴、台风、雪灾、地震、火灾、泥石流、洪水等不可抗力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二)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 (包括但不限于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
(三)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业主专有及专用部分的任何受损,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
(四)因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或违反本合同、管理规约及其它物业管理规定、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五)乙方曾向业主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业主未采纳所致之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等)。
(六)自业主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至乙方收到欠付费用期间(如通过票据或托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则以乙方实际收到欠付费用日为收到欠付费用日)产生之任何损害。
(七)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供热、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失;非因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
(八)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第四十三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四条业主不批准乙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或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业主承担。业主批准后,因乙方责任未及时按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因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原因或其他第三方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 甲、乙方依法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满三个月时合同终止,乙方依法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并按规定完成物业交接手续。
(四)依法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有责方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
第四十七条甲方或乙方不再续约的,本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60 日前,向对方书面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否则有责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
第四十八条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期限为2+1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年月日前,业委会将组织业主对物业进行满意度投票,若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在满意度测评达到%,则本合同自动延续履行,直至年月日止,否则召开业主大会重新进行续聘投票。
第五十条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相关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业主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五十二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中“平方米”均指建筑面积,以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取得房产证的,按以下文件及先后顺序确定:
(1) 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
(2) 房屋买卖合同
(3) 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书
第五十三条个人信息保密声明条款
(1)乙方承接本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后,为了方便乙方向业主提供入住等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门牌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属成员、工作单位等信息。
(2)未经业主的同意,乙方不会向乙方以外的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披露业主的个人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乙方将会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以免遭受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但在如下情况下,乙方可能会披露业主的个人信息:事先获得业主的授权;根据法律、法规法律程序的要求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以学术研究或公共利益为目的,且不包含任何个人身份识别信息;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例如诉讼、查找、预防、处理欺诈或安全方面的问题;符合相关服务条款或使用协议的规定;其他有利于乙方和业主共同利益目的。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其他标准(包括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地方行业标准等)均不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五十六条双方的联络方式以其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其中任何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联系方式为: 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业主,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房屋为收件地址;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业主,则以买卖合同上载明的通信地址为联络地址:如果业主与乙方另有约定通信地址的,则以业主发出的最后一份通知约定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业委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盖章)见证方:(盖章)
经合社代表(签字):社区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