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甲方):杭州市萧山区霞飞郡府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乙方):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日期:二零二叁年八月
项目名称:霞飞郡府
项目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建设二路401号
甲方(业主委员会): 杭州市萧山区霞飞郡府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业主委员会主任: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霞飞郡府小区24幢一层西面业主委员会办公室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679865827E
法定代表人:陈晓英联系电话:0571-88234369
委托代理人:孙法洋联系电话:17767167867
通讯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湖畔中心A座17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业主大会同意,委托乙方对霞飞郡府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等义务。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霞飞郡府;
物业类型:高层、排屋、公寓;
座落位置:杭州市萧山区建设二路401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
东至明星路;南至:建设二路;西至:杨时路;北至:启迪路;
占地面积:66920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约:19802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4237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5647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物总面积102114.57平方米,商业建筑物总面积6230.76平方米,单身公寓建筑物总面积14862.20平方米,排屋建筑物总面积18269.14平方米。机动车总停车位1240个,其中地面停车位269个,地下停车位971个,地下无障碍停车位28个,低层住宅户内停车位154个。
物业用房规划面积1013平方米,其中包括:办公用房440平方米,位于C-1一层,经营用房573平方米、位于C-2一、二层 。
物业构成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道路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并做好垃圾分类管理。
4、业主共有的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协助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产生的公共收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第五条单个业主物业使用人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乙方是否接受委托,以及服务内容和费用等相关事项由委托方和乙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六条本合同期限三年,自2023年月日起至2026年月日止(含起止日)。
本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项目参考附件五,为保证提升改造质量,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缴纳改造保证金70万(其中30万保证金可在上期改造完成的情况下顺延,40万电梯更换合同签订后支付),甲方承诺在乙方配合完成电梯改造后1年内退还保证金40万(乙方有权在归属于甲方的公共收益进行抵扣,直至抵扣完为止),其他改造项经甲方确认全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30万(甲方逾期不归还的,乙方有权在归属于甲方的公共收益进行抵扣,直至抵扣完为止),该保证金在甲方的规定存续期间不计息。
第四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2、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草案。
4、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选聘、续聘或改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代表业主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5、审定乙方的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决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6、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执行,协调业主和乙方的关系,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7、协助乙方催交物业服务费和相关费用。
8、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9、在合同期内,按政策相关规定无偿提供物业办公用房,用于满足乙方日常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办公需求,但不包含乙方总公司或分子公司职能部门等办公场所,不提供员工宿舍。
10、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涉及本物业管理区域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除外。
11、不得擅自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确因实际需要而需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应符合相关程序后实施。
12、项目经理的调离,须征得甲方同意,项目经理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除外。
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保安队长、保洁、工程部等主管不得同时兼任乙方其它项目的工作,发现上述主管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时,甲方对乙方的上述主管及工作人员有要求直接更换的权利。
13、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不超过2次的考核评定,如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小区较大经济损失或乙方管理失误,甲方有权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终止合同。
14、甲方接受乙方的服务,但不放弃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同时,若甲方对乙方某一违约行为放弃进行追究的权利,但不等同于放弃对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15、甲方根据小区相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不当行为等,以告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乙方可以根据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采取应急措施。
16、在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17、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18、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甲方和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按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内容,开展各项工作,对小区物业进行日常管理。设立专门服务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相应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3、编制房屋、设施设备大中修方案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对于拖欠12个月物业服务费以上的,经甲方授权,乙方可以通过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姓名及房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等方式进行催缴。
5、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甲方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6、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7、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采取劝阻、制止、报告甲方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理。
8、以《业主手册》或其他方式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示物业使用的有关事项,当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时,物业与其签订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9、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给单个业主专用的绿地、露台及其他单个业主享有专用权的部位,告知该等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关保养、维护、清洁事宜。
10、建立和妥善保管本物业管理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11、经与甲方协商同意,乙方可委托专营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可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空调、监控、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维保及绿化养护等其他专业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甲方有权参与并监督第三方专营企业的选择和认定。
12、如果本小区成功更换了新电梯,为了保证新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必须选择原厂维保,若维保价格不合理(超出市场价格),乙方可与甲方沟通协商解决,未经甲方认可擅自将电梯委托给第三方维保的,经甲方指出仍不更换的,甲方有权提请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表决是否解除本物业服务合同做出决议,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造成电梯故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3、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4、如未被甲方续聘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的,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90日内与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手续须经甲方确认,移交期间的费用参照本合同终止前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在移交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尽职尽责地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小区造成的损失。
15、乙方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自负盈亏,乙方按照物业服务岗位要求提供专业人员,秩序维护(门岗、监控岗、巡逻岗)、客服(前台接待、管家)、工程(工程维护)、环境(保洁、绿化);按照约定物业服务标准及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接受甲方的监督与考核。
16、乙方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或者通知协调主管单位及时整改,但如在保修期范围内的,则应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17、业主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乙方实现相应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18、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管理规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规劝、制止,规劝、制止未果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支付费用或赠送实物,免收或打折收取物业费等,乙方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相关人员索取小费或钱物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该受贿工作人员职务。
20、乙方必须按照服务方案的规定足额配置物管人员,乙方承诺配备的人员数量为最低不少于65人,甲方不定期抽查乙方投入的人员数量,如果抽查时发现乙方投入的人员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除乙方因员工离职处于招聘过程中并至业主委员会备案外),乙方应按缺少人数每人5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上述违约金。乙方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劳动部门有关用工规定,并经乙方相关专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甲方有权进行审核,该类费用开支由乙方负担。
21、对于甲方提出的合理更换员工要求,乙方须在30日内更换该员工,并按服务方案的要求及时配齐该岗位工作人员。
22、每6个月公布一次业主共有的物业经营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支帐目。
23、乙方须在合同期内根据杭州创市优项目的标准进行创优。
24、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或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①高层:2.80 元/平方米·月(含能耗);
②排屋:4.50 元/平方米·月;
③酒店式公寓:3.5元/平方米·月(含能耗);
④商铺:3.5元/平方米·月;
⑤地下车位服务费60元/个·月;
业主委员会奖励部分按计分考核奖惩制度进行。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服务收费标准由乙方制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其中垃圾清运费仅指日常生活垃圾);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管理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9、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0、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1、园区文化活动费用。
第十二条在合同期内,如当地物价指数上升幅度较大,乙方需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应征得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人数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物业买受人因与建设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原因未领取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对于建设单位已交付使用,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用房、地下车位等),物业服务费按合同约定由业主全额缴纳。
使用所购物业的水、电、气等配套设施、搬入家具或进行装饰装修的,视为已居住。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每半年缴纳一次(即每年6月30日前缴纳1月份至6月份物业服务费,12月31日前缴纳7月份至12月份物业服务费),每年年底前应当缴纳当年物业费;本合同解除时乙方可以收取已提供服务期间内对应的物业费。
第十五条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向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应在约定交费的时间内按时交费。逾期缴费的应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乙方可采取中断服务等措施。
第十六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六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七条业主共有的临时停车位的经营管理,使用人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交纳停车管理费,由乙方代收,临时停车经营收益按物业服务企业30%、全体业主70%分配使用执行,每季度结算一次。其他公共收益(如电梯广告、快递柜、摆摊等需要物业参与管理的项目,不含经营性用房租金),乙方扣除30%的物业管理成本后(含税费、能耗、卫生费等),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十八条若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乙方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有权将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涉及的各项物业出租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乙方委托上述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期限。
第十九条对于已经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其他财产、设施,乙方从有利于全体业主利益考虑,可以决定该等财产、设施之使用、经营和管理等事项,但乙方在该决定前须征得甲方同意。
第二十条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车辆管理包括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车辆安全的管理,并不承担对车辆内物品的保管义务。
第二十一条乙方不提供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访客代为泊车的服务,如业主、物业使用人、访客有需要的,需与乙方员工另行协商。
第七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乙方制定。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乙方可采取劝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报修,做好相应的投诉、报修登记及后续工作的跟进、反馈。
第二十五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方的同意;业主、物业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方、乙方和相关业主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与乙方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乙方事先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物业办公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有关办公用品、家具、空调等设施设备、开办物资产权、增添设施设备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乙方应当将下列资料提前向甲方进行移交与验收,乙方若需使用,应向甲方申请或出具借阅函,包括并不限于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等。
第八章物业维修经费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续筹均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单项金额1500元(含)以下的维修(该维修不包括业主室内维修、业主室内毗邻部位维修、有具体责任人的维修)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将单项金额分次累计,不得故意将多次估计累积到一起维修,维修采用的材料需与原材料同等档次、同等型号、同等色系等,因年限原因缺货时,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单项超过1500元但不超过10000元的(含10000元)的维修由乙方书面报甲方同意后维修;单项金额超过10000元的,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制订完成大修计划,报甲方同意后维修。甲方每年承担总费用不超过10万元(不满一年按月折算),超过10万原则上由乙方承担,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需由甲方承担的,则甲方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第三十六条执行。
第九章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为担保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甲级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标准向本小区业主提供服务,乙方应当在本合同订立10日内向甲方交付30万元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与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改造保证金为两笔独立的、不同的保证金。
上一合同期限内乙方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应根据上一合同期限内的履约情况在本合同订立前处理和结算(本合同上期已缴纳履约保证金,故沿用上期)。上期履约保证金经结算剩余保证金不足30万元的,乙方在本合同订立10日内向甲方交付款项补齐至30万元,视为已完成本条第一款的保证金交付义务。
第十章计分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质量考评采取“业主测评满意度与即时监督整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甲方将制定《业主测评满意度物业服务考核办法(详见附件六)》采用年中检查和年终测评相结合、分别计分和加权计算的方法。计分权数为:年中检查占40%,年终测评占60%。业主测评满意度年度考核总分为=年中检查得分+年终测评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前,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网络、电话、公告、现场值守等方式,充分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
(一)年中检查
每年年中,业主委员会组织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或由业主委员会邀请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参加的物业服务半年度考核检查。年中检查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检查的,检查人数为10人,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与业主代表各5人组成,同时邀请街道或社区代表列席监督指导。
(二)年终测评
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初,业主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包括并不限于可通过网络、电话录音、公告、现场值守等方式,充分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进行年终测评,或通过邀请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测评,并同时邀请街道或社区代表列席监督指导。
(三)处罚:年度测评满意度在70分-75分(含70分,不含75分)之间的扣除保证金5万元。年度测评满意度在65分—70分之间的(含65分,不含70分)扣除保证金7万元;年度测评满意度在60分—65分之间的(含60分,不含65分)扣除保证金10万元;若年度测评满意度不足60分,扣除保证金的金额不少于15万,具体金额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另行商议,由甲方发布考评不合格公告,并有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向全体业主提请是否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奖励:其中年度测评满意度在85分-90分(含85分,不含90分)的,奖励3万;年度测评满意度在90分-95分(含90分)之间的,奖励5万;测评满意度总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奖励8万;
上述测评听取物业服务中心的工作汇报,并结合平时的工作观察对物业服务中心执行《物业服务标准》及有关管理工作进行测评。
同时,甲方采用《霞飞郡府物业管理服务基本标准检查评分表》(详见附件七)(若检查标准同杭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甲级)相冲突的,标准就高不就低)对乙方进行物业服务质量即时监督整改考核;
以上所述中扣除的保证金须用于项目物业服务品质提升方案,奖励须直接用于奖励乙方在本小区项目的服务人员。
第三十一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物业服务整体转包给其它公司或个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由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业主、非主业使用人原因或其他第三方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对于欠费不交纳的乙方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业主对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业主或使用人不缴纳物业费,业主委员会可协助乙方进行催缴。
第三十五条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1、因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所导致的损害。
2、因抢险救灾所导致的损害之事,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抗洪、抗台、暴风雪等救灾所导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3、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导致的损害,而乙方对此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
4、因业主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业主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5、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导致的损害,而乙方对此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
6、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瑕疵造成损失的。
7、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且事先已经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8、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如若因乙方不作为造成连续发生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的不在此列。
9、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采纳所导致的损害(除乙方未尽到告知义务或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外)。
10、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而乙方对此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
1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如代为泊车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损失是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提请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表决是否解除本合同做出决议。若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3、甲、乙方依法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满七天合同终止,乙方依法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并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3款约定完成物业交接手续。
4、一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的,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满七天合同终止,提出终止合同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同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物业交接手续。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相关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甲、乙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所作出的承诺和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本合同壹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代表人签字且乙方缴纳全额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中未标明为工作日的,均指自然日。
附件:
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
附件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附件三、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料清单
附件四、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附件五、续聘承诺项目
附件六、业主测评满意度物业服务考核办法
附件七、霞飞郡府物业管理服务基本标准检查评分表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一:
物业构成明细
以竣工备案验收为准。
附件二: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乙方应当合同签订后15日内聘请甲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负责本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根据第三方的承接查验报告,如果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造成的问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浙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进行相应的整改或赔偿,但因浙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方有责任督促浙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在问题未整改完成之前,乙方缴纳的提升改造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浙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进行整改且不赔偿相应损失,则甲方有权从乙方提升改造保证金中扣除,全部扣除后仍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则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
查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参照杭州市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一、物业基本情况;
二、承接查验内容;
三、承接查验标准;
四、承接查验时间、方法、程序及交接工作;
五、资料移交问题以及不合格项目的解决方法;
六、机电设备(含消防)移交问题以及不合格项目的解决方法;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保修条款。
附件三:
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料清单
附件四:
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具体以竞选文件为准)
附件五:
续聘承诺项目
1、乙方承诺将2年的电梯维保费用(20万元)返还给甲方,支持甲方更换电梯(自电梯更换起计算周期)。
2、乙方承诺对于保利地产退质保金后打入乙方的款项(123万),根据甲方的指定,无条件全部用来支付更换电梯款。
3、乙方承诺全力配合甲方更换电梯,按照甲方的时间要求,按时支付上述款项(支付第2条的123万前提是保利地产已经将123万转入保利物业账户)。
4、乙方承诺,如果甲方明确表示放弃更换电梯的,上述承诺的第2项款项按甲方要求支付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等费用支出。
5、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后24个月内完成高层和公寓地下负一层、地下负二层的电梯厅改造,包括用外墙防水腻子、乳胶漆重新对电梯厅的墙壁进行粉刷、加装铝方通吊顶、地面做地坪漆修补、电梯厅四周的防火门更换为钢质防火门或免漆饰面木质防火门(含一层)。预计投入金额50万元。
6、乙方承诺合同期内每年对排屋区域的外立面高质量清洁一次,同时根据甲方的指定,对排屋区域进行提升改造,上述合计投入金额50万元。
7、对于上述承诺,如果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兑现,乙方承认违约,甲方有权提请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表决是否解除本物业服务合同做出决议,鉴于此,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附件六:
关于业主测评满意度物业服务考核办法
为了建立监督激励机制,落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和奖罚对象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保利霞飞郡府物业服务中心
二、考核和奖罚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注重实绩,合理量化;
(三)分层测评,加权计分;
(四)奖罚分明,收益挂钩;
三、考核方法
采用年中检查和年终测评相结合、分别计分和加权计算的方法。计分权数为:年中检查占40%,年终测评占60%。年度考核总分为=年中检查得分+年终考核得分。具体考核和计分方法如下:
(一)年中检查打分。
每年年中,业主委员会组织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或由业主委员会邀请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参加的物业服务半年度考核检查。年中检查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检查的,检查人数为10人,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与业主代表各5人组成,同时邀请街道或社区代表列席监督指导。
对公共区域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通过实地勘查和查询有关工作记录,考核执行落实《霞飞郡府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以下简称《物业服务标准》)情况,然后由检查人员进行分项打分,年中检查人数应当不少于业主委员会成员与业主代表各5人。年中检查打分表如下。年中检查项目和计分标准为:
在检查人员打分的基础上,汇总计算出此次检查的总得分。为了比较客观地反映物业服务情况,在计算总得分时,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然后计算出平均得分,年中检查打分汇总表见上表所示。由业主委员会将年中检查得分进行计算然后乘以40%权数,得出全年年中检查分数。
(二)年终测评
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初,业主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包括并不限于可通过网络、电话录音、公告、现场值守等方式,充分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进行年终测评,或通过邀请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测评;并同时邀请街道或社区代表列席监督指导;听取物业服务中心的工作汇报,通过实地勘查和查询有关工作记录,然后结合平时的工作观察对物业服务中心执行《物业服务标准》及有关管理工作进行测评,测评打分表如下。
注:配合协作。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落实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提出的工作。
在充分征求全体业主意见测评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组织进行统计,各去掉5%的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计算出平均得分,再乘以60%权数,计算物业服务年终考核测评分数,计分权数占年度测评总分的60%。
(三)年度考核汇总
由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年中测评和年终测评情况进行汇总,将年中检查得分和年终测评总得分进行加总,计算出业主测评满意度物业服务年度考核总分。
四、奖罚办法
处罚:
年中检查/年终测评满意度在70分-75分(含70分,不含75分)之间的扣除保证金5万元。满意度在65分—70分之间的(含65分,不含70分)扣除保证金7万元;满意度在60分—65分之间的(含60分,不含65分)扣除保证金10万元;若测评满意度不足60分,扣除保证金的金额不少于15万,具体金额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由甲方决定,甲方发布考评不合格公告,并有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向全体业主提请是否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奖励:其中对年终测评满意度在85分-90分(含85分,不含90分)的,奖励3万;满意度在90分-95分(含90分)之间的,奖励5万;满意度总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奖励8万;
以上所述中扣除的保证金须用于项目物业服务品质提升方案,奖励须用于物业公司本小区项目服务人员。
附件七:
霞飞郡府物业管理服务基本标准检查评分表
(此评分表在日常物业服务过程中,临时发现或抽查扣分在要求时间内未整改完成的,每扣1分,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
检查 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规定 分值 | 考评 得分 | 评分细则 |
一、 管 理 运 作 (14) | 1 | 物业服务中心办公设施设备较先进完备;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管理处主任上岗证。 | 3 | 每发现一项不符合扣1分 | |
2 |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1 | 符合1分,不符合0分 | ||
3 | 有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 1 | 符合1分,不符合0分 | ||
4 | 物业管理企业内部建有考核奖惩机制,工作人员佩有明显标志,具有明确的岗位分工。 | 2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
5 | 小区下列档案资料齐全、管理完善:管理期间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维修档案资料;装修管理档案资料;业主档案资料;管理期间的有关财务帐册;各种日常管理工作记录。 | 5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
6 |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按照有关法规执行。特约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公开。 | 2 | 第一项不符合扣1分,第二项不符合扣1分 | ||
二、 房 屋 管 理 和 维 修 (17) | 1 | 房屋装修符合有关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现象。 | 2 | 符合2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
2 | 小区内基本无新增违章建筑(根据业主管理规约规定按时上报除外)。 | 3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
3 | 房屋零修、急修实行定人定点值班制度,值班电话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布,24小时受理住户报修。 | 3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
4 | 值班人员接到住户报修后,告诉住户较明确的前来维修时限。有具体的维修记录。维修完成后,有住户的签名回复。 | 3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
5 | 房屋零修、急修项目时限按规定执行。 | 3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3分 | ||
6 | 小区房屋零修、急修及时率在85%以上,维修质量合格率在85%以上。 | 3 | 符合3分,不符合0分 | ||
7 | 小区房屋、公区、设备等维修选用同等材料、同等档次,因年限原因导致缺货的,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 3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3分 |
三、 安 全 防 范 (17) | 1 | 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配有24小时的治安管理人员,值班电话和小区各出入口的开门、关门时间向全体住户公布。禁止非小区业主及访客进入小区。 | 3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
2 | 小区内公共秩序良好。发生刑事案件、火警事故、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小区治安管理人员及时保护现场,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无借故推诿和拖沓现象。 | 2 |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 ||
3 | 治安管理人员着装整齐,熟悉小区情况,文明值勤、不徇私舞弊。 | 2 |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 ||
4 | 治安管理人员执行严格的交接班制度,有书面的交接班记录,交班治安管理人员把需要在值班中继续注意或处理的问题向接班治安管理人员交代清楚。 | 3 | 符合3分,基本符合1.5分,不符合0分 | ||
5 | 对进出小区的机动车进行登记,对携带大宗物品外出的实行登记制度。 | 2 |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 ||
6 | 小区车辆停放有序,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分区域停放,停车入位,未占用公共道路。 | 2 |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 ||
7 | 小区内建立消防责任制,工作人员掌握基本消防技能。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放置合理、定期检修,随时可以启用。 | 3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 ||
四、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16) | 1 | 生活垃圾和装潢垃圾基本实行袋装化,统一堆放到指定地点,不允许过夜,当日垃圾当日清运。 | 2 |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 |
2 | 小区内垃圾房、垃圾筒、果皮箱每3至5天清洗一次,外表基本清洁、无大面积污渍。 | 3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 ||
3 | 小区道路和公共场所12小时保洁,基本不见积土、不见杂物。 排屋区屋檐每年清洗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排屋车库门口和排水沟每月清扫一次,每户总雨水提升泵每年上半年清理一次,排屋区路面及门口每季度清洗一次。 | 3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
4 | 公共楼梯、走廊通道每3—4天清扫一次,楼梯扶手每3—4天擦拭一次,楼梯间玻璃每一个半月擦洗一次。基本不见积土、不见杂物,无污渍。 | 3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
5 | 公共楼梯、走廊通道上无乱堆放杂物,小区内无乱张贴。 | 3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
6 | 小区内无乱倒污水、乱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现象。 | 2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五、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10) | 1 | 每2个月对绿地上杂草清除一次,每半年平整绿地一次;适时做好除虫修剪整枝工作。 | 2 |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 |
2 | 树木、草坪的成活率高,基本无黄土裸露。 | 3 | 符合3分,基本符合1.5分,不符合0分 | ||
3 | 小区绿地基本保持清洁,无废弃垃圾物。 | 2 |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 ||
4 | 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 | 3 | 改变使用用途扣1分,其余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 ||
六、 公用 设施 设备 及场 地管 理 (16) | 1 | 小区内栋号有明显标志,小区入口处和主要路口、公共场所有引路标识图。 | 2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 |
2 | 小区内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整洁。窨井盖完好,无丢失。 | 3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 ||
3 | 停车场、棚、房及其它公共场地、建筑小品、雕塑等无大面积损坏。 | 3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 ||
4 | 供排水管网、通气管保持畅通、无堵塞。 | 4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 ||
5 | 电梯、高低配、空调机等各种特种设备由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过特种培训的管理人员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维修,急修抢修随叫随到。 | 4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
七、 配合 社区业主委员会工 作 (10) | 1 | 配合社区 | 4 | 每次不符合扣2分 | |
2 | 配合业主委员会,对业委会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及时处理。对业委会提出的要求不得无故不执行、拖拉应付等行为。 | 6 | 每次不符合扣2分 | ||
合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