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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杭州市拱墅区紫兰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862 2022-08-10 10:55: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及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后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湖墅北路;南至:贾家弄

西至:娑婆桥路;北至:娑婆新村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拱墅紫兰公寓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物业管理形式;

(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六)选、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

(八)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

(十一)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的原则制定,以及对超过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授权限额开支事项的审批。

(十二)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

(十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策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其中决定上述第八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大会议题报备街道、社区确认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会议筹备内容应当报所在社区审核指导,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发放和回收表决票,投票期限不少于五日且不超过六十日;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统计表决结果;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召开时间为次年2月份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

(二)发生消防、电梯 、供电、供气、供水设施设备、公共区域、共有设施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并附产权证明复印件)后,需及时报知社区,并在10日内应当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

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产生:

1.以幢为单位,推选产生名代表;

2.以单元为单位,推选产生1名代表;

3.以楼层为单位,推选产生名代表;

4.划分为个推荐区域,每个推荐区域推选名代表。共计产生名代表。其中:住宅类型名代表(别墅名代表,排屋名代表,公寓名代表,其他物业名代表),非住宅类型名代表(商业物业名代表、办公物业名代表、工业物业名代表、其他物业名代表);

5.非住宅类型,推选产生1-2名代表

6.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由业主自行决定

(二)委托期限为:不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不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三)委托权限为:由业主自行决定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代表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1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

2.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2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1

3.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2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1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1、2、3、4、5  (可多选)项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如遇疫情等不能现场投票的情况,则采用3、4、5的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1、2、3、4、5、6  (可多选)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如遇疫情等不能现场投票的情况,则采用3、5、6的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并视情况延长投票时间。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按照下列第2项办法统计:

1.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2.不进行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四)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按照下列第1项办法统计:

1.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

2.该张表决票视为无效票。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7名正式委员和2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组织,暂不符合单建条件的,通过临建、联建、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进行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般兼任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北区5幢二楼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以及物业服务考核,听取物业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汇报,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审核小区管理和营运所需而动用的经营性收益;

(七)审批物业管理用房和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八)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诉讼的事项。

(十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单位业主可委托自然人代表参选),且中共党员候选人比例原则上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为业主;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合法建造、继承等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与建设单位订立买卖合同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并占有的,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可以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推荐或者业主自荐、联名推荐,并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审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审查时可将候选人基本情况提交相关部门联审,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7.住宅业主前一年及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 12月以上;

8.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前一年及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累计满  6 月以上;

9.无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第二十四条鼓励符合下列情形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四)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街道可委派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社区用房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业主的,社区可选派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不占用业委会职数),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已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在小区公告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七)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六条明确有下列第1-8(可多选)项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1.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2.不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

3.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超过1月以上的;

4.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5.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6.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

7.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8.道德品行低劣、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为1人,(即10选9);

采用下列办法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人数小于10人时,则延长报名时间,以产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差额选举人数;延期时间由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在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并将延期事由报街道三方办;也可以由社区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内部讨论后指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经过物业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并公示后直接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但需经得本人同意。

2.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人数等于10人时,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则全部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3. 报名人数大于10人时,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报名的候选人进行互部推选(不得委托及不进行电话等其他方式推选,不来现场内部推选的视为自动放弃推选权,但有被推选权),选出10人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4.业委会候选人初步公示期间有退出选举的,由推选时其他得票高的候选人列入业委会候选人;

5.业委会委员正式公告期间,候选人不得退出选举,直到备案结束。

第二十九条设立候补委员、兼职委员及业主监督委员会

(一)设立候补委员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二)社区工作人员中没有本小区业主的,聘请专职社工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于需要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的需符合下列条款:

1、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产生,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日(不少于7日),并于公告结束后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2、业主监督委员会设成员5人,由街道或社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组成,每届任期同业委会任期年限。业主监督委员会人员缺额的按要求进行增补。

3、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需符合下列1-5项条件。

18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

②业主、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前一年及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10月以上;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义务;

⑤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热心公益事业,公正廉洁;

4、业主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①监督本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

②监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③监督物业项目经营性收支情况;

5、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然终止:

①已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办公的;

②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属实的;

③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④已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在小区公告的;

⑤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业主监督委员会应将上述成员资格自然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不少于7日。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分别在小区召开。

符合下列第1-4项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4.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确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九)业主委员会的重大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日常工作可通过业主微信群等方式进行通报。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7日(不少于7日)。

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办法:

(一)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按下列第1项方法产生:

1.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报名情况和名额分配方式确定候选人名单。

2.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街道、社区发放候选人推荐表,根据各推荐区域内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的多少产生。

(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

1.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按下列第3种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1)符合当选条件的委员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原委员候选人中进行补选;

(2)符合当选条件的委员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重新确定委员候选人后进行补选;

(3)减少委员人数,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三)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或仍未完成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五章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期限内,原则上不得上调物业服务费,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十九启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认为需要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的。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于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3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合同续订。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拟定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张贴至少7日征求业主意见并完善后,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附件物业合同)。

如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15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如业主大会表决不再续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或根据合同规定的实际提前时间),代表业主大会向物业公司书面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同时,应当按照省、市相关条例、小区议事规则,及时组织选聘具有相应服务水平的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流程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业主委员会负责起草《物业选聘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要求;

2.《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等;

3.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的产生方式;

4.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不得低于现有物业资质等级,且物业服务合同标准不得低于之前续聘表决时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

5.本小区确定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为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分为前2名的物业企业。

(二)《物业选聘方案(草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7 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最终的《物业选聘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 15 日。

(三)业主委员会负责按照《物业选聘方案》,组织实施“发布选聘信息、接受报名、资格审查、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等物业选聘的具体工作。

(四)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将2 家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选聘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并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 15 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且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共有部分和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物业承接查验资料,以及受委托管理的共有收入等相关财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后10日内,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承接查验;查验合格的,订立承接查验协议,并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第四十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方式

1.采用下列第1种办法产生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1)公开报名   (2)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3)

2.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为下列第3项:

(1)一家       (2)两家      (3)

第四十业主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将选聘结果和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查询。

第六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

1%,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运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采取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筹集。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费用;

3.工作人员费用,共计1000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主任,费用500元/月;

(2)副主任,费用300元/月;

(3)委员,费用200元/月。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第七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第四十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第八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4、业委会成员无端使用公章造成业主损失的,可以终身追诉。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良影响,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四十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议事规则经2022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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