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紫郡东苑。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街、巷、弄)308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住宅、非住宅、综合)。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紫金港北路;南至:灯彩街;
西至:紫宣路;北至:塘桥路。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63799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214415.7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988.56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341.20平方米,坐落:12-1(1楼2楼)14-1(1楼);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647.36平方米,坐落:13幢1楼临墩祥街、16幢1楼临墩祥街。
(六)共有车库车位个,地面车位,地下车位
(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12幢物业服务中心二楼。
(八)14-1(1楼)小区活动中心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经业主大会授权由业主委员会于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六条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九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分类、动物饲养、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噪声管理、供排水管理、卫生防疫、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及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公约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纠正。
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时,应当和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
第十二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及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公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分类、动物饲养、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噪声管理、供排水管理、卫生防疫、绿化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灾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人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人对上述灾害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十五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故障或存在安全使用风险,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发出整改通知的,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相关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所需经费可按相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相关业主自行筹集。
鼓励引入电梯安全管理保险机制,参加“电梯养老”综合保险。
第十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安装空调位置不符合设计预留位置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八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
(二)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影响消防安全;
(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消防等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及小区微信群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
第十九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和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附属清洁水池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二)生活垃圾应该规定时间按照垃圾分类进行规范投放入桶
(三)不属于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便丢弃;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及小区微信群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十条共有部分的使用管理规约。
(一)共有部分包括根据《民法典》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地下室车位除《紫郡东苑交评意见书》规划车位以外区域。以及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共有部分;
(三)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得侵占、破坏共有部分,因侵占、破坏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实施侵占、破坏行为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承担;
(四)在不改变规划功能的前提下,物业经营性用房、停车场、及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临时设摊、增设快递柜、自动售卖机等零星经营项目由业主委员会表决决定。
针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侵占、破坏共有部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纠正,并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曝光。造成损失的,授权物业服务人及业主委员会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索赔、追偿。
第二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装修押金2000元缴纳给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代收,装修完成后经物业公司审核,在没有违规情况下押金退还。装修过程中的违规,物业出具违规整改通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拒绝整改、屡次违规的,物业依情节严重扣除装修押金和限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三)装修拆旧、拆墙垃圾,黄沙、水泥砖块等重量较大的材料需由货梯至地下室搬运,(地库限高2米、业主需提前考虑到车辆),其他材料搬运车辆在地库限高范围内需由地库搬运,在车库限高范围外的需将单元大堂及电梯做好保护及铺垫(轿厢需用厚度0.5cm以上木工板保护),方可实施搬运,搬运完成后自行撤除保护与铺垫,如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大厅或其他公区石材划伤破损的必须造价赔偿。园区无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公共区域严禁堆放,装修垃圾需日产日清。
(四)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 8:00 ~12:00、下午 14:00 ~ 18:00,其它时段不得施工。双休日、节假日、中高考期间不允许有噪音施工。如有发现,物业应当及时制止。对于违规装修的业主,再三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物业可以进行断水断电、暂扣施工工具等方式。对于违规操作,不服从物业管理的装修公司,将进行禁入措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进行,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五)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空调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统一安装,不得在外立面随意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
(1)1 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2)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在小区内按路面的标识与标线行使,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笛、练车等行为;
(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井盖、人行便道、绿化带等场地停放,同时禁止在地下车库占用他人车位和过道,经多次通知提醒仍不整改的,物业公司可以对其采取锁车等措施对侵害公共及业主权益的行为进行管理,物业公司对于违规停车的车辆应该进行登记车牌及违停时间,拍照留档,违规停车二次(含)以上直接上锁管理。情节较严重的物业公司有权取消其车辆入场权限一周。
(4)地面临时车:半小时内免费,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小时按5元/小时收费,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按照2小时收费,以此类推24小时(含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
(5)禁止在公共停车位上擅自安装地锁等装置,车辆(含非机动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以防发出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二)地下车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使用权不得转让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以外的人员。(因维修基金缴存依照小区业主,无法向非本小区业主筹集地下室维修基金)
2.地下车库仅限地下车位使用权所有人车辆进入(使用权证明方式:购买方以房产证、车位使用权购置协议、行驶证信息一致为准且符合《紫郡东苑交评图》明确的车位;租赁方以居住证明、车位使用权购置协议、租赁协议、行驶证信息一致为准且符合《紫郡东苑交评图》明确的车位),其他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人对车辆的进入资格进行审查,并复印使用权证明资料存档(相关资料除业委会之外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人),相关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若因不配合而导致无法进入地下车库,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车主本人承担。
3.进入车辆必须停放在具有合法使用权的车位上,严禁停放在道路、非车位区域和无合法使用权的车位上,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车主本人承担。
4.对于未停放在具有合法使用权的车位上的车辆,物业服务人可以对相关车辆进行劝阻、制止、纠正:对于初次违规停放的车辆张贴整改通知单,由物业服务人人员对车主进行劝导、教育和要求移车;对于同一车辆第二次违规停放的,物业服务人人员可直接锁车,并张贴整改通知单;对于同一车辆第三次违规停放的,物业服务人人员可直接采取拖车措施。
5.车辆因违规停车被锁车的,业主需带身份证、行驶证到紫郡东苑服务中心签订承诺书后由物业服务人给予开锁;
6.物业服务人有权向车主收取开锁服务费和拖车费,相关服务费采用市场定价方式,由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中心收费服务项目中进行公示;
7.因物业公司按照本管理规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4点程序采取锁车、拖车措施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车主本人承担。
8.对于一位多车的业主,可以在车位管理系统内对应车位登记多辆车牌号,但仅有一辆登记汽车允许进入地下车库,当其中一辆已进入地下车库后,其余车辆不能进入地下车库;不能进入地下车库的车辆按照,当地面也没有合法车位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应当驶离地面停车场;其他多位多车的情况参照本款执行。
9.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0.根据《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无障碍车位是小区配套设施只限提供下肢残疾人及家有行动不便老人车辆临停使用。车位买卖将侵害这部分人利益,严禁买卖及长期出租。
(三)对于违规停放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纠正,并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曝光。当出现纠纷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堵车、堵门、堵道闸等行为,对于恶意堵车、堵门、堵道闸等行为,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包括直接拖车在内的强制措施(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违规人承担),并报公安部门处理。
2. 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充电等管理:
(1)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非机动车库。各单元厅出入口、架空层、楼道和单元大厅不得停放非机动车辆及电动车;
(2)严禁电动车进入电梯轿厢。违规停放非机动车的,物业公司可以对其采取锁车或搬离处理,违停两次(含)以上直接上锁管理。造成公共财产损坏的,按价赔偿,严重的应由物业公司主动采取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宠物饲养: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实施;
4.防盗窗、网、门、栅安装不能超过楼幢外立面
5.晒衣架安装:严禁屋顶私拉,有条件高层楼幢统一安装晾衣架(业主大会通过实施)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
第二十三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地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二十九条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
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以下消防规定及存在其他消防隐患的出租房屋,物业有权进行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整改验收完成。
(1)高层禁用煤气瓶,水电管线规范安装,明线必须套管,做到一户一表,隔墙必须采用防火材料;
(2)每套房内配置不少于2只灭火器,安全通道不小于1.1米,必须使用防盗门、锁;
(3)不得改变卫生间、厨房的用途;
(4)阳台上不得烧菜做饭,不得把阳台改造成卫生间使用;
(5)出租户严格遵守杭州市出租房管理要求,符合N+1要求,
(6)业主应做好出租房屋隔音处理,租客减少相邻住户噪音侵扰。
第三十二条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按规定将租客信息向社区或派出所报送登记。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出租或者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责令业主、物业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对于经劝导拒不改正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停水、断电等强制性措施,直至符合本管理规约要求为止。若因采取停水、断电等措施而引起或导致损失的,均由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小区共有部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侵占经营使用,违者委托业委会、物业进行清除,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注:小区共有部位:除小区专有面积以外区域含地下室及交评意见书以外的车位
第七章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
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经营性收益主要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或者用于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用不足,或者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第三十六条地下共有部位委托业委会经营或者公益活动使用,经营收益委托业委会全额缴存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用于地下室将来维修使用)
第三十七条经营性收益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属地街道、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并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经营性收益由属地街道、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的,要单独列账,并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情况。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收益单次单项使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后执行(需公开招投标);单次单项使用金额在五万到十万元之间的,须由业委会召开业主代表会议通过后,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后执行;经营性收益单次单项使用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后向社区报备,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经营性收支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物业服务企业更换,业主委员会届满或中止,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职的,须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
第四十条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相关费用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为了保障经营性收入增值保值委托业委会可以在基本户账户开户银行进行对经营性收入定期存款。
第四十二条对于当年经营性收入结余委托业委会可以缴存小区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第八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工程内容、施工单位、预算方案及资金额度等事项后,组织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维修方案和征求意见情况应及时报送社区备案,同时邀请社区和业主代表对维修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代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参照相关规程草拟,书面征求意见后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90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第1、2、3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一次性划转;
2.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3.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受损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1、5项共同管理权:
1.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委会委员、业主代表;
2.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3.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
4.享受机动车包年、包月收费优惠。
第四十八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劝阻、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清理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杂物,以恢复原状;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特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的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解除隐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留存1份。
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