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社区,听取社区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罗婆路(规划萧然东路);南至:吕才庄村集体留用地;
西至:吕才庄河堤;北至:吕才庄河堤。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98328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34973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44861.1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03960.65平方米,住宅238835.5平方米,总户数2449户;地下停车位2546个,社区配套用房1262.47平方米,坐落:澜悦帝景湾PT2幢。会所建筑面积2515.65平方米。
(三)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723.08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737.82平方米,坐落:15幢1楼,澜悦帝景湾PT1幢南面1、2两层;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985.26平方米,坐落:澜悦帝景湾PT1幢北面1、2两层。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四)业主大会名称为:杭州市萧山区澜悦帝景湾小区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物业管理形式;
(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六)选、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七)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
(八)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
(九)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等管理制度;
(十)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策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
(十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四)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
(十五)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上述第一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其中决定上述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业主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街道和社区审核后,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物业所在地街道或街道委托的社区的指导帮助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社区的监督;
(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不少于15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召开时间另行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二)发生电梯、消防、供水、供电等重大情形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四)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要业主本人签名并附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及时报知社区,并在临时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业主。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 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未公示议题进行表决;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2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7 日。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区房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或街道委托的社区的指导帮助下,指导业主召开,具体工作委托社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内容代为行使共同管理权,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议事规则》第七条的内容;
(二)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
(三)委托权限为: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当业主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1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人
2.同一名非业主使用人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2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1人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1、2、3项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2.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3.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如遇疫情等不能现场投票的情况,则采用2、3的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1、2、3、4、5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1.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2.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
3.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4.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5.专人送达时,由业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同住家属在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的。
如遇疫情等不能现场投票的情况,则采用3、4的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并视情况延长投票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参会表决有效票达到本物业管理区域可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一)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限制其被选举权,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三)投票人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四)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
(五)业主明确表达其表决意见“同意计入多数票”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除增补业委会委员、物业选聘工作)。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7名正式委员,3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1、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支部,暂不符合单独组建条件的,通过组建临时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或由社区党组织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进行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般兼任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2、候选人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报名候选人进行集中推选,推选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不参与的视为放弃投票权,但有被选举权。以票高者进入初步候选人事后不得追究任何责任。
3、如报名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则延长报名时间直至报名人数达到规定人数。
4、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递交业主大会表决,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按照得票高低排名顺序,进入业委会。
5、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澜悦帝景湾小区PT1幢。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本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中中共党员候选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住宅业主参选前一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个月以上(首届成立考虑实际原因,候选人条件不限居住年限,承诺当选委员后每年累计居住在小区6个月以上,若未能履行承诺,委员身份自动终止);
(八)商业业主前一年及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累计满6个月以上;
(九)未与小区公共利益有任何牵扯,如未承租共有商铺,本人或所在单位未与本小区有任何经济业务往来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上属单位任职;
(十)房屋出租的业主不能参加业委会报名,没有被选举权,但有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楼道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2.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3.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4.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工作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6.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7.参与邪教组织、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8.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9.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10.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11.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住宅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未满6个月的;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未满6个月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已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被党纪处分;
(七)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或一年内参会率不到50%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五条根据《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选举中有贿赂、胁迫、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委员资格的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15日。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或符合下列第1、2、3、4项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3.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应邀请社区参加;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九)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15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社区,并在街道、社区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社区在街道指导与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成立由街道、社区、业主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终止,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及时产生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或虽经街道协商确定召开时间,但逾期仍未召开的;
(三)业委会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
第四章首届、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办法(首届、换届、改选同):
(一)由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换届、改选工作,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代表担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业主代表采取自愿报名、业主推荐,报名人数超额后内部推选产生。
(二)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共计报名11人及以上:
1、报名等于 11人,在经过社区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后,递交业主大会表决;
2、报名少于 11人时,延长报名时间 5天,以达到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
3、报名大于 11人时,需要经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进行推选。
4、推选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1)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10 人)的,但达到业主委员会最低人数要求(5 人)并且超过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如成立人数不足10人的,业委会并于成立后90日内启动增补工作。
(2)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不足5人的,保留其委员身份,根据缺额人数及结合推选结果得票高低,确定候选人名单递交业主大会进行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
1.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10人)的,但达到业主委员会最低人数要求(5人)并且超过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立。
(四)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的,可以从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中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并向全体业主公示。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总人数二分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选举。
第五章选聘(含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90天,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协商合同续订。物业服务人同意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在原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拟定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合同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
(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书面联名要求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且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否定性评价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解聘程序启动要求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规定启动解聘程序,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企业的产生方式等。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街道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不少于7日),听取所在地街道或街道委托的社区工作人员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15日(不少于15日)。
第三十六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下列方式:
(一)选聘办法采取业主大会会议方式确定:
(二)选聘办法应当包括下列两项内容:
1.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以公开报名的办法产生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2.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为两家。
(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业主大会会议方式确认。
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就拟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和选聘事宜。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所在地街道及社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不少于15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业主委员会、或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对象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档案资料,以及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受委托管理的物业经营性收益等相关财物。
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后十日内,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承接查验;查验合格的,订立承接查验协议,并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第六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采取2筹集:
1.由业主分摊; 2.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聘请专业第三方工作人员费用;
4.业主大会会议服务费;
5.承接查验费用。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且上传杭州市经营性收支信息公开平台,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四)为了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合理规范使用归属于全体业主的经营性收入,现定以下规则:
1.经营性收益单次使用金额或同类业务一年内累计使用金额7万元以上(不含7万),由业委会公示使用方案及金额后报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后执行;
2.经营性收益单次使用金额在3万元(含3万)以上7万元(含7万)以下的,经业委会正式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向社区报备后公示使用方案和金额再执行;
3.经营性收益单次使用金额在3元万元(不含3万)以下的,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决定同意后,签字并形成业委会会议决议并公示后方可使用;
4.以上1、2点在需要使用经营性收益支出时,业委会需要在7天内召开业委会临时会议讨论决定;
5.单项使用经营性收益在7万以上(不含7万)的需要公开招投标决定乙方;
6.应急突发事件和紧急维修的事项不受额度限制,但需在1天内立即报备社区居民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征求社区指导意见后方能使用,但是使用后一周内必须公示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七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第四十条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因缺额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或者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在物业管理委员会监督下,将下列资料和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的,应当移交给物业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给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材料和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
(二)所有财务会计资料;
(三)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四)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
业主委员会某一委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及财物。
第八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经2025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